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度报告1/138公司代码:600327公司简称:大东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三、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四、公司负责人高兵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国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精龙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76,974,922.20元,其中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77,225,458.93元,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57,217,090.72元。按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7,217,090.72元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15,721,709.07元后,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80,020,549.20元,扣除本年度已分配2014年年度现金股利52,171,181.30元,故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69,344,749.55元(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18,172,835.59元)。鉴于:公司自2016年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16]32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2,795,736股新股,目前公司董事会正在根据该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推进发行相关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批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转型发展及相关实施项目确实需要资金支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进展情况等现状。提议:从有利于公司尽快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推动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考虑,拟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年度报告2/138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本年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