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法治区域治理RULEOFLAW“捕诉一体”视阈下侦查监督之完善黄锦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摘要:“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使同一案件的批捕权与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行使。由于职权的高度集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公正性、有效性进一步弱化。在未来,应在刑事检察部门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侦查监督小组,以及通过完善“案-件比”案件质量考核机制、检察官业绩考核机制强化侦查监督的内部制约,以确保侦查监督的公正性;应积极依托数字检察、强化侦查监督的刚性,以确保侦查监督在程序启动及结果处置的有效性。关键词:捕诉模式;“捕诉一体”;侦查监督;监督制约中图分类号:D926.3;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5-0114-04作者简介:黄锦培,生于1997年,男,汉族,广东东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引言因侦查活动具有天然的强制性、隐秘性、扩张性等特点,决定其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控制,防止因权力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经历了《刑事诉讼法》的四次修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强调要“强化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可见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职能上具有二元属性,同时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公诉职能,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会直接影响到侦查监督职能以及公诉职能的运行效果。“捕诉一体”模式的确认使得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方式发生改变,进而影响着侦查监督的运行效果。尽管“捕诉一体”模式在学术界仍争纷不断,但无可否认,“捕诉一体”模式在检察机关内已成定局。与其继续在无休止的学术争论中探讨两种模式的利弊,不如关切现行“捕诉一体”模式下各类制度的完善,构建属于科学的、切合中国实际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因此,本文将重点置于“捕诉一体”模式对我国侦查监督的影响以及如何构建新型的侦查监督体制。一、捕诉模式与侦查监督的关系捕诉模式的改变并不涉及检察机关实体权力的增设或删减,无论是“捕诉分离”抑或“捕诉一体”,都属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以及具体职能的整合或分离所采取的措施[1]。但是,权力运行方式的变动会直接影响权力运行的效果。“捕”与“诉”的关系,在形式上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的调整,在实质上是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机制的变动。在“捕诉分离”模式下,我国形成了“一体两翼”的侦查监督工作格局。在“一体两翼”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