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权,很少见诸使用。二是职权行使的形式化。也就是说,虽然行使了法定职权,但是流于形式,很难深入下去,比如预算审查和监督。因此,如果进行比较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深刻的原因正在于人大职权的实现缺乏正当程序理念和相应的程序设置,只能通过程序的完善以实现“职责”和“职能”的充分行使,而这些程序不通过人大创新,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具体而言,人大创新的范围,不是为自己设定法律所未规定的那些具体“职权”,而是在较为宏观的“职责”或者“职能”实现要求的指导下,最大程度让“职权”予以兑现,通过程序化和工具化的改造和突破,以手段实现目的。比如,创设“评议”,以增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人事任免的监督力度;创设“参与式预算”,以在时间和空间上深化计划预算审查监督以增强监督实效;创设“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实现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要求;创设“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组织街道辖区人大代表与群众开展协商式民主。因此,本文的结论是,人大创新的边界,既要遵循政治谦抑的取向,与其他国家机关实现良性的互动,又要通过工具创新兑现法定“职能”和“职权”,从而更好地实现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为最高指向的“职责”。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上,有一句法谚,即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而言,“法无规定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在我国虽不是法律渊源,但在我国行政法领域颇为推崇,或可以在法治建设上借鉴引用。在新时代,我国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执行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注重实践探索、理论创新和制度创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更加顺畅,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成效不断显现,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研究改进。查究问题和不足,我们发现,一定意义上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和人大工作创新的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相关。一、人大工作创新要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的规范指向。“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规定皆可为”并提,其“不可为”对象针对的是私权,其蕴含的精神在于公权不得侵害私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已授予的为公权,未授予的为自行保留的私权。从这意义上考量,人大行使的权力,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同相比较,对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方面,两者都是公权力,都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个性方面,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与私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