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卷第2期2023年4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ofHenanRadio&TVUniversityVol.36,No.2Apr.2023行政协议非诉行政执行的证成、问题与路径岳雪峰(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摘要: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如何救济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相较于反向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优益权等路径,非诉行政执行更具有合理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确立了行政协议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但是学界依然就行政协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问题存在争议。同时,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程序不完善导致协议当事人权利受损的风险增加。从现行行政协议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来看,应通过拓宽执行依据范围、完善执行程序来构建并完善相关机制。关键词:行政协议;非诉行政执行;执行程序;审查标准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862(2023)02-0049-06行政协议作为新型行政手段,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能够更为灵活地实现行政管理之目的。《行政诉讼法》(2015)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使得行政协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从救济途径来看,现行法律更偏向对行政协议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面对相对人违约情形的救济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非诉行政执行作为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同①《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收稿日期:2022-09-28基金项目:2022年度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常态化数据抗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项目编号:2022Y701。作者简介:岳雪峰,男,山西阳泉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时把行政决定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依据,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正式确立。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尚存诸多问题有待解决。第一,在执行依据上,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政协议能否作为非诉行政执行之争并未因《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停止,行政协议本身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第二,现有法律规定对非诉行政执行之程序尚不完善,难以保障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机制应当如何构建?本文将进一步对这些问题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