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卷第3期2023年9月信阳农林学院学报JournalofXinyangAgricultureandForestryUniversityVol.33No.3Sep.20231952年广西司法改革运动中的旧法观点批判刘琼芳,路丽帆(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北碚400715)摘要:1952年9月开启的广西大规模司法改革运动中,对国民党旧法观点的系统性批判,是要从思想意识上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旧法律意识形态彻底决裂,并涤荡已内化成为新旧司法人员“惯习”的六法观点,同时,确立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为指导的司法“群众路线”观点。这次司法理念的变革,无论是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是广西近代以来法律思想领域上一次重要的系统性“观念革命”。“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得以确立,并对当下广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关键词:广西;司法改革运动;旧法;人民司法中图分类号:D929伴随1949年国民党旧国家机器的摧毁,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旧法被彻底废除。尽管“六法全书”等国民党法律在文本层面被彻底取缔,实现了司法观念的改弦更张与法律体系的破旧立新,但旧的法律观念依旧成为司法从业人员的一种“惯习”。此种现象的呈现,缘自于司法队伍构成的复杂性,具体到广西,旧司法留用人员达到全省司法人员(1092人)的40.9%,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占到旧司法人员的64%。旧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惯习,由此被带至人民的司法队伍中。革命干部和新干部,因立场观点模糊,误以为旧司法人员“懂业务”,进而被旧司法人员的旧法观念所“俘虏与侵蚀”。司法理念决定着司法案件的判例行为,旧法观念势必会给人民司法工作实践带来严重危害。从根本上而言,1952年广西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法观点的系统性批判,既是一场法律的思想革命,又是一场将“人民司法”的理念渗透到日常司法工作实践中的政治变革,从而实现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对国家建设和人民切身利益的保障。1反人民立场:对旧法观点的本质剖析法律是超阶级的普遍性体现,还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一直是法理学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自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律的阶级属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起,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便成为党在革命时期法律实践的理论依据。接续马克思的阶级法律观,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更加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新中国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人民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共同意志的体现。由此,根植于英美法系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