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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隐形
在场
社区
集体
行动
影响
研究
领导科学2023 5治理研究长期以来,单位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影响着居民的方方面面。但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原有的单位制社区难以满足居民需求,单位制社区逐渐转型为城市社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老旧小区改造。但是,在社区转型过程中还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社区改造过程中单位“隐形在场”和随之而来的集体行动困境。一、单位“隐形在场”单位制社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单位作为社区管理的唯一主体,通过强制力来管控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单位制社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物品公有性。单位制社区内的一切物品均属于集体所有,社区的生存与维系资源可以直接从公共部门或集体获取。第二,依附于政府。单位制社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主要由国家进行物资供给,国家管控人员流动,因此社区长期依附于政府。第三,居民依赖社区。社区内所有居民的就业、生活都依靠社区安排,居民对社区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由于企业破产、所有制结构改变等原因,社区制逐渐取代单位制。在对这些由单位社区演变而来的城市社区进行改造和治理的过程中,虽然单位已经瓦解,但以往单位制的特征仍然存在,单位虽不再是社区管理的主体,但其影响并未完全消退,因此这也被称为单位“隐形在场”。我们可以把单位“隐形在场”定义为:后单位社会背景下,实体性单位组织虽然已走向消解,但诸多单位元素或类似单位的其他元素仍然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社区管理中发挥其影响和作用。本文将通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来研究这些由单位社区转变而来的城市社区通过单位“隐形在场”的方式对社区治理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二、集体行动理论奥尔森指出,如果存在一个公共物品已经被生产或者被提供,且获得或使用该物品不会被特殊排除在外,那么理性个人就不会为了获取该公共物品刘云青杨正联单位“隐形在场”对社区集体行动的影响研究【摘要】后单位社会背景下,实体性单位组织虽然已走向消解,但诸多单位元素或类似单位的其他元素仍然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社区管理中发挥其影响和作用。单位“隐形在场”使得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中出现搭便车行为、社区各治理主体之间出现相互扯皮行为、居民之间出现“剥削”行为、业主委员会出现专断行为,导致社区发展进程缓慢。可以采取将选择性激励模式化的方法来最大限度地解决社区生活中面临的困境,如给予居民奖金和津贴等物质奖励,以精神激励来动员居民,完善社区现有奖惩制度,发挥制度激励的作用等。【关 键 词】单位“隐形在场”;社区集体行动;选择性激励【作者简介】刘云青(1996),女,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组织与公共政策;杨正联(1971),男,河海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组织与公共政策。【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原创性贡献研究”(项目编号:21CKS028)【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606(2023)05-0120-04120领导科学2023 5而奉献出自己的力量,这种动机逐渐就会演变成集体行动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搭便车、扯皮、“剥削”和专断。因此,集体行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缺乏规范性的群体聚合行为,它的存在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1(一)搭便车公共利益在使用权上面向所有成员,它并不为某一个人或特定组织所独有,同时,组织内的所有成员也需要无差别地做出贡献,但这种贡献往往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组织中的成员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即只享用公共资源带来的便利,而不为其贡献自己的力量。这种现象就是搭便车。2出于本能的趋利避害,越来越多的理性个人会加入其中,以致越来越多的组织成员开始搭便车,越来越少的人为公共事业付出,从而导致各种问题接踵而至,组织停滞不前。(二)扯皮奥尔森指出,理性个人只会关注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想要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甚至不惜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导致组织内部的多方主体纷纷为满足个人私利的最大化而相互推诿责任,不顾组织的整体发展,这就是组织内部的扯皮行为。(三)“剥削”奥尔森认为,集体中的个人能够分享到的收益份额取决于集体的人数以及(与其他成员相比)个人能够从集体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益的程度。也就是说,集体中个人是否购买或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为取决于他们采取其他行为所获得相对好处的多少,部分成员对某项公共物品的兴趣越大,则他获得该公共物品所提供的收益份额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更多甚至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该项公共物品。这就导致在组织的公共利益中贡献最大力量的成员个人,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及公共资源所负担的份额与其收益相比是不成比例的,即在组织中存在“少数剥削多数”(“剥削”并非指不同阶层之间,而指不同主体间的利益侵犯)的现象。3(四)专断组织中的不同成员对公共资源的偏好大相径庭,在组织中表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在这类不对称的组织中,存在着专断分配提供公共物品的负担的倾向。如果组织内的成员对所提供的集体物品存在较大偏好,即使他需要承担大多数甚至全部的成本,他也会选择提供这种集体物品,即造成了该部分组织成员专断提供集体物品的现象。三、单位“隐形在场”下的社区集体行动(一)社区生活中的搭便车在业主的一系列维权行动中,很多业主总是希望别人冲锋在前而自己坐享其成。例如,社区内部分业主拒绝出资对社区内的健身器材、垃圾桶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新(我们将这部分业主统称为M组),而部分业主更注重生活品质的提高和日常生活上的便利,愿意出资进行社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更新维修和修建停车场等(这部分业主统称为N组)。根据民主以及自愿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不能强制要求每位业主都自愿承担这部分公共支出,最终导致社区内的M组在没有任何付出的前提下也享受到了由N组出资提供的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这样M组就是该社区公共物品提供的搭便车者。又如,在S社区中,业主与该社区房屋开发商在社区房屋质量、消防安全隐患、基础配套不完备等方面产生矛盾,在S社区内的200多家住户中,只有70多家住户站出来维护社区的集体权益,其余100多家住户都持观望和冷漠态度。最终,在这70多家住户的共同努力之下,房屋开发商为S社区的所有住户提供了应有的赔偿,而这100多家业主未付出任何努力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他们就被称为S社区中维护集体利益的搭便车者。若放任社区中的搭便车行为而不加管制,则会导致社区中越来越多的业主不愿再自发维护社区的集体利益,纷纷转为持观望态度,试图坐享其成,而当这种观望态度在社区中扩散开来的时候,自觉为社区建设做出努力的人将会越来越少,最终很有可能导致社区业主集体维权失败、社区发展缓慢。(二)社区生活中的扯皮行为社区中的扯皮行为,一方面是社区内部各主体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相互扯皮。例如,F省Z县L社区存在的问题,该社区居民在绿化带、社区公用地等方面的诉求不同且无法经协调而统一。有车家庭的业主主张把绿化地带全部硬化作为停车场地,部分老年业主提倡将绿化带打造为“田园风格”的私家菜园,各业主都为了满足自身的个人私利而相互扯皮、恶性竞争,最终导致该社区内大片绿化带被随处乱丢的生活垃圾包围或被私自划分圈占种菜或养鸡、鸭、鹅,社区内的路灯、垃圾桶和监控等公共设备遭到严重损毁。另一方面是业主与物业、业主委员会间的相互扯皮。例如,W市W区B小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处于敌对状态,具体表现为物业公司主张增收物业费以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服务的质量,而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现121领导科学2023 5有物业费已经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对等,主张降低物业费或提升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期下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开始出现部分业主不配合物业公司行动甚至故意与物业公司唱反调的情况,如故意破坏社区内的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找各种理由延交或拒交物业费等。物业公司对此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见效甚微,逐渐演变成物业费收不齐、物业公司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业主不满投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难以为继的恶性循环。最终,物业公司难以为继,撤出小区,B小区则处于一种无人管理的混乱无序状态:小区内绿化带久未打理,杂草丛生;生活垃圾随处可见,无人清理;车辆随意摆放,堵塞道路;闲杂人员随意进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不管是社区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扯皮行为,还是社区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扯皮行为,都会导致扯皮对象之间产生摩擦和矛盾,进而造成社区内部各行其是、混乱无序,无法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另外,社区内各部门职责边界模糊、缺乏有效监管、毫无秩序,最终导致社区发展进程缓慢滞后、社区发展效率低下。(三)社区生活中的“剥削”针对年代久远的老旧社区N没有足够的停车位这一问题,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提出新增更多停车场地的要求,并自发组织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对于N社区内家庭无车的部分业主来说,他们参与此次维权行动的意愿并不强烈,积极参与者主要是有车家庭的部分业主,这一现象导致有车家庭的业主为了满足自身用车便利、降低生活成本而不得不承担多数甚至全部的修建成本,而最终维权行动的成功使得N社区内成功新增许多停车场地,此项公共设施也未将无车家庭业主排除在外,他们依然可以享受到该项公共设施带来的便捷。同样,在F市一些老旧社区加装电梯时也遇到类似的问题。加装电梯前需要征得该栋楼一半以上业主们的同意才能考虑安装,否则将不予安装。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处于低楼层的业主们普遍对加装电梯持冷漠态度,认为电梯安装与否对他们的生活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并表示不愿额外出资来加装电梯。而处于中高层的业主们为了享受安装电梯所带来的便利,只得被动承担绝大多数甚至全部的加装成本,才使得电梯顺利加装。但电梯成功加装后,处于低楼层的用户并没有被排除在享受加装电梯所带来的便利之外。诸如此类的事件中都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社区内部存在着许多“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被剥削者”不得不承担大部分或是全部的社区改造及维修的公共支出,而“剥削者”在没有付出任何劳动、精力和金钱的前提下也同样享有使用改造或维修过的公共设施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浪费了社区内部大量人、财、物、时间等资源,造成社区发展进程缓慢、资源浪费严重。(四)社区生活中的专断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经业主授权,应将为业主提供维权知识和维权服务、维护业主合法利益和促进社区良性发展作为重要宗旨,同时也必须承认业主委员会中的个人也是理性个人,会出于本能寻求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如果将业主看作委托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代理人,则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行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委托方和代理方所掌握的信息量是不对等的,代理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意志行事的理想状态几乎不太可能实现。这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对等使得一些业主委员会在日常工作运作中有机会做出违背社区居民意志或侵犯社区居民利益的行为,如消极无为、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行为。社区内部的专断行为往往是指业主委员做出的侵犯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与其保护业主权益的宗旨相违背,最终导致业主们的诉求并没有真正得到满足。这样的专断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将导致整个社区朝着业主委员会所主导的方向发展而背离业主所希望的目标,延缓社区发展的进程,降低社区发展的质量。(五)单位“隐形在场”下社区集体行动的发展逻辑为了更好地论证单位“隐形在场”对社区集体行动的影响程度,结合社区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对单位“隐形在场”下社区集体行动的发展逻辑进行分析。权力失衡:社区集体行动的诱因。单位“隐形在场”下的城市社区仍然存在着权力不对称和失衡的现象,如社区房屋开发商和物业等其他相关主体受其“经济人”特性驱使,出于本能会选择侵占社区业主们的合法利益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正是这种权力失衡,导致社区居民的利益受损,从而诱发社区居民进行集体维权。集体认同:社区集体行动的情感构成。单位“隐形在场”下的城市社区居民呈现着明显的“分化”状态,在社区居民权力失衡、受损的情况下,业主们并不一定会形成自发的集体行动。只有在广大业主中构建起一致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社122领导科学2023 5区居民注入凝聚力和向心力,将社区打造为蕴含居民认同感的载体,才能在社区居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联合起来共同为维护权利采取行动。法理抗争:社区集体行动的手段。当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业主群体通常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抗争,可以集合起来成立维权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私下进行调查走访和收集证据,也可以向法律顾问请求法律援助,以及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机制滞后:社区集体行动的激化。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有时也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单位“隐形在场”所带来的机制滞后问题可能暴露出基层政府、基层工作者本身并不具备矛盾疏解和利益协调的能力,不仅居民的合法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基层工作者的消极懈怠、不作为等不正当行为还会使原有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情感驱动:社区集体行动的结果。当社区居民寻求政府帮助失败时,其愤恨情绪难以疏解,往往会走向极端和失控,会采取聚集抗议、游街、斗殴等行为来发泄和释放心中的不满情绪,并企图通过这些的手段与开发商或物业进行斗争。通过对以上在社区中所出现的搭便车、扯皮、“剥削”和专断四种行为的分析,可勾画出单位“隐形在场”下城市社区集体行动的发展逻辑,具体见图1。四、单位“隐形在场”下社区集体行动的应对措施激励模式化针对社区生活中出现的搭便车、扯皮、“剥削”和专断等不当行为,绝不能停留在表面的外在控制手段上,而是要致力于消除引发集体行动的内在根源。我们可以采取将选择性激励模式化的方法来最大限度地消除社区生活中面临的困境,试图以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制度激励这三种激励方式的不同选择性组合予以应对。物质激励。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们所上缴的社区维护费用中拿出固定的部分,用来奖励在社区集体维权当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如减免其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的社区日常费用,或是在其获得应得的集体利益的部分之外再额外发放奖金、津贴等,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业主参与集体维权行动。精神激励。对于社区生活中所出现的搭便车、“剥削”和扯皮行为,可以在社区内部实施必要的精神激励予以避免。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建立线上交流群、发布宣传视频和张贴平面海报等多种形式来宣传积极为社区做贡献的业主,不断强化业主们的主人翁意识。并且,业主委员会可以多上门走访那部分不愿为社区发展做出贡献的业主,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顾虑,通过思想工作、话语激励和消除顾虑等方式将他们动员起来。制度激励。针对社区生活中所出现的一系列专断行为,可以在社区内实施必要的制度激励,主要包括明晰社区的现行制度、完善社区惩罚机制和加强社区监管等,为社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一,制定内容具体、公开透明的社区发展制度,同时优化和重组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避免业主委员会为了谋取自身私利而完全不顾业主利益的情况发生,为社区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第二,严格制度执行,明确各项制度的要求及其法律依据,尽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制度“红线”,完善社区内在惩罚机制,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第三,完善业主委员会的公示清单制度,加强社区居民对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内各治理主体的监督,避免出现业主委员会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侵犯社区居民合法利益等行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有效避免社区生活中所出现的专断行为。参考文献:1 马广海.社会转型期功能性集体行为的原因与控制 J.人文杂志,2001(4):12-16.2 王欢.业主集体维权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分析 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报),2014:29-32.3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 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25.责任编辑张小瑞搭便车群体性行为“剥削”扯皮专断权力失衡集体认同法理抗争机制滞后情感驱动图1单位“隐形在场”下社区集体行动的发展逻辑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