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权抑或禁止权:广播组织权的权能研究王迁*内容提要: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关键词:广播组织权许可权禁止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言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大幅扩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下文简称“广播组织”)享有的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内容,将转播权的范围扩张至网络同步转播,同时赋予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电视的交互式传播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次为广播组织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学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焦点在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究竟为“载有节目的信号”还是节目本身,以及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具有正当性。〔1〕然而,在这场争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组织权时,其用语与规定著作权以及其他邻接权时的用语均不相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271·*〔1〕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对TRIPs协定中广播组织权条款提出的观点,受益于与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法学院余家明(PeterK.Yu)教授和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西尔克·冯·莱温斯基(SilkevonLewinski)教授的讨论,在此致谢。参见王迁:《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析“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王超政:《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界定———兼评“广播信号说”之谬误》,《北方法学》2018年第6期。“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该款提及的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均为著作财产权。这意味着著作财产权含有许可权能,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和交互式传播等方式利用其作品。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至第6项为表演者规定各项财产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