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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以上海市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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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 未成年人 犯罪 防范 体系 实践 困境 改革 进路 上海市 中心
第 24 卷 第 1 期2023 年 1 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 24 No 1Jan.2023法学研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兰跃军 孙丽娟摘 要 近年来,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和被害人人数都呈上升趋势。有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司法层面、社会层面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是,实践中面临许多困境。据此,适当借鉴域外做法,应当从被害预防、犯罪预防和制度供给三个方面改革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体系,主要包括:防范性侵害教育进家庭、学校、企业、社区,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风险;对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从严惩处,通过对罪犯信息的登记和公示、电子监管、从业限制等,避免再犯。同时,加大制度供给,织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网,加强被害后救助补偿,延长追诉时效期限,切实加强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关键词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被害预防;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 D924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101(2023)01-0087-11收稿日期 2022-10-25DOI 10 19669/j issn 1009-5101 2023 01 010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研究”(22FFXB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兰跃军,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纪检监察学、被害人学研究(上海 200444);孙丽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从事检察学、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上海 201908)。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34 条明确规定了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权利。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快速发展,2021 年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然而,实践中,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现状依然不容乐观,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最高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2020 年,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同比仍有超过 10%的增幅,这说明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存在许多漏洞。本文拟通过对上海市 2018 至 2022 年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及社会管理中发现的痛点进行深刻分析,且适当借鉴域外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研究完善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体系,以期对上海乃至全国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78该白皮书显示,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 15 365 人、猥亵儿童犯罪 5 880 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 1 461 人,同比分别上升 19%、14 75%和 12 21%。一一、性性侵侵害害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犯犯罪罪的的界界定定及及特特点点虽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但是,在我国“性侵”或“性侵害”还不是一个法定概念。除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27 条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首次使用“性侵”一词,刑法 其他条文没有使用“性侵”或“性侵害”这一术语。研究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体系,首先必须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34 条根据犯罪行为将涉及儿童的性犯罪形式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性虐待行为,后两种属于性剥削行为。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或性侵犯罪、性侵害犯罪,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1 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和性同意年龄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被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 1 条规定,凡是 18 周岁以下的人,都称为“儿童”。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我国 民法典 第 17 条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2 条也是如此界定。这是因为,未满 18 周岁的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成为犯罪侵害对象,需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且由于未成年人对性方面的知识尚未完全成熟,即使她们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亦属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我国 刑法 第 236 条第 2 款规定,凡是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都构成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其中,14 周岁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它是法律拟制的个人在法律上能够对性行为做出有效同意的最低年龄。成年人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要双方合意,就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及反抗能力等方面都不及成年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心智、身体并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加以适当限制。在刑法层面,与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对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奸淫行为的,都认定为强奸罪,特殊情况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又对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决权做出限制,即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88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即:“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1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2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3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其中,第 1 种是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的性活动,第 2 种是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第 3种是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2006 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性侵害”一词,其第 41 条后半句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这里的“性侵害”等同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4 条规定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宣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序言中重申确认了这一点。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确立的 14 周岁性同意年龄,是以女性的“发育程度”为依据的,它来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北京、天津两市法院的办案体会。这从一开始就错了。参见赵合俊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 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免于性侵害的视角(妇女研究论丛2015 年第 3 期)。性自主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属于人身权利范畴,具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个人在性领域自主支配的积极的性自治权,二是免受他人非法性侵害的消极的性自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 条重申了该规定。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她发生性关系,无论她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2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犯罪的总称,它主要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和身心健康权。我国 刑法 规定的性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十余种。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 惩治性侵意见),第 1 条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它们也是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见的罪名。(二)上海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笔者对上海市 20182022 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五年间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比件数、被害人数均有一定幅度上升。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它们具有以下五个共同特点。第一,熟人作案现象突出。熟人是指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父母朋友等人。据统计,35 1%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亲属、邻居、教育、训练等关系。特别是学校老师、近亲属甚至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这类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对此类案件应当予以严惩。个别涉校园性侵害案件经媒体曝光,舆情沸腾,严重影响教师职业群体的社会公信力。第二,被害人年龄低龄化,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占大多数。据统计,70%的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为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年龄最小的仅为 3 岁。低龄未成年被害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弱,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12 周岁至 13 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刚进入青春期,性生理逐渐发育,对性产生好奇心,易通过网络交友等方式结识异性朋友,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自愿型”强奸。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家长疏于监管、结交不良朋友等原因,社会交往关系复杂,极易遭受社会人员性侵害。第三,作案地点隐蔽。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发地点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中的占28 9%,宾馆、娱乐场所的占 25 4%,反映出一些未成年人家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被害人独自在外留宿,随意进入 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甚至出现了伺机性侵害醉酒未成年人的“捡尸”犯罪。而发生于陌生关系中的性侵害案件,作案地点以公共场所的监管死角为主,如居民小区、餐厅包厢、游泳池水下、商场消防通道等,作案具有偶发性、短暂性的特点。第四,作案手段多样,网络交友成为性侵害重要“媒介”。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手段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引诱、欺骗,利用被害人失去意识,利用被害人无性自卫能力等。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与网络有了越来越密切的关联,被害人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或网络游戏被犯罪嫌疑人搭识,相约见面或者视频聊天进而遭受性侵害,这种情况在 13 周岁左右的女童身上尤为突出。这个年龄段正处于青春期,比较叛逆,对爱情有懵懂之心,又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被社会人员利用,以恋爱之名发生性侵害。第五,案发情形因被害人年龄不同差异较大。性侵害案件多由未成年人家长报案而案发,98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数据过于敏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格保密,不便具体公开。案例中利用被害人失去意识是指利用被害人醉酒后失去意识或者在被害人饮料中下迷药使其失去意识的情况。案例中利用被害人无性自卫能力是指被害人经鉴定系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且大部分均在获知侵害后立即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具体而言,低龄未成年人多因身体不适或接受家长性教育时主动告知,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判断自身遭受性侵害并立即主动告知家长,反映出低龄未成年人的预防性侵害教育有所加强。而发生在校园、宾馆等场所的性侵害犯罪案件,存在学校刻意隐瞒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不核查身份的情况,也是导致案发迟延的重要原因。二二、性性侵侵害害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犯犯罪罪防防范范体体系系的的实实施施现现状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上海市有关部门从制度层面、司法层面和社会层面推动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一)制度层面惩治性侵意见 对性侵害犯罪实行“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严惩性侵害幼女、校园性侵害等行为。2014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由专门检察官办理。2018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指出,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儿童,检察机关可以给予救助。2018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管理、预防性侵害和未成年人保护,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提出这项工作要“没完没了地抓下去”。随后,全国检察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均建立起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工作制度。2020 年5 月7 日,中央九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强制报告意见),明确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主体、报告义务和相应责任。2020 年 5 月 29 日,上海市 16 家单位会签并出台 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了与未成年人亲密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文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吸纳了上海经验,进一步筑起了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防火墙。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民法典 第 191 条再次确认,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计算。同时,第1183 条明确赋予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75 条第 2 款将法院一律“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为特定类型的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预留了空间。2021 年 6 月 1 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二)司法层面主要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1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相关领域堵漏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教师监管、资质审核、场所安全等方面均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整治工作。通过运用09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青团。支持起诉等监督职能,引导、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向教育培训机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维护了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创建首个省级层面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对因业务关系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人员,在入职时进行有无性侵犯罪前科的审查。截至 2021 年 10 月,上海市已对 60 余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对 45 人不予录用或辞退。13 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青浦、闵行、徐汇检察院与区委政法委等多家单位会签文件,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出台强制报告制度。而强制报告制度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落实。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校园性侵害案件制发督促监督部门严肃问责,涉案小学校长、党委书记因隐瞒不报分别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为 9 级,真正将强制报告制度做成刚性,让它长出“牙齿”,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强势保护。4 大力推进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市公安局会签 关于进一步规范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规范“一站式”取证和保护工作。上海市至今共建立 23 个“一站式”场所,实现全市覆盖,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保护工作有了固定的场所,督促公安机关更加规范地办理该类案件。(三)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整合资源落实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被害人,第一时间制发法律援助联系函,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心理受到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为其聘请心理咨询师和专业社工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治疗,所需费用由检察机关落实。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开通未成年人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2 提升未成年人和家长的自我保护能力针对未成年人,通过制作手册、PPT 课件、微电影等形式,传授未成年人个体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辨识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针对家长,围绕如何陪同孩子健康成长,通过教育平台在各个家长学校里普及预防知识,培养家长防范性侵害案件的警觉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妇联强化母亲在防范性侵害案件中的积极作用,2切实提高家庭保护力度。此外,在充分考虑被害人家长需求和情绪的情况下,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防范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性侵害。3 形成法治宣传矩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一号检察建议”,通过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向全区100 多所中小学、幼儿园赠送宣传海报、视频光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将防范性侵害未成19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2019 年 1 月,一起因培训机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引发的侵权索赔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 名被害儿童的家长认为培训机构用人“失察”,向该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最终,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分别支付4 名被害儿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 万元,并当场赔礼道歉。参见新浪新闻4 名学生遭老师猥亵 培训机构各赔 4 万元抚慰金,网址为:https:news sina com cn/o/2019-08-26/doc-ihytcitn1966769 shtml。年人教育渗透至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各阶段。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未检干警等受聘担任区内 21 所高中、职校的“法治副校长”,党组书记、检察长带头开设法治讲堂,结合典型案例解读高中生容易遇到的所谓“爱情”中的“坑”,引导高中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检察官以 青春修炼手册 为主题,为青春期的初中学生进行法治宣讲,帮助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抵制网络不良诱惑,增强自我性保护意识;与团区委合作,将小学生自我保护课程配送进政府实事项目“爱心暑托班”,通过六堂系列课程,为小学生宣讲性侵害防范知识,提高低龄学生明辨是非、应对性侵害的能力。主动联系街道、居委会,将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知识融入暑期安全教育,结合办案实践,为社区青少年讲解“如何辨别性侵害、如何避免遭遇性侵害、万一遇到性侵害如何应对”等实用技巧。联合小学开展“我是小小检察官”职业体验活动,邀请 2 批40 名小学生走进检察院,通过组织学生扮演“小检察官”上台为同学们上法治课的形式,鼓励小学生成为宣讲员,向更多未成年人传播防范性侵害的知识。三三、性性侵侵害害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犯犯罪罪防防范范体体系系的的实实践践困困境境及及成成因因上海市有关部门联合推进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总体效果还不理想,实践中面临许多困境,形成原因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专业化办案力量有待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办案人员有较高的专业化要求,需要善于甄别犯罪嫌疑人辩解、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司法人员参与办理。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成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织,并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均由未检部门办理。法院虽然设置了少年法庭,并通过集中管辖方式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审判,但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部分区院仍然分散在刑事审判庭,没有集中到少年法庭进行专业化办理。公安机关的专门办案机构仍未建立,接受报案、第一时间接触被害人的侦查人员仍为一线派出所民警,且大多数主办侦查人员为男性。虽然询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但是仍然出现被害人因为主办侦查人员是男性而不好意思如实陈述的情况,导致遗漏重要猥亵情节,指控力度大打折扣。(二)办案难度较大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隐蔽性。此类案件客观证据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多,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幼童心智尚不成熟,表达能力欠缺,造成了这类案件取证难度大,证据相对单薄,诉讼风险较高。二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猥亵儿童、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何认定,猥亵的入罪标准如何把握等,司法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重大敏感案件时有发生。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尤其是校园性侵害案件,极易引发涉案信访乃至网络舆情,在司法政策把握、信访矛盾稳控化解、舆情应对等方面都有较大难度。(三)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一方面,幼童防范能力差。幼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些女童在遭到性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得如何向家长表达。另一方面,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易受外界诱惑和不良因素影响。青春期是生理、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此时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明辨是非能力,多数未成年被害人轻易通过 QQ、微信添加陌生人,容易被不法分子侵害,更有缺乏正确价值观、金钱观的未成年人通过发生性关系获取金钱。(四)家庭保护力度不足我国刑法没有将监护人失职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很多是由于监护人失29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职造成的,这也说明有关部门对监护人失职问题的监管还不到位。一是缺乏防范意识。大部分遭受性侵害儿童系因监护人防范意识缺失,主要表现为经常将孩子交由他人代为看管或任由儿童与邻居及其他人单独相处。如某猥亵案,父母因上夜班将儿童单独留在家中并托付给邻居照看,邻居乘机多次对女童实施猥亵。二是监护人作案。因为婚姻生活不美满、缺少性生活、没有血缘等原因,养父、继父甚至亲生父亲把黑手伸向了对其有生活依赖关系而不敢反抗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忍气吞声及母亲的沉默,又让儿童在相当长的时间被肆意侵害而不被发现。虽然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失职的监护人往往采取训诫、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较为“柔性”的措施,收效不佳。(五)学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案发学校教师聘任不规范。案发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到位,从业限制制度未落到实处,甚至存在违规使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开展教学的情况。二是校园安全管理缺位。对实时性的教育行为存在监管缺位,如幼儿园教师授课时跟班教师未随堂上课,还有的利用单独管理幼儿午睡之机对幼儿实施性侵害。三是硬件设施欠缺。部分学校教室未装置监控设备,安全防范硬件配置的不完善间接助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六)对网络媒体监管力度不够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良性文化的传播是引发其产生犯罪行为的罪魁祸首。实践中发现许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有观看儿童色情淫秽视频的癖好,甚至加入专门传播儿童色情淫秽物品的 QQ 群;一些以婚姻介绍为名的交友 APP 对注册主体的身份审核形同虚设,许多未成年人因好奇下载安装了此类 APP,便会持续收到陌生异性的好友申请,即便删除此类 APP,仍会持续收到以短信形式发出的好友邀请,许多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交友软件搭讪未成年人,逐步从线上“裸聊”发展到以隐私照片相威胁实施线下性侵害。此类案件暴露出相关部门对网络媒体的监管不到位。(七)社会预防机制不足一是教育培训机构安全意识不足。在人员招用及日常管理中,对教学资质和前科劣迹的审查较为薄弱,同时对日常教学缺乏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二是基层社区治安管理存在漏洞。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尤其是城中村地区,由于没有临时可以托管孩子的机构,缺乏可供学习、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这些社区的监控有盲点,治安隐患多。如某强制猥亵案中,因公共厕所未安装房门和厕所门,犯罪嫌疑人尾随上厕所的女童进而实施猥亵,造成严重后果。(八)被害人救助力量有限一是经济救助金额有限。司法救助额度由各区视情况而定,没有统一标准。而其他救助资金源捉襟见肘。3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合作设立的性侵害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面临基金资金来源有限的窘境,目前,该基金来源系被害人互助、检察官和律师捐助,长远来看杯水车薪。二是心理疏导次数有限。性侵害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是复杂的、长远的,较难在短期内修复。目前,检察机关可提供的被害人心理疏导次数一般为1 至2 次,虽然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心理压力,但从长期来看,修复效果有限。四四、性性侵侵害害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犯犯罪罪防防范范体体系系的的改改革革进进路路防范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体系化工作。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三项内容:一是防范被39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害,持之以恒地提高未成年人防性侵害意识和能力,提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的保护力度。二是严惩性侵害犯罪和避免再犯,对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从严惩处,通过对罪犯信息的登记和公示、电子监管、从业限制等预防措施,避免再犯。三是加大制度供给,织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网,避免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并加强被害后救助补偿,降低性侵害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同时,延长追诉时效期限,保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追究。这些措施对于全国其他地区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样适用。(一)有效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风险这是一种被害预防措施,根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可以从家庭、学校、企业、社区四个方面入手,多措并举,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害。1 防性侵害教育进家庭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教育。笔者调研发现,家庭教育中包含防性侵害教育的内容越多,孩子受到性侵害就越少。反之,如果监护人较少对孩子进行防性侵害教育,抑或家长自身就缺少防性侵害教育的能力,孩子受到性侵害的几率就大大提高。例如,在一起教练猥亵女童的案件中,女孩向家长抱怨教练不好并有抵触情绪,家长反而让女儿不要矫情,要好好听教练的话,间接导致女孩在后期训练过程中多次被教练猥亵。如果父母能够第一时间重视女儿的抱怨,或许就能有效避免女孩被持续性侵害。实践中发现,一方面,家庭教育羞于谈性教育;另一方面,网络社会里包含性内容的文字、图片、视频几乎泛滥成灾。尽管有青少年模式,但是无法阻止未成年人对这些内容的接触。在似懂非懂之间,未成年人有的在社交平台上观看、传播淫秽视频,有的泄露私密照片、视频,有的与网友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等,由此引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因此,对于目前监护人在防性侵害教育方面的无力和不力,有必要开展防性侵害教育进家庭的工作。建议有关部门以 家庭教育促进法 的施行为契机,配套开展以“如何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性教育”为主题的家长教育指导工作,促进防性侵害教育进家庭。2 防性侵害教育进学校随着国家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扩大招生,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几乎都在学校里就读,学校教育覆盖了他们大部分的成长时间,防性侵害教育走进学校极有必要。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学校都能对此表示支持。有的学校认为,他们是一所德育建设示范学校,从来没有学生被性侵害的事件发生,开设相关课程没有必要。有的学校认为,大多数学校不开设防性侵害课程的情况下,如果自己学校开设相关课程,会向社会传达本校有相关性侵害事件的错误信号。还有的学校担心家长的态度。凡此种种都成为防性侵害教育进学校的障碍。实践中,存在老师性侵害学生、学生在交友过程中被性侵害,甚至学生在放学回家路上被冒充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陌生人强制猥亵的案件。这些案件突出反映了学校防性侵害教育的不足。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开发不同学段的性教育课程,并参照联合国 2018 年发布的 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3 防性侵害教育进企业在统计分析中,笔者发现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地点有很多在会所、KTV、酒吧、宾馆等企业经营地点。未成年人保护法 明确规定了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49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联合国2018 年发布的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规定了全面性教育的8 个核心概念和下设的27 个主题。这27个主题下面又从知识、态度和技能 3 个维度设定了学习目标,对性教育内容有详细规定。成年人进入,更不能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气氛组”陪酒陪侍;要求宾馆对入住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单独入住或与非父母的成年人共同入住时,要联系父母了解允许入住的情况。相关企业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被性侵害和被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以及接触淫秽物品等相关情况时,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上述企业的主管机关(如公安机关、文化执法机关等)有必要在日常监管中开展防性侵害进企业的相关工作。4 防性侵害教育进社区近年来,上海市各区都在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可以在青少年参观法治教育基地、参加友好社区活动中,通过知识讲座、知识问答、视频展播、家庭互动等方式,将防性侵害教育以大众可接受的方式普及传播,促进亲子关系的沟通与融洽,促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有效防范性侵害风险。(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这是一种犯罪预防措施,根据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从严惩犯罪、从业限制和信息公示三方面入手,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1 从严惩处性侵害犯罪的特殊预防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对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应当坚持一律从严打击的态度,并在刑罚的适用上严厉处罚性侵害成年人犯罪。从证据链构建的角度看,此类案件应当树立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链构建原则,从报案的及时性、诬告陷害可能性的排除、相关证据的印证、犯罪嫌疑人品格证据的考察等方面,综合考虑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轻易放纵犯罪。从结果加重犯认定的角度看,对“情节恶劣”“其他严重后果”“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要充分结合惩治性侵意见 第 25 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2 对性侵害犯罪人员实施从业限制的特殊预防2019 年 5 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对性侵害犯罪人员判处刑罚时,一并判处3 至5 年的从业限制,加强对性侵害犯罪的源头预防。同时,还建立起特殊职责人员入职审查制度,对因业务关系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人员,在入职时进行有无性侵害犯罪前科的审查。对于从业限制的特殊预防,笔者认为,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扩大从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当将从事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业务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如实习生)等、后勤保障人员(如保安、保洁人员)等纳入到入职审查范围。二是尽早建立全国范围可查询的性侵害犯罪人员数据库,依法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公司、机构等单位开放查询权限,依法受理符合条件公民的开放查询申请,确保信息查询的及时性、准确性。3 对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及电子监管的一般预防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看,美国的登记备案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考虑到潜在的性侵害犯罪危险,我国可以尝试建立性侵害犯罪人登记制度,根据所判刑期的长短,设立不同的公示期限,明确有关组织和个人对相关信息的查询与知情权。4对于多次实施性侵害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单位和居民予以通告。当然,对于性侵害犯罪人员59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美国的“雅各布法案”“梅根法案”“亚当法案”等,构建并完善了美国的性侵害犯罪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同时根据性侵害犯罪人对社区的危险设置了不同等级,从而在登记和信息披露范围上作区别对待,并允许公众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参见刘军性犯罪记录之社区公告制度评析 以美国“梅根法”为线索(法学论坛2014 年第 2 期)。的信息公开,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公开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信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在居住、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笔者认为,这需要进行利弊权衡。部分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的公开,可以让其居住地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加以防备,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此外,还可以借鉴韩国的电子监管制度,对部分性侵害犯罪人员的活动轨迹进行监管。据悉,佩戴电子手环或脚环的电子监管方式,已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使用,并且取得较好效果,它可以推广适用于性侵害犯罪罪犯的监督考察。但是,必须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上述手段可以最大程度避免潜在的性侵害犯罪危险,起到一般预防作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三)加大防范性侵害犯罪的制度供给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堵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漏洞,织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网,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1 刑法罪名的补充日本刑法典 有关性犯罪的罪名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性自由的犯罪,有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与准强奸罪、集团强奸罪、强制猥亵/准强制猥亵致死伤罪、强奸/准强奸致死罪、集团强奸致死罪;另一类是侵害性风俗的犯罪,有公然猥亵罪、散布猥亵物罪、劝诱淫行罪等,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相对于我国而言更加严密。5例如,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露阴癖,目前我国刑法无法予以规制。行为人经常在学校附近对师生露阴,有害风俗,有损师生身心健康。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可以参考 日本刑法典 增设“公然猥亵罪”予以规制。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群体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刑事处罚上一律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没有从法律上体现对传播对象是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必要设置一个单独的罪名予以从严惩处。再次,持有未成年人性剥削物品的行为有必要入刑。虽然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52 条明确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处罚。而这种“持有”行为具有较高的法益侵害性,正如美国刑法学家保罗罗宾逊指出:“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根据并不在于 持有 本身,而是为了避免已然犯罪逃避处罚或者避免持有行为人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其他关联性犯罪行为。”6“持有”未成年人性剥削制品的行为,与未成年人遭受的性剥削及性自主权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也已经超越了普通淫秽物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范畴,因此,有必要入刑。2 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75 条第 2 款相较于修订前,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律“不予受理”,增加了“一般”二字,可以反向理解为有“例外”的情形。有学者认为,这个“例外”的范围应该是,通过刑事惩罚不能在客观上抚慰被害人精神的案件。如果刑事惩罚无法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抚慰,或者说这个抚慰无法使其恢复到健康状态、无法恢复到未受侵害的状态,对于这类案件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该受理,这就是“例外”。有法官认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可以69兰跃军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体系的实践困境与改革进路 以上海市为中心韩国电子脚环法规定,为监控某些犯罪分子的活动轨迹,为其佩戴电子脚环。其目的是通过限制性犯罪者的活动,有效制止性犯罪者再次犯罪。但是,电子脚环的佩戴以再犯危险性为标准判断。参见王贞会、王大可韩国预防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发展与经验启示(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 年第 5 期)。该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适用上述例外情形,在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判处其赔偿精神抚慰金。7上海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此判例,标志着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在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领域实现了突破。笔者认为,以此典型案例为契机,可以在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受理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并予以判决,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弥补。3 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 3 条列明的司法救助8 项条件,都要求具备“造成生活困难”。在实践中,性侵害犯罪很少造成未成年被害人出现伤残或者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情形,尽管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有心理创伤,但是并非所有人能够达到心理严重创伤的程度,因而很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笔者认为,应当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降低司法救助的门槛,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并督促被害人父母将该笔救助用于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方面。对于因心理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如果被告人没有得到相关补偿的,可以纳入国家救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对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予以跟踪观护,一旦发现需要心理救助的情形,可协调心理咨询机构予以救助。8此外,建议 刑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作出特殊规定,与 民法典 第 191 条保持一致,追诉时效期限从被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追究。致谢:本文调研、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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