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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2年展望-普华永道-202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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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中 国税 政策 回顾 2022 展望 普华永道 202203
直面变数稳中求胜2021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2年展望目录目录前言前言2一、创新税收制度驱动区域经济发展一、创新税收制度驱动区域经济发展3海南自贸港政策陆续出台和完善4浦东引领区立法权提升与税收政策发展新方向5横琴合作区新政促进横琴澳门联动6二、税收优惠再续力二、税收优惠再续力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8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与土地增值税优惠双双延续9深圳前海优惠持续加码,新起点、新举措10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迎来第三次延续11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区域优惠延续 低门槛、严监管12三、宽严相济三、宽严相济 精准化税务监管精准化税务监管13包容审慎的税务执法14精准有效的税务监管15四、国际税收治理中的中国角色四、国际税收治理中的中国角色17响应OECD指引,灵活应对疫情特殊情况下的税收影响18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双支柱”方案迈出关键步伐19执行BEPS行动计划成效斐然20部署对接RCEP,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212022年展望年展望22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展望是由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撰写的一系列年度出版物,旨在回顾中国年度重大税收政策变化,并从前瞻性的角度分析政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2021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2022年展望是该系列刊物的第七期。随着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逐渐开展,2021年发达国家的经济正在逐渐复苏。美国经济在上半年实现了强劲反弹,带动了全球经济的复苏。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经济体,在2021年实现GDP连续第二年超过人民币100万亿元,增速到达到8.1%。中国经济在疫情期间的持续复苏,一方面得益于疫情防控的总体稳定以及外资外贸的增长态势,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财政政策。回望2021年,中国在既定战略方向的路上不断前行。为支持区域性经济的发展,促进更全面的开放,多个创新举措推出,相关法规陆续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并生效。该法作为中国首部自贸港法律,将海南自贸港总体方案中的政策与激励措施转化为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与此同时,中国的财税政策更加注重质效及连续性。这一年财税部门针对制造业企业将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并延续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契税及土地增值税优惠等。税收监管方面,中国税务机关采纳了宽严相济的精准化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群体,给予不同程度的监管。所谓的“宽”体现在推出“首违不罚”的处理方式,即对于首次违规且主动改正的纳税人予以机会,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允许纳税信用评价修复的特定情况;所谓的“严”则体现在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同时对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手段逃避税的行为,加大防控和监查力度。随着税收监管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大大加强,纳税人将受到更多精准化的税收监管,体会到具有针对性的严格与普遍化的宽松。这一年,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财税部门全程深度参与了OECD包容性框架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多边谈判,推动了共识的形成,也为方案设计贡献了中国智慧。同时,中国顺应国际税收治理动向,积极响应国际税收的规则与共识。继OECD发布关于新冠疫情的转让定价指引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以问答形式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反避税有关问题解答,针对“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疫情影响导致的损失、同期资料准备、政府应对疫情的援助、预约定价安排”五个问题给予了明确指导。行至年末,新冠肺炎变异病毒的冲击波席卷全球,导致2022年全球经济局势充满变数。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中,中国会如何继续以财税政策或措施来作为经济发展的支点,并推动“十四五”规划下的税制改革,值得期待。前言前言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3创新税收制度创新税收制度驱动区域经济发展驱动区域经济发展“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中央基于国内、国际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战略。在过去的一年间,中国持续大力发展区域性经济,出台、完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协调区域发展、推动双循环。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海南方案”)于2020年6月发布以来,各主管部门在2021年陆续发布了多个文件,在落实海南方案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外资准入等优惠政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制定了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具体包括14大类别共143条。该目录与现有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和现有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组成了可在海南自贸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鼓励类产业的完整目录。-财税202114号公布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目录,明确了企业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产业项目。个人所得税:为落实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海南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琼财税20201019号,就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明确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并明确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关税: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制度试点。在洋浦保税港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没有使用进口料件,或者使用进口料件且在区内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含30%),从洋浦保税港区进入海南省内其他地方或者内地其他城市,都可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仍需按规定缴纳)。上述在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现已扩大到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试点。外资准入:为推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海南自贸港负面清单于2020年12月31日出台,共包括27条,与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减,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增值电信、教育、商务服务、制造业、采矿业等行业率先开放。此外,2021年6月10日,中国立法机构批准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中国首部自贸港法律,将海南方案中的政策与激励措施转化为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海南自贸港政策陆续出台和完善海南自贸港政策陆续出台和完善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4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5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根据授权决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这是首次授权上海在浦东新区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使得浦东在立法层面从“新区”升级为“经济特区”,为浦东新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治上的支持。2021年7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领带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核心区,确立了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以及国际消费中心的战略地位。根据意见的精神,财税202153号文率先明确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或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或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除上述已落实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意见还提出了以下税收支持政策的研究发展方向:探索将原仅限于临港新片区的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复制推广到浦东特定区域:在浦东特定区域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出口增值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支持浦东企业服务出口的增值税政策。进口环节税:研究对用于临床研究的药品免征进口环节税;允许浦东认定的研发机构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税、采购国产设备自用的给予退税政策。浦东引领区立法权提升与税收政策发展新方向浦东引领区立法权提升与税收政策发展新方向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62021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确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四个战略定位,即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并支持澳门发展四大新产业,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和现代金融产业。从税收政策支持的角度,横琴方案为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及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人才提出以下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个人所得税:-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关税:合作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海关管理体系,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横琴方案的发展目标分为2024年(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2029年(澳门回归祖国30周年)以及2035年,从经济产业、民生、一国两制优势以及大湾区建设等方面,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最终实现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目标。方案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其中产业发展政策和税收政策为未来合作区的发展提供了大方向,合作区将推出更多的政策细节,以明确落地安排。横琴合作区新政促进横琴澳门联动横琴合作区新政促进横琴澳门联动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7税收优惠再续力税收优惠再续力“十三五”期间,中国减税降费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新增减税降费合计超过7.6万亿元。而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更精准、更灵活的税收优惠成为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各类税收优惠在2021年落地开花,其中既有对到期政策的延续,更有对现行优惠政策的新突破。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82021年,有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接连出台,向纳税人释放源源不断的税收红利。新政的要点主要包括:(1)优惠延长 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比例提高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3)提前享受 企业可在第3季度预缴或9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4)样表简化 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新政涉及方面广、优惠力度大,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重要作用。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整理汇总了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供纳税人参考,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厘清各项政策内容与办理流程。根据相关统计,截至2021年11月,82.1%享受优惠的企业加计扣除超过100万元。全国各类企业提前享受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享受加计扣除金额占2020年全年汇算清缴的77.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9为了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原于2020年底到期的原契税(财税201817号)、土地增值税优惠(财税201857号)政策一并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新文延续了原文中对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以房地产作价投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税 政 策(财 政 部、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2121号),以及对部分企业改制重组情形的契税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7号)。其中,契税方面新增“退税”处理,允许在新政公布前已缴纳契税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使得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政策优惠,减轻相关企业的重组税负。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与土地增值税优惠双双延续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与土地增值税优惠双双延续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0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14年开始实施,多年来已吸引众多优惠目录内的企业在前海注册经营。据统计,截至2021年5月底,前海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累计注册企业近4.2万户,占注册企业总量三分之一,比2014年增长近8倍,年均增长112%,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达93.38亿元。为了延续良好势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2130号文,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5年年底。特别地,相较原先70%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新政将该比例下调至60%;与此同时,优惠目录范围从原先四大类21项产业扩展至五大类30项产业。更低的享受门槛、更广的优惠范围无疑将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在前海发展。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从纳税申报的流程、计算方法、优惠管理方式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全面落实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了更多支持与积极保障。据估计,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政策实施后,受惠企业预计将新增近1.2万户,2021年减免税款将增加近5亿元。深圳前海优惠持续加码深圳前海优惠持续加码,新起点新起点、新举措新举措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1西部大开发政策作为较早的区域性发展政策,在过去的20年中对国内协调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今,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得以第三次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23号),巩固了西部地区的投资吸引力与竞争力。新政一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从原先的70%下降至60%,另一方面更新了鼓励类产业目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2020年本”)与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2014年本”)相比,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由377个增加至535个,每个省(区、市)的项目数量都有所增加,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源源不断的发展新动力,拉开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序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包括两部分: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的产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以下每个省份都有各自适用的新增鼓励类产业清单:重庆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迎来第三次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迎来第三次延续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2为了进一步促进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与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免”的税收优惠再续十年至2030年12月31日(财税202127号)。其中,与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类似,对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从原先的70%调整为60%。然而,在对企业放宽了享受优惠门槛要求的同时,对企业的实质性运营却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以防企业利用“税收洼地”等恶意税收筹划方式进行逃避税,保证税收优惠更精准有效、合理公平。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区域优惠延续霍尔果斯区域优惠延续 低门槛低门槛、严监管严监管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3宽严相济宽严相济 精准化税务监管精准化税务监管2021年,公众人物的税务问题引起了极大的话题度,税务机关对于新业态、新形式下经济活动的税务监管也成为了焦点。税务机关以税收风险为导向,对重点行业、人群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在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的税务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打造宽严相济的良好税收营商环境。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4税务领域税务领域“首违不罚首违不罚”制度制度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税务领域的“首违不罚”制度。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版的首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包括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10个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在法定范围内给予纳税人纠错的空间,作为一项创新的、有“人情味”的税务执法方式,将更有利于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规定,也是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中融入服务理念的一项具体实践。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随着中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措施早已涵盖了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授信、日常监管等方方面面。不仅局限于涉税事项,守信企业将享受到更多社会资源的便利和倾斜,失信企业则可能在市场上“寸步难行”。税务机关从2020年开始实施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则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的机会。202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自2022年起,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破产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申请修复,以帮助企业尽快走出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更高效地步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此外,作为与“首违不罚”制度的衔接,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也不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包容审慎的税务执法包容审慎的税务执法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5高收入人群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高收入人群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新冠疫情推波助澜了直播带货等行业的兴起,伴随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网红经济中复杂的业务模式、盈利渠道、劳务关系等也给行业监管带来了考验。针对这些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9月发布通知,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辅导依法依规建账建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并提出将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有鉴于高收入人群取得经营所得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避税的问题频发,各地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管理也逐步趋严。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此举将有利于堵住部分以投资为目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规范地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而导致的税收征管漏洞,加强企业管理。关联申报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加强关联申报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加强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十五条新举措。其中,第九条举措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实践中,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下常见的外商独资企业和VIE之间形成的协议控制关系,以及双方的利润分配模式,是典型的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安排。因此,VIE架构下,符合规定的相关业务往来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符合报送国别报告条件的,还应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国别报告。此外,第十条举措提出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强调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同时要求企业在2021年底前就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完成报送。此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料报送要求并不一致,对于非上市公司,明文规定的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备案要求。新规将现行政策化零为整,明确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包括采用VIE架构的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次月15日内,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规范统一了制式报告表。精准有效的税务监管精准有效的税务监管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6税收大数据下,更多资料数据直接在线上系统完成报送。从税收征管的角度,上述举措也释放了税务部门在未来可能对VIE架构下的集团内转让定价安排、各类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合规问题加强监管的信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监管趋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监管趋严在创新驱动发展,多措并举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大环境下,2021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8.7%。然而,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绝非一劳永逸,应关注其资质的维护。2021年9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回头看”,抽检比例不低于20%-30%。该通知的出台再次印证了国家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质。因此,企业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也应重视核心知识产权的开发,持续监控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数据指标,准确把握政策口径,加强内控管理,可持续地享受高新税收优惠。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7国际税收治理中的国际税收治理中的中国角色中国角色近年来,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行动计划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改革合作,为推动构建全球税收新秩序、促进国际税改成果落实,积极贡献中国方案。2021年,全球经贸与税收规则不断变化,中国顺应国际规则的发展动向,积极践行着作为国际规则响应者、参与者、执行者的责任。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82020年12月18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关于新冠疫情的转让定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针对“可比性分析、新冠疫情对跨国企业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如何分配疫情相关支出、政府补贴与支持项目以及预约定价安排”四项议题,为疫情期间如何运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提供了指导性建议。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问答形式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反避税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针对“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疫情影响导致的损失、同期资料准备、政府应对疫情的援助对转让定价安排的影响、预约定价安排”五个问题给予指导。问题解答对上述问题的应对遵循了OECD指引的立场,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为立足点,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影响的差异性,以独立第三方商业活动作为参照,指导企业充分说明疫情对其产生的影响并提供可靠的可比性分析,引导税务机关酌情考虑疫情因素进行判断,避免转让定价分析的程式化。问题解答主动向纳税人分享转让定价日常管理思路,也体现了税务管理日趋透明、友善的理念。响应响应OECD指引指引,灵活应对疫情特殊情况下的税收影响灵活应对疫情特殊情况下的税收影响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19自2017年,G20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以来,中国全程深度参与方案的设计与谈判,推动形成符合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利益诉求的解决方案。2020年10月,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全球性方案“双支柱”蓝图:支柱一通过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征税权,均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分配格局;支柱二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辖区承担一定水平的税负,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而后经过各国多轮磋商,BEPS包容性框架于2021年10月发布了更新版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截至11月4日,BEPS包容性框架下141名成员中的137名成员已就该声明达成共识。根据声明:支柱一的适用范围为,利润率超过10%且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的跨国企业。该些跨国企业的部分利润将通过基于收入的分配因子重新分配至市场国。重新分配的利润按剩余利润(即利润率超过10%的部分)的25%计算。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不在适用范围内。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税率设定为15%。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的适用范围为全球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并且各税收管辖区可自行选择是否对总部设立在其境内、但未超过该门槛金额的跨国集团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特别地,针对支柱二GloBE,BEPS包容性框架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了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 则 立 法 模 板 (以 下 简 称“立 法 模板”),为各国引入GloBE规则提供法规范本。税务总局已发布立法模板的中文译本。目前,OECD正加速推进“双支柱”方案的细节技术研究和落地实施工作。根据实施计划,“双支柱”方案计划于2023年起实施。中国正在深入研究“双支柱”方案的影响,做好前瞻性准备工作。中国税法的修订、税收征管的衔接、涉税企业的应对等方面的工作将如何开展,我们拭目以待。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推动“双支柱双支柱”方案迈出关键步伐方案迈出关键步伐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0OECD同行评议肯定中国同行评议肯定中国BEPS行动计划实行动计划实践成果践成果2021年10月,OECD发布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 国别报告的第4次年度同行评议报告和第14项行动计划 相互协商程序的第7批第二阶段同行评议报告。评议结果肯定了中国内地近年来积极参与BEPS工作的实施成果并提出相应建议: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方面,中国内地已全面实施BEPS第13项行动计划。OECD对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本地申报等方面提出了数项改进建议。税务总局是否会对国内法相关规定作出修订以回应OECD建议,仍需进一步观察。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方面,最新同行评议的结果表明,中国内地为当地的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提供了清晰的政策指引,在执行相互协商程序方面未发生任何重大问题。预约定价安排签署数量再创新高预约定价安排签署数量再创新高预约定价安排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具体措施之一,中国税务机关长期致力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20)(以 下 简 称“2020 年 度 报告”)。根据统计,2005年至2020年间,中国累计签署116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90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仅在2020年间,全年签署29例预约定价安排,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15例(续签4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14例(续签6例),签署数量均创历史新高。由此可见,即便在疫情冲击下,中国税务机关仍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工作,确保跨境税收确定性。2020年度报告基于2021年7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4号),纳入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操作规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将原程序从6个阶段简化至3个阶段,并对税务机关提出了“90日+6个月”的时限要求1,提高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效率。预期简易程序的引入将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项目中,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纳税合规性和遵从度。执行执行BEPS行动计划成效斐然行动计划成效斐然“90日+6个月”的时限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1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12021年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其正式提交核准书,协定达到生效门槛,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正式生效。RCEP于2020年11月15日在15个成员国2的见证下正式签署。中国高度重视RCEP生效的实施准备工作,在协定签署后不久,已基本完成了相关准备,包括关税减让实施准备、原产地规则实施准备、协定中涉及的701条约束性义务的履约准备等。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25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255号),均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为实施RCEP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合规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根据RCEP协定安排,方案对原产于9个即将生效成员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 多类产品在RCEP生效后立即实施进出口零关税。RCEP的生效为推动贸易增长、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展高质量经济提供了优质土壤,而中国企业若要切实享受到RCEP的实施成果,则需要完备的政策体系以及落地实施方面的持续发力。期待后续在RCEP配套规则设计、营商环境优化以及企业服务完善等方面涌现新的突破和亮点。部署对接部署对接RCEP,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2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22022年展望年展望由于各国新冠病毒的防控水平参差不齐,2022年仍将是与疫情共存的一年。即便在充满变数的环境中,税收改革的步伐依然不会停止。2022年,包容性框架提出的双支柱方案将有显著的进展,为2023年正式落地生效作好充分准备;新的一年,中国经济以“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为主基调,中国财税部门也将在“稳”字前提下按“十四五”规划方向推进财税改革。普华永道预期2022年国内外税收政策与征管将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发展: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3近年来,中国政府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从当前的社会现状分析,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来解决当前社会的不平等。结合“十四五”规划,房地产税试点将是未来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房产税改革将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2021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为期5年。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未来的房地产税立法积累经验,选择试点城市时可能会兼顾全国不同地区。相比2011年已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未来房产税试点可能在适用范围、税基认定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关于新一轮改革试点的时间,财政部近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2022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因此,房产税新一轮的改革试点仍尚待时日。房地产税试点房地产税试点截至2021年底,中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2022年中国将继续推进税收立法。于2021年通过的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生效。目前尚未制定法律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和房地产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的意见征求稿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预计在未立法税种中较先完成立法。税收立法进程税收立法进程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4202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数字化背景下中国智慧税务建设描绘了蓝图,表明了坚定不移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积极态度。根据意见,中国税务机关未来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的共享应用,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当前,中国税务机关正以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启动实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在全国新办企业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获得丰富经验后,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内蒙古自治区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即全电发票)试点。随着试点范围逐步推广,全电发票所承载的数据信息将成为金税工程四期的基石。除了电子发票外,税务机关还将持续拓展其他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入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数据有机贯通。预计到2022年,税务机关将基本实现通过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数字发展蓝图数字发展蓝图 “以数治税以数治税”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5为应对气候变化,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提出“双碳”目标,计划203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2060年实现碳中和,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根据中国当前的碳排放现状,为实现“双碳”目标,一方面需要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技术。因此,各级财政未来将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力度。而税收方面的政策,将着重于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及研究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碳中和税收政策碳中和税收政策根据BEPS包容性框架关于双支柱方案的实施计划表,BEPS包容性框架工作小组计划于2022年完成支柱一多边公约及其解释性声明文本,以便尽快开放多边公约签署,并同年发布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实施框架、应征税规则的税收协定范本条款。在相关文件出台前,还将举行相应的公众咨询会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因此,2022年将是双支柱方案最终落地前的关键一年,也是跨国企业集团就双支柱方案做好应对准备的最后时间。双支柱方案落地准备双支柱方案落地准备20212022年中国税收政策回顾与年展望26截止2021年底,一批阶段性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及外籍个人津补贴税收优惠、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征收率等政策。其中,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和外籍个人津补贴已通过正式文件延续执行。其余税收优惠政策及疫情期间一揽子政策是否会延续还有待观察。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受疫情和全球经济低迷影响,减税降费一直是近几年财政政策的主要基调。2022年中国仍继续实行减税降费,但更有的放矢,主要针对小微企业纾困。报告明确了2022年与财税工作相关的任务,包括延续并升级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激励企业创新的力度等。如: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相当于5%。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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