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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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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道路 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 范文
学海无涯 城市道路交通平安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平安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平安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详细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平安治理工作。规划、建立、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平安治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治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犯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阻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治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平安治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养和治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历的机动车辆平安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平安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展平安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平安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当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辆到达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监视下解体。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运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明晰、完好,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立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备,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觉察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备等存在严峻的交通平安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施行。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峻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治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讯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平安设备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立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按照交通治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备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挪动或者损毁交通讯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平安设备。对损毁交通平安设备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由道路交通平安设备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展集市贸易和其他阻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和平安防围设备。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提早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去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平安隐患,经道路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治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道路,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巡游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立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视。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阻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治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治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缺乏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平衡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遇自然灾害、严峻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平安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早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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