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生育村规民约篇一:方案生育村规民约清源镇中沙村方案生育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到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标准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方案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案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方案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前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方案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方案生育部门处分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分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分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假设有代检情况的发生,那么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方案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分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方案生育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