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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习
刑法
心得体会
参考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加强法制建立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展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认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明白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明白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非常多方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根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依然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平安,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法。详细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平安,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根底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因而,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如此,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本身权利,同时也保护别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学习法律还要明白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确实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本人,当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亲密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本人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周围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周围更多的人知法明白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超辨是非的才能,依法自我保护的才能和抵御社会不良阻碍、预防违法犯罪的才能。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平安、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刑法分那么近两个月的学习,我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理。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那么,开场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明白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背刑事法律同时应当遭到刑罚处分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表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照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确实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当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讯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迫性制裁方法。我是如此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峻的损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峻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因而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损害,因而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由于刑罚是以恶制恶,因而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重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那么学习,让我更清晰的认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亲密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精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好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进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提醒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说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那么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那么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咨询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那么,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详细犯罪,按照一定次序陈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明晰。通过学习,我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那么对各种犯罪采纳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由于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陈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进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进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背职责罪。采纳如此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详细犯罪的陈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详细分析。
刑法分那么详细条文一般由罪行和法定刑两局部组成,由于罪行与罪名亲密相关,因而对罪行,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详细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广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损害别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别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损害别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展分析,说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峻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而,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因而,只有犯罪人施行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能够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细微的暴力行为那么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而,刑法分那么是关于详细犯罪和详细法定刑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明确了对各类、各种详细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那么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那么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恪守的共同规那么。总那么指导分那么,分那么是总那么所确定的原理原那么的详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那么和分那么严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那么给予分那么精神上的指导,分那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那么回归总那么的原那么性规定上进展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非常多刑法根本概念、根本原那么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那么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觉察,本人总那么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精确,知识缺陷非常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堕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成心杀人罪,这是我初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非常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依然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终究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依然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详细咨询题详细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详细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那么的过程中加以弥补。如今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推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施行犯罪前的预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关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推断,咨询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施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此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那么对某一详细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本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本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假设是以外的缘故确实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确实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别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那么主要规定详细罪名与罪行,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那么的咨询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那么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详细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行和法定刑。通过罪行来描绘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行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详细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正确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咨询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要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要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能够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要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详细咨询题详细分析,在面对详细个案,处理详细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详细的,根本缘故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况且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一样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别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能够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绘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能够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绘。不管我们怎么样描绘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绘,详细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成心杀人和过失
杀人,基于成心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响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如此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无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通过学习,我觉察刑法总论和分那么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那么,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不管是总论依然分那么,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穿,不可厚此薄彼,构建本身完好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非常有协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所以,语义理解是最根底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别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咨询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制造力是无限大的,但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而,当出现于某些特别的行为方式时,一是能够按照法条总的规定进展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详细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能够按照刑法总论上一些根本的、原那么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详细罪名,由法官进展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那么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