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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计划生育
条例
相关
资料
介绍
范文
方案生育条例相关资料介绍
方案生育是指有方案的生育子女的措施,方案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根本国策。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方案地控制人口。广东省的方案生育,大家了解吧!
方案生育是什么
婚姻法将方案生育作为一个根本原那么确立在总那么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方案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开展 进行有方案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开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那么是有方案的安排生育子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识到全面加强中国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
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开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开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会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顶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会净增800-1000万人;难以适应剧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开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开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方案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方案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方案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方案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开展进行有方案的调节,使人口开展同经济、社会的开展相协调。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方案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方案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方案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方案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开展进行有方案的调节,使人口开展同经济、社会的开展相协调。
方案生育的执行方法
第一条
为实施 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效劳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办理生育效劳证。
第三条
各级方案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效劳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效劳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到达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正确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效劳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效劳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生育效劳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效劳证,填写夫妻双方根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效劳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方案生育主管机关或市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效劳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效劳证。
第六条
对夫妻到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效劳证;对未到达晚育年龄的,应当发动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发动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效劳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效劳。
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效劳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效劳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效劳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效劳证由市方案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效劳证的夫妻,因丧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效劳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效劳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效劳,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效劳。方案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效劳证上。
最新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方案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开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方案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生育,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那么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方案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方案生育的保险工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那么,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方案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方案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开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