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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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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施工 验收 标准 GB50166 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0.6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 年 11 月 22 日前言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 号)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和系统运行维护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3.增加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4.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 218-20 号甲,邮编:110034)。本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百标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宏军 张颖琮 刘 凯 张 磊 李小白 鲁云龙 李惠菁 杨瑞新 李桂芳 孙成群 李宏文 张雄飞 宇 平 李 辉 李伟刚 王爱中 赵建斗 任红军 余龙力 关大巍 赵克伟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 兰 王 栋 张 明 杨德才 高林玉 李民铎 黄一品谢照荣 吴望夏目录目录前言.1 1 总则.5 2 基本规定.6 2.1 质量管理.6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7 3 施工.8 3.1 一般规定.8 3.2 布线.8 3.3 系统部件的安装.9 3.4 系统接地.14 4 系统调试.15 4.1 一般规定.15 4.2 调试准备.16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17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21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22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24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24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26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27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28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29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30 4.13 防火卷帘系统调试.32 4.14 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34 4.15 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36 4.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40 4.17 消火栓系统调试.44 4.18 防排烟系统调试.45 4.1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48 4.20 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动控制调试.49 4.21 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49 5 系统检测与验收.51 6 系统运行维护.64 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81 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84 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材料、设备、配件进场检查和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85 附录 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124 附录 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132 附录 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495 本标准用词说明.502 引用标准名录.503 1 总则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12.1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2.1.1 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 A 划分。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2.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齐全;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3 系统设备、组(配)件以及材料应齐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够保证正常施工;4 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要求;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2.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2.1.5 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 2.2 节的规定和附录 C 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 3 章的规定和附录 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6 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 4 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2.2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2.2.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2.2.4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2.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施工施工3.1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的相关规定。3.23.2 布线布线 3.2.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 6mm。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 管路长度每超过 30m 且无弯曲时;2 管路长度每超过 20m 且有 1 个弯曲时;3 管路长度每超过 10m 且有 2 个弯曲时;4 管路长度每超过 8m 且有 3 个弯曲时。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3.2.7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3 直线段不大于 3m 处。3.2.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3.2.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3.2.10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3.2.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3.2.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系统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3.2.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3.2.14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 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3.2.15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相关规定。3.2.16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3.33.3 系统部件的安装系统部件的安装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2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 100mm200mm。3.3.2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 2 根;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5 线缆应绑扎成束;6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3.3.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3.3.4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蓄电池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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