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94
_2013_
ST
国恒
_2013
年年
报告
_2014
07
0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
2014 年 07 月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负责人宋金球(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杨小雪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原因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流动资产”所述,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
854,223,121.08 元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审计机构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
差额,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审计机构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
动资产的具体内容,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2013 年 11 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
号)认定:*ST 国恒《2009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
29,2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 国恒《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
项目资金中有 49,5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 国恒《2012 年半年度报
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 49,55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
于审计范围的限制,审计机构未能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3、审计机
构未能获取*ST 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 国恒计提预计负
债 16,514.71 万元是否公允、完整,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
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4、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ST 国恒及
重要子公司的存货监盘、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无法实施,
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审计机构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机构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 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5、审计机构无法对*ST 国恒应收款项、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
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6、审计机构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ST 国恒的全部关联方,无法合理保证*ST
国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这些交易
可能对*ST 国恒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7、*ST 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
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无法确定,募集
资金项目停滞,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
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ST 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日,*ST 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
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审计机构无法判断*ST 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
编制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8、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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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审计机构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机构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审计机构认为上述事项对*ST 国恒 2013
年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审计机构无法对*ST 国恒编制
的 2013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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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3 年度报告 ..................................................................................................................................... 1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1
二、公司简介 ...................................................................................................................................... 2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 2
四、董事会报告.................................................................................................................................. 3
五、重要事项 ...................................................................................................................................... 6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8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 10
八、公司治理 .................................................................................................................................... 10
九、内部控制 .................................................................................................................................... 12
十、财务报告 .................................................................................................................................... 12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 5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本公司、国恒铁路
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酒航
指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江西国恒
指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天津巨翼
指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国恒、控股股东
指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国恒
指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中铁罗定
指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罗岑
指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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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 201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4.1.1、14.1.2,
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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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简介
一、公司信息
股票简称
国恒铁路
股票代码
000594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国恒铁路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TIANJIN GOOD HAND RAILWAY HOLDING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如有) GOOD HAND RAILWAY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宋金球(代)
注册地址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66 号 A3 区 224 室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300300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 5 号楼 25 层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00070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
gtkg000594@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刘斌
联系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 5 号
楼 25 层
电话
022-23686400
传真
022-23686220
电子信箱
gtkg000594@
三、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公司证券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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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登记日期
注册登记地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首次注册
1995 年 04 月 30 日 内蒙古赤峰
1500001700150
150401114121695
11412169-5
报告期末注册
2012 年 02 月 09 日 天津
120000000003979
120116114121695
11412169-5
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如
有)
无变更
历次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如有)
2005 年 3 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89 号文《关于
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林西县经济贸易委
员会、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 9,906.62 万股、
5,118.32 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 年 12 月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4
签字会计师姓名
姚庚春、金建海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
√ 适用 □ 不适用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办公地址
保荐代表人姓名
持续督导期间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周旭东、孙报春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财务顾问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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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013 年
2012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1 年
营业收入(元)
419,794,880.72
871,409,529.40
-51.83%
1,484,826,921.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225,712,300.33
-44,490,510.37
-407.33%
-18,584,360.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81,574,244.48
-65,006,852.38
-25.49%
-14,611,103.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元)
-809,973,763.07
496,649,861.75
-263.09%
-311,843,888.5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1
-0.03
-403.33%
-0.01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51
-0.03
-403.33%
-0.0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71%
-1.45%
-431.72%
-0.6%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11 年末
总资产(元)
4,224,173,669.32
4,159,538,439.02
1.55%
4,425,272,549.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元)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7.29%
3,076,026,525.49
二、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单位: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期数
上期数
期末数
期初数
按中国会计准则
-225,712,300.33
-44,490,510.37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项目及金额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单位: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期数
上期数
期末数
期初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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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会计准则
-225,712,300.33
-44,490,510.37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项目及金额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原因说明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元
项目
2013 年金额
2012 年金额
2011 年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7,337.72
-245,342.34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
的损益
-147,238,160.00
-8,755,435.39
根据诉讼判决预计损
失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
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48,672.9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120,366.22
28,950,184.73
-3,805,823.89
合同违约收入、罚款
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945,994.00
减:所得税影响额
-1,299,046.61
-36,675.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0,262.07
14,122.22
7,438.28
合计
-144,138,055.85
20,516,342.01
-3,973,256.53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一、概述
从2012年8月开始公司分别制定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国恒
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核实报告制度》、《关于报送对外担保事项的通知》、《关于报送法
律纠纷的通知》等一系列内控制度,为公司2013年的合规、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公司通过内控委员会对
公司信息披露做了大量工作。
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发布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公告说明,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新增设立
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已累积收到资金人民币47,140.00万元。这标志着长期困扰公司的募集资金回归问题得
到了实际解决。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不再随意使用,公司董事会要求浙江券商对募集资金保管进行持续督导,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遵守四方监管协议。
2013年,公司下属的春湾—罗定铁路项目营业收入1184.1万元较2012年1368.2万元有所下降。罗岑铁路
处于停工状态,酒航铁路也未取得实质进展。公司大宗贸易营业收入4.07亿元,与2012年的8.57亿元收入
相比大幅下降,并且毛利率与2011年相比下降明显。公司面临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公司经营步履维艰。
2013年公司董事会罢免了公司财务总监华炜先生,独立董事钱育新先生辞职;增选了刘斌为公司董事,
杨向东、杨春明为公司独立董事,任命张卫东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主营业务分析
1、概述
本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451,614,648.68元,下降51.83%,主要系受市场行情及市
场竞争因素的影响,本期贸易额大幅下降所致;本期营业成本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434,886,175.72
元,下降50.17%,主要系随着贸易额下降,贸易成本相应减少所致。
公司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无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低于或高于 20%以上的差异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收入
说明
本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451,614,648.68元,下降51.83%,主要系受市场行情及市
场竞争因素的影响,本期贸易额大幅下降所致
公司实物销售收入是否大于劳务收入
□ 是 √ 否
公司重大的在手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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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
355,892,240.26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84.78%
公司前 5 大客户资料
√ 适用 □ 不适用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1
第一名客户
113,041,203.02
26.93%
2
第二名客户
109,136,679.45
26%
3
第三名客户
48,632,307.71
11.58%
4
第四名客户
48,259,773.20
11.5%
5
第五名客户
36,822,276.88
8.77%
合计
--
355,892,240.26
84.78%
3、成本
行业分类
单位:元
行业分类
项目
2013 年
2012 年
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大宗商品贸易
399,144,086.16
92.41%
835,453,469.08
96.4%
-4.14%
铁路运费
32,789,703.87
7.59%
31,271,620.67
3.6%
4.85%
租赁
0%
合计
431,933,790.03
100%
866,725,089.75
100%
产品分类
单位:元
产品分类
项目
2013 年
2012 年
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大宗商品
399,144,086.16
92.41%
835,453,469.08
96.4%
-0.82%
铁路运费
32,789,703.87
7.59%
31,271,620.67
3.6%
1.17%
租赁
0%
-0.35%
合计
431,933,790.03
100%
866,725,089.75
100%
说明
本期营业成本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434,886,175.72元,下降50.17%,主要系随着贸易额下降,贸易
成本相应减少所致。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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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元)
385,667,896.93
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99.34%
公司前 5 名供应商资料
√ 适用 □ 不适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1
第一名客户
225,689,644.80
58.13%
2
第二名客户
89,370,606.84
23.02%
3
第三名客户
54,025,641.03
13.92%
4
第四名客户
13,883,965.81
3.58%
5
第五名客户
2,698,038.45
0.69%
合计
--
385,667,896.93
99.34%
4、费用
无
5、研发支出
无
6、现金流
单位:元
项目
2013 年
2012 年
同比增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67,987,169.41
1,451,391,142.15
-74.6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77,960,932.48
954,741,280.40
23.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809,973,763.07
496,649,861.75
-263.0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095,054.15
329,542,138.79
-98.15%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13,035.52
13,884,809.91
-95.5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5,482,018.63
315,657,328.88
-98.26%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00,000.00
55,000,000.00
-90.91%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9,426,487.43
158,555,373.54
-75.1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
-34,426,487.43
-103,555,373.54
-66.7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8,918,231.87
708,751,817.09
-2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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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同比发生变动 30%以上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之上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的原因:贸易收入大幅下降,回款比例也相应下降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之上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的原因:罗岑铁路上期收回投资,本期无较大变化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之上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的原因:由于本期贸易额与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造成其融资
金额也相应低于去年同期。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净利润-225712300.33元,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09973763.07元,存在差异的原因:本期贸易额大幅下
降,并且确认了相关诉讼产生的预计损失
三、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
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
期增减
分行业
商品销售收入
407,556,189.72
399,144,086.16
2.11%
-52.47%
-52.22%
-0.58%
铁路运费收入
11,841,691.00
32,789,703.87
-177%
-13.46%
4.85%
-47.9%
租赁收入
397,000.00
0.00
100%
分产品
商品销售收入
407,556,189.72
399,144,086.16
2.11%
-52.47%
-52.22%
-0.58%
铁路运费收入
11,841,691.00
32,789,703.87
-177%
-13.46%
4.85%
-47.9%
租赁收入
397,000.00
0.00
100%
分地区
华东地区
323,349,998.35
325,008,969.59
-0.51%
-39.2%
-37.08%
-3.47%
华中地区
-100%
-100%
-2%
华南地区
96,444,882.37
106,924,820.44
-11%
198.22%
117.4%
41.13%
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统计口径在报告期发生调整的情况下,公司最近 1 年按报告期末口径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数据
□ 适用 √ 不适用
四、资产、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比重增减
重大变动说明
金额
占总资产比
例
金额
占总资产比
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
货币资金
18,866,357.03
0.45% 857,784,588.90
20.62% -20.17%
应收账款
282,629,523.2
0
6.69% 268,579,432.25
6.46%
0.23%
存货
5,522,561.29
0.13% 16,671,723.85
0.4%
-0.27%
固定资产
934,366,019.0
4
22.12% 951,067,188.25
22.86%
-0.74%
在建工程
1,087,644,291.
46
25.75%
1,085,651,407.
05
26.1%
-0.35%
2、负债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2013 年
2012 年
比重增减
重大变动说明
金额
占总资产比
例
金额
占总资产比
例
短期借款
209,908,369.1
3
4.97% 244,962,632.95
5.89%
-0.92%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单位: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计入权益的累
计公允价值变
动
本期计提的减
值
本期购买金额 本期出售金额
期末数
金融资产
上述合计
0.00
0.00
金融负债
0.00
0.0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计量属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是 √ 否
五、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作为第一家民营铁路上市公司,公司将铁路建设和运营为核心,并带动国内贸易以实现企业的可
持续发展。目前只有春罗铁路进行运营,其年营业额只有1000多万元;罗岑铁路因所需建设资金巨大,目
前公司建设能力受到限制,酒航铁路建设也未有实质进展。贸易业务2013年度大幅下降。公司需在新大股
东选举新董事会基础上,注入新资产,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
六、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1)对外投资情况
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投资额(元)
上年同期投资额(元)
变动幅度
被投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主要业务
上市公司占被投资公司权益比例
(2)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类别
最初投资
成本(元)
期初持股
数量(股)
期初持股
比例
期末持股
数量(股)
期末持股
比例
期末账面
值(元)
报告期损
益(元)
会计核算
科目
股份来源
合计
0.00
0
--
0
--
0.00
0.00
--
--
(3)证券投资情况
证券品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最初投资
成本(元)
期初持股
数量(股)
期初持股
比例
期末持股
数量(股)
期末持股
比例
期末账面
值(元)
报告期损
益(元)
会计核算
科目
股份来源
合计
0.00
0
--
0
--
0.00
0.00
--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11,282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24,845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
资金投向
是否已变
更项目
(含部分
变更)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
总额
调整后投
资总额
(1)
本报告期
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金额(2)
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
(2)/(1)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
期
本报告期
实现的效
益
是否达到
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
性是否发
生重大变
化
承诺投资项目
春罗铁路(收购中铁
(罗定)铁路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 24.43%的股
权)
否
16,373
16,373
0
16,373
100%
2009 年
10 月 01
日
是
否
罗岑铁路项目
否
144,590
144,590
0
144,590
100%
2015 年
02 月 01
日
否
否
酒航铁路项目
否
50,319
50,319
0 1,367.89
2.72%
否
否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211,282
211,282
0
162,330.8
9
--
--
--
--
超募资金投向
合计
--
211,282
211,282
0
162,330.8
9
--
--
0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
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分具体项目)
1.酒航铁路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对甘肃酒航的增资款项 45,319 万元暂时闲置;� 2.罗岑铁路项
目:2011 年 8 月,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基础【2011】1879 号文批复,罗岑铁路项目总投资由 14.48
亿元调整为 26.61 亿元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说明
因政府规划调整,甘肃酒航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适用
2010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4.28 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
期不超过 6 个月(2010 年 9 月 15 日-2011 年 3 月 15 日);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5 日,
已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
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变更后的项
目
对应的原承
诺项目
变更后项目
拟投入募集
资金总额
(1)
本报告期实
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实
际累计投入
金额(2)
截至期末投
资进度
(3)=(2)/(1)
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本报告期实
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变更后的项
目可行性是
否发生重大
变化
合计
--
0
0
0
--
--
0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说明(分具体项目)
无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单位:元
公司名称
公司类型
所处行业
主要产品或
服务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江西国恒铁
路有限公司
子公司
商业贸易
对各类行业
的投资;铁
路投资;高
新技术产品
的开发;国
内贸易;复
垦项目及土
地开发整
理。
100,000,000
.00
284,545,929
.28
206,692.56
0.00 -87,807.00 -87,807.00
天津巨翼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子公司
金融服务
投资咨询、
投资管理咨
询
100,000.00
84,520.78
21,879.22
0.00
0.01
0.01
广东国恒铁
路物资有限
公司
子公司
商业贸易
销售:铁路
建筑物资、
钢材、水泥、
建筑材料
(不含木
材)、塑料制
品、矿山工
程机械及零
配件;工程
机械维修;
批发、零售:
240,000,000
.00
735,957,625
.91
22,231,199.
76
0.00
-3,459,140.
25
-3,459,140.
6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
煤炭;货物
和技术进出
口
中铁(罗定)
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
子公司
铁路运输
罗定铁路的
建设和客货
运输;物资
供销与仓
储、建筑材
料
514,900,000
.00
992,803,179
.41
110,333,906
.76
2,030,769.5
0
-9,455,210.
23
-4,123,785.
51
中铁(罗定
岑溪)铁路
有限责任公
司
子公司
铁路建设及
运输
铁路运输
业;罗定至
岑溪铁路的
建设及客、
货运输
1,448,000,0
00.00
1,565,057,0
07.13
586,415.06
0.00
0.00
0.00
甘肃酒航铁
路有限公司
铁路建设及
运输
铁路建设;
物流
50,000,000.
00
511,351,178
.11
7,937,948.3
9
0.00 -438,918.48 -438,918.48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截至报告期末累计
实际投入金额
项目进度
项目收益情况
合计
0
0
0
--
--
七、2014 年 1-3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八、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2013年1月,泰兴力元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深圳国恨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08%的股份成为天津国恒控股股东。公司将在大股东组建新一届董事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公司发展战
略,进一步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注入新的资产,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
司大发展。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1
九、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
报告,董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1. 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影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854,223,121.08元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
我们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动资
产的具体内容,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号)
认定:*ST国恒《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ST国恒《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所
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述
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3、我们未能获取*ST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
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万元是否公允、完整,
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4、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ST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存货监盘、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
审计程序无法实施,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5、我们无法对*ST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6、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ST国恒的全部关联方,
无法合理保证*ST国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这些交易可能
对*ST国恒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7、*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
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
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
偿债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
假设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8、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我们无法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会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会计师的上述意见,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1. 会计师认为“其他流动资产与期末余额854223121.08元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我们询证的银
行回函结果的差额,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公司、浙商证券、募集资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
金专户光大银行福田支行、甘肃酒航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但公司实际上对该专户监
管失去控制,会计师审计专户银行拒绝配合打印对账单,公司董事会也无法获取募集资金专户的
对账单流水账。
2、会计师认为,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不实。董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对项目资金投入进行了
核查,现罗岑铁路自2011年以来其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子公司,高管离职,员工辞职,审计范围
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3、会计师认为未能获取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审计。董事会
认为由于历史和报告期内诉讼、抵押、担保不断增加、公司这几年高管变动频繁,内部控制制度
失效,导致多年的诉讼累积,所以对公司预计负债难以客观公允判断。公司董事会内控委员会一
直在整理核查,但对因诉讼、对外担保对财务报告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4、会计师上述所列4——8项,因公司治理缺乏、子公司中江西国恒、广东国恒物资经营处
于停滞状态,中铁(罗定岑溪)铁路自2011年以来处于停工待建状态,甘肃酒航建设未有实质进
展、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对于子公司亦处于失控状态,导致审计机
构范围受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现行董事会认为公司应在选举新董事会基础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
理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公司规范、合法经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
报告,监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1. 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854,223,121.08元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
我们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动资
产的具体内容,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号)
认定:*ST国恒《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ST国恒《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所
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述
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3、我们未能获取*ST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
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万元是否公允、完整,
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4、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ST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存货监盘、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
审计程序无法实施,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5、我们无法对*ST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3
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6、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ST国恒的全部关联方,
无法合理保证*ST国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这些交易可能
对*ST国恒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7、*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
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
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
偿债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
假设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8、募集资金投入引用的为以前年度的数据,由于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监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意见,审计报告充分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监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对项目资金投入进行了核查,现罗岑铁路自2011年以来其建设处于停滞
状态,子公司,高管离职,员工辞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监事会认为由于历史和报告期内诉讼、抵押、担保不断增加、公司这几年高管变动频繁,内部
控制制度失效,导致多年的诉讼累积,所以对公司负债难以客观公允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上述所列4——8项,因公司治理缺乏、子公司中江西国恒、广东国恒物资经营处
于停滞状态,中铁(罗定岑溪)铁路自2011年以来处于停工待建状态,甘肃酒航建设未有实质进展、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监事会认为并督促董事会和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与控制,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公司规范、合法经营。
天 津 国 恒 铁 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十、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变化
十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无
十二、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变化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4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情况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近 3 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预案或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情况
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201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8,584,360.43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640,709.72元,
2011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223,879,976.61元。鉴于公司2012年铁路项目投资力度的加大和综合物资贸易业务
规模的扩大,预计公司2012年流动资金将比较紧张。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为保证公司现金正常运转及
公司进一步发展,公司2011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2年利润分配预案:201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4,490,510.37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19,500,869.77
元,2012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175,010,359.40元。鉴于公司2013年综合物资贸易业务规模的扩大,预计公司
2013年流动资金将比较紧张。为保证公司现金正常运转及公司进一步发展,公司2012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不
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201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25,712,300.33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75,010,359.40
元,2013年末合计未分配利润-50,701,940.93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出现最
近三年期间合并报表中累计实现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影响经营发展等情形
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201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作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13 年
-225,712,300.33
2012 年
-44,490,510.37
2011 年
-18,584,360.43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十四、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详细情况说明
十五、社会责任情况
无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 是 □ 否 √ 不适用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报告期内是否被行政处罚
□ 是 □ 否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5
十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
资料
2013 年 01 月 18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咨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
2013 年 02 月 26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咨询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013 年 03 月 07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2012 年年报具体何时
披露
2013 年 04 月 27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近两年导致公司的因
素,将来是否会退市
2013 年 04 月 28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机构
媒体
公司的未来的发展方向
2013 年 05 月 02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之前未结案的诉讼进
展如何
2013 年 05 月 16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
2013 年 06 月 05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询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
2013 年 06 月 17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2012 年股东大会召开事宜
2013 年 07 月 25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机构
媒体
诉讼案件对公司财务的影
响
2013 年 08 月 02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事宜
2013 年 08 月 22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2013 年半年度报业绩情况
2013 年 09 月 02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独立董事辞职对公司的影
响
2013 年 09 月 05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新的独立董事何时会推举
出来
2013 年 10 月 09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公司管理层频繁变动原因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北京茂屋股权转让情况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业绩
情况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公司证券部
电话沟通
个人
投资者
诉讼案件对公司 2013 年利
润影响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6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本情
况
涉案金额(万
元)
是否形成预计
负债
诉讼(仲裁)
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
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
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华夏银行广州分
行公正债权文书
案
999.95
2012 年 8 月
14 日,广东
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
法院做出
(2012)穗中
法执字第
1440 号《执
行通知
书》。
1、执行通知书
(2012)穗中法
执字第 1440 号责
令广东国恒铁路
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国恒
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深圳市中技
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深圳威
谊光通技术有限
公司、北京华生
创展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市
鸿源星贸易有限
公司、成清波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
履行(2012)粤
广第 207479 号执
行证书确定的法
律义务,并交纳
执行费 16.9578
万元。2、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下达《财产
申报令》,要求广
东国恒铁路物资
有限公司、天津
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国恒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深
截至 2013 年 5
月 13 日,执行
通知书(2012)
穗中法执字第
1440 号正在执
行中。本案处于
执行裁定复议
期间,最终复议
结果还未确定。
2013 年 05 月
13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2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7
圳市中技实业
(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威谊光
通技术有限公
司、北京华生创
展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鸿
源星贸易有限公
司如实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
知之日前一年的
财产情况。3、
2012 年 9 月 21 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发布了
(2012)穗中法
执字第 1440 号的
限制高消费令,
对广东国恒铁路
物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
(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威谊光
通技术有限公
司、成清波采取
限制高消费措
施,限制高消费
令同时禁止被执
行人深圳市中技
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深圳市
威宜光通技术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成清波和广东
国恒铁路物资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宋金球、深圳
市国恒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李晓明以单
位财产实施高消
费活动。限制高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8
消费令自送达之
日起生效,至债
务全部履行完毕
日止。预计本案
对公司 2013 年年
度利润的影响约
为:调减税前利
润 1041.2 万元。
九江银行宜春分
行诉江西国恒、天
津国恒、徐保根一
案
2,000
2012 年 12
月 5 日下达
《民事判
决书》
(【2012】
宜中民二
初字 11
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
下达《民事判决
书》。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15 日内,
江西国恒归还九
江银行本金 2000
万,利息罚息共
计 508599.7 元,
律师代理费 10 万
元。天津国恒、
徐保根对上述
2000 万及利息罚
息 508599.7 元承
担连带清偿责
任。3、本案受理
费 155343 元、财
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江西国恒、
天津国恒、徐保
根负担。预计本
案对公司 2013 年
年度利润的影响
约为:调减税前
利润 243.5 万元。
经问询江西国
恒,现九江银行
宜春分行正在
对上述 2000 万
元贷款进行续
贷审批。2013
年 4 月 1 日,本
公司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
议同意对江西
国恒向九江银
行宜春分行申
请的 2000 万元
银行贷款继续
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壹
年。
2013 年 05 月
27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22)
平安银行诉国恒
铁路、深圳国恒、
中铁罗定、藤普
达、天津全才、孙
欣、刘郴、韩振利、
马杰、赵艳金融借
款纠纷案
10,000
2012 年 8 月
31 日天津
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
院下达《执
行通知书》
(【2012】
一中执字
第 218 号)
(【2012】
2012 年 6 月 13
日,本案原、被
告达成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一中民
三初字第 1 号、
第 2 号《民事调
解书》。其中,在
第 1 号《民事调
解书》中规定:
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深圳
市国恒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共
持有本公司股
票 206,310,436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13.81%。
根据公司内控
委员会自查,
2013 年 07 月
23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9
一中执字
第 219 号)。
天津国恒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深
圳国恒、中铁罗
定、天津全才、
韩振利、马杰、
赵艳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向原告
平安银行归还本
案债务本金
46631733.84 元和
利息(按照年利
率 9.15%的标准,
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案
本息全部付清时
止);本案受理费
(减半收取)、财
产保全费共计
150900 元由上述
七被告给付给原
告平安银行。在 2
号《民事调解书》
中规定:天津国
恒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国恒、
中铁罗定、天津
藤普达、孙欣、
刘郴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向原告
平安银行归还本
案债务本金
50731859.19 元和
利息(按照年利
率 9.15%的标准,
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计算至本案
本息全部付清时
止);本案受理费
(减半收取)、财
产保全费共计
150900 元由上述
六被告给付给原
告平安银行。
2012 年 8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0
日,因本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依
照天津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2012 一中民三
初字 1-1、2-1
号裁定将深圳
国恒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
198,647,601 股
进行司法冻结,
冻结股份数占
本公司总股本
的 13.30%,冻
结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29 日。
2013 年 4 月 19
日,因本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依
照天津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2012 一中民三
初字 1-1、2-1
号裁定将深圳
国恒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 7,
662,835 股进
行司法冻结,冻
结股份数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0.51%,冻结期
限至 2015 年 4
月 18 日。经与
公司财务部确
认,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
本公司已经归
还平安银行
1471224.37 元,
深圳国恒等其
他各方各自归
(2013-02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0
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下达
《执行通知书》
(2012)一中执
字第 218 号:1、
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向原告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归
还债务本金
46631733.84 元和
利息;本案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
全费 15.09 万元。
2、天津国恒铁路
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国恒
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中铁(罗定)
铁路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5 日
之前,连带偿付
原告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债务本金
1000 万元;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
之前,连带偿付
原告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
分行的本案其余
债务本息和诉讼
费用。3、天津市
全才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韩振利、
马杰、赵艳对天
津国恒铁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罗定)铁
路有限公司向原
告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
还平安银行
5561222.81 元。
根据公司 2012
年年报显示,本
公司与本法律
纠纷有关的负
债体现在短期
借款的科目中,
数额为
92967552.82
元。截至 2013
年 7 月 23 日天
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未对
冻结的深圳国
恒持有的本公
司股权进行拍
卖。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1
行归还上述全部
债务本息和诉讼
费用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4、在调
解书履行期间,
深圳市国恒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持
有的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份如被
法院执行处理,
则深圳市国恒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
同意将上述股份
拍卖、处置所得
款扣除质押人优
先受偿金额后的
余款,立即优先
用于支付深圳市
国恒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应付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的全
部债务本息和诉
讼费用。5、负担
执行费 114183
元。2012 年 8 月
31 日天津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下
达《执行通知书》
(2012)一中执
字第 219 号:1、
自 2012 年 3 月 23
日起,向原告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归
还债务本金
50731859.19 元和
利息;本案案件
受理费、财产保
全费 15.09 万元。
杭州通铁买卖合
同纠纷案一
1,500
2012 年 9 月
21 日,天津
市第二中
1、天津国恒给付
杭州通铁
15000120 元。2、
截至 2013 年 8
月 13 日,杭州
通铁买卖合同
2013 年 08 月
13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2
级人民法
院公开开
庭对本案
进行审理,
并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下发了
《民事判
决书》
(【2012】
二中保民
初字第 37
号)。
被告天津国恒给
付原告杭州通铁
自 2012 年 8 月 1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5 日期间的逾期
付款损失
35000.28 元。被
告国恒铁路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
限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 235
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3、
被告天津国恒承
担案件受理费
60505 元。
纠纷案一正在
执行中,天津国
恒尚未支付杭
州通铁相关票
款。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
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
公司未依法披
露涉诉等事项,
涉嫌违反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38)
杭州通铁买卖合
同纠纷案二
1,600
2012 年 9 月
21 日,天津
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
1、天津国恒给付
杭州通铁
16004232 元。2、
被告天津国恒给
截至 2013 年 8
月 13 日,杭州
通铁买卖合同
纠纷案二正在
2013 年 08 月
13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3
院公开开
庭对本案
进行审理,
并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下发了
《民事判
决书》
(【2012】
二中保民
初字第 38
号)。
付原告杭州通铁
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 2012 年 8 月
25 日期间的逾期
付款损失
547487.0056 元。
被告国恒铁路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限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按
照民事诉讼法
235 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3、被告天津国恒
承担案件受理费
60555 元。
执行中,天津国
恒尚未支付杭
州通铁相关票
款。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
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
公司未依法披
露涉诉等事项,
涉嫌违反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38)
陈壮群案
12,043.2
2012 年 8 月
8 日,深圳
仲裁委员
会做出《裁
决书》
深圳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书》
(2012 深仲裁字
第 588 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
2012 年 9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
院下发《执行裁
定书》(2012 深
2013 年 08 月
13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4
(【2012】
深仲裁字
第 588 号),
2012 年 9 月
7 日,广东
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
法院下发
《执行裁
定书》
(2012)深
中法执字
第 590 号。
群支付借款本金
人民币 120,432,
000 元及利息人
民币 12,043,200
元(暂计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此
后发生的利息按
照合同约定的月
利率 2%计至借
款本金付清之日
止);2、华信泰
向陈壮群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3,
612,960 元(暂
计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此后发生
的违约金按照月
利率 1%计至借
款本金付清之日
止);3、华信泰
承担本案全部仲
裁费用人民币
515,445 元。4、
国恒铁路、成清
波、李晓明对华
信泰的上述第
一、第二、第三
项裁决承担连带
支付义务;5、陈
壮群有权拍卖或
变卖李勇质押股
权并优先清偿上
述第一、第二、
第三项裁决债
务;6、驳回陈立
群要求李勇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
请求。 上述第
一、第二、第三
项裁决金额合
计,华信泰应向
陈壮群支付人民
币 136,088,160
元,华信泰应于
中法执字第 590
号)称: 深圳
仲裁委员会
【2012】深仲裁
字第 588 号裁
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由于
被执行人华信
泰没有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内容,特裁
定如下:1、查
封、冻结或划拨
被执行人华信
泰、国恒铁路、
成清波、李晓明
的财产(以人民
币 140,449,
991 元及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申
请执行费、执行
中实际支出的
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
人李勇持有的
上海震宇实业
有限公司全部
股权(2000 万
元人民币出
资)。 截至本公
告日,本公司的
财产尚未因本
案件被查封、冻
结或划转。因公
司内控委员会
刚发现与本纠
纷相关的法律
文件,现正在对
2010 年 4 月 19
日公司与陈壮
群签订《借款及
担保合同》的事
实及责任认定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3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5
本裁决送达后十
日内将前述款项
支付完毕。
进行核查,公司
已责成相关人
员对本纠纷积
极应对,公司将
根据本诉讼案
件进展情况及
公司对本诉讼
自查情况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编
号: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
依法披露涉诉
等事项,涉嫌违
反相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我公司立
案调查(见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6
杭州通铁三百万
零三百七十元买
卖合同纠纷案
300.04
2012 年 2 月
23 日,天津
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
院公开开
庭对本案
进行审理,
并于 2012
年 4 月 9 日
下发了《民
事判决书》
(【2011】一
中民三初
字第 43
号)。
2012 年 4 月 9 日,
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如
下:1、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
内,被告天津国
恒给付原告杭州
通铁货款
3000370 元。2、
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被告
天津国恒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给付原
告杭州通铁从
2011 年 3 月 14 日
起至 2011 年 4 月
11 日间以
30000370 为基数
计算的利息、从
2011 年 4 月 12 日
起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间以
12000370 元为基
数计算的利息、
从 2011 年 6 月 17
日起至本判决确
定给付支付之日
止以
30000.0370370 元
为基数计算的利
息。3、驳回杭州
通铁的其他诉讼
请求。上述给付
事项被告天津国
恒如逾期履行,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47963 元由天津
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杭州
通铁三百万零
三百七十元买
卖合同纠纷案
正在执行调解
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
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
公司未依法披
露涉诉等事项,
涉嫌违反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2013 年 08 月
20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7
国恒承担,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
由原告杭州通铁
负担。
浦发银行和睦支
行金融借款纠纷
案
4,000
2013 年 1 月
22 日下达
《民事判
决书》
(【2012】
浙杭商初
字第 59
号)。2013
年 5 月 17
日,浙江省
高级人民
法院下发
了《民事判
决书》
(【2013】
浙商终字
第 19 号)。
1、浙江圆融、
天津国恒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浦发银行
杭州和睦支行支
付票据款 4000 万
元及利息
1253688.89 元(暂
计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此后的利
息按照年利率
6.56%计算至本
判决确定的履行
日止)。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2、
本案案件受理费
248068 元,由浙
江圆融、天津国
恒承担。
2013 年 5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下发
了《民事判决
书》(【2013】浙
商终字第 19
号),判决如下:
维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12)浙杭商
初字第 59 号民
事判决。二审案
件受理费
248068 元,由
天津国恒负担。
据本案代理律
师介绍,公司就
本案正在准备
申请再审。公司
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
依法披露涉诉
等事项,涉嫌违
反相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我公司立
案调查(见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2-068)。现
2013 年 08 月
20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8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中国银行海门支
行票据纠纷案
4,000
2012 年 9 月
4 日法院依
法受理了
此案,2013
年 2 月 28
日深圳市
中级人民
法院对此
案开庭审
理,2013 年
3 月 12 日广
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
民法院下
发《民事判
决书》
(2012)深
中法商初
字第 67 号。
1、确认本案票据
(编号为
00100063/203959
11 的商业承兑汇
票)质押合法有
效。2、天津国恒
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五日内向中
国银行海门支行
兑付票据款项
4000 万元。如当
事人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
上述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延
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一审案
件受理费 241800
元,保理费 5000
元,均由天津国
恒负担。
根据本案件代
理律师介绍,对
于本诉讼的判
决,公司已递交
上诉材料,截至
本公告日,二审
开庭日期尚未
确定。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2013 年 08 月
20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39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九江银行宜春分
行借款纠纷案
1,000
2012 年 10
月 16 日下
达《民事判
决书》
(【2012】
宜中民二
初字第 6
号)。
1、被告江西国恒
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偿
还九江银行借款
1000 万元,以及
2012 年 1 月 21 日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利息、罚息
188,890.98 元,
并承担 2012 年 4
月 21 日至还清借
款本金之日止的
利息,此利息按
合同约定的月利
率 6.2942‰,逾
期加收 50%,计
9.4413‰计算。2、
天津国恒对本判
决第一项确定的
江西国恒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3、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受理费
82,933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
由江西国恒、天
津国恒负担。预
计本案不会对公
司 2013 年度利润
造成影响。
经询问代理律
师,本案件正在
执行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0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工商银行南昌洪
都大道支行纠纷
案
4,000
2012 年 9 月
14 日,江西
省新建县
人民法院
下发了《民
事判决书》
(【2012】
新乐民初
字第 187
号),2012
年 10 月 10
日江西省
新建县人
民法院下
达《执行通
知书》
(2012)新
乐执字第
54 号)。
2013 年 1 月
16 日,新建
县人民法
院下达《结
案通知书》
(2012)新
乐执字第
(54)号。
2012 年 9 月 14
日,江西省新建
县人民法院下达
《民事判决书》
(2012)新乐民
初字第 187 号判
决:1、被告江西
国恒在本判决书
生效后七日内给
付原告工商银行
信用证欠款本金
40,000,000 元
(扣除已先予执
行 8,000,000
元,尚需支付 32,
000,000 元)及
利息(按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计
算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算至还清
日止)。2、被告
天津国恒、广东
国恒对上述被告
江西国恒应偿还
的款项对原告工
商银行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
息。本案受理费
根据本案代理
律师介绍,本案
件正在执行和
解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6
和 2013-07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1
241,800 元由江
西国恒、天津国
恒、广东国恒共
同承担。2012 年
10月10 日江西省
新建县人民法院
下达《执行通知
书》(【2012】新
乐执字第 54 号)
责令:1、被执行
人江西国恒向申
请执行人工商银
行支付借款 32,
000,000 元及利
息。2、被执行人
江西国恒向申请
执行人工商银行
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加倍债务利
息。3、被执行人
江西国恒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241,
800 元,申请执行
费 107,400 元。
4、被执行人天津
国恒、广东国恒
对上述款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将
依法强制执行,
迟延履行期间加
倍债务利息将继
续计算到执行完
毕之日止。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法院已根
据申请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昌
洪都大道支行
的申请,依据
(2012)新乐民
初字第 187 号
民事判决书,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执行完毕。
鸿源小贷纠纷案
3,200
该案件由
于当事人
提出管辖
权异议,
2012 年 9 月
12 日江西
省高级人
民法院送
达《民事裁
定书》
2012 年 9 月 12 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送达《民事
裁定书》(【2012】
赣立终字第 48
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
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2012)宜中
民二初字第 10-2
经询问代理律
师,本案已移送
江西省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现在等待
法院开庭。公司
暂未搜集到宜
春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2)宜
中民二初字第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2
(【2012】
赣立终字
第 48 号),
经江西省
高级法院
裁定将管
辖法院移
送至南昌
中级法院。
号、(2012)宜中
民二初字第 10-3
号民事裁定;2、
本案移送江西省
南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10-2 号、
(2012)
宜中民二初字
第 10-3 号民事
裁定,待公司搜
集到相关材料
将另行公告或
报备。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号:
(2013-046)
周远理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
5,000
法院依法
受理后,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
经询问代理律
师,本案件公司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3
2012 年 9 月
24 日、2012
年 11 月 15
日两次公
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
并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下发《民
事判决书》
(【2012】
洪民二初
字第 78
号)。
级人民法院下发
《民事判决书》
(【2012】洪民二
初字第 78 号),
判决如下:1、江
西国恒在本判决
生效后三日内退
还周远理预付款
5000 万元人民
币。2、天津国恒
对上述退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履行
给付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
由江西国恒、天
津国恒共同负
担。
已经向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上诉。公司
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
依法披露涉诉
等事项,涉嫌违
反相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我公司立
案调查(见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6)
颜关伟民间借贷
纠纷案一
3,368.5
2013 年 1 月
22 日,各方
当事人自
愿达成调
解协议,浙
江省金华
2013 年 1 月 22
日,经浙江省金
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主持调解,各
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浙
经询问相关被
告方,目前本案
对深圳中技、上
海云古、深圳国
恒的执行正在
进行中。公司于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4
市中级人
民法院下
达了《民事
调解书》
(【2012】
浙金商初
字第 31
号)。浙江
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下
达的《执行
裁定书》
(2013)浙
金执民字
第 96 号。
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下达了
《民事调解书》
(【2012】浙金商
初字第 31 号),
调解书中与本公
司有关内容如
下:1、深圳中技
欠颜关伟借款本
金为 3368.5 万
元,利息合计
1073.38 万元(从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算至 2013 年 1
月 21 日,600 万
元的利息按月利
率 2.1%计算为
298.2 万元,
2768.5 万元的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算为 775.18 万
元,[已减除 5 个
月的利息]);2、
上海云古将位于
上海市长宁区荣
华东道的房产抵
押至颜关伟或其
指定的主体名
下,并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前过户
至颜关伟或颜关
伟指定的主体名
下,抵偿债务
2768.5 万元;3、
深圳中技尚欠本
金 600 万元及利
息 1073.38 万元。
600 万元借款本
金的利息按月利
率 2.1%从 2013
年 1 月 22 日期算
至归还之日止;
2768.5 万元本金
的利息从 2013 年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依据《执
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
民字第 96 号,
判定颜关伟民
间借贷纠纷案
一执行程序终
结。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6
和 2013-07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5
1 月 22 日起按月
利率 1.5%计息至
房产过户之日
止。由除上海云
古之外各被告于
2013 年 7 月 21 日
前付清;4、由深
圳中技预付房产
过户费 250 万元
至颜关伟或其指
定的主体名下
(房产过户的所
有费用最终由各
被告承担,多退
少补),在深圳中
技支付 250 万元
预付款后,颜关
伟申请法院解除
对上海云古所有
房产的保全措
施,同时上海云
古将上述第二条
所述房产抵押至
颜关伟或其指定
的主体名下。5、
如深圳中技未按
上述协议履行,
或上海云古未按
上述第二条履
行,深圳中技应
支付本金 3368.5
万元及利息(从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计算,利息仍
按月利率 2.1%算
至深圳中技归还
之日止)。6、如
上海云古未按约
履行对上述第二
条房产的抵押、
过户义务,应对
本案的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如已按本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6
议约定履行,则
放弃对上海云古
的追偿权利。深
圳国恒、天津国
恒、成清波对全
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7、本
案所涉其他事项
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 30 万
元由各被告共同
承担,于 2013 年
7 月21 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
290065 元,减半
收取 145032.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0032.5 元均由
被告深圳中技承
担。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下达的《执
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
民字第 96 号,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
七条(六)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13)浙金执
民字第 97 号案本
次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待条件成
就后,申请执行
人颜关伟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
四条的规定申请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7
继续执行。
上海伊航证券投
资咨询纠纷案
1,115
2011 年 3 月
17 日,天津
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
院下达了
《民事判
决书》
(【2010】
二中保民
初字第 14
号),2013
年 7 月 24
日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下达《执行
通知书》
(【2013】
二中执字
第 0326
号)。
2011 年 3 月 17
日,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下
达了《民事判决
书》(【2010】二
中保民初字第 14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
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给
付原告上海伊航
推荐费 1115 万
元,并自 200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上浮 30%计
算违约金;2、天
津国恒对上述给
付事项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3、驳
回原告上海伊航
的其他诉讼请
求。被告深圳国
恒如逾期给付上
述款项,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天津国
恒亦承担相应连
带保证责任,案
件受理费 102682
元、鉴定费 20000
元,均由被告深
圳国恒承担。
2013 年 7 月 24
日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
下达《执行通知
书》(【2013】二
中执字第 0326
号),通知被执
行人天津国恒、
深圳国恒与上
海伊航证券投
资咨询纠纷一
案,经天津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0】
二中保民初字
第 14 号)民事
判决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因
被执行人未按
规定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
务,权利人上海
伊航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向本院
申请执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相关的规
定,通知被执行
人在即日内自
动履行,逾期不
履行,依法强制
执行。经询问代
理律师,本案件
正在执行中。我
公司正在收集
新的证据进行
申诉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8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罗定市财政局合
同纠纷案
2,000
2012 年 3 月
13 日广东
省罗定市
人民法院
下发《民事
判决书》
(【2012】
云罗法民
初字第 103
号)。
2012 年 3 月 13 日
广东省罗定市人
民法院下发《民
事判决书》
(【2012】云罗法
民初字第 10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
中技和深圳中技
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共同
偿还欠款本金
2000 万元。2、被
经询问相关被
告方,目前本案
执行正在进行
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总
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
公司未依法披
露涉诉等事项,
涉嫌违反相关
2013 年 08 月
26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4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49
告中铁罗定以其
抵押的全部财产
对上述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3、被
告深圳国恒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诉讼
保全费 5000 元,
共 146800 元(原
告已预交),由被
告深圳中技承
担。
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颜关伟民间借贷
纠纷案二
3,368.5
2013 年 1 月
21 日,各方
当事人自
愿达成调
解协议,浙
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
民法院下
达了《民事
调解书》
(【2012】
浙金商初
字第 30
号)。浙江
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下
2013 年 1 月 21
日,经浙江省金
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主持调解,各
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下达了
《民事调解书》
(【2012】浙金商
初字第 30 号),
调解书中与本公
司有关内容如
下:1、深圳国恒
欠颜关伟借款本
金为 3368.5 万
元,利息合计
1073.38 万元(从
2011 年 2 月 1 日
经询问相关被
告方,目前本案
对深圳国恒、上
海云古的执行
正在进行中。公
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
依法披露涉诉
等事项,涉嫌违
反相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2013 年 09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53
和 2013-07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0
达的《执行
裁定书》
(2013)浙
金执民字
第 97 号。
起算至 2013 年 1
月 21 日止,600
万元的利息按月
利率 2.1%计算为
298.2 万元,
2768.5 万元的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算为 775.18 万
元,[已减除 5 个
月的利息]);2、
上海云古将位于
上海市长宁区荣
华东道的房产抵
押至颜关伟或其
指定的主体名
下,并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前过户
至颜关伟或颜关
伟指定的主体名
下,抵偿债务
2768.5 万元;3、
深圳国恒尚欠本
金 600 万元及利
息 1073.38 万元。
之后 600 万元借
款本金的利息按
月利率 2.1%从
2013 年 1 月 22 日
期算至归还之日
止;2768.5 万元
本金的利息从
2013 年 1 月 22 日
起按月利率 1.5%
计息至房产过户
之日止。由除上
海云古之外各被
告于 2013 年 7 月
21 日前付清;4、
由深圳国恒预付
房产过户费 250
万元至颜关伟或
其指定的主体名
下(房产过户的
所有费用最终由
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我公司立
案调查(见公司
于巨潮资讯网
发布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依据《执
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
民字第 97 号,
判定颜关伟民
间借贷纠纷案
二执行程序终
结。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1
各被告承担,多
退少补),在深圳
国恒支付 250 万
元预付款后,颜
关伟申请法院解
除对上海云古所
有房产的保全措
施,同时上海云
古将上述第二条
所述房产抵押至
颜关伟或其指定
的主体名下。5、
如深圳国恒未按
上述协议履行,
或上海云古未按
上述第二条履
行,深圳国恒应
支付本金 3368.5
万元及利息(从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计算,利息仍
按月利率 2.1%算
至深圳国恒归还
之日止)。6、如
上海云古未按约
履行对上述第二
条房产的抵押、
过户义务,应对
本案的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如已按本协
议约定履行,则
放弃对上海云古
的追偿权利。深
圳中技、天津国
恒、成清波对全
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7、本
案所涉其他事项
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 30 万
元由各被告共同
承担,于 2013 年
7 月21 日前付清。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2
案件受理费
290065 元,减半
收取 145032.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0032.5 元均由
被告深圳国恒承
担。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下达的《执
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
民字第 97 号,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
七条(六)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金华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13)浙金执
民字第 96 号案本
次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待条件成
就后,申请执行
人颜关伟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
四条的规定申请
继续执行。
赣州银行票据追
索权纠纷案
4,999.6
2011 年 12
月 23 日,
各方当事
人自愿达
成调解协
议,江西省
赣州市中
级人民法
院下达了
《民事调
解书》
(【2011】赣
2011 年 12 月 23
日,经江西省赣
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调解,各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调
解协议,江西省
赣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下达了《民
事调解书》
(【2011】赣中民
二初字第 34 号),
调解书中与本公
2012 年 10 月 26
日,江西省赣州
市中级人民法
院下发《执行通
知书》(2012)
赣执字第 80
号,通知书中
称:赣州银行滨
江支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经
赣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理,该
2013 年 09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3-05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3
中民二初
字第 34
号)。
司有关内容如
下:1、原告与被
告广东国恒双方
共同确认截止
2011 年 12 月 20
日,广东国恒欠
原告债权本金、
利息等费用共计
人民币 3833.6 万
元。2011 年 12 月
20 日之后的欠款
利息以 3590 万元
为基数,按日利
率万分之五计算
至还清全部款项
之日止。2、广东
国恒应当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前
偿还原告欠款
1750 万元,余款
2083.6 万元应当
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前还清。广
东国恒未按上述
约定履行给付义
务,则应承担 100
万元违约金。被
告天津国恒、成
清波、宋金球、
金卫国、周静波、
金卫民、徐保根
同意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3、被告天津
国恒承诺,如其
未履行本调解协
议第二条确定的
第一笔付款义
务,自愿同意由
赣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将已冻结的
存款(开户行:
华夏银行北京紫
竹桥支行,户名:
案(2012)赣中
民二初字第 34
号民事调解书
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权利人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向我院申请
执行,本院已经
依法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
六条、第二百二
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
定,责令公司接
本通知书后立
即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
和法律规定的
义务。根据代理
律师介绍,本案
件现正在执行
和解中。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稽
查总队调查通
字 12144 号),
因公司未依法
披露涉诉等事
项,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决定
对我公司立案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4
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
司,账号:
40432000018018
00000863,被冻
结金额:
16417985.83 元)
直接划拨给原
告。4、原告为追
索本案债权而支
付的律师费 86 万
元由上述被告承
担,此款应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前一次性付
清。5、案件受理
费 300130 元减半
收取为 1500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5065
元由上述被告承
担。
调查(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12-068)。现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
立案调查尚无
结果,公司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的调查结果及
时披露相关信
息,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调查结
果,公司将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民生银行票据追
索权纠纷案
3,000
2014 年 1 月
15 日,上海
市宝山区
人民法院
下发了《民
事判决书》
(【2013】
宝民二
(商)初字
第 688 号)
及(【2013】
宝民二
(商)初字
第 689 号)
(1)被告纳鼎公
司、被告天津国
恒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分
别连带支付原告
民生银行汇票金
额 2,000 万元、
1,000 万元。(2)
被告纳鼎公司、
被告天津国恒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分别连
带偿付原告民生
银行上述汇票款
的利息损失(分
别以 2,000 万元、
1,000 万元为本
金,分别自 2013
年 1 月 16 日、
2013 年 1 月 23 日
起至实际清偿日
止,按中国人民
根据公司代理
律师提供的信
息,本案一审判
决已经生效,公
司正在申请再
审中。
2014 年 03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1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5
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案件受理费
分别为 141,800
元、81,800 元,
财产保全费分别
为 5,000 元,合计
分别为 146,800
元、86,800 元(原
告民生银行已预
交)由被告纳鼎
公司、被告天津
国恒负担,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缴至上海
市宝山区代理法
院收费专户。
福建恒兴能源有
限公司票据追索
权纠纷案
10,000
目前该案件未
判决。
2014 年 03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18)
汉口银行票据追
索权纠纷案
1,650
目前该案件未
判决。
2014 年 03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18)
江苏银行票据追
索权纠纷案
4,285.33
天津国恒提出
了管辖权异议,
2014 年 03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6
2013 年 11 月 8
日,上海市宝山
区人民法院做
出驳回管辖权
异议的裁定,天
津国恒对驳回
管辖裁权异议
的裁定提起上
诉。目前该案未
判决。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18)
厦门海投票据追
索权纠纷案
3,000.13
天津国恒提出
了管辖权异议,
2013 年 9 月 22
日,厦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做出
驳回管辖权异
议的裁定,天津
国恒对此裁定
提出上诉,2013
年 12 月 19 日天
津国恒收到福
建高级人民法
院维持的裁定。
2014 年 03 月
11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18)
广汇科技债权转
让合同纠纷案
2,207.16
2012 年 6 月
1 日经东莞
法院主持
调解,经各
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
东莞法院
下达了广
汇科技融
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广汇科
技”)债权转
让合同纠
纷案民事
调解书
(【2012】
东一法民
二初字第
1.被告震宇公司
确认,震宇公司
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债
权转让协议》及
《关于债权转让
协议的补充协
议》的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前向原告付清债
权转让款已构成
违约。2.被告震宇
公司确认,至本
协议签署之日
止,被告震宇公
司尚应付原告债
权转让款人民币
22,071,584.36
元及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违约金
按每日万分之五
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天
津国恒”)披露
了东莞法院下
发的执行裁定
书(【2014】东
一法执字第 95、
97 号) 、股权
查封告知函的
相关内容。(详
见巨潮资讯网
公告内容,公告
编号:
2014-019)。根
据公告,东莞法
院作出的
(2014)东一法
执字第 95、97
2014 年 04 月
15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2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7
1171 号)。 计算,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
至付清款项之日
止)。3.双方同意:
被告震宇公司分
期向原告支付本
协议第二条项下
的债权转让款及
违约金,具体安
排为(1)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
款人民币 300 万
元;(2)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
款人民币 400 万
元;(3)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
款人民币 500 万
元;(4)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
款人民币 500 万
元;(5)2012 年
10月10 日之前付
款人民币 500 万
元;(6)余款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4.如被
告震宇公司未能
按本协议约定依
时足额偿还任何
一笔款项的,则
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款项均视为提
前到期,原告有
权就全部未付款
项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5.本案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
82,066 元,由被
告震宇公司承
担,并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将
其支付给原告。
6.被告深圳国恒、
号执行裁定书
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8
被告中铁罗定对
被告震宇公司在
本协议项下的全
部债务向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
任。
李锐权民间借贷
纠纷案(同“广汇
科技债权转让合
同纠纷案”)
2,207.15
2012 年 5 月
23 日经东
莞法院主
持调解,各
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
东莞法院
下达了李
锐权民间
借贷纠纷
案民事调
解书
(【2012】
东一法民
一初字第
2910 号)。
1.被告震宇公司
确认,被告震宇
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
《借款合同》约
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向原告李锐
权还清借款本息
已构成违约。2.
被告震宇公司确
认,至本协议签
署之日止,被告
震宇公司尚欠原
告李锐权借款本
金人民币 22,
071,584.36 元及
其相应利息(利
息按年利率 12%
计算,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
至付清款项之日
止)。3.被告震宇
公司承诺分期向
原告李锐权偿还
借款本息,具体
安排为:(1)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
付款人民币 300
万元;(2)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
付款人民币 400
万元;(3)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
付款人民币 500
万元;(4)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
付款人民币 500
万元;(5)2012
2014 年 04 月
15 日
相关内容详
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露的公告内
容,公告编
号:
(2014-02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59
年 10 月 10 日之
前付款人民币
500 万元;(6)余
下借款本金及利
息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在被告震宇公
司能够按本协议
约定依时足额向
原告还清所有借
款本息的前提
下,原告同意放
弃要求被告震宇
公司按《借款合
同》约定支付违
约金的权利。 5.
被告震宇公司同
意,如被告震宇
公司未能按本协
议约定依时足额
偿还任何一笔款
项的,则本协议
项下的所有款项
均视为提前到
期,原告有权立
即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被欠的全
部款项(含未到
期款项);同时,
被告震宇公司还
应就所欠款项按
每日 0.1%的标准
向原告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
起,计至付清款
项之日止)。 6.
本案诉讼费人民
币 103,463 元由
被告震宇公司承
担,被告震宇公
司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将其
支付给原告。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0
被告深圳国恒、
被告中铁罗定对
被告震宇公司在
本协议项下的全
部债务向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
任。
南昌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案
9,500
2013 年 7
月 16 日,
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下发了《民
事裁定书》
(【2013】
穗中法金
民初字第
537 号)
冻结被告敬德公
司、天津国恒名
下 96,838,299.74
元银行存款或查
封、扣押其他等
值的资产。
2014 年 04 月
15 日
相关内容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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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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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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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公告编
号:
(2014-024)
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分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案
966.11
经无锡法
院公开审
理后,该院
下发了《民
事判决书》
(【2012】
崇商初字
第 1740
号)。
2013 年 9 月 13
日,江苏省无锡
市崇安区人民法
院判决如下:顺
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归
还南京银行垫款
9,661,119.66
元及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9 日
起至判决给付之
日止,以 9,661,
119.66 元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五
计算),并赔偿律
师费损失 18 万
元。协能公司、
陈坚律、刘璟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顺源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南京银
行对票号为
00100063203960
11 的商业承兑汇
2014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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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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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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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公告编
号:
(2014-02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1
票项下天津国恒
向顺源公司应付
票款 1,000 万元
享有优先受偿
权。南京银行对
登记在编号为锡
房他证字第
WX1000259940
号房屋他项权证
项下的房屋在 80
万元范围内,对
本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南京银行的
债权及顺源公司
应承担的诉讼费
用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驳回
南京银行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81,020 元、保全
费 5,000 元、公
告费 350 元,合
计 86,370 元,
该款已由南京银
行预交,由顺源
公司、协能公司、
陈坚律、刘璟、
天津国恒共同负
担,于本案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直
接支付给南京银
行。
衡阳市镁鸿贸易
有限公司借贷纠
2,500
根据审理,天津
国恒称确实于
2014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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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公司在《中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2
纷案
原告诉请日期
收到 2500 万
元,但此资金已
受原告委托,付
款给深圳深世
腾贸易有限公
司;2013 年 8
月 21 日,天津
国恒收到衡阳
市中级人民法
院下发的《民事
裁定书》
【(2013)衡中
法民二初字第
25-1 号】,冻结
银行存款 2900
万元或查封、扣
押等值财产;
【(2013)衡中
法民二初字第
25-2 号】,原告
申请财产保全,
查封罗福生、罗
群力、文钰锋、
邹桂花、易欣、
王威、刘洁房
产;天津国恒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收到公章鉴
定结果,据了
解,此案等待
2014 年 7 月 10
日再次开庭审
理。
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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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公告编
号:
(2014-057)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武林分行票
据追索权利纠纷
案
3,000
经杭州法
院公开审
理后,该院
下发了《民
事调解书》
(【2012】
杭上商初
字第 155
号)。
(1)被告天津国
恒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
原告浦发银行偿
付票据号码为
00100061202700
66 的商业承兑汇
票票据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及
自 2011 年 12 月
2012 年 11 月 2
日,杭州法院下
发了《执行裁定
书》(【2012】杭
上执民字第
522-2 号)执行
担保人绿佳控
股有限公司的
财产,以担保人
绿佳控股有限
2014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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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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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公告编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3
23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迟延
支付利息(以人民
币 3,000 万元为
计算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企业同期流动
资金贷款的利率
计算)。案件受理
费 195,925 元,除
人民法院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的相关规
定退还给原告浦
发银行 97,962.50
元外,剩余案件
受理费 97,962.50
元、财产保全申
请费 5,000 元,合
计 102,962.50
元,由被告天津
国恒负担,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前一并支付给原
告浦发银行。被
告甘浙实业对被
告天津国恒的前
述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双方
其他无争议。
公司应当履行
保证义务的人
民币 200 万元
为限。自即日起
冻结、划拨绿佳
控股有限公司
银行帐户内存
款人民币 200
万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本案
正在执行期,尚
未执行完毕。
号:
(2014-057)
中铁物资集团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
498.33
广东省罗
定市人民
法院(以下
简称“罗定
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下
达了关于
中铁物资
合同纠纷
案民事判
决书
(【2011】云
罗法民初
1.限被告中铁(罗
定)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在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中铁物
资集团有限公司
清偿工程欠款本
金 4,983,341
元及其利息(利
息以本金 4,983,
341 元按建设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计至付清之
2014 年 07 月
02 日
相关内容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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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报》、
《证券时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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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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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4-05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4
字第 884
号)。
日止)。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57,
495.09 元(原告
已预交),由被告
中铁(罗定)铁
路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由其在履
行给付义务时径
付原告。
平阳县南麂岛案
1,000
2012 年 1 月
11 日,天津
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
院公开开
庭对本案
进行审理,
并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下发了
《民事判
决书》
(【2011】二
中民二初
字第 134
号)。
2012 年 2 月 14
日,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判
决如下:被告天
津国恒铁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平阳县南麂岛
开发有限公司票
款 1000 万元;并
以 1000 万元为基
数给付自 2011 年
10 月 7 日至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
止的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限
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的规
定,加倍支付迟
本公司认为本
案商业汇票的
开出是基于本
公司与征福公
司的《合作协
议》,但该《合
作协议》已经解
除,按照双方约
定,征福公司应
将汇票返还本
公司,本公司对
于原告南麂岛
公司要求支付
款项不知情,与
原告亦无任何
经济往来,对原
告取得汇票的
正当性本公司
存在异议。故本
公司认为该案
件事实依据不
充分,法院判决
缺乏公正性,因
此,收到法院判
决后,本公司一
直积极搜集证
2012 年 04 月
03 日
相关内容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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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
报》、
《证券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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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公告编
号:
(2012-03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5
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82520 元,
由被告天津国恒
铁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据准备上诉,但
在搜集证据期
间因经办人疏
忽错过上诉期,
故被法院视为
放弃上诉。目前
公司仍在积极
准备申诉,并采
取法律手段对
厦门市征福贸
易有限公司进
行追偿。
二、媒体质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媒体质疑事项说明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刊登名为
《*ST 国恒终审判赔 4000 万秘而不宣或
全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报道中称: 公
司此前披露的“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
4000 万元票据纠纷案”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二审终审结果出炉,而公司仍迟迟未
予公告。公司针对上述质疑予以公告回
应
2013 年 12 月 26 日
公告编号:2013-079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股东或关
联人名称
占用时间
发生原因
期初数
报告期新增
占用金额
报告期偿还
总金额
期末数
预计偿还方
式
预计偿还金
额
预计偿还时
间(月份)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6
甘肃酒航
铁路有限
公司
划转募集资
金
467,425,000
467,425,000
合计
730,018,573
.91
27,368,520.
16
19,603,801.
73
737,783,292
.34
--
0
--
期末合计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25.29%
四、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交易对方
或最终控
制方
被收购或
置入资产
交易价格
(万元)
进展情况
(注 2)
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
(注 3)
对公司损
益的影响
(注 4)
该资产为
上市公司
贡献的净
利润占净
利润总额
的比率
是否为关
联交易
与交易对
方的关联
关系(适用
关联交易
情形
披露日期
(注 5)
披露索引
2、出售资产情况
交易对
方
被出售
资产
出售日
交易价
格(万
元)
本期初
起至出
售日该
资产为
上市公
司贡献
的净利
润(万
元)
出售对
公司的
影响
(注 3)
资产出
售为上
市公司
贡献的
净利润
占净利
润总额
的比例
资产出
售定价
原则
是否为
关联交
易
与交易
对方的
关联关
系(适
用关联
交易情
形)
所涉及
的资产
产权是
否已全
部过户
所涉及
的债权
债务是
否已全
部转移
披露日
期
披露索
引
3、企业合并情况
无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7
五、重大关联交易
1、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关
系
关联交
易类型
关联交
易内容
关联交
易定价
原则
转让资
产的账
面价值
(万元)
转让资
产的评
估价值
(万元)
市场公
允价值
(万元)
转让价
格(万
元)
关联交
易结算
方式
交易损
益(万
元)
披露日
期
披露索
引
2、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
共同投资方
关联关系
共同投资定
价原则
被投资企业
的名称
被投资企业
的主营业务
被投资企业
的注册资本
被投资企业
的总资产(万
元)
被投资企业
的净资产(万
元)
被投资企业
的净利润(万
元)
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是 □ 否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债权债务类
型
形成原因
是否存在非
经营性资金
占用
期初余额(万
元)
本期发生额
(万元)
期末余额(万
元)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
应付关联方
债务
本公司控股
股东深圳市
国恒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
转让对本公
司子公司广
东国恒铁路
物资有限公
司债权
是
79,863,521.7
-74,817,068.6
8
5,046,453.02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是或
否)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8
岳阳市富安矿业有
限公司
2012 年 06
月 22 日
8,000
2012 年 06 月
18 日
8,000
连带责任保
证
两年
否
否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合计(A1)
8,000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
额合计(A2)
8,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度合计(A3)
8,000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合计(A4)
8,00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
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
完毕
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是或
否)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
2012 年 01
月 19 日
3,000
2011 年 01 月
24 日
3,000
连带责任保
证
一年
否
否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
2012 年 02
月 29 日
10,000
2012 年 02 月
28 日
10,000
连带责任保
证
一年
是
否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
2011 年 11
月 30 日
5,000
2011 年 06 月
08 日
5,000
连带责任保
证
一个月
是
否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
有限公司
2010 年 09
月 01 日
10,000
2010 年 09 月
01 日
10,000
连带责任保
证
决算期内最
后一笔开具
的银行承兑
汇票到期之
次日起两年
是
否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
有限公司
2011 年 07
月 05 日
10,000
2011 年 07 月
05 日
10,000
连带责任保
证
一年
否
否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度合计(B1)
13,00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
发生额合计(B2)
13,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保额度合计(B3)
38,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B4)
31,20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A1+B1)
21,00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计(A2+B2)
21,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计(A3+B3)
46,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A4+B4)
39,200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3.91%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
务担保金额(D)
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69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0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1)2011 年 1 月 24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
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壹年(详见 2011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2 年 1 月 18 日,本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以上银行贷
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向
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
本公司 2012 年 1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2)本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
铁路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因江
西国恒业务发展需要,与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金额
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万元整的购销合同,同意江西国恒向中国
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
(¥100,000,000.00 元)。 2012 年 2 月 28 日,本公司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江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上述银行
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期限壹年。 2012 年 2 月 24 日,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
道支行为江西国恒出具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40,000,000.00 元)信用证,江西国恒已存入保证金人民币
捌佰万元(¥8,000,000.00 元)作为质押,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
(¥60,000,000.00 元)综合授信将分期完成。(相关内容详见
本公司 2012 年 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3)本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岳阳
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贷款人民币
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两年。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富安矿业的股东深
圳市利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长沙市新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作出反担保,同时富安矿业的股
东利方新盛以提供其持有的富安矿业 48%股权全部质押的方
式一并进行反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2 年 6 月 22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
容。)� (4)201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供
方)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20000 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 500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70
万元预付货款,如供方未在约定 1 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
无条件退还 5000 万元预收货款。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框架协议
约定履行返还 5000 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
5000 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1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公告内容。)2011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
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一个
月,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就 5,000 万元预收
账款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顺延一个月。(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201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
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至
2012 年元月 8 日,本公司继续为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就 5,000 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
司 2011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5)2011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
金贷款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6)201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 元)
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 50%,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50%),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金额为人
民币壹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决算期为壹年,保证担保期
间为决算期内最后一笔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两
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0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采用复合方式担保的具体情况说明
七、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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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盈利预测资产
或项目名称
预测起始时间 预测终止时间
当期预测业绩
(万元)
当期实际业绩
(万元)
未达预测的原
因(如适用)
原预测披露日
期
原预测披露索
引
八、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
5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1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姚庚春、金建海
当期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是否在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 是 □ 否
对改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的详细说明
2013年5月10日,公司关注到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报导了《关于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缺失,在审计
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所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等法律法规
所述情形。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
务业务许可・。”
为此,2013年6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不再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为2013年度审计机构。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72
九、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
报告,监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1. 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854,223,121.08元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
我们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动资
产的具体内容,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号)
认定:*ST国恒《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ST国恒《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所
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述
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3、我们未能获取*ST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
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万元是否公允、完整,
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4、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ST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存货监盘、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
审计程序无法实施,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5、我们无法对*ST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6、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ST国恒的全部关联方,
无法合理保证*ST国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这些交易可能
对*ST国恒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7、*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
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
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
偿债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
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
假设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8、募集资金投入引用的为以前年度的数据,由于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监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意见,审计报告充分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监事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对项目资金投入进行了核查,现罗岑铁路自2011年以来其建设处于停滞
状态,子公司,高管离职,员工辞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监事会认为由于历史和报告期内诉讼、抵押、担保不断增加、公司这几年高管变动频繁,内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73
控制制度失效,导致多年的诉讼累积,所以对公司负债难以客观公允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上述所列4——8项,因公司治理缺乏、子公司中江西国恒、广东国恒物资经营处
于停滞状态,中铁(罗定岑溪)铁路自2011年以来处于停工待建状态,甘肃酒航建设未有实质进展、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监事会认为并督促董事会和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监督管理与控制,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使公司规范、合法经营。
天 津 国 恒 铁 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
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1. 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影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所述,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854,223,121.08元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
我们函证的银行回函结果的差额,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其他流动资
产的具体内容,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号)
认定:*ST国恒《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ST国恒《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所
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0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ST国恒《2012年半年度报告》所述
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50.00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实罗岑铁路项目在财务报告中是否真实、完整反映。
3、我们未能获取*ST国恒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
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ST国恒计提预计负债16,514.71万元是否公允、完整,
也无法判断是否还存在其他诉讼、对外担保以及该等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4、由于审计范围的限制,*ST国恒及重要子公司的存货监盘、往来函证、部分银行函证等重要
审计程序无法实施,重要审计资料未能提供,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ST国恒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5、我们无法对*ST国恒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作出判断。
6、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ST国恒的全部关联方,
无法合理保证*ST国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这些交易可能
对*ST国恒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7、*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集资金余额
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
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
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ST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
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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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8、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我们无法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对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银行函证回函差额,独立董事于2014年5月20日代表董事会进
行核查,也没有获取确凿证据,这需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
2、对于上述所列2—8项内容,由于公司董事会治理结构缺失(无总经理和董事长),大多子公
司的股权被冻结,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存在大量
逾期未偿还债务及需承担对外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导致审计机
构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大股东应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兑现其诺言,
组建新董事会,积极作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积极解决历史问题,确保公司广大股东利益,促使公
司走向正常发展轨道。
十、处罚及整改情况
名称/姓名
类型
原因
调查处罚类型
结论(如有)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整改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14.1.2,公司股票将于年报披露当天起
继续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继续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募投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说明(主要是未使用募投资金情况)2012年10月,国恒铁路、甘肃酒航、
浙商证券及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国恒
铁 路 及 其 子 公 司 甘 肃 酒 航 分 别 在 光 大 银 行 深 圳 福 田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38970188000092021和38970188000111249)。此前,国恒铁路子公司中铁罗岑已在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开设了一个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8970188000091977)。2012年11月20日,国恒铁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年11月30日,国恒铁路发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进展公告》拟将持有的47,140万承兑汇
票托收资金直接划入甘肃酒航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其后通知浙商证券其已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归还至甘肃酒航于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的专户内,并向浙商证券提供了资金归还的凭证。
2012年12月11日,浙商证券投行部指派投行工作人员赴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进行现场调去甘肃酒航
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以核查资金实际归还情况。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截至2012年12
月5日,甘肃酒航募集资金专户已累计收到资金47,140万元。
2013年4月17日、2013年8月14日、2013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17日,浙商证券投行部指派投行工作人
员先后于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现场调取了由银行工作人员亲手交接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对账单原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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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国恒铁路募集资金本金合计约为8.51亿万元,自2012年12月
1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均未发生变化。
董事会正是在上述浙商证券专核报告的基础上签具了2012年度报告和2013年1-3季报的。公司董事会
对2012年11月20日回归的募投资金再未签署过任何动用募投资金的相关决议和议案,并要求浙商证券先后
于2013年4月17日、2013年8月14日、201年12月2日和2014年4月17日出具专核报告。
(二)法律纠纷事项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
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
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
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
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
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 GZ99(高保)
20110004、 GZ99(高保)20110005 、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3年12
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
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
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2012年11月21日,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
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
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
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
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
议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
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
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3、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一(全才5,000.00万商票纠纷案)
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全才5,000.00万商票纠纷案),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振利、被告马杰、被告赵艳
自2012年3月23日起,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本案债务本金46,631,733.84元和利息
(按照年利率9.15%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的全部债务本息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减半收取14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共计150,900.00元由上述七被告共同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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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之前,连带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
务金本金10,000,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连带付清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行的本案其余全部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用;
(3)被告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振利、被告马杰、被告赵艳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被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如被法院执行处理,则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股份拍卖、处置所得价款扣除
质押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余款,立即优先用于支付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应付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2012年8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执字第218号《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4、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二(腾普达5,000.00万商票纠纷案)
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腾普达5,000.00万商票纠纷案),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欣、被告刘郴自2012年3月
23日起,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本案债务本金50,731,859.19元和利息(按照年利
率9.15%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
本息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减半收取14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50,900.00
元由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本调解书生效之后三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公司将已被本院诉讼保全冻结的726,148.55元存款划交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用于归还
其拖欠的债务本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
(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之前,连带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务本金
10,0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连带付清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天津分行的本案其余全
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3)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欣、被告刘郴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论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如被法
院执行处理,则被告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股份拍卖、处置所得价款扣除质押权人优先受
偿金额后的余款,立即优先用于支付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应付原告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2012年8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执字第219号《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5、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T-GH20111107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
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472.25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0,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
付货物,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无质量异议确认函》。2012年5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500.00万元,
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10日,汇票到期后杭州通铁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以无款支付为
由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77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TT-GH20111107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000,120.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
司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000.28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6、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H-TT20110803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
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509.70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4,232.00元。合同签订,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在
天津市北辰储宝钢材市场与被告办理完交货手续,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2011年8月15日,被
告天津国恒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
16,004,232.00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系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汇票。原告杭州通
铁于2012年2月15日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
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
字第3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GH - TT20110803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6,004,232.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47,487.01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7、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31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约发货,本公司于2010年9月2
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年9月13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
了总计金额37,500,3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7,500,000.00元。至2011年6月16日本公司合
计付款34,500,000.00元,余款3,000,370.00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院。2012年4月9日天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
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间以30,000,37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
16日间以12,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止以
3,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8、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给
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
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
月5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
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年11月5日,
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发银行向代付
行支付了代付本金4,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1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判决如下:
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00万元及
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78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维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9、鸿源小贷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
发货。2012年4月江西恩正将其债权转让给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诺在2012年5月25日之
前支付,后因承诺未及时兑付,鸿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12】赣立终字第48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2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3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
发货。2011年11月30日,江西恩正与周远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江西国恒、天津国恒的上述债权
转让给周远理,周远理于2012年4月2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判
决如下:
(1)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00万元人民币。
(2)天津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江西国
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11、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日,因广东国恒向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遂到赣州银行滨江支行申请办理银行
承兑汇票人民币壹亿元,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日,出票人为广东国恒,汇票收款人为浙江华宇煤炭有
限公司。该票据赣州银行滨江支行收取汇票保证金(敞口比例50%)5,000.00万元,敞口部分由其他被告作
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广东国恒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赣州银行滨江支行垫付,
截至2011年10月20日,广东国恒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据本金4,999.60万元,逾期利息44.9964万元,总计
5,044.5964万元。
2011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赣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广东国恒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广东国恒欠原告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
共计人民币3,833.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以3,59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00万元,余款2,083.60万元应当于2011年12
月30日前还清。广东国恒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100.00万元违约金。被告天津国恒、成清
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承诺,如其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自愿同意由赣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户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被冻结金额:16,417,985.83元)直接划拨给原告。
(4)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由上述被告承担,此款应于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
付清。
(5)案件受理费300,1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5,065.00元由上述被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79
告承担。
12、平阳县南麂岛案
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
限公司票款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2,520.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目前本公司已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申诉和
抗诉,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
13、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天津国恒于2012年3月5日开出票号为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4,0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
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
日。2012年3月9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浙实业有限
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司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给
付4,000.00万元。
2013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判决
如下: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00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64号),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
14、陈壮群案
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陈壮群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壮群向华信泰提
供借款人民币1.85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标准(即按2%每月),逾期未偿还的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李勇以其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
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对陈壮群在争议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国恒铁路、成清波、李
晓明为陈壮群向华信泰借款之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陈壮群与华信泰签订了《质押合同》,
与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壮群依照约定于2010年4月21日
向华信泰提供了人民币1.8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华信泰部分返还了借款。陈壮群称,截止2012年2
月29日,华信泰尚欠其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贰仟元整(¥120,432,000.00元)。
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43,200.00元(暂计至2012
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2,96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按照
月利率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3)华信泰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人民币515,445.00元。
(4)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5)陈壮群有权拍卖或变卖李勇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债务;
(6)驳回陈立群要求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金额合计,华信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80
应向陈壮群支付人民币136,088,160.00元,华信泰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称:深
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信泰没有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特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信泰、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的财产(以人民币140,449,991.00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15、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民间
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
内容如下:
(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
年1月21日,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
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
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
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
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
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元,减半收取145,032.5
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
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
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00万元,申请执行人
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16、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
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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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
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
年1月21日止,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
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
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
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
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
取145,0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
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
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
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17、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原告上海伊航与深圳国恒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约定上海伊航
为深圳国恒推荐他人认购天津国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圳国恒向上海伊航支付推荐费。天津国恒对
深圳国恒全部推荐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国恒应支付上海伊航推荐费1,215.00万
元,现深圳国恒已支付100.00万,尚欠1,115.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了上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航”)诉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1年3月17日,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00万元,并自2009年
12月10日至201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2)天津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上海伊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国恒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国恒亦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2,682.00元、鉴定费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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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通知
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深圳国恒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上海伊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18、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永盛”)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
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二与罗定永盛签订了《产
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和被告
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
债务人、被告三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
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1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务
共为42,985.00万元,其中:本金29,818.00万元,应付利息13,167.00万元。根据各被告的现实情况,现原告
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偿还部分欠款本金2,000.0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另行处理。被告三以其抵押的资产
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四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月6日,广
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罗定中
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罗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同纠
纷案,并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13日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和深圳中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
2,00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
146,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目前本案执行正在进行中。
19、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纳鼎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02462012209100与编号为
02462012209500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纳鼎公司分别为3,000.00万元与1,000.00
万元的贴现额度。2012年7月17日与2012年7月24日,被告纳鼎公司持号码为“00100063/20396584”、
“00100063/20396583”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纳鼎公司发放了贴现款。上述
“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为被告纳鼎公司,付款人为被告
天津国恒,出票人及承兑人亦为被告天津国恒,汇票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000.00万元,出票日分别
为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1月16日与2013年1月23日。后持票人委托收款银
行收款,被告天津国恒拒绝付款,并出具了《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写明了拒付理由。2013
年3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诉天津国恒、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
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及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支付原告民生银行汇票金额
2,000.00万元、1,000.00万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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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偿付原告民生银行上述汇票
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2,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
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41,800.00元、81,800.00元,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00元,合计分别为146,800.00
元、86,800.00元(原告民生银行已预交)由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20、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原告的两份起诉状,2013年3月15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以代偿
欠款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549019及号码为0010006222549020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
让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是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出票,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汉奇公司,
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合计10,000.00万元整)。2013年6月9日,原告委
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向被告提示付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合同向被告支付对价”理由拒绝付款。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事由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本案。
2013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未判决。
21、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2年8月,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湖北中试公司”)就其
所持有的三张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核查,三张汇票均系商业承兑汇票,均系电子商业汇票,均系
天津国恒签发并由天津国恒予以承兑,均于2012年7月27日开出,票据金额均为550.00万元(三张汇票合计
金额1,65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湖北中试公司。2013年3月28日,原告将上述票据转贴现背书给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西安分部。根据起诉状,2013年7月27日,上述三张商业汇票到期,持票人
中国工商银行渭南韩城市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天津国恒提示付款,但天津国恒拒绝付款。
根据起诉状,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要求湖北中试公司履行其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
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但遭到拒绝。原告同时亦通过各种形式向付款人天津国恒追索,要
求天津国恒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亦遭到拒绝。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于2013年9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本案。
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未判决。
22、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汉奇公司先后签订了《商
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D152813000043、CD152813000044、CD152813000047各一份),
《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ZY152813000009、ZY152813000010、ZY152813000011)各一份。合同
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汉奇公司以其持有的付款人(承兑人)为被告天津国恒,收款人
为汉奇公司,金额分别为1,200.00万元、2,370.7167万元、714.60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汉奇公司于背书处背书并加盖“质押”字样后将上述由被告天津国恒出具并承兑的商
业承兑汇票交付原告。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汉奇
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后原告发现被告汉奇公司涉及其他多笔诉讼,为此,原告
向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函》,被告汉奇公司虽于2013年6月28日签收了该函,但始
终未能追加保证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到期兑付,
扣除保证金后,造成原告垫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40.00万元、1,659.00万元、499.80万元,且被告汉奇公司
至今未归还该垫付款。被告天津国恒于质押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
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就天津国恒、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票
据追索纠纷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天津国恒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84
议的裁定,天津国恒对驳回管辖裁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23、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自2013年元月6日至2013年元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四份《工矿产品销售
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512,237.23元、9,364,507.77元、6,439,695.59元及
8,684,894.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
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货付款确认书。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前述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款
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拒绝付款。2013年7月22日厦门海投经济贸易
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天津国恒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3年9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天津国恒对此裁定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天津国恒收到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的裁定。
24、广汇科技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 年 6 月 26 日,原告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
署《债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
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
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
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的付款期限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
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
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法院”)转交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2012 年 6 月 1 日经东莞法院
主持调解,经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东莞法院下达了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汇科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 号)。协议如下: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震宇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
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前向原告付清债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应付原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
22,071,584.36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
款项之日止)。
(3)双方同意:被告震宇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债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具体安排
为:
①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300 .00万元;
②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400 .00万元;
③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④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万元;
⑤2012 年 10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万元;
⑥余款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
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066.00 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并在 2012 年6 月 10 日之前将其
支付给原告。
(6)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莞法
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 、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出
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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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
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
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
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5、李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 年 6 月 26 日,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
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广汇科技同意促使李锐
权向震宇公司提供 62,071,584.36 元的借款,将上述借款中的 40,000,000.00 元支付给原告作为上述债权转
让的价款,剩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由震宇公司收到上述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此后,被告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
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
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后,
李锐权先后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2009 年 7 月 23 日及 2009年 7 月 27 日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合计
62,071,584.36 元,震宇公司于 2009年 7 月 21 日委托李锐权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 40,000,000 元。根据
《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的付款期限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
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
法院起诉。根据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被告震宇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向原告李锐权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欠原告李锐权借款本金人民币 22,
071,584.36 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从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震宇公司承诺分期向原告李锐权偿还借款本息,具体安排为:
①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
②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400.00 万元;
③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④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⑤2012 年 10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⑥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在被告震宇公司能够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原告同意放弃
要求被告震宇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5)被告震宇公司同意,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
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欠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款项);
同时,被告震宇公司还应就所欠款项按每日 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
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人民币 103,463.00 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被告震宇公司应在2012 年 6 月 10 日之
前将其支付给原告。
(7)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发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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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莞法
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 、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出
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
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
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
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
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股权查封告知函主要内容
东莞市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东莞
市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轮候冻结了深圳国恒持有的
*ST国恒(证券代码:000594)3063075股股份,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一
并冻结。
26、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被告深圳市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德公司”)因购买钢材的需要,特向原
告申请融资授信,为此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6 日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 元),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自愿为被告敬德公司在上述循环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
债权提供最高额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 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敬德公司向原告申请
用信,双方于 2012 年12 月 28 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委托支付协议》,其中根据
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敬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玖仟伍佰万元整
(95,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上述主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原告贷款本息尚未清偿,
截至 2013 年 6 月 27 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95,000,000.00 元及利息 1,838,299.74 元。虽经原告方多
次督促各被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责任,均未果。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
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
2013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537
号),根据裁定书,原告南昌银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广州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敬德公司、天津国恒名下 96,838,299.74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15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
3月7日期间内向顺源公司提供连续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业务而
形成的债权)的额度,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同日,南京银行与陈坚律、刘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陈坚律、刘璟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同年4月6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顺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
0010006320396011,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顺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万元)为南京银行与顺源
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不超 过债权本金
1,0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87
讼费等)。质押汇票到期后,天津国恒以通过其他渠道付清了应支付给顺源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承兑。南
京银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 依法
受理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
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
(【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2013 年 9 月 13 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垫款 9,661,119.66元及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 9,661,119.6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18 万元。
(2)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南京银行对票号为 0010006320396011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天津国恒向顺源公司应付票款
1,000.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南京银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 WX1000259940 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 80 万元
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京银行的债权及顺源
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02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50.00 元,合计 86,370.00元,该款已由南京
银行预交,由顺源公司、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 共同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
支付给南京银行。
根据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公司正准备起诉顺源公司,以确定相关票据无效。
28、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未依约
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万元人民币,被
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天
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
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补偿由
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深世
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
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
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津
国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据了解,此案等待2014年7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
29????发银???????????权纠纷?
2011年6月23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
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
为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
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
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
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88
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
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
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并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
人。
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
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
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
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
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
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2. 案件受理费195,925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97,962.50
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
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3. 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双方其他无争议。
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
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
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
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
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元(该款已付清),
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行人杭州
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
定,裁定如下:
1. 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万元
为限。
2.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
产。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0、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
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与罗定市永盛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的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
产(股)权后,被告一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需共同承担原
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共
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欠罗定
市财政局债务644,616,005.55元,上述本金从2006年1月1日起产生利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被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89
告三和被告四分别承担抵押、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案为:1、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分
别为每年为1000万元。2、2009—2016年按借款合同当年到期借款本金及当期应支付的利息偿还借款。3、
2006—2008年到期本金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当期未付利息从2014年开始分三年偿还(扣除
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2006—2008年的预计应付利息以本金万位数作为计算测算依据,今后实际支付利
息以实数计算为准。4、2005年底前到期债务的逾期本金130,164,547.00元2006—2008年停息,从2009年开
始恢复计息,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该项资金的本息;2005年前欠利息84,496,005.55元从2009年开
始分五年偿还。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式为:1、2006年约定还款额在本年12月20日前还清;2007—2008年
每年平均分二次偿还,每年3月底前还50%,9月底前还50%。2、2009—2016年每年度应还款平均分四次
偿还,即每季度一次将所偿还款项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原告指定的账户。3、在本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由被告二负责清偿。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
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务共为57,913万元,其中:
本金47,554万元,应付利息10,358万元。上述本息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偿,四被告均没有如期履行义
务,仅偿还了款项2,960万元,尚欠的其余款项则至今未予清偿,遂成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定市财政局欠款本金2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46,800元,由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
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1、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
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 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
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元。2006年4
月15日,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
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
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
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 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
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履行
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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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十三、公司子公司重要事项
无
十四、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无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1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
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06,280,4
36
13.81%
-206,280,3
61
-206,280,3
61
75
0%
3、其他内资持股
206,280,4
36
13.81%
-206,280,3
61
-206,280,3
61
75
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06,280,4
36
13.81%
-206,280,3
61
-206,280,3
61
75
境内自然人持股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287,491,
456
86.19%
206,280,3
61
206,280,3
61
1,493,771
,817
99.99%
1、人民币普通股
1,287,491,
456
86.91%
206,280,3
61
206,280,3
61
1,493,771
,817
99.99%
三、股份总数
1,493,771,
892
100%
1,493,771
,892
100%
股份变动的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适用 √ 不适用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情况说明
无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2
2、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日期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价格(元)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股)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35,827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第 5 个交易日末股东总数
131,827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报告期末
持股数量
报告期内
增减变动
情况
持有有限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持有无限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冻结
183,533,235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
股成为前 10 名股东的情况(如有)
(参见注 3)
不适用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说明
不适用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报告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人民币普通股
195,255,935
人民币普通股
25,667,12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3
潘庆玲
22,264,900 人民币普通股
22,264,900
人民币普通股
18,230,000
人民币普通股
6,490,943
人民币普通股
6,09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8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192,500
人民币普通股
2,968,336
人民币普通股
2,585,858
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
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
前 10 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的说明
对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公司未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知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
东情况说明(如有)(参见注 4)
不适用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法人
控股股东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业务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期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变更情况详见本报
告第十节第十三项第三条)
李晓明
2003 年 09
月 29 日
75428470-8
人民币 14,200 万元
投资兴办实业、信息咨
询及国内商业、物资供
销业、物业管理等
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
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
不适用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3、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自然人
实际控制人姓名
国籍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彭章才
中国
否
最近 5 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现任深圳国恒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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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
□ 适用 √ 不适用
4、其他持股在 10%以上的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成立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
活动
四、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股东名称/一致行
动人姓名
计划增持股份数
量
计划增持股份比
例
实际增持股份数
量
实际增持股份比
例
股份增持计划初
次披露日期
股份增持计划实
施结束披露日期
其他情况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5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姓名
职务
任职状态
性别
年龄
任期起始
日期
任期终止
日期
期初持股
数(股)
本期增持
股份数量
(股)
本期减持
股份数量
(股)
期末持股
数(股)
蔡文杰
董事长
离任
男
51
2012 年 02
月 07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0
0
0
0
蒋晖
总经理、董
事
离任
男
41
2011 年 08
月 15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宋金球
常务副总
经理、董事
现任
男
51
2011 年 06
月 10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华炜
董事、财务
总监、副总
经理
离任
男
46
2012 年 07
月 30 日
2013 年 09
月 30 日
赫国胜
独立董事 离任
男
57
2010 年 11
月 16 日
2013 年 09
月 30 日
李书锋
独立董事 现任
男
48
2011 年 06
月 10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钱育新
独立董事 离任
男
45
2012 年 08
月 20 日
2013 年 09
月 30 日
张艺拢
监事会主
席
现任
男
58
2012 年 04
月 26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王金来
监事
现任
男
51
2012 年 04
月 26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马坤
监事
现任
女
25
2012 年 04
月 26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刘斌
副总经理、
董事
现任
男
48
2012 年 05
月 03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廖小庆
董事会秘
书
离任
男
33
2012 年 05
月 14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杨春明
独立董事 现任
男
40
2013 年 09
月 30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杨向东
独立董事 现任
男
45
2013 年 09
月 30 日
2014 年 05
月 30 日
张卫东
财务总监 现任
男
45 2013 年 09 2014 年 0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6
月 30 日
月 30 日
合计
--
--
--
--
--
--
0
0
0
0
二、任职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一、董事主要工作经历
1、蔡文杰:2004年至今,任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蒋晖:2006年6月2009年12月,任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任天津国
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3、宋金球:2007年7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4、李书锋:2004年9月至今,任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5、刘斌:2006年2月至2009年2月,河南省新县钼矿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4月2012年4月,天津滨海天
联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6、杨春明:2004年4月—2008年4月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8年4月—至今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3年9月至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杨向东:2001年—2003年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3年—2013年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2013年9月至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主要工作经历
1、张艺拢:2009年至今,任深圳市古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古丰沅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国
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王金来:2006年至2009年,任浙江省民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0年至今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助理。
3、马坤:2010年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工作经历
1、蔡文杰:工作经历同上
2、蒋晖:工作经历同上
3、宋金球:工作经历同上
4、刘斌:2006年2月至2009年2月,河南省新县钼矿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4月2012年4月,天津滨海天
联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廖小庆:2005年月―2008年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担任合规及投资者关系经理;2008
年—2012年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2012年8月-2013年5月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6、张卫东:2008年11月—2010年8月广发银行前进支行副行长;2010年9月—2011年1月江苏银行深圳分行
业务发展二部总经理;2011年2月—2011年8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业务发展六部总经理;2011年9月—2012
年5月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业务发展部总经理;2012年6月—2013年9月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
金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今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7
任职人员姓名
股东单位名称
在股东单位
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在股东单位是否领
取报酬津贴
蔡文杰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04 年 11 月
01 日
否
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
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期 任期终止日期
在其他单位是否领
取报酬津贴
宋金球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
(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
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0 年 05 月
08 日
否
王金来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
是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实际支付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股东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确定依据
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讨论决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
已支付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单位:万元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职状态
从公司获得的
报酬总额
从股东单位获
得的报酬总额
报告期末实际
所得报酬
蔡文杰
董事长
男
51 离任
48
蒋晖
总经理、董事 男
41 离任
36.72
宋金球
常务副总经
理、董事
男
51 现任
29.1
刘斌
副总经理、董
事
男
48 现任
26.1
李书锋
独立董事
男
48 现任
60
杨春明
独立董事
男
40 现任
1.5
杨向东
独立董事
男
45 现任
1.5
张卫东
财务总监
男
45 现任
19.5
张艺拢
监事会主席
男
58 现任
1.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8
王金来
监事
男
51 现任
12
马坤
监事
女
25 现任
5.1
华炜
财务总监
男
46 离任
22.95
廖小庆
董事会秘书
男
33 离任
12
赫国胜
独立董事
男
57 离任
4.5
钱育新
独立董事
男
45 离任
4.5
合计
--
--
--
--
284.97
0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授予的股权激励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姓名
担任的职务
类型
日期
原因
杨春明
独立董事
被选举
2013 年 09 月 30
日
杨向东
独立董事
被选举
2013 年 09 月 30
日
刘斌
董事
被选举
2013 年 09 月 30
日
张卫东
财务总监
聘任
2013 年 09 月 30
日
华炜
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董事
离任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个人原因
钱育新
独立董事
离任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个人原因
赫国胜
独立董事
离任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个人原因
廖小庆
董事会秘书
聘任
2013 年 05 月 14
日
五、报告期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变动
六、公司员工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总数为425人。
1.公司员工专业构成情况
专业构成
人数
占总人数比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99
生产人员
175
41.18
销售人员
45
10.59
技术人员
114
26.82
财务人员
30
7.06
管理人员
61
14.35
2.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
人数
占总人数比例(%)
研究生
23
5.41
本科
199
46.82
本科以下
203
47.76
3.年龄结构
年龄
人数
占总人数比例(%)
30岁以下
125
29.41
30—40岁
191
44.94
40岁以上
109
25.6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0
第八节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一直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升公司整体
治理水平。本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
理层的高效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决策和管理水平。
(一)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各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核实报告制度》等制度进行公司治理,并对《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股东及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能充分行使其权利;不断完善公司和股东沟通的渠道,有效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三)董事及董事会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
合规运作。各位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各次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审慎的
态度对各项决议进行决策,并发表明确意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人
数和人员的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四)监事和监事会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人数和人员的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并注意与董事会、高管层保持联系与沟通,通过列席历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充分履职,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认真审阅定期报告并出具意见。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层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不存
在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不断加强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经营,不存在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
(六)关于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公开、透明,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同时依照年薪制、激励基金实施办法,结合个人的工作业绩,对其
予以奖惩。
(七)关于利益相关者
报告期内,公司充分尊重和维护客户、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重视与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合作,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交流,实现股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
益的均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1
(八)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得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已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通过网络、电讯及现场交流等多种信息沟通方式与投资者
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报告期内,对来自投资者的咨询,公司证券部及时、详尽地予以了答复,最大程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
信息需求。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
□ 是 √ 否
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
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议案名称
决议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2013 年 06 月 14 日
(一)审议《公司
2012 年董事会工作
报告》。
(二)审议《公
司 2012 年监事会工
作报告》。(三)审议
《公司 2012 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
告》。(五)审议《公
司 201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审议《2013
年度聘任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为本公
司 2013 年审计服务
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年度审计费
用 50 万元》。
全部通过
2013 年 06 月 15 日 公告编号:2013-02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2
2、本报告期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会议议案名称
决议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13 年 09 月 30 日
(一)审议为促使三
方框架协议生效条
件达成,董事会授权
公司经营层进行如
下工作: 1. 协助清
偿中铁罗岑公司所
欠第三方债权人的
全部债务。 2. 协助
对中铁罗岑所有被
查封或抵押的资产
予以解除查封或抵
押。 3. 对中铁罗岑
公司的股权、罗定市
粤西物流园区土地
等资产委托第三方
进行评估和审计;
协调中铁罗岑公司
与施工单位解除与
中铁罗岑的有关合
同手续,并清退全部
施工队,结清相关款
项。 4.签订与上述
事项相关的合同及
中铁罗岑股权转让
合同。(二)审议因
独立董事赫国胜先
生辞去独立董事职
务,选举杨春明先生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至 2014 年
5 月。(三)审议因
独立董事钱育新先
生辞去独立董事职
务,选举杨向东先生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至 2014 年
5 月。(四)根据深
全部通过
2013 年 10 月 08 日 公告编号:2013-06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3
圳市国恒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提议,审议
通过罢免公司董事
华炜先生的议案。
(五)根据深圳市国
恒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提议,审议通过选
举刘斌先生担任公
司董事,以接替华炜
先生的董事职务的
议案。
三、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1、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报告期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
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参加会议
赫国胜
10
0
9
1
0 否
李书锋
15
1
14
0
0 否
钱育新
10
1
8
0
1 否
杨春明
5
0
5
0
0 否
杨向东
5
0
5
0
0 否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说明
2、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是否提出异议
□ 是 √ 否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未提出异议。
3、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说明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
√ 是 □ 否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被采纳或未被采纳的说明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均被采纳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4
四、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天津国恒铁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对外担保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银行存款存放与支付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等事项,有效监督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
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审计委员会认真、积极地开展年报审计的相关工作,发挥了监督和审核作用: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内工作的总结报告
报告期内,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前认真审阅了公司初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
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以及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4???兴财?华?计师?务???????伙???2013??审计报????????审计?员??开?议??????财务?计报?进???讨
论??????审??
五、监事会工作情况
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是否存在风险
□ 是 √ 否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六、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完整情况
公司继续坚持与控股股东深圳国恒及其关联企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分开,保证了公司具有独立完
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同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一)
业务方面本公司在业务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自主经营能力,和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人员方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等方面相互独立。本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未
在控股股东兼任职务或领取报酬。� (三)资产方面本公司拥有独立的资产产权,与控股股东资产关系明晰,不存在无
偿占用、挪用公司资产的现象。� (四)机构方面本公司设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有效地运作,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机构设置或公司机构从属于控股股东的现象。� (五)财务方面本公司设有独立
的财会部门和独立的财会人员,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的制定
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单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单位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形成独立自
主的经营能力,保证了公司业务的独立完整性及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性。�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5
第九节 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一)内部控制建设总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基本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合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力,风险
控制体系基本健全、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贯彻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要求。各项制度均得
到有效贯彻和执行,确保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对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管理水
平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公司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基本原则,按照权责明确、
结构合理、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铁路建设与运输、房地产开发与租赁、大宗物资贸易等行业特点及公司业务结构特点
拟定了涉及行政、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审计管理、档案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确保公司得到规范、健康和稳步的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
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控制活动的管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公司修改并完善了《天
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控制。� (2)报告期内,公司按照
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修订完
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详细控制文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公司从 2012 年 8
月至今分别制定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核
实报告制度》、《关于报送对外担保事项的通知》、《关于报送法律纠纷的通知》等一系列内控制度。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
理,2012 年 10 月,国恒铁路、浙商证券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3)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调整,公司对董事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如下:� 1、
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书锋;委员:杨春明、杨向东 �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春明;委员:蔡文
杰、李书锋 �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春明;委员:蔡文杰、杨向东� 4、战略发展委员
会: 主任委员:杨向东;委员:蔡文杰、刘斌、李书锋、杨春明
二、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
公司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内部牵
制制度》、《财务控制与财务风险管理的框架意见》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做为公司财务报告的依据。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
规和国家会计准则,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财务报告合
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
制度建立的效率关键在于执行,报告期内执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运行基本正常,2013 年度各次董事会、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正常,公司董事会也出现罢免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增选董事、独立董事程序有序,董事会中也有个别董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6
履职不勤勉,亲自参加董事会不积极。� (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发生
的历史和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事件进行梳理,充分披露,对公司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三)公司对各个子公司的控制� 由
于历史原因,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大多处于停产或经营瘫痪状态,子公司高管离职,员工辞职,各子公司内控管理失效,公
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有限。� (四)公司自 2014 年 1 月总经理蒋晖辞职,2014 年 3 月,董事长蔡文杰辞职之后,董事会
治理结构失衡,虽现有董事勤勉履职,但效果甚微,以至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按期出具 2013 年年报和 2014 年一季
报。由于公司管理层对各子公司处于失控状态,审计机构也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述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披露日期 2013 年 04 月 25 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披露索引
公告见巨潮资讯网 2013 年 4 月 25 日公告
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7
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
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签署日期
2014 年 07 月 02 日
审计机构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文号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14 )第 04050 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姚庚春、金建海
审计报告正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后附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国
恒”)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ST国恒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
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
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的事项,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
、
如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五
、
7?????????????854,223,121.08?????????????????????????????????????????????????????
????????????????????????????
2、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13]48号)认定:*ST国恒《2009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
金
中
有
29,200.00????????????*ST???2010?????????2010????????2011?????????2011?????????
????????????49,500.00????????????*ST???2012??????????????????????49,550.00??????
????????????????????????????????????????????????????????????????????
3???????*ST????????????????????????????????????????????????????*ST????????16,5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8
4.71??????????????????????????????????????????????
4???????????*ST?????????????????????????????????????????????????????????????????
??????????????????????*ST??????????????????????????
5??????*ST????????????????????????????????????????????????????????????
6??????????????????????????????*ST???????????????*ST???????????????????????????
??????????*ST??????????????
7、*ST国恒持有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生产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募
集资金余额无法确定,募集资金项目停滞,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
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ST国恒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日,*ST国恒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
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ST国恒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3???????????
8、由于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入不实,诉讼判决结果涉及以前年度等原因,以及我们
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期初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无法表示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ST国恒财务报表发表审计
意见。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中所述:
2014年5月21日,*ST国恒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
稽
查
总
队
调
查
通
字
141431????*ST???????????????????????????????????????????????*ST???????
截至本报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ST??????????????????????????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
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09
二、财务报表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8,866,357.03
857,784,588.90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282,629,523.20
268,579,432.25
预付款项
781,634,983.77
752,186,106.96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2,213,986.63
12,213,986.63
其他应收款
176,349,701.83
141,417,786.7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5,522,561.29
16,671,723.8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854,223,121.08
流动资产合计
2,131,440,234.83
2,048,853,625.32
非流动资产: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934,366,019.04
951,067,188.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0
在建工程
1,087,644,291.46
1,085,651,407.05
工程物资
140,390.00
140,390.00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54,225,542.30
57,468,636.71
开发支出
商誉
9,538,657.28
9,538,657.28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8,534.41
6,818,534.41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092,733,434.49
2,110,684,813.70
资产总计
4,224,173,669.32
4,159,538,439.0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209,908,369.13
244,962,632.95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37,135,000.00
应付账款
219,199,064.62
233,661,168.05
预收款项
109,181,405.87
102,679,494.7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5,784,720.17
6,119,916.14
应交税费
35,868,252.34
35,346,200.17
应付利息
21,306,392.16
10,609,345.39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503,203,713.71
373,974,545.55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1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141,586,918.00
1,007,353,303.0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165,147,050.48
8,901,135.39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65,147,050.48
8,901,135.39
负债合计
1,306,733,968.48
1,016,254,438.4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资本公积
1,288,619,644.16
1,284,399,234.24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86,563,029.05
86,563,029.05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50,701,940.93
175,010,359.4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少数股东权益
99,187,076.56
103,539,485.9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2,917,439,700.84
3,143,284,000.6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
计
4,224,173,669.32
4,159,538,439.02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636,775.27
714,743.1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238,132,151.22
208,647,348.33
预付款项
138,216,943.90
110,652,146.08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2,213,986.63
12,213,986.63
其他应收款
848,400,065.34
809,876,205.51
存货
5,254,202.51
9,948,717.9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1,242,854,124.87
1,152,053,147.67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2,417,627,562.28
2,417,627,562.28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2,424,906.38
2,888,762.19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8,534.41
6,818,534.41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2,426,871,003.07
2,427,334,858.88
资产总计
3,669,725,127.94
3,579,388,006.5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89,913,289.00
92,967,552.82
交易性金融负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3
应付票据
37,135,000.00
应付账款
174,799,417.47
142,312,587.90
预收款项
31,789,682.55
33,707,859.55
应付职工薪酬
367,427.42
317,453.46
应交税费
26,838,079.71
25,822,022.46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242,097,486.74
175,420,348.5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602,940,382.89
470,547,824.6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165,147,050.48
8,901,135.39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65,147,050.48
8,901,135.39
负债合计
768,087,433.37
479,448,960.0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资本公积
1,272,098,379.22
1,272,098,379.22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86,563,029.05
86,563,029.05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49,204,394.30
247,505,746.2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2,901,637,694.57
3,099,939,046.4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
计
3,669,725,127.94
3,579,388,006.55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4
3、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419,794,880.72
871,409,529.40
其中:营业收入
419,794,880.72
871,409,529.40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505,720,141.36
955,127,261.23
其中:营业成本
431,933,790.03
866,819,965.75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876,715.80
892,232.28
销售费用
707,580.00
管理费用
18,628,446.76
20,515,502.11
财务费用
31,840,976.39
37,642,530.19
资产减值损失
22,440,212.38
28,549,450.90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填列)
3,509,254.2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85,925,260.64
-80,208,477.55
加:营业外收入
3,200,959.28
30,482,468.00
减:营业外支出
147,318,753.06
1,549,620.99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5
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列)
-230,043,054.42
-51,275,630.54
减:所得税费用
162,463.18
-3,244,413.65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30,205,517.60
-48,031,216.89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
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5,712,300.33
-44,490,510.37
少数股东损益
-4,493,217.27
-3,540,706.52
六、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51
-0.03
(二)稀释每股收益
-0.151
-0.03
七、其他综合收益
4,220,409.92
8,208,499.57
八、综合收益总额
-225,985,107.68
-39,822,717.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总额
-221,491,890.41
-36,282,010.8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4,493,217.27
-3,540,706.52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4、母公司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328,541,622.29
801,835,713.25
减:营业成本
325,008,969.59
785,821,254.2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0,360.25
254,867.08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10,322,474.57
13,128,249.68
财务费用
21,156,642.63
7,026,014.11
资产减值损失
22,903,005.98
13,418,993.89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6,141,378.87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6
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50,899,830.73
-11,672,286.87
加:营业外收入
600.00
1,770,000.00
减:营业外支出
147,239,657.99
1,259,790.3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
列)
-198,138,888.72
-11,162,077.17
减:所得税费用
162,463.18
-4,738,901.50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98,301,351.90
-6,423,175.67
五、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综合收益总额
-198,301,351.90
-6,423,175.67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5、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20,809,067.24
518,241,591.50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
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
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7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47,178,102.17
933,149,550.6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67,987,169.41
1,451,391,142.1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28,908,604.77
639,009,351.81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
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
19,708,425.59
16,651,673.77
支付的各项税费
2,366,503.82
5,715,810.0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26,977,398.30
293,364,444.7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77,960,932.48
954,741,280.4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9,973,763.07
496,649,861.75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6,095,054.15
14,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50,742,138.79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4,8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095,054.15
329,542,138.7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613,035.52
13,884,809.91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613,035.52
13,884,809.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82,018.63
315,657,328.8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8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
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
52,0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00,000.00
55,0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37,000,000.00
109,959,549.35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2,426,487.43
8,595,824.19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
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0,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9,426,487.43
158,555,373.5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426,487.43
-103,555,373.5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8,918,231.87
708,751,817.0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57,209,857.27
148,458,040.1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291,625.40
857,209,857.27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121,060,403.64
467,487,282.40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9,659,332.25
496,640,764.42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50,719,735.89
964,128,046.8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07,870,315.18
519,231,143.4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
金
3,400,817.65
4,873,042.81
支付的各项税费
744,064.87
4,996,489.9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3,538,756.09
489,840,371.5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1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55,553,953.79
1,018,941,047.6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34,217.90
-54,813,000.83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
的现金净额
55,000,000.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5,000,0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8,750.00
170,017.00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
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8,750.00
170,017.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50.00
54,829,983.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5,000,0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000,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
的现金
225,000.0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25,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75,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7,967.90
16,982.1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0,955.79
163,973.62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2,987.89
180,955.7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0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
权益
所有者权
益合计
实收资
本(或
股本)
资本公
积
减:库存
股
专项储
备
盈余公
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
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
1,493,7
71,892.
00
1,284,39
9,234.24
86,563,
029.05
175,010,
359.40
103,539,4
85.92
3,143,284,
000.61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1,493,7
71,892.
00
1,284,39
9,234.24
86,563,
029.05
175,010,
359.40
103,539,4
85.92
3,143,284,
000.61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
以“-”号填列)
4,220,40
9.92
-225,71
2,300.33
-4,352,40
9.36
-225,844,2
99.77
(一)净利润
-225,71
2,300.33
-4,493,21
7.27
-230,205,5
17.60
(二)其他综合收益
4,220,40
9.92
4,220,409.
92
上述(一)和(二)小计
4,220,40
9.92
-225,71
2,300.33
-4,493,21
7.27
-225,985,1
07.68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40,807.9
1
140,807.91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金额
3.其他
140,807.9
1
140,807.91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1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
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493,7
71,892.
00
1,288,61
9,644.16
86,563,
029.05
-50,701,
940.93
99,187,07
6.56
2,917,439,
700.84
上年金额
单位:元
项目
上年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
权益
所有者权
益合计
实收资
本(或
股本)
资本公
积
减:库存
股
专项储
备
盈余公
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
其他
一、上年年末余额
1,493,7
71,892.
00
1,276,19
0,734.67
86,563,
029.05
219,500,
869.77
136,398,4
48.01
3,212,424,
973.50
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产生的追溯调整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1,493,7
71,892.
00
1,276,19
0,734.67
86,563,
029.05
219,500,
869.77
136,398,4
48.01
3,212,424,
973.50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
8,208,49
-44,490,
-32,858,9 -69,140,9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2
以“-”号填列)
9.57
510.37
62.09
2.89
(一)净利润
-44,490,
510.37
-3,540,70
6.52
-48,031,21
6.89
(二)其他综合收益
8,208,49
9.57
8,208,499.
57
上述(一)和(二)小计
8,208,49
9.57
-44,490,
510.37
-3,540,70
6.52
-39,822,71
7.32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29,318,2
55.57
-29,318,25
5.57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金额
3.其他
-29,318,2
55.57
-29,318,25
5.57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
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
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493,7
71,892.
00
1,284,39
9,234.24
86,563,
029.05
175,010,
359.40
103,539,4
85.92
3,143,284,
000.61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3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
准备
未分配利
润
所有者权
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1,493,771,
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9
.05
247,505,74
6.20
3,099,939,
046.47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1,493,771,
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9
.05
247,505,74
6.20
3,099,939,
046.47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
以“-”号填列)
-198,301,3
51.90
-198,301,3
51.90
(一)净利润
-198,301,3
51.90
-198,301,3
51.90
(二)其他综合收益
上述(一)和(二)小计
-198,301,3
51.90
-198,301,3
51.90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4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493,771,
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9
.05
49,204,394
.30
2,901,637,
694.57
上年金额
单位:元
项目
上年金额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
准备
未分配利
润
所有者权
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1,493,771,
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9
.05
253,928,92
1.87
3,106,362,
222.14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1,493,771,
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9
.05
253,928,92
1.87
3,106,362,
222.14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号填列)
-6,423,175.
67
-6,423,175.
67
(一)净利润
-6,423,175.
67
-6,423,175.
67
(二)其他综合收益
上述(一)和(二)小计
-6,423,175.
67
-6,423,175.
67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
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5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六)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七)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
1,493,771,
892.00
1,272,098,
379.22
86,563,029
.05
247,505,74
6.20
3,099,939,
046.47
法定代表人:宋金球(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卫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小雪
三、公司基本情况
(一) 历史延革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1989年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林西县政府
批准,在原林西糖厂、林西电线厂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2年8月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
批准,赤峰柴胡栏子金矿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加入本公司。1993年国家体改委以(1993)260号文批准,
本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6)16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6
年3月20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4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594。1996年
度10送8,增加股本4,198.4万股;1998年度10送2转2,增加股本3,778.56万股;1999年度10配5.7142857股及
10送2转6,增加股本24,182.784万股;2001年度10送2转3股,增加股本18,703.872万股。
2005年3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89号文《关于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持有
本公司国家股9,906.62万股、5,118.3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
2006年8月30日,公司注册地迁至天津,公司名称由原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宏峰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4日,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恒
铁路”)。
2009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09]727号《关于核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000 万股新股。截至2009年10月20日,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验资工作全部完成,本公司本次向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 家特定对象共发行
68,369.37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股份登记。
2010年7月8日,本公司分配股利,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实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为248,961,982股。本次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7月9日,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上市交易日为2010年7月9日。
本公司现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120000000003979,注册资本为1,493,771,892
元。法定代表人:蔡文杰,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和
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大厦5号楼25层。
(二) 所属行业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26
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辅助业。
(三) 经营范围
本公司经营范围:对铁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
电、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货物
及技术产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
定办理)。
(四) 公司主要业务
本公司主要业务是铁路建设、营运;房屋开发及租赁;国内贸易。
(五) 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
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内设财务部、审计部、法律部、资金部、企
管部、证券部、办公室、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六) 本公司的前十位股东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前十位股东分别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6,310,436
13.81%
2
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
2.01%
3
徐飞
18,230,000
1.22%
4
夏小条
6,090,000
0.41%
5
潘庆玲
5,800,000
0.39%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4,750,674
0.32%
7
邓文伟
4,351,065
0.29%
8
佘双河
3,254,100
0.22%
9
黄冠辉
2,900,000
0.19v
10
黎婉玲
2,800,000
0.19%
合 计
284,486,275
19.05%
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 年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管理当局声明:本公司2013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
了本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 年修订的《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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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会计年
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
足冲减的则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
法律服务费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抵减权益性
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被合并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不一致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在此
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通过多次
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在合并合同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
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也计入合并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
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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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1)“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原则
(2)“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3)非“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7、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通过多次
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在合并合同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
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也计入合并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
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
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抵销母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
和公司内部之间重大交易及内部往来后编制而成。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需要按照母公
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年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若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余额冲减本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若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少数股东承担的,该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本公司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
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
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均调整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期初数。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
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
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合并当
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将该子公司
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
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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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同一子公司的股权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买入再卖出,或卖出再买入的应披露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为
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
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
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
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
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
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10、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
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
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为:公司已经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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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以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将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如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
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处置时,
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③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的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
报价的债务工具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以向购货方应收的合同
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其现值进行初始确认。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
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
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计入投资损益。
⑤其他金融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
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
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②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
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
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②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
(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3)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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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报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在活跃市场上,公司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为市场中的现行出价;拟购入
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为市场中的现行要价。
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或经调整的最近交易的市场报
价,除非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该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
(2)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
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公司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1)持有至到期投资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
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折现利率采用原实际利率),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计提减值准备时,对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持有至
到期投资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
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需要按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再进行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
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见“附注二(十)、应收款项”。
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
属于非暂时性的,则按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在确认减值损
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4)其他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
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
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再转回。
(7)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说明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的依据
1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应收款项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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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坏账损失的确认原则:
(1)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3)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经公司董事
会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列作坏账的应收款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为期末余额大于等于 100 万的
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个别方式评估减值损失,单独
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
失,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
提方法
确定组合的依据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确定依据
其他不重大是指单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没有将
其划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其他不重大两类的应收款项,则将
其作为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风险
较大的应收款项。
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计
提方法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单项金额重大、
但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以账龄为类似信用
风险特征,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按账龄段划分的
信用风险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类似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计提方法
个别认定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40%
40%
4-5 年
50%
50%
5 年以上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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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2、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公司存货分类为:材料采购、原材料、在产品(开发成本)、产成品(开发产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计价方法:加权平均法
存货的取得及发出的计价: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
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
的费用。领用和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
盘存制度: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
包装物
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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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长期股权投资
(1)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
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
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发生的各项
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的公允价值,以及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
易成本之和。在合并合同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
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计入合并成本。�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
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
值为基础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
(1)后续计量�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对被投资单位
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
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
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损益确认� 成本法下,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
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
法下,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
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
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公司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
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
同意时存在,则视为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
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则视为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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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重大影响以下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损失是根据其账面价值与按类似
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确定。� 除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以外的存在减值
迹象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
为减值损失。� 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14、投资性房地产
1、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
地产: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
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1)对于建筑物,参照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政策进行折旧。
(2)对于土地使用权,参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政策进行摊销。
3、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其
可收回金额。若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其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投
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15、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
公司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铁路设施、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设备及土地。本公司固定资产按照成本
进行初始计量。� 本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
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予
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详见“附注二、(二十四)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3)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计提
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并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原值的 3%)
确定其折旧率。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
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36
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0-100
3% 9.70%-0.97%
机器设备
5-20
3% 19.40%-4.85%
电子设备
5-15
3% 19.4%-6.47%
运输设备
3-15
3% 32.33%-6.47%
(4)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
若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按单个项目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5)其他说明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需经过适当程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本公司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
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计入固
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
后续支出,本公司将其确认为费用。
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
变更。
16、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的类别
在建工程的类别: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按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
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为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在建工程借
款所发生的利息,在交付使用之前计入工程成本;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37
(3)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若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
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个项目计提。在建工程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17、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
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
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
成本。
(3)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
止资本化。
(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
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
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
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38
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18、生物资产
19、油气资产
20、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无形资产指本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
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
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
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该无形资产。来源于合同性权力或其
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
寿命的,本公司将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2)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本公司不对其进行摊销。
公司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判断依据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
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个项目计提。无形资产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39
(5)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6)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核算
21、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经营租入固定资产
改良支出等)按实际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当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时,将尚未摊销
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2、附回购条件的资产转让
23、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
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
最佳估计数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40
24、股份支付及权益工具
(1)股份支付的种类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4)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25、回购本公司股份
26、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公司既
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原则,本公司确定房地
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 房地产已竣工并验收合格;� (2) 已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
� (3) 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一次性付款的,已收讫全部房款;分期付款方式的,如果延期收取的
房款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合同价款的现值计算确定;按揭方式的,已收到首期款且已办妥银行按揭审批手续);� (4) 按
照销售合同约定的要求办妥了入伙手续(或发出入住通知);� (5) 房地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 �
(2)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依据
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收入。利
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
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3)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依据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 如提供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
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劳务收入。公司采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
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
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
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41
(4)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时,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27、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会计政策
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
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
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
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8、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1)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
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
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
可能转回;� ②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 本公司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
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除下列情况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本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 商誉的初始确认;
� (2) 同时满足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
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3)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相关的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①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的时间;� 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
能不会转回。�
29、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1) 公司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计入当期
费用。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出租方承担了应由公司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按扣
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计入当期费用。
(2) 公司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
赁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42
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公司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
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 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
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2) 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受到租赁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
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3)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30、持有待售资产
(1)持有待售资产确认标准
(2)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31、资产证券化业务
32、套期会计
33、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变更
□ 是 √ 否
(1)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变更
□ 是 √ 否
本公司本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估计是否变更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43
□ 是 √ 否
本公司本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34、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本报告期是否发现前期会计差错
□ 是 √ 否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1)追溯重述法
本报告期是否发现采用追溯重述法的前期会计差错
□ 是 √ 否
(2)未来适用法
本报告期是否发现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前期会计差错
□ 是 √ 否
35、其他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编制方法
五、税项
1、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免税除外)
17%
营业税
房屋销售、租赁收入及服务业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铁路运输收入
3%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2%
各分公司、分厂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2、税收优惠及批文
本公司报告期内未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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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3、其他说明
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1、子公司情况
(1)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
单位: 元
子公司
全称
子公司
类型
注册地
业务性
质
注册资
本
经营范
围
期末实
际投资
额
实质上
构成对
子公司
净投资
的其他
项目余
额
持股比
例
表决权
比例
是否合
并报表
少数股
东权益
少数股
东权益
中用于
冲减少
数股东
损益的
金额
从母公
司所有
者权益
冲减子
公司少
数股东
分担的
本期亏
损超过
少数股
东在该
子公司
年初所
有者权
益中所
享有份
额后的
余额
江西国
恒铁路
有限公
司
法人独
资有限
责任公
司
南昌市
商业贸
易
10,000.
00
对各类
行业的
投资;
铁路投
资;高
新技术
产品的
开发;
国内贸
易;复
垦项目
及土地
开发整
理。
10,000.
00
100.00
100%
100% 是
天津巨
翼投资
法人独
资有限
天津市
金融服
务
10.00
投资咨
询、投
10.00
100.00
100%
10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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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咨询有
限公司
责任公
司
资管理
咨询
江西国
恒铁路
有限公
司
天津巨
翼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单位: 元
子公司
全称
子公司
类型
注册地
业务性
质
注册资
本
经营范
围
期末实
际投资
额
实质上
构成对
子公司
净投资
的其他
项目余
额
持股比
例
表决权
比例
是否合
并报表
少数股
东权益
少数股
东权益
中用于
冲减少
数股东
损益的
金额
从母公
司所有
者权益
冲减子
公司少
数股东
分担的
本期亏
损超过
少数股
东在该
子公司
年初所
有者权
益中所
享有份
额后的
余额
广东国
恒铁路
物资有
限公司
法人独
资有限
责任公
司
罗定市
商业贸
易
24,000.
00
销售:
铁路建
筑物
资、钢
材、水
泥、建
筑材料
(不含
木材)、
塑料制
24,618.
43
100.00
100%
10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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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品、矿
山工程
机械及
零配
件;工
程机械
维修;
批发、
零售:
煤炭;
货物和
技术进
出口
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
单位: 元
子公司
全称
子公司
类型
注册地
业务性
质
注册资
本
经营范
围
期末实
际投资
额
实质上
构成对
子公司
净投资
的其他
项目余
额
持股比
例
表决权
比例
是否合
并报表
少数股
东权益
少数股
东权益
中用于
冲减少
数股东
损益的
金额
从母公
司所有
者权益
冲减子
公司少
数股东
分担的
本期亏
损超过
少数股
东在该
子公司
年初所
有者权
益中所
享有份
额后的
余额
中铁
(罗
定)铁
路有限
责任公
司
有限责
任公司
罗定市
铁路运
输
51,490.
00
罗定铁
路的建
设和客
货运
输;物
资供销
与仓
57,544.
33
83.43 83.43% 83.43% 是
9,701.4
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47
储、建
筑材料
中铁(罗
定岑溪)
铁路有
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
任公司
罗定市
铁路建
设及运
输
144,800
.00
铁路运
输业;
罗定至
岑溪铁
路的建
设及
客、货
运输
144,590
.00
99.85 99.85% 99.85% 是
217.31
甘肃酒
航铁路
有限公
司
法人独
资有限
公司
酒泉市
铁路建
设及运
输
5,000.0
0
铁路建
设;物
流
5,000.0
0
100.00
100%
100% 是
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2、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 元
名称
与公司主要业务往来
在合并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期末余额
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的其他说明
3、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说明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说明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和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 元
名称
期末净资产
本期净利润
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单位: 元
名称
处置日净资产
年初至处置日净利润
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的其他说明
5、报告期内发生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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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被合并方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同一控制的实际控
制人
合并本期期初至合
并日的收入
合并本期至合并日
的净利润
合并本期至合并日
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其他说明
6、报告期内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单位: 元
被合并方
商誉金额
商誉计算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其他说明
是否存在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且在本报告期取得控制权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7、报告期内出售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而减少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
出售日
损益确认方法
出售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而减少的子公司的其他说明
是否存在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且至本报告期丧失控制权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8、报告期内发生的反向购买
借壳方
判断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
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
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
期的损益的计算方法
反向购买的其他说明
9、本报告期发生的吸收合并
单位: 元
吸收合并的类型
并入的主要资产
并入的主要负债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吸收合并的其他说明
10、境外经营实体主要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
七、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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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外币金额
折算率
人民币金额
外币金额
折算率
人民币金额
现金:
--
--
666,910.70
--
--
234,699.32
人民币
--
--
666,910.70
--
--
234,699.32
银行存款:
--
--
18,199,446.33
--
--
857,549,889.58
人民币
--
--
18,199,446.33
--
--
857,549,887.63
美元
0.31 6.2896
1.95
合计
--
--
18,866,357.03
--
--
857,784,588.90
如有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注1:因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纠纷案、平安银行天津分行票据质押纠纷案、平阳县南麂岛开发公司
商业票据纠纷案、杭州通铁商业票据纠纷案等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共有11个银行账户被冻
结,冻结资金574,731.63元。
注2:本账户期末数中,除上述被冻结的的资金外,不存在其他因抵押或冻结对使用限制、存放在境
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初公允价值
(2)变现有限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限售条件或变现方面的其他重大限制
期末金额
(3)套期工具及对相关套期交易的说明
3、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的分类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2)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单位: 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0
(3)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以及期末公司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
情况
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票据
单位: 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说明
公司已经背书给其他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
单位: 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期
到期日
金额
备注
说明
已贴现或质押的商业承兑票据的说明
4、应收股利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未收回的原因
相关款项是否发
生减值
其中:
--
--
--
--
--
--
账龄一年以上的
应收股利
12,213,986.63
12,213,986.63
其中:
--
--
--
--
--
--
北京茂屋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
12,213,986.63
0.00
0.00
12,213,986.63
注:本账户期末
数系本公司原子
公司北京茂屋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出售前分
配给本公司的股
利,由于其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尚
处在开发中,待
销售资金回笼后
将及时支付给本
公司。
合计
12,213,986.63
12,213,986.63
--
--
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1
5、应收利息
(1)应收利息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2)逾期利息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逾期时间(天)
逾期利息金额
(3)应收利息的说明
6、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按种类披露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
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307,937,01
7.37
98.64%
28,871,936.
25
9.38%
281,785,5
43.73
98.37%
17,171,892.5
6
6.09%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
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
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
款
3,714,445.7
6
1.19% 589,726.72
15.88%
4,071,133
.02
1.42%
607,561.08
14.92%
组合小计
3,714,445.7
6
1.19% 589,726.72
15.88%
4,071,133
.02
1.42%
607,561.08
14.9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526,466.37
0.17%
86,743.33
16.48%
593,221.4
0
0.21%
91,012.26
15.34%
合计
312,177,92
9.50
--
29,548,406.
30
--
286,449,8
98.15
--
17,870,465.9
0
--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2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127,689,915.10
6,384,495.76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32,386,483.82
2,806,113.59
9%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327,775.00
3,032,777.5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25,596,029.00
7,678,808.7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21,527,195.00
1,722,554.76
8%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17,570,264.94
1,757,026.49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森汇川电子有限公司
13,348,400.00
667,42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13,001,528.67
1,300,152.87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6,942,800.00
347,14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
5,875,000.00
293,75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绿佳控股有限公司
4,861,316.01
486,131.6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
4,011,560.00
1,203,468.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唐山玖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3,561,110.00
1,068,333.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
1,237,639.83
123,763.98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合计
307,937,017.37
28,871,936.25
--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
--
--
--
--
--
1 年以内
173,242,887.52
55.5%
8,722,699.24
236,970,100.45
82.73%
11,848,505.02
1 年以内小计
173,242,887.52
55.5%
8,722,699.24
236,970,100.45
82.73%
11,848,505.02
1 至 2 年
104,383,938.01
33.44%
10,392,876.73
44,547,950.33
15.55%
4,454,795.03
2 至 3 年
33,755,437.59
10.81%
10,114,563.78
4,095,955.99
1.43%
1,228,786.80
3 至 4 年
795,666.38
0.25%
318,266.55
795,666.38
0.28%
318,266.55
4 至 5 年
40,225.00
0.01%
20,112.50
合计
312,177,929.50
--
29,548,406.30
286,449,898.15
--
17,870,465.90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3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计
提坏账准备金额
转回或收回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的说明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是否因关联交易产
生
应收账款核销说明
(4)本报告期应收账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4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客户
127,689,915.10 1 年以内
40.9%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客户
32,386,483.82 1-2 年
10.37%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公司客户
30,327,775.00 2-3 年
9.72%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公司客户
25,596,029.00 1-2 年
8.2%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客户
21,527,195.00 1-2 年
6.9%
合计
--
237,527,397.92
--
76.09%
(6)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7)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终止确认金额
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8)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进行证券化的,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7、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按种类披露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
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
款
190,947,223.
70
94.83%
23,483,531.3
0
12.3%
147,401,946.
74
94.93% 12,613,727.81
8.56%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
9,143,110.07
4.54% 1,292,342.54
14.13% 6,296,594.38
4.06%
974,780.86
15.4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5
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
合的风险较大的其他应
收款
组合小计
9,143,110.07
4.54% 1,292,342.54
14.13% 6,296,594.38
4.06%
974,780.86
15.48%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
应收款
1,261,262.94
0.63%
226,021.04
17.92% 1,562,768.80
1.01%
255,014.52
16.32%
合计
201,351,596.
71
--
25,001,894.8
8
--
155,261,309.
92
--
13,843,523.19
--
其他应收款种类的说明
注:本账户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46,090,286.79元,增幅29.69%,主要系本公司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司票据纠纷所致。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
52,817,028.00
5,281,702.8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00,00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
司
10,000,000.00
3,000,000.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
限公司
9,835,000.00
2,183,500.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
9,780,000.00
978,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
8,260,000.00
2,478,000.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旺事吉达贸易有限
公司
5,700,000.00
285,00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南昌市东湖欣欣建材批
发店
5,500,000.00
55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
5,173,880.00
517,388.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修水县九九金牛能源有
限公司
5,100,000.00
1,530,000.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博伟森贸易有限
公司
5,000,000.00
5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
5,000,000.00
1,500,000.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6
有限公司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
4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新余广易商贸有限公司
3,000,000.00
3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广东国恒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2,634,776.96
深圳市龙聚源科技有限
公司
2,500,000.00
25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阳泰盛贸易有限
公司
2,200,000.00
22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南昌东日电源科技有限
公司
2,150,000.00
215,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
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
2,000,000.00
100,00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
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江西省聚融投资有限公
司
2,000,000.00
2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1,200,000.00
60,00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罗定市泷洲物流有限公
司
1,086,038.74
434,415.50
4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1,000,000.00
50,00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广西金手投资有限公司
1,010,500.00
50,525.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合计
190,947,223.70
23,483,531.30
--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1 年以内
58,183,238.36
28.9%
2,781,139.51
80,094,136.66 51.59%
4,004,706.84
1 年以内小计
58,183,238.36
28.9%
2,781,139.51
80,094,136.66 51.59%
4,004,706.84
1 至 2 年
105,348,612.41 52.32%
10,528,117.00
67,385,720.54
43.4%
6,738,572.0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7
2 至 3 年
36,188,357.23 17.97%
10,858,079.78
1,935,403.88
1.25%
580,621.16
3 至 4 年
1,231,205.74
0.61%
492,454.70
5,467,342.84
3.52%
2,186,937.14
4 至 5 年
104,099.07
0.05%
46,020.00
92,040.00
0.06%
46,020.00
5 年以上
296,083.90
0.15%
296,083.90
286,666.00
0.18%
286,666.00
合计
201,351,596.71
--
25,001,894.88
155,261,309.92
--
13,843,523.19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计
提坏账准备金额
转回或收回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说明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其他应收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是否因关联交易产生
其他应收款核销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8
(4)本报告期其他应收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金额
款项的性质或内容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
52,817,028.00 股权转让款
26.23%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0 涉诉票据款
19.87%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0.00 涉诉票据款
4.97%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9,835,000.00 往来款
4.88%
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9,780,000.00 往来款
4.86%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
8,260,000.00 往来款
4.1%
深圳旺事吉达贸易有限公司
5,700,000.00 往来款
2.83%
南昌市东湖欣欣建材批发店
5,500,000.00 往来款
2.73%
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173,880.00 预付账款转入
2.57%
修水县九九金牛能源有限公
司
5,100,000.00 往来款
2.53%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
公司
5,000,000.00 往来款
2.48%
深圳市博伟森贸易有限公司
5,000,000.00 往来款
2.48%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 往来款
1.99%
新余广易商贸有限公司
3,000,000.00 往来款
1.49%
广东国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2,634,776.96 往来款
1.31%
深圳市龙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2,500,000.00 往来款
1.24%
深圳市阳泰盛贸易有限公司
2,200,000.00 往来款
1.09%
南昌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150,000.00 往来款
1.07%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0.00 往来款
0.99%
江西省聚融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00 往来款
0.99%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
2,000,000.00 往来款
0.9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59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0.00 往来款
0.99%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1,200,000.00 往来款
0.6%
罗定市泷洲物流有限公司
1,086,038.74 往来款
0.54%
广西金手投资有限公司
1,010,500.00 往来款
0.5%
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1,000,000.00 往来款
0.5%
合计
190,947,223.70
--
94.82%
说明
(6)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
例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2,817,028.00 1-2 年
26.23%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40,000,000.00 1 年以内
19.87%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
司
非关联方
10,000,000.00 2-3 年
4.97%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
公司
非关联方
9,835,000.00 1-2 年、2-3 年
4.88%
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
非关联方
9,780,000.00 1-2 年
4.86%
合计
--
122,432,028.00
--
60.81%
(7)其他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8)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终止确认金额
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9)以其他应收款为标的进行证券化的,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0
资产:
负债:
(10)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政府补助项目
名称
期末余额
期末账龄 预计收取时间 预计收取金额 预计收取依据
未能在预计时点收
到预计金额的原因
(如有)
8、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单位: 元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598,590,144.01
76.58%
447,197,760.34
59.45%
1 至 2 年
66,111,472.38
8.46%
261,178,544.25
34.73%
2 至 3 年
66,463,946.90
8.5%
43,281,013.89
5.75%
3 年以上
50,469,420.48
6.46%
528,788.48
0.07%
合计
781,634,983.77
--
752,186,106.96
--
预付款项账龄的说明
注1:账龄超过1 年的预付款项主要系尚未结算的材料款及预付工程款。
(2)预付款项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时间
未结算原因
广西恒升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供应商
151,15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
100,10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
80,00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
70,000,000.00 2012 年 12 月
货款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
限公司
供应商
50,000,000.00 2011 年 5 月
货款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 供应商
50,000,000.00 2011 年 6 月
货款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1
限公司
合计
--
501,250,000.00
--
--
预付款项主要单位的说明
(3)本报告期预付款项中持有本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4)预付款项的说明
9、存货
(1)存货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268,358.78
268,358.78
455,095.68
455,095.68
库存商品
5,254,202.51
0.00
5,254,202.51
25,175,125.47
9,000,900.00
16,174,225.47
物资采购
42,402.70
42,402.70
合计
5,522,561.29
0.00
5,522,561.29
25,672,623.85
9,000,900.00
16,671,723.85
(2)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 元
存货种类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计提额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转回
转销
库存商品
9,000,900.00
9,000,900.00
0.00
合 计
9,000,900.00
9,000,900.00
0.00
(3)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项目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本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原
因
本期转回金额占该项存货期
末余额的比例
存货的说明
本公司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总额约为33,419.84万元,约占总采购额的83.7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2
10、其他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募集资金账户转入
854,223,121.08
0.00
合计
854,223,121.08
其他流动资产说明
注:公司将该差额由银行存款转入其他流动资产列示,待查明原因后再做相关处理。
1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初公允价值
本期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本期重分类的金额元,该金额占重分类前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的比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说明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长期债权投资
单位: 元
债券项目
债券种类
面值
初始投资成
本
到期日
期初余额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
已收利息
期末余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长期债权投资的说明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情况
单位: 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其他
合计
(4)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单位: 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其他
合计
(5)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期末公允价值大幅下跌或持续下跌相关说明
单位: 元
可供出售权益
成本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相 持续下跌时间 已计提减值金额 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3
工具(分项)
对于成本的
下跌幅度
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说明
12、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说明
(2)本报告期内出售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占该项投资出售前金额的比例
本报告期内出售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情况说明
13、长期应收款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14、对合营企业投资和联营企业投资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名
称
本企业持股比
例
本企业在被投
资单位表决权
比例
期末资产总额 期末负债总额
期末净资产总
额
本期营业收入
总额
本期净利润
一、合营企业
二、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存在重大差异的说明
15、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情况
单位: 元
被投资单
位
核算方法 投资成本 期初余额 增减变动 期末余额
在被投资
单位持股
比例
在被投资
单位表决
权比例
在被投资
单位持股
比例与表
决权比例
减值准备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本期现金
红利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4
不一致的
说明
(2)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有关情况
单位: 元
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能力受到限制的长
期股权投资项目
受限制的原因
当期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明
16、投资性房地产
(1)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单位: 元
本期
(2)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公允价
值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公允
价值
购置
自用房地产
或存货转入
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
处置
转为自用房
地产
说明报告期内改变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
办结时间
17、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一、账面原值合计:
1,070,813,087.84
32,029.00
1,070,845,116.84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39,064,782.73
39,064,782.73
机器设备
21,465,477.86
21,465,477.86
运输工具
9,313,388.80
9,313,388.80
铁路设施
681,350,184.58
681,350,184.58
电子设备
1,933,584.14
32,029.00
1,965,613.1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5
其他设备
156,770.00
156,770.00
土地
317,528,899.73
317,528,899.73
--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新增
本期计提
本期减少
本期期末余额
二、累计折旧合计:
119,745,899.59
16,733,198.21
136,479,097.80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17,005,422.95
2,438,584.81
19,444,007.76
机器设备
17,090,601.01
1,008,856.58
18,099,457.59
运输工具
3,178,900.71
890,132.71
4,069,033.42
铁路设施
48,869,396.21
6,850,275.49
55,719,671.70
电子设备
1,324,115.19
190,779.13
1,514,894.32
其他设备
33,193.17
30,413.40
63,606.57
土地
32,244,270.35
5,324,156.09
37,568,426.44
--
期初账面余额
--
本期期末余额
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合计
951,067,188.25
--
934,366,019.04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22,059,359.78
--
19,620,774.97
机器设备
4,374,876.85
--
3,366,020.27
运输工具
6,134,488.09
--
5,244,355.38
铁路设施
632,480,788.37
--
625,630,512.88
电子设备
609,468.95
--
450,718.82
其他设备
123,576.83
--
93,163.43
土地
285,284,629.38
--
279,960,473.29
铁路设施
--
电子设备
--
其他设备
--
土地
--
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951,067,188.25
--
934,366,019.04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22,059,359.78
--
625,630,512.88
机器设备
4,374,876.85
--
3,366,020.27
运输工具
6,134,488.09
--
5,244,355.38
铁路设施
632,480,788.37
--
3,366,020.27
电子设备
609,468.95
--
450,718.82
其他设备
123,576.83
--
93,163.43
土地
285,284,629.38
--
279,960,473.29
本期折旧额 16,733,198.21 元;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价为 0.00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6
(2)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净值
备注
(3)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净值
(4)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账面价值
(5)期末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预计处置费用
预计处置时间
(6)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
预计办结产权证书时间
固定资产说明
注1:本期折旧额为16,733,198.21元。
注2: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故未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注3: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票据质押纠纷案,本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资产中核算的一宗土地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土地信息如下:
项目
产权证书号
面积(m2)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净值
罗定市双东镇大
众村委会扶朝岗
罗府国用(2003)
第000529号
30,283.00
6,722,826.00
873,967.39
5,848,858.61
罗定市双东镇大
众村委会扶朝岗
罗府国用(2003)
第000530号
33,282,048.00
4,382,136.33
28,899,911.67
合计
--
40,004,874.00 5,256,103.72
34,748,770.28
1.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本公司期末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7
18、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罗铁路技改工程
1,661,728.27
1,661,728.27
1,598,268.27
1,598,268.27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及可行性
研究
113,632.11
113,632.11
913,632.11
913,632.11
罗岑铁路建设项目
1,084,439,459.
08
1,084,439,459.
08
1,081,710,034.
67
1,081,710,034.67
下河清至工业园区48公里铁
路建设项目
1,129,472.00
1,129,472.00
1,129,472.00
1,129,472.00
策克旱码头
3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
300,000.00
合计
1,087,644,291.
46
1,087,644,291.
46
1,085,651,407.
05
1,085,651,407.05
(2)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 元
项目名
称
预算数
期初数
本期增
加
转入固
定资产
其他减
少
工程投
入占预
算比例
工程进
度
利息资
本化累
计金额
其中:本
期利息
资本化
金额
本期利
息资本
化率
资金来
源
期末数
罗岑铁
路建设
项目
2,661,00
0,000.00
1,081,71
0,034.67
2,729,42
4.41
40.75% 40.75
募集资
金及自
筹
1,084,43
9,459.08
合计
2,661,00
0,000.00
1,081,71
0,034.67
2,729,42
4.41
--
--
--
--
1,084,43
9,459.08
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的说明
(3)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原因
(4)重大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情况
项目
工程进度
备注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8
(5)在建工程的说明
注1:本账户期末余额中无资本化利息。
注2:2012年8月2日,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基础[2011]1879号文批复,罗岑铁路项目总投资由14.48亿
元调整为26.61亿元。
2012年6月21日,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中铁罗岑[2012]办(字)19号《关于开
展罗岑铁路中途结算工作的通知》,办理相关的结算工作。截止本报告日,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正规划罗岑铁路新的建设方案。
注3:截止本报告日,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开发的下河清至工业园区48公里铁路建设项目、
策克旱码头尚处于前期规划阶段。
本公司期末在建工程无迹象表明发生减值,故期末未计提减值准备。
19、工程物资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复合材料
140,390.00
140,390.00
合计
140,390.00
140,390.00
工程物资的说明
20、固定资产清理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
转入清理的原因
说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起始时间已超过 1 年的固定资产清理进展情况
21、生产性生物资产
(1)以成本计量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一、种植业
二、畜牧养殖业
三、林业
四、水产业
(2)以公允价值计量
单位: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69
项目
期初账面价值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价值
一、种植业
二、畜牧养殖业
三、林业
四、水产业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说明
22、油气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油气资产的说明
23、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一、账面原值合计
78,946,705.44
0.00
0.00
78,946,705.44
土地使用权
13,842,171.74
13,842,171.74
春湾站接轨工程
65,060,733.70
65,060,733.70
财务软件
43,800.00
43,800.00
二、累计摊销合计
21,478,068.73
3,243,094.41
0.00
24,721,163.14
土地使用权
1,540,101.82
515,871.69
2,055,973.51
春湾站接轨工程
19,919,906.91
2,727,222.72
22,647,129.63
财务软件
18,060.00
18,060.00
三、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合计
57,468,636.71
-3,243,094.41
0.00
54,225,542.30
土地使用权
12,302,069.92
-515,871.69
11,786,198.23
春湾站接轨工程
45,140,826.79
-2,727,222.72
42,413,604.07
财务软件
25,740.00
25,740.00
土地使用权
11,786,198.23
春湾站接轨工程
42,413,604.07
财务软件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57,468,636.71
-3,243,094.41
54,225,542.30
土地使用权
12,302,069.92
-515,871.69
11,786,198.23
春湾站接轨工程
45,140,826.79
-2,727,222.72
42,413,604.0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0
财务软件
25,740.00
本期摊销额 3,243,094.41 元。
(2)公司开发项目支出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为无形资产
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
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
公司开发项目的说明,包括本期发生的单项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且以评估值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注1: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上述无形资产不存在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故未计提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注2:本账户中的春湾站接轨工程为划转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春湾站资产,本公司对该部分
资产仅拥有使用权。
注3: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票据质押纠纷案,本公司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公司无形资产中核算的一宗土地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土地信息如下:
项目
产权证书号
面积(m2)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净值
罗定市迎宾路城
南开发区
罗府国用(2007)第
004549号
2,131.00 2,148,048.00 220,909.08
1,927,138.92
合计
--
2,131.00 2,148,048.00 220,909.08
0.00 1,927,138.92
24、商誉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
事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期末减值准备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9,538,657.28
9,538,657.28
合计
9,538,657.28
9,538,657.28
说明商誉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注1:商誉为非同一控制下发生企业合并,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注2: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发现本公司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25、长期待摊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额
本期摊销额
其他减少额
期末数
其他减少的原因
长期待摊费用的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1
26、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
4,593,250.56
4,593,250.56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
2,225,283.85
2,225,283.85
小计
6,818,534.41
6,818,534.41
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单位: 元
年份
期末数
期初数
备注
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暂时性差异金额
期末
期初
应纳税差异项目
可抵扣差异项目
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12,547,676.09
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
5,825,326.14
预计负债
8,901,135.39
小计
27,274,137.62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组成项目
单位: 元
项目
报告期末互抵后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
负债
报告期末互抵后的
可抵扣或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
报告期初互抵后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
负债
报告期初互抵后的
可抵扣或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2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18,534.41
6,818,534.4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互抵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说明
27、资产减值准备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转回
转销
一、坏账准备
31,713,989.09
27,929,107.41
5,092,795.32
54,550,301.18
二、存货跌价准备
9,000,900.00
9,000,900.00
0.00
合计
40,714,889.09
27,929,107.41
5,092,795.32
9,000,900.00
54,550,301.18
资产减值明细情况的说明
28、其他非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说明
29、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保证借款
119,995,080.13
119,995,080.13
银行代垫款项(注 3)
89,913,289.00
124,967,552.82
合计
209,908,369.13
244,962,632.95
短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注1: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
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 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 、
GZ991011110003、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
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
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
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
GZ99(高保)20110004、 GZ99(高保)20110005 、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3
2012年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
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
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
注2: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
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利
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
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3:2011年3月30日、2011年5月18日,本公司向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全才金属材料
公司分别开出1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00015678、20252376,由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
津全才金属材料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到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现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贴现。票据到期后,
本公司未能如期承兑。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1号、(2012)
一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本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全才金属材料公司等偿还票据本金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
31日,尚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代垫票据款89,913,289.00元。
(2)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贷款资金用途
未按期偿还原因
预计还款期
平安银行天津分行
89,913,289.00
商票逾期垫款
涉及未决诉讼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
99,995,080.13
流动资金借款
贷款逾期
九江银行宜春银行
20,000,000.00
13.12% 流动资金借款
合计
209,908,369.13
--
--
--
--
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元。
短期借款的说明,包括已到期短期借款获展期的,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
截止本报告日,上述逾期借款涉及相关的诉讼
30、交易性金融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初公允价值
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说明
31、应付票据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4
商业承兑汇票
37,135,000.00
合计
37,135,000.00
下一会计期间将到期的金额元。
应付票据的说明
本公司期末商业承兑汇票涉及相关票据纠纷。
32、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年以内(含 1 年)
47,999,074.33
153,608,642.57
1 至 2 年(含 2 年)
110,578,450.92
68,696,915.51
2 至 3 年(含 3 年)
53,755,649.35
8,129,494.15
3 年以上
6,865,890.02
3,226,115.82
合计
219,199,064.62
233,661,168.05
(2)本报告期应付账款中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3)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情况的说明
债权人名称
期末金额
未偿还原因
报表日后是否归还
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50,304,439.00
货款
否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
28,300,125.00
货款
否
安阳太行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23,498,000.00
货款
否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2,736,667.00
货款
否
湖北达盛物流有限公司
18,307,995.97
货款
否
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0.00
货款
否
依兰县诚信矿业经销处
3,710,000.00
货款
否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004,260.00
货款
否
梧州市鑫梧水泥有限公司
1,829,464.00
货款
否
江西日超电器有限公司
1,000,000.00
货款
否
合计
161,690,950.97
--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5
33、预收账款
(1)预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年以内(含 1 年)
13,577,288.20
35,224,901.46
1 至 2 年(含 2 年)
57,451,297.01
49,180,849.77
2 至 3 年(含 3 年)
37,300,404.31
17,593,421.26
3 年以上
852,416.35
680,322.28
合计
109,181,405.87
102,679,494.77
(2)本报告期预收账款中预收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3)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预收账款情况的说明
债权人名称
期末金额
未偿还原因
报表日后是否归还
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
37,000,000.00
货款
否
江西海通铜业有限公司
26,642,482.55
货款
否
天津市津南区利盛煤建有限责任公司
16,999,997.45
货款
否
上海大跃公司
10,000,000.00
货款
否
鸡西市三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1,856,000.00
煤炭款
否
合计
92,498,480.00
--
--
34、应付职工薪酬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一、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
4,824,749.87
19,016,367.88
20,402,549.55
3,438,568.20
二、职工福利费
17,970.75
633,795.27
620,045.27
31,720.75
三、社会保险费
28,506.93
1,811,431.93
1,954,962.23
-115,023.37
其中:1、医疗保险
费
27,248.52
433,542.54
414,297.52
46,493.54
2、基本养老保险费
-14,048.14
1,182,047.08
1,363,495.02
-195,496.0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6
3、失业保险费
2,572.43
119,687.33
105,212.01
17,047.75
4、工伤保险费
9,245.96
50,426.72
45,777.76
13,894.92
5、生育保险费
3,488.16
25,728.26
26,179.92
3,036.50
四、住房公积金
1,169,332.00
2,027,997.00
850,746.00
2,346,583.00
六、其他
79,356.59
981,880.74
978,365.74
82,871.59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
79,365.59
85,550.00
82,035.00
82,871.59
因解除劳动关系给
予的补偿
893,224.00
893,224.00
其他
3,106.74
3,106.74
合计
6,119,916.14
24,471,472.82
24,806,668.79
5,784,720.17
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的金额元。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 85,550.00 元,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元,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 893,224.00 元。
应付职工薪酬预计发放时间、金额等安排
35、应交税费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增值税
558,977.77
-9,487.05
营业税
-5,265.11
-5,265.11
企业所得税
35,080,050.76
35,080,050.76
个人所得税
1,983.19
-14,351.88
城市维护建设税
74,538.60
98,681.66
教育费附加
37,086.59
41,200.91
地方教育费附加
15,486.85
28,617.56
房产税
130,124.16
130,124.16
其他
-24,730.47
-3,370.84
合计
35,868,252.34
35,346,200.17
应交税费说明,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各分公司、分厂之间应纳税所得额相互调剂的,应说明税款计算过程
36、应付利息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21,306,392.16
10,609,345.39
合计
21,306,392.16
10,609,3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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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应付利息说明
本账户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加10,697,046.77 元,增加100.83%,主要系贷款(票据、信用证融资)逾期金
额较大,致使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37、应付股利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超过一年未支付原因
应付股利的说明
38、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年以内(含 1 年)
199,276,484.07
193,549,250.41
1 至 2 年(含 2 年)
123,094,037.53
144,057,962.12
2 至 3 年(含 3 年)
180,425,127.87
34,310,686.64
3 年以上
408,064.24
2,056,646.38
合计
503,203,713.71
373,974,545.55
(2)本报告期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046,453.02
79,863,521.70
合计
5,046,453.02
79,863,521.70
(3)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情况的说明
债权人名称
期末金额
未偿还原因
报表日后是否归还
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3,966,330.00
往来款
否
天津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28,000,000.00
往来款
否
林玉彬
18,000,000.00
往来款
否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6,900,000.00
往来款
否
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往来款
否
罗定市高速公路及铁路征地拆迁指挥部
10,000,000.00
往来款
否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公司
6,000,000.00
往来款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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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深圳市卓展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0.00
往来款
否
杭州普帝物资有限公司
4,758,590.00
往来款
否
汉寿县宏运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00
往来款
否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321,359.72
往来款
否
深圳市文盛源科技有限公司
3,180,000.00
往来款
否
陈学俭
3,000,000.00
往来款
否
深圳市先锋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000,000.00
往来款
否
天津市福港棉业有限公司
3,000,000.00
往来款
否
中航长城七标
2,680,000.00
往来款
否
中航长城五标
2,317,401.50
往来款
否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0
往来款
否
唐艳
2,000,000.00
往来款
否
深圳市兴川盛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0.00
往来款
否
合计
173,123,681.22
--
--
(4)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说明内容
债权人名称
期末金额
性质或内容
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3,699,500.00
往来款
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3,966,330.00
往来款
待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
43,653,915.51
待确认北京茂屋股权转让收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40,000,000.00
往来款
天津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28,000,000.00
往来款
深圳市旺事吉达贸易有限公司
18,156,809.00
往来款
林玉彬
18,000,000.00
往来款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6,900,000.00
委托代付工程款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10,500,000.00
往来款
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往来款
罗定市高速公路及铁路征地拆迁指挥部
10,000,000.00
往来款
贵州兴达尔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往来款
天津市兆博典当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往来款
杭州绿辰实业有限公司
9,200,000.00
往来款
范友华
7,050,000.00
往来款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公司
6,000,000.00
往来款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046,453.02
往来款
深圳市卓展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0.00
往来款
合计
355,173,007.53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79
39、预计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对外提供担保
147,238,160.00
147,238,160.00
未决诉讼
8,901,135.39
9,007,755.09
17,908,890.48
合计
8,901,135.39
156,245,915.09
165,147,050.48
预计负债说明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南麂岛未决诉讼
781,100.00
781,100.00
平安银行未决诉讼
7,537,548.11
9,007,755.09
16,545,303.20
杭州通铁未决诉讼
582,487.28
582,487.28
上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11,150,000.00
11,150,000.00
陈壮群
136,088,160.00
136,088,160.00
合计
8,901,135.39
156,245,915.09
165,147,050.48
注:本账户期末余额系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预计的或有损失
4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中属于逾期借款获得展期的金额元。
金额前五名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借款起始日 借款终止日
币种
利率
期末数
期初数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中的逾期借款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借款金额
逾期时间
年利率
借款资金用途
逾期未偿还原因
预期还款期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0
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的金额元。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说明
(3)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
单位: 元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发行金额
期初应付利
息
本期应计利
息
本期已付利
息
期末应付利
息
期末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说明
(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
单位: 元
借款单位
期限
初始金额
利率
应计利息
期末余额
借款条件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的说明
41、其他流动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其他流动负债说明
42、长期借款
(1)长期借款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长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2)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借款
单位: 元
贷款单位
借款起始日 借款终止日
币种
利率
期末数
期初数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外币金额
本币金额
长期借款说明,因逾期借款获得展期形成的长期借款,应说明获得展期的条件、本金、利息、预计还款安排等
43、应付债券
单位: 元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发行金额 期初应付利 本期应计利 本期已付利 期末应付利
期末余额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1
息
息
息
息
应付债券说明,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44、长期应付款
(1)金额前五名长期应付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
期限
初始金额
利率
应计利息
期末余额
借款条件
(2)长期应付款中的应付融资租赁款明细
单位: 元
单位
期末数
期初数
外币
人民币
外币
人民币
由独立第三方为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金额元。
长期应付款的说明
45、专项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备注说明
专项应付款说明
46、其他非流动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
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
单位: 元
负债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补助
金额
本期计入营业外
收入金额
其他变动
期末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
相关
47、股本
单位:元
期初数
本期变动增减(+、-)
期末数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股份总数
1,493,771,892.
1,493,771,89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2
00
00
股本变动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内有增资或减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运行不足 3
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项目
期初数
本次变动增减(+、一)
期末数
48、库存股
库存股情况说明
49、专项储备
专项储备情况说明
50、资本公积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250,591,304.52
1,250,591,304.52
其他资本公积
33,807,929.72
4,220,409.92
38,028,339.64
合计
1,284,399,234.24
4,220,409.92
1,288,619,644.16
资本公积说明
注:本账户本期增加4,220,409.92元,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对本公司子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3
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债权74,220,409.92元,本公司对债券受让方(深圳市贸华汇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的债务为70,000,000元,差额4,220,409.92元,视同大股东对本公司的债务豁免,直接确认为利
得。
51、盈余公积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86,563,029.05
86,563,029.05
合计
86,563,029.05
86,563,029.05
盈余公积说明,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52、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情况说明
53、未分配利润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
调整前上年末未分配利润
175,010,359.40
--
调整后年初未分配利润
175,010,359.40
--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5,712,300.33
--
期末未分配利润
-50,701,940.93
--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元。
未分配利润说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
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应付股利中老股东享有的
经审计的利润数
5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单位: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4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主营业务收入
419,397,880.72
871,194,816.80
其他业务收入
397,000.00
214,712.60
营业成本
431,933,790.03
866,819,965.75
(2)主营业务(分行业)
单位: 元
行业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
407,556,189.72
399,144,086.16
857,512,058.53
835,453,469.08
铁路运费收入
11,841,691.00
32,789,703.87
13,682,758.27
31,271,620.67
合计
419,397,880.72
431,933,790.03
871,194,816.80
866,725,089.75
(3)主营业务(分产品)
单位: 元
产品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
407,556,189.72
399,144,086.16
857,512,058.53
835,453,469.08
铁路运费收入
11,841,691.00
32,789,703.87
13,682,758.27
31,271,620.67
合计
419,397,880.72
431,933,790.03
871,194,816.80
866,725,089.75
(4)主营业务(分地区)
单位: 元
地区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华东地区
323,349,998.35
325,008,969.59
531,856,094.57
516,559,987.30
华中地区
306,998,271.66
300,982,096.48
华南地区
96,047,882.37
106,924,820.44
32,340,450.57
49,183,005.97
合计
419,397,880.72
431,933,790.03
871,194,816.80
866,725,089.75
(5)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 元
客户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一名客户
113,041,203.02
26.9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5
第二名客户
109,136,679.45
26%
第三名客户
48,632,307.71
11.58%
第四名客户
48,259,773.20
11.5%
第五名客户
36,822,276.88
8.77%
合计
355,892,240.26
84.78%
营业收入的说明
本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451,614,648.68 元,下降51.83%,主要系受市场行情及
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本期贸易额大幅下降所致;本期营业成本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发生额减少
434,886,175.72 元,下降50.17%,主要系随着贸易额下降,贸易成本相应减少所致。
55、合同项目收入
单位: 元
固定造价合同
合同项目
金额
累计已发生成本
累计已确认毛利(亏
损以“-”号表示)
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合同项目
金额
累计已发生成本
累计已确认毛利(亏
损以“-”号表示)
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合同项目的说明
56、营业税金及附加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缴标准
营业税
715,098.48
416,365.29 应税收入的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94,276.76
277,387.08 应交流转税的 7%
教育费附加
40,404.34
118,880.19 应交流转税的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26,936.22
50,805.15 应交流转税的 2%
房产税
28,448.30 按税法规定标准分类计征
其他
346.27
合计
876,715.80
892,232.28
--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说明
57、销售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租赁费
700,000.0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6
检测费
7,580.00
合计
707,580.00
58、管理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工资及福利
7,010,843.16
6,033,418.84
五险一金
2,163,995.88
1,647,856.40
业务招待费
1,733,346.01
1,913,301.88
办公用品
381,700.89
795,168.73
折旧费
738,630.21
739,475.09
无形资产摊销
298,699.90
298,699.90
信息披露费
200,000.00
736,000.00
房租费
507,693.75
678,239.94
物业管理费
12,412.34
187,684.56
审计评估费
555,866.02
1,543,700.00
差旅费
936,472.41
1,459,221.66
律师费
1,575,306.24
1,380,000.00
车辆费用
676,704.78
849,378.86
交通费
66,302.20
97,473.48
修理费
3,110.00
83,331.00
电话费
35,908.24
60,932.69
咨询费
35,100.00
其他费用
1,731,454.73
1,976,519.08
合计
18,628,446.76
20,515,502.11
59、财务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利息支出
34,046,289.29
38,466,975.16
减:利息收入
-2,240,549.79
-1,000,936.83
加:汇兑损失
0.91
减:汇兑收益
加:银行手续费
35,236.89
175,930.9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7
加:其他
560.00
合计
31,840,976.39
37,642,530.19
6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 元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说明
61、投资收益
(1)投资收益明细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3,509,254.28
合计
3,509,254.28
(2)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投资收益的说明,若投资收益汇回有重大限制的,应予以说明。若不存在此类重大限制,也应做出说明
62、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坏账损失
22,440,212.38
19,548,550.90
二、存货跌价损失
9,000,900.00
合计
22,440,212.38
28,549,450.9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8
63、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
金额
其他
3,200,959.28
30,482,468.00
合计
3,200,959.28
30,482,468.00
营业外收入说明
本账户其他项金额为3,200,959.28元,其中:合同违约收入3,000,000.00元。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单位: 元
补助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64、营业外支出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的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17,337.72
非常损失
41,903.02
其他
147,318,753.06
1,490,380.25
合计
147,318,753.06
1,549,620.99
营业外支出说明
本账户其他项发生额147,318,753.06元,其中:根据法院判决书预计负债147,238,160.00元。
65、所得税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
162,463.18
1,792,988.39
递延所得税调整
-5,037,402.04
合计
162,463.18
-3,244,413.6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89
66、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 计算结果
报告期利润
本期数
上期数
(2) 计算过程
项目
序号
本年数
上年数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
-225,712,300.33
-44,490,510.37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
润的非经常性损益
2
-144,138,055.85
20,516,342.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3=1-2
-81,574,244.48
-65,006,852.38
年初股份总数
4
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
的股份数
5
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的股份数
6
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
期年末的月份数
7
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的股份数
8
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年末的月份数
9
报告期缩股数
10
报告期月份数
11
12.00
12.00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Ⅱ)
12=4+5+6×7
÷11-8×9÷11-10
1,493,771,892.00
1,493,771,892.00
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调整的发行在外的普通
股加权平均数(Ⅰ)
13
基本每股收益(Ⅰ)
14=1÷12
-0.151
-0.030
基本每股收益(Ⅱ)
15=3÷12
-0.055
-0.044
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及其他影
响因素
16
所得税率
17
转换费用
18
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转换或
行权而增加的股份数
19
稀释每股收益(Ⅰ)
20=[1+(16-18)×
(100%-17)]÷(13+19)
-0.151
-0.030
稀释每股收益(Ⅱ)
21=[3+(16-18)
-0.055
-0.04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0
×(100%-17)]÷(12+19)
67、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
的份额
4,220,409.92
8,208,499.57
小计
4,220,409.92
8,208,499.57
合计
4,220,409.92
8,208,499.57
其他综合收益说明
68、现金流量表附注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收到其他单位往来款
144,737,489.73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240,549.79
营业外收入
200,062.65
合计
147,178,102.17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支付其他单位往来款
66,910,850.23
调整募集资金账户(注)
854,223,121.08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5,731,597.24
财务费用(手续费)
35,236.69
营业外支出
76,593.06
合计
926,977,398.30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1
(3)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5)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69、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230,205,517.60
-48,031,216.89
加:资产减值准备
22,440,212.38
28,549,450.90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16,374,210.67
16,479,409.91
无形资产摊销
3,243,094.42
3,243,094.42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7,337.72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25,038,534.20
38,466,975.1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3,509,254.28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5,037,402.0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2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1,149,162.56
16,004,288.30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11,706,076.92
23,208,504.04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403,695,328.38
427,258,674.51
其他
-850,002,711.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09,973,763.07
496,649,861.75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18,291,625.40
857,209,857.27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857,209,857.27
148,458,040.1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38,918,231.87
708,751,817.09
(2)本报告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相关信息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
--
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
--
1.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价格
204,000,000.00
2.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55,000,000.00
减: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
4,257,861.21
3.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50,742,138.79
4.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
184,720,209.74
流动资产
144,630,265.00
非流动资产
114,963,763.80
流动负债
748,739,819.06
非流动负债
0.00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一、现金
18,291,625.40
857,209,857.27
其中:库存现金
666,910.70
234,699.32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17,624,714.70
856,975,157.95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291,625.40
857,209,857.2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3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说明
70、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注释
说明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名称及调整金额、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追溯调整等事项
八、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
1、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破产隔离条款
2、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
单位: 元
名称
期末资产总额
期末负债总额
期末净资产
本期营业收入
本期净利润
备注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名
称
关联关系 企业类型
注册地
法定代表
人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母公司对
本企业的
持股比例
母公司对
本企业的
表决权比
例
本企业最
终控制方
组织机构
代码
深圳市国
恒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
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 深圳市
李晓明
投资兴办
实业;信息
咨询及国
内商业、物
资供销业;
物业管理
14,200 万
元
13.07%
13.07% 彭章才
75428470-
8
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的说明
2、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全称 子公司类型 企业类型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组织机构代
码
江西国恒铁
路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法人独资有
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
商业贸易
10,000 万元
100%
100% 55088058-3
天津巨翼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控股子公司
法人独资有
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金融服务
10 万元
100%
100% 57833370-9
广东国恒铁
路物资有限
控股子公司
法人独资有
限责任公司
罗定市
商业贸易
24,000 万元
100%
100% 19592124-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4
公司
中铁(罗定)
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
司
罗定市
铁路运输
51,490 万元
83.43%
83.43% 73500629-4
中铁(罗定
岑溪)铁路
有限责任公
司
控股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
司
罗定市
铁路建设及
运输
144,800 万
元
99.85%
99.85% 73758340-7
甘肃酒航铁
路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法人独资有
限公司
酒泉市
铁路建设及
运输
5,000 万元
100%
100% 66000008-1
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被投资单
位名称
企业类型
注册地
法定代表
人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本企业持股
比例
本企业在被
投资单位表
决权比例
关联关系
组织机构代
码
一、合营企业
二、联营企业
4、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的说明
5、关联方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 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
式及决策程序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 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
式及决策程序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5
(2)关联托管/承包情况
公司受托管理/承包情况表
单位: 元
委托方/出包方
名称
受托方/承包方名
称
受托/承包资产类
型
受托/承包起始日 受托/承包终止日
托管收益/承包收
益定价依据
本报告期确认的
托管收益/承包
收益
公司委托管理/出包情况表
单位: 元
委托方/出包方
名称
受托方/承包方名
称
受托/出包资产类
型
委托/出包起始日 委托/出包终止日
托管费/出包费定
价依据
本报告期确认的
托管费/出包费
关联托管/承包情况说明
(3)关联租赁情况
公司出租情况表
单位: 元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起始日
租赁终止日
租赁收益定价依
据
本报告期确认的
租赁收益
公司承租情况表
单位: 元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起始日
租赁终止日
租赁费定价依据
本报告期确认的
租赁费
关联租赁情况说明
(4)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 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5)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 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拆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6
(6)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 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
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比例
(7)其他关联交易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上市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 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付款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
5,046,453.02
79,863,521.70
上市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 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金额
期初金额
十、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单位: 元
股份支付情况的说明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股份支付事项。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单位: 元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说明
3、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单位: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7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说明
4、以股份支付服务情况
单位: 元
5、股份支付的修改、终止情况
十一、或有事项
1、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诉讼事项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
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
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
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
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
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 GZ99(高保)
20110004、 GZ99(高保)20110005 、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3年12
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
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
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2012年11月21日,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
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
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
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
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
议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
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
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3、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一(全才5,000.00万商票纠纷案)
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全才5,000.00万商票纠纷案),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振利、被告马杰、被告赵艳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8
自2012年3月23日起,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本案债务本金46,631,733.84元和利息
(按照年利率9.15%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的全部债务本息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减半收取14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共计150,900.00元由上述七被告共同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
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之前,连带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
务金本金10,000,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连带付清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行的本案其余全部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用;
(3)被告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韩振利、被告马杰、被告赵艳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被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如被法院执行处理,则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股份拍卖、处置所得价款扣除
质押权人优先受偿金额后的余款,立即优先用于支付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应付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2012年8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执字第218号《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4、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二(腾普达5,000.00万商票纠纷案)
因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腾普达5,000.00万商票纠纷案),2012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天津国恒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欣、被告刘郴自2012年3月
23日起,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归还本案债务本金50,731,859.19元和利息(按照年利
率9.15%的标准,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
本息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减半收取145,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50,900.00
元由上述六被告共同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本调解书生效之后三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公司将已被本院诉讼保全冻结的726,148.55元存款划交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用于归还
其拖欠的债务本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
(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之前,连带偿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债务本金
10,00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之前,连带付清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公司天津分行的本案其余全
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3)被告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孙欣、被告刘郴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归还上述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论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在本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如被法
院执行处理,则被告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股份拍卖、处置所得价款扣除质押权人优先受
偿金额后的余款,立即优先用于支付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应付原告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全部债务本息和诉讼费用。
2012年8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执字第219号《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诉讼案件正在执行当中。
5、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T-GH20111107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
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472.25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0,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199
付货物,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无质量异议确认函》。2012年5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股份
有限公司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500.00万元,
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10日,汇票到期后杭州通铁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以无款支付为
由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TT-GH20111107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000,120.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
司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000.28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6、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H-TT20110803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
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509.70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4,232.00元。合同签订,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在
天津市北辰储宝钢材市场与被告办理完交货手续,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2011年8月15日,被
告天津国恒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
16,004,232.00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系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汇票。原告杭州通
铁于2012年2月15日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
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
字第3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为GH - TT20110803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6,004,232.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47,487.01元。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7、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31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约发货,本公司于2010年9月2
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年9月13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
了总计金额37,500,3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7,500,000.00元。至2011年6月16日本公司合
计付款34,500,000.00元,余款3,000,370.00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院。2012年4月9日天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
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间以30,000,37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
16日间以12,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止以
3,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8、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给
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
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
月5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
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年11月5日,
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发银行向代付
行支付了代付本金4,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0
2013年1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判决如下:
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00万元及
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维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9、鸿源小贷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
发货。2012年4月江西恩正将其债权转让给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诺在2012年5月25日之
前支付,后因承诺未及时兑付,鸿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12】赣立终字第48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2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3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
发货。2011年11月30日,江西恩正与周远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江西国恒、天津国恒的上述债权
转让给周远理,周远理于2012年4月2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判
决如下:
(1)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00万元人民币。
(2)天津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江西国
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11、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日,因广东国恒向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遂到赣州银行滨江支行申请办理银行
承兑汇票人民币壹亿元,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日,出票人为广东国恒,汇票收款人为浙江华宇煤炭有
限公司。该票据赣州银行滨江支行收取汇票保证金(敞口比例50%)5,000.00万元,敞口部分由其他被告作
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广东国恒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赣州银行滨江支行垫付,
截至2011年10月20日,广东国恒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据本金4,999.60万元,逾期利息44.9964万元,总计
5,044.5964万元。
2011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赣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广东国恒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广东国恒欠原告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共
计人民币3,833.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以3,59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
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00万元,余款2,083.60万元应当于2011年12
月30日前还清。广东国恒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100.00万元违约金。被告天津国恒、成清
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承诺,如其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自愿同意由赣州市中级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1
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户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被冻结金额:16,417,985.83元)直接划拨给原告。
(4)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由上述被告承担,此款应于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
清。
(5)案件受理费300,1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5,065.00元由上述被告
承担。
12、平阳县南麂岛案
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
限公司票款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2,520.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目前本公司已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申诉和
抗诉,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
13、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天津国恒于2012年3月5日开出票号为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4,0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
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
日。2012年3月9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浙实业有限
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
司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给
付4,000.00万元。
2013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判决
如下: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00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64号),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
14、陈壮群案
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陈壮群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壮群向华信泰提
供借款人民币1.85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标准(即按2%每月),逾期未偿还的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李勇以其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
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对陈壮群在争议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国恒铁路、成清波、李
晓明为陈壮群向华信泰借款之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陈壮群与华信泰签订了《质押合同》,
与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壮群依照约定于2010年4月21日
向华信泰提供了人民币1.8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华信泰部分返还了借款。陈壮群称,截止2012年2
月29日,华信泰尚欠其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贰仟元整(¥120,432,000.00元)。
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43,200.00元(暂计至2012
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2,96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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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月利率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3)华信泰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人民币515,445.00元。
(4)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5)陈壮群有权拍卖或变卖李勇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债务;
(6)驳回陈立群要求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金额合计,华信泰
应向陈壮群支付人民币136,088,160.00元,华信泰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称:深
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信泰没有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特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信泰、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的财产(以人民币140,449,991.00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15、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民间
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
内容如下:
(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
年1月21日,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
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
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
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
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
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
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
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
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3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00万元,申请执行人
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16、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
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
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
年1月21日止,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
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
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
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
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
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
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0
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
取145,0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
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
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
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
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17、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原告上海伊航与深圳国恒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约定上海伊航
为深圳国恒推荐他人认购天津国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圳国恒向上海伊航支付推荐费。天津国恒对
深圳国恒全部推荐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国恒应支付上海伊航推荐费1,215.00万
元,现深圳国恒已支付100.00万,尚欠1,115.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了上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航”)诉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1年3月17日,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00万元,并自2009年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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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至201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2)天津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上海伊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国恒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国恒亦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2,682.00元、鉴定费
20,00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通知
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深圳国恒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上海伊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18、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永盛”)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
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被告二与罗定永盛签订了《产
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和被告
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
债务人、被告三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
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1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务
共为42,985.00万元,其中:本金29,818.00万元,应付利息13,167.00万元。根据各被告的现实情况,现原告
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偿还部分欠款本金2,000.0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另行处理。被告三以其抵押的资产
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四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月6日,广
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罗定中
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罗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同纠
纷案,并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13日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和深圳中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
2,00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
146,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目前本案执行正在进行中。
19、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纳鼎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02462012209100与编号为
02462012209500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纳鼎公司分别为3,000.00万元与1,000.00
万元的贴现额度。2012年7月17日与2012年7月24日,被告纳鼎公司持号码为“00100063/20396584”、
“00100063/20396583”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纳鼎公司发放了贴现款。上述
“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为被告纳鼎公司,付款人为被告
天津国恒,出票人及承兑人亦为被告天津国恒,汇票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000.00万元,出票日分别
为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1月16日与2013年1月23日。后持票人委托收款银
行收款,被告天津国恒拒绝付款,并出具了《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写明了拒付理由。2013
年3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5
诉天津国恒、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
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及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支付原告民生银行汇票金额
2,000.00万元、1,000.00万元。
(2)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偿付原告民生银行上述汇票
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2,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
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41,800.00元、81,800.00元,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00元,合计分别为146,800.00
元、86,800.00元(原告民生银行已预交)由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20、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原告的两份起诉状,2013年3月15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以代偿
欠款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549019及号码为0010006222549020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
让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是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出票,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汉奇公司,
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合计10,000.00万元整)。2013年6月9日,原告委
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向被告提示付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合同向被告支付对价”理由拒绝付款。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事由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本案。
2013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未判决。
21、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2年8月,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湖北中试公司”)就其
所持有的三张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核查,三张汇票均系商业承兑汇票,均系电子商业汇票,均系
天津国恒签发并由天津国恒予以承兑,均于2012年7月27日开出,票据金额均为550.00万元(三张汇票合计
金额1,65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湖北中试公司。2013年3月28日,原告将上述票据转贴现背书给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西安分部。根据起诉状,2013年7月27日,上述三张商业汇票到期,持票人
中国工商银行渭南韩城市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天津国恒提示付款,但天津国恒拒绝付款。
根据起诉状,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要求湖北中试公司履行其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
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但遭到拒绝。原告同时亦通过各种形式向付款人天津国恒追索,要
求天津国恒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亦遭到拒绝。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于2013年9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本案。
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未判决。
22、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汉奇公司先后签订了《商
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D152813000043、CD152813000044、CD152813000047各一份),
《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ZY152813000009、ZY152813000010、ZY152813000011)各一份。合同
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汉奇公司以其持有的付款人(承兑人)为被告天津国恒,收款人
为汉奇公司,金额分别为1,200.00万元、2,370.7167万元、714.60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汉奇公司于背书处背书并加盖“质押”字样后将上述由被告天津国恒出具并承兑的商
业承兑汇票交付原告。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汉奇
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后原告发现被告汉奇公司涉及其他多笔诉讼,为此,原告
向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函》,被告汉奇公司虽于2013年6月28日签收了该函,但始
终未能追加保证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到期兑付,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6
扣除保证金后,造成原告垫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40.00万元、1,659.00万元、499.80万元,且被告汉奇公司
至今未归还该垫付款。被告天津国恒于质押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
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就天津国恒、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票
据追索纠纷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天津国恒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
议的裁定,天津国恒对驳回管辖裁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23、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自2013年元月6日至2013年元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四份《工矿产品销售
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512,237.23元、9,364,507.77元、6,439,695.59元及
8,684,894.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
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货付款确认书。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前述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款
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拒绝付款。2013年7月22日厦门海投经济贸易
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本案。
针对本案天津国恒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3年9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天津国恒对此裁定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9日天津国恒收到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的裁定。
24、广汇科技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 年 6 月 26 日,原告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
署《债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
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
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
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的付款期限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
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
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法院”)转交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2012 年 6 月 1 日经东莞法院
主持调解,经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东莞法院下达了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汇科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 号)。协议如下: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震宇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
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前向原告付清债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应付原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
22,071,584.36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
款项之日止)。
(3)双方同意:被告震宇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债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具体安排
为:
①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300 .00万元;
②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400 .00万元;
③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④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万元;
⑤2012 年 10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万元;
⑥余款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
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066.00 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并在 2012 年6 月 10 日之前将其
支付给原告。
(6)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7
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莞法
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 、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出
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
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
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
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
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5、李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 年 6 月 26 日,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
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广汇科技同意促使李锐
权向震宇公司提供 62,071,584.36 元的借款,将上述借款中的 40,000,000.00 元支付给原告作为上述债权转
让的价款,剩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由震宇公司收到上述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此后,被告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
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
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后,
李锐权先后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2009 年 7 月 23 日及 2009年 7 月 27 日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合计
62,071,584.36 元,震宇公司于 2009年 7 月 21 日委托李锐权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 40,000,000 元。根据
《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
22,071,584.36 元的付款期限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
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
法院起诉。根据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被告震宇公司未依 2009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向原告李锐权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欠原告李锐权借款本金人民币 22,
071,584.36 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从2011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震宇公司承诺分期向原告李锐权偿还借款本息,具体安排为:
①2012 年 6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
②2012 年 7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400.00 万元;
③2012 年 8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④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⑤2012 年 10 月 10 日之前付款人民币 500.00 万元;
⑥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于 2012 年 11 月 10 日前付清。
(4)在被告震宇公司能够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原告同意放弃
要求被告震宇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5)被告震宇公司同意,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
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欠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款项);
同时,被告震宇公司还应就所欠款项按每日 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08
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人民币 103,463.00 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被告震宇公司应在2012 年 6 月 10 日之
前将其支付给原告。
(7)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发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莞法
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 、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出
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 95、97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
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
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
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
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6、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被告深圳市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德公司”)因购买钢材的需要,特向原
告申请融资授信,为此双方于 2012 年 5 月 6 日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 元),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自愿为被告敬德公司在上述循环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
债权提供最高额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 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敬德公司向原告申请
用信,双方于 2012 年12 月 28 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委托支付协议》,其中根据
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敬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玖仟伍佰万元整
(95,0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上述主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原告贷款本息尚未清偿,
截至 2013 年 6 月 27 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95,000,000.00 元及利息 1,838,299.74 元。虽经原告方多
次督促各被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责任,均未果。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
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
2013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537
号),根据裁定书,原告南昌银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广州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敬德公司、天津国恒名下 96,838,299.74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15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
3月7日期间内向顺源公司提供连续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业务而
形成的债权)的额度,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同日,南京银行与陈坚律、刘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陈坚律、刘璟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同年4月6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顺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
0010006320396011,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顺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万元)为南京银行与顺源
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不超 过债权本金
1,0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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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等)。质押汇票到期后,天津国恒以通过其他渠道付清了应支付给顺源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承兑。南
京银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 依法
受理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
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
(【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2013 年 9 月 13 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垫款 9,661,119.66元及利息(自 2012 年 10 月 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 9,661,119.66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18 万元。
(2)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南京银行对票号为 0010006320396011 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天津国恒向顺源公司应付票款
1,000.00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南京银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 WX1000259940 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 80 万元
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京银行的债权及顺源
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02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公告费 350.00 元,合计 86,370.00元,该款已由南京
银行预交,由顺源公司、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 共同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
支付给南京银行。
根据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公司正准备起诉顺源公司,以确定相关票据无效。
28、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500.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未
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00万元人
民币,被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
促被告天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被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
深世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
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
字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
津国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据了解,此案等待2014年7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
29????发银???????????权纠纷?
2011年6月23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
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
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
为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
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
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
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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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
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
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整,并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
人。
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
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
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
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
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
币3,00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2. 案件受理费195,925.00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
97,962.50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
天津国恒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3. 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双方其他无争议。
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
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
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
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
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
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00元(该款已付
清),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
行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00
万元为限。
2.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
的财产。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0、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
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与罗定市永盛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的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
产(股)权后,被告一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需共同承担原
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共
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欠罗定
市财政局债务644,616,005.55元,上述本金从2006年1月1日起产生利息,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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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被告四分别承担抵押、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案为:1、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分别
为每年为1,000.00万元。2、2009—2016年按借款合同当年到期借款本金及当期应支付的利息偿还借款。3、
2006—2008年到期本金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当期未付利息从2014年开始分三年偿还(扣除
2006—2008年约定还款额)2006—2008年的预计应付利息以本金万位数作为计算测算依据,今后实际支付利
息以实数计算为准。4、2005年底前到期债务的逾期本金130,164,547.00元2006—2008年停息,从2009年开
始恢复计息,从2009年开始分五年等额偿还该项资金的本息;2005年前欠利息84,496,005.55元从2009年开
始分五年偿还。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方式为:1、2006年约定还款额在本年12月20日前还清;2007—2008年
每年平均分二次偿还,每年3月底前还50%,9月底前还50%。2、2009—2016年每年度应还款平均分四次
偿还,即每季度一次将所偿还款项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原告指定的账户。3、在本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的,由被告二负责清偿。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
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已逾期应还未还债务共为57,913.00万元,其中:
本金47,554.00万元,应付利息10,358.00万元。上述本息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偿,四被告均没有如期履行
义务,仅偿还了款项2,960.00万元,尚欠的其余款项则至今未予清偿,遂成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定市财政局欠款本金2,000.00万元。
2.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146,800.00元,由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和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1、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
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 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
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00元。2006年4
月15日,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
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
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
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
司清偿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00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
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
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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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2、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一)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39,2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11年1月24日,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
万元整(¥30,000,000.00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详见2011年1月25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2年1月18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上述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0,000,000.00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年1月19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日,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2、本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与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金额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万元整的购销合同,同意
江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
2012年2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
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上述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2012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为江西国恒出具金
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元)信用证,江西国恒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捌佰万元(¥8,000,000.00
元)作为质押,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元)综合授信将分期完成。(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
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3、本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湘市支行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两年。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富安矿业的股东深圳市利方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长沙市新
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作出反担保,同时富安矿业的股东利方新盛以提供其持有的
富安矿业48%股权全部质押的方式一并进行反担保。
(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仍在履行中。
4、201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
限公司(供方)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00.00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
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5,000.00万元预付货款,如供方未在约定1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无条件退
还5,000.00万元预收货款。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
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
告内容。)
201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
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一个月,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就
5,00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顺延一个月。(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7月12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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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矿
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至2012年元月8日,本公司继续为子公司江西国恒
铁路有限公司就5,00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11月30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5、2011年7月4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
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6、201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
路物资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 元)银行承兑汇
票(其中:保证金50%,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0%),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
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决算期为壹年,保证担保期间为决算期内最后一笔开具的银行
承兑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0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本报告期,上述担保正在履行中。
其他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十二、承诺事项
1、重大承诺事项
2、前期承诺履行情况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单位: 元
项目
内容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数
无法估计影响数的原因
2、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单位: 元
3、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1、2014年1月16日,本公司发布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权已发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10),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了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做出的通知(深中法执字第 145、362 号),通知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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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
执行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
案,本院(2013)深中法执字第 145、362-3 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
指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强制卖出你公司持有的“*ST 国
恒”180,470,160 股无限售流通股(已经质押给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变更后,泰兴力元共持有天津国恒股份 180,470,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08%,为公司
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泰兴力元的股东任元林。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现持有天津国恒股份3,063,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1%。
2、2014年2月24日,本公司发布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5),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1 年 7 月 20 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118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公告编号 2011-040)。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2144 号)。因公司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
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公告编号2012-068)。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8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载明了对公司进行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
关权利,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
《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其在上述定期报告期间将
募集资金投入罗岑铁路项目的投资额分别为 69,794.99 万元、103,655.27 万元、105,934.43 万元、123,835.39
万元、124,430.05万元、125,695.09 万元。
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 29,200 万元未投入罗
岑铁路项目;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半年度报告》、《2011 年
年度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 49,50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公司《2012 年半年度
报告》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 49,550.00 万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
二、事先告知书认为,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7 月,公司涉诉标的累计达48,735.60 万元,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2年 8 月 8 日达到披露重大诉讼的时点,但公司未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中因转让子公司北京茂屋股权而实现的 3,891.00 万
元收益属虚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相关时任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罚和处理。
五、事先告知书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公
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3、2014年3月3日,本公司发布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西国恒”)转交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洪刑二初字第 31 号,以下简
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3】86 号起诉书指控江西国恒及相
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
中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该案件。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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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至同年 7 月间,被告单位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周静波、总经理李勇进与被告人李某某策划,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南昌市中院
做出了五项判决,其中与江西国恒及相关当事人有关的判决为:南昌市中院判被告单位江西国恒犯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2,000 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缴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南昌市中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2月,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鼎公司”)就向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煤炭事宜进行商洽,由其股东即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担保,
遂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台鼎公司向原告采购煤炭2.3万吨(以实际装船港水测数
量为准),并应支付定金1,000,000.00元,货款在货到指定港口8个工作日付清,逾期支付的,按月息7‰计
息,相关运费由被告台鼎公司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台鼎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实际支付定金
500,000.00元,原告于2013年1月8日货运至指定港口。经双方结算,被告台鼎公司应支付货款16,640,172.81
元,海运费817,165.50元。但被告台鼎公司仅陆续支付7,500,000.00元。期间,被告鼎坤公司、张海军也自
愿对被告台鼎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拖延支付及迄今未能支付大部分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
违反合同约定,为此,在没收定金500,000.00元和扣除海运费及其他已付款后,被告台鼎公司仍应支付欠
款9,957,338.31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特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
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
币9,857,338元,并按月7‰利率支付上述货款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合计人民币91,259.00元,由被告
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负担。
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5、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2月16日,原告刘永贤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及深圳市
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津国恒出借
人民币(下同)1,000.0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分批发放,月利率为2%;如
被告过借款期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除了按约定的利率另外计收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须按逾期本金
每日5‰计收违约金。被告蔡文杰为被告天津国恒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蔡文杰承诺为被告天津
国恒在前述《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担保。后原告陆续将1,000.00万划至被告蔡文杰账户及被告天津国恒的账户,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及
《收款收据》声明收到借款。借款期限满后,原告一直催促两被告及时还款。2012年5月20日,两被告向
原告指定的收款人鹏海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11,343,334.00元的招商银行支票,然当原告于5月24日到银行兑
现支票时,却被告知该张支票未填写支付密码,且余额不足,无法兑现。时至2012年9月17日,被告除仅
偿还的一小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16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909.1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上述借款
的逾期还款利息(以909.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月23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50.00万元;
(4)被告蔡文杰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蔡文杰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300.00元,由原告承担64,000.00元,两被告承担82,300.00元。
2014年2月28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正在执行中。
6、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
由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定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下达的关于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
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2014】云罗法立保字第6号)。
申请人罗定市财政局因与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
向罗定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罗定市双东街
道大众村委会扶朝岗的30,283平方米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在6,000万
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的担保。
根据民事裁定书罗定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罗定市双东街道大众村委会扶朝岗的30,283平方米国
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进行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罗定法院许可,被查封的土地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罗定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罗定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罗定法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土地
的查封。
(【2014】云罗法立保字第6号)是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于2014年2月26日提起
诉讼,诉讼案号为(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328号,目前该案还没有审结。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17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债务重组
3、企业合并
4、租赁
5、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
6、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金额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计入权益的累计公
允价值变动
本期计提的减值
期末金额
金融资产
上述合计
0.00
0.00
金融负债
0.00
0.00
7、外币金融资产和外币金融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期初金额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计入权益的累计公
允价值变动
本期计提的减值
期末金额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小计
0.00
0.00
金融负债
0.00
0.00
8、年金计划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9、其他
2014年5月21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国恒铁路立案调查。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的上述稽查仍在进行中,其未来结果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18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
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62,407,727.04
99.81
%
24,750,170.00
9.43% 220,311,216.02
99.6%
12,495,940.25
5.67%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
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
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
款
327,894.88 0.12%
16,394.74
5%
726,900.00
0.33%
36,345.00
5%
组合小计
327,894.88 0.12%
16,394.74
5%
726,900.00
0.33%
36,345.00
5%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
账款
183,808.40 0.07%
20,714.36 11.27%
156,908.40
0.07%
15,390.84
9.81%
合计
262,919,430.32 --
24,787,279.10 --
221,195,024.42 --
12,547,676.09 --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127,689,915.10
6,384,495.76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327,775.00
3,032,777.5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25,596,029.00
7,678,808.7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23,735,788.00
2,373,578.8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21,527,195.00
1,722,554.75
8% 按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17,570,264.94
1,757,026.49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森汇川电子有限公司
6,074,200.00
303,71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
5,875,000.00
293,750.00
5% 按账龄分析计提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
4,011,560.00
1,203,468.00
3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合计
262,407,727.04
24,750,170.00
--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19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
--
--
--
--
--
1 年以内
148,570,304.98 56.51%
7,428,515.25
191,436,527.02 86.55%
9,571,826.35
1 年以内小
计
148,570,304.98 56.51%
7,428,515.25
191,436,527.02 86.55%
9,571,826.35
1 至 2 年
84,729,868.74 32.23%
8,472,986.87
29,758,497.40 13.45%
2,975,849.74
2 至 3 年
29,619,256.60 11.27%
8,885,776.98
合计
262,919,430.32
--
24,787,279.10
221,195,024.42
--
12,547,676.09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计
提坏账准备金额
转回或收回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的说明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0
合计
327,894.88
--
16,394.74
726,900.00
--
36,345.00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应收账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是否因关联交易产
生
应收账款核销说明
(4)本报告期应收账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金额较大的其他的应收账款的性质或内容
(6)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127,689,915.10 1 年以内
48.57%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非关联方
30,327,775.00 1-2 年
11.54%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25,596,029.00 2-3 年
9.74%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23,735,788.00 1-2 年
9.03%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21,527,195.00 1-2 年
8.19%
合计
--
228,876,702.10
--
87.07%
(7)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8)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账款的转移金额为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1
(9)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简要说明相关交易安排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
单位: 元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861,860,320.34
99.65
%
16,259,702.80 1.89%
814,093,011.91 99.8%
5,666,851.40 0.7%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
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得
风险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2,684,813.72 0.31%
178,770.69 6.66%
1,185,600.00 0.15%
104,160.00 8.79%
组合小计
2,684,813.72 0.31%
178,770.69 6.66%
1,185,600.00 0.15%
104,160.00 8.79%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
款
343,660.39 0.04%
50,255.62
14.62
%
422,919.74 0.05%
54,314.74
12.84
%
合计
864,888,794.45 --
16,488,729.11 --
815,701,531.65 --
5,825,326.14 --
其他应收款种类的说明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467,425,000.00
0.00
0% 内部往来款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公司
188,840,963.46
0.00
0% 内部往来款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
公司
64,476,632.45
0.00
0% 内部往来款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
52,817,028.00
5,281,702.80
10% 根据账龄分析计提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00,000.00
5% 根据账龄分析计提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
限责任公司
14,719,000.00
0.00
0% 内部往来款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2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
司
10,000,000.00
3,000,000.00
30% 根据账龄分析计提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
8,260,000.00
2,478,000.00
30% 根据账龄分析计提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
公司
6,000,000.00
1,800,000.00
30% 根据账龄分析计提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
有限公司
5,000,000.00
1,500,000.00
30% 根据账龄分析计提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
2,321,696.43
0.00
0% 内部往来款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
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
10% 按账龄分析计提
合计
861,860,320.34
16,259,702.80
--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其中:
--
--
--
--
--
--
1 年以内
588,134,792.60
68%
2,124,523.19
574,253,491.99
70.4%
2,793,971.71
1 年以内小计
588,134,792.60
68%
2,124,523.19
574,253,491.99
70.4%
2,793,971.71
1 至 2 年
58,450,028.00
6.76%
5,515,202.80
49,808,903.81
6.11%
2,959,951.31
2 至 3 年
218,202,973.85 25.23%
8,808,603.12
3,402,710.39
0.42%
30,603.12
3 至 4 年
101,000.00
0.01%
40,400.00
102,000.00
0.01%
40,800.00
4 至 5 年
188,134,425.46 23.06%
合计
864,888,794.45
--
16,488,729.11
815,701,531.65
--
5,825,326.14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报告期转回或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3
其他应收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计
提坏账准备金额
转回或收回金额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单位: 元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金额
计提比例
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说明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3)本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其他应收款性质
核销时间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是否因关联交易产生
其他应收款核销说明
本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4)本报告期其他应收款中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账面余额
计提坏账金额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
债务人名称
账面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
的比例%
款项性质或内容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467,425,000.00
54.04 转入募集资金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88,840,963.46
21.83 内部往来款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64,476,632.45
7.45 内部往来款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52,817,028.00
6.11 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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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0
4.62 票据诉讼款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4,719,000.00
1.70 内部往来款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16 票据诉讼款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8,260,000.00
0.96 往来款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6,000,000.00
0.69 往来款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
5,000,000.00
0.58 往来款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321,696.43
0.27 内部往来款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
2,000,000.00
0.23 往来款
合计
861,860,320.34
99.65
(6)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年限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
例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子公司
467,425,000.00 2 年以内
54.04%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
公司
子公司
188,840,963.46 5 年以内
21.83%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
公司
子公司
64,476,632.45 3 年以内
7.45%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
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2,817,028.00 2 年以内
6.11%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40,000,000.00 1 年以内
4.62%
合计
--
813,559,623.91
--
94.05%
(7)其他应收关联方账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金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8)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其他应收款项的转移金额为元。
(9)以其他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简要说明相关交易安排
3、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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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被投资单
位
核算方法 投资成本 期初余额 增减变动 期末余额
在被投资
单位持股
比例
在被投资
单位表决
权比例
在被投资
单位持股
比例与表
决权比例
不一致的
说明
减值准备
本期计提
减值准备
本期现金
红利
中铁(罗
定)铁路
有限责任
公司
411,713,3
06.69
575,443,3
06.69
575,443,3
06.69
83.43%
83.43%
广东国恒
铁路物资
有限公司
41,984,25
5.59
246,184,2
55.59
246,184,2
55.59
100%
100%
中铁(罗
定岑溪)
铁路有限
责任公司
1,445,900
,000.00
1,445,900
,000.00
1,445,900
,000.00
99.85%
99.85%
甘肃酒航
铁路有限
公司
50,000,00
0.00
50,000,00
0.00
50,000,00
0.00
100%
100%
江西国恒
铁路有限
公司
100,000,0
00.00
100,000,0
00.00
100,000,0
00.00
100%
100%
天津巨翼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100,000.0
0
100,000.0
0
100,000.0
0
100%
100%
合计
--
2,049,697
,562.28
2,417,627
,562.28
2,417,627
,562.28
--
--
--
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明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无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本公司投资变现不存在重大限制。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营业收入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主营业务收入
328,541,622.29
801,835,713.25
合计
328,541,622.29
801,835,713.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6
营业成本
325,008,969.59
785,821,254.23
(2)主营业务(分行业)
单位: 元
行业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
328,541,622.29
325,008,969.59
801,835,713.25
785,821,254.23
合计
328,541,622.29
325,008,969.59
801,835,713.25
785,821,254.23
(3)主营业务(分产品)
单位: 元
产品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商品销售收入
328,541,622.29
325,008,969.59
801,835,713.25
785,821,254.23
合计
328,541,622.29
325,008,969.59
801,835,713.25
785,821,254.23
(4)主营业务(分地区)
单位: 元
地区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华东地区
323,349,998.35
325,008,969.59
494,837,441.59
484,839,157.75
华南地区
5,191,623.94
306,998,271.66
300,982,096.48
合计
328,541,622.29
325,008,969.59
801,835,713.25
785,821,254.23
(5)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 元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总额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
比例
第一名客户
113,041,203.02
34.41%
第二名客户
109,136,679.45
33.22%
第三名客户
48,259,773.20
14.69%
第四名客户
36,822,276.88
11.21%
第五名客户
10,051,282.02
3.06%
合计
317,311,214.57
96.5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7
营业收入的说明
5、投资收益
(1)投资收益明细
单位: 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
6,141,378.87
合计
6,141,378.87
(2)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3)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投资收益的说明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净利润
-198,301,351.90
-6,423,175.67
加:资产减值准备
22,903,005.98
13,418,993.89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482,605.81
475,428.04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12,140,000.00
7,003,282.11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6,141,378.8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5,543,607.33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4,694,515.44
14,865,580.27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18,476,466.52
-114,039,188.93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71,723,473.29
41,571,065.6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34,217.90
-54,813,000.83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8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102,987.89
180,955.79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80,955.79
163,973.6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7,967.90
16,982.17
7、反向购买下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
反向购买下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公允价值
确定公允价值方法
公允价值计算过程
原账面价值
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反向购买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过程
十六、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说明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147,238,160.00 根据诉讼判决预计损失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120,366.22 合同违约收入、罚款支出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0,262.07
合计
-144,138,055.85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应说明逐项披露认定理由。
□ 适用 √ 不适用
2、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1)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单位: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期数
上期数
期末数
期初数
按中国会计准则
-225,712,300.33
-44,490,510.37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项目及金额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29
(2)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单位: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本期数
上期数
期末数
期初数
按中国会计准则
-225,712,300.33
-44,490,510.37
2,818,252,624.28
3,039,744,514.69
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项目及金额
(3)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原因说明
3、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单位:元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7.71%
-0.151
-0.1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2.79%
-0.055
-0.055
4、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财务报表
项目
期末数
(或本期发生额)
期初数
(或上期发生额)
增(减)金额
增(减)幅度
变动原因分析
货币资金
18,866,357.03
857,784,588.90
-838,918,231.87
-97.80% 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募集资金转入
其他流动资产所致
其他应收款 176,349,701.83 141,417,786.73
34,931,915.10
24.70% 主要系报告期内与杭州甘浙实业有
限公司票据纠纷所致
存货
5,522,561.29
16,671,723.85
-11,149,162.56
-66.87% 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上期存货
短期借款
209,908,369.13 244,962,632.95
-35,054,263.82
-14.31% 主要系报告期内偿还部分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37,135,000.00
-
37,135,000.00
主要系商业承兑汇票诉讼纠纷所致
应付利息
21,306,392.16
10,609,345.39
10,697,046.77
100.83% 主要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计提逾期贷款利息所致
其他应付款 503,203,713.71 373,974,545.55
129,229,168.16
34.56% 主要系报告期与杭州甘浙实业有限
公司票据纠纷所致
预计负债
165,147,050.48
8,901,135.39
156,245,915.09
1755.35% 主要系根据法院判决预计相关
营业收入
419,794,880.72 871,409,529.40
-451,614,648.68
-51.83% 主要系受市场行情及市场竞争因素
的影响,贸易额下降所致
营业成本
431,933,790.03 866,819,965.75
-434,886,175.72
-50.17% 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贸易额下降所
致
财务费用
31,840,976.39
37,642,530.19
-5,801,553.80
-15.41%
主要系报告期内偿还部分短期借款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30
资产减值损
失
22,440,212.38
28,549,450.90
-6,109,238.52
-21.40% 主要系报告期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
提减少,转回所致。
营业外收入
3,200,959.28
30,482,468.00
-27,281,508.72
-89.50% 主要系上期确认贸易补偿款及经济
补偿款所致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3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正本及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