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6期王小西王姝:新制度经济学下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改革研究*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联2017年度课题“转型时期中国制造业企业创新融资结构及政府资助的影响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7lslqnktjl-017)阶段性研究成果。———从效率优先到共同富裕新制度经济学下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改革研究*王小西1王姝2(1.辽宁大学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文章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与背景,分析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改革的七项原则,并分析发现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的问题包括薪酬分配不考虑岗位绩效、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尚未与经营战略结合、考核机制较少体现共同富裕目标等,相应的对策包括高管人员薪酬与岗位绩效相联系、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与经营战略结合、考核机制应体现共同富裕目标等。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近年来,国有金融企业高管“天价薪酬”现象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关于2020年报告显示,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323.2万亿元,可见国有金融企业的额规模巨大,需要采取措施管控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制度。2022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是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改革的标志,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影响较大。那么,如何从国有金融企业出发,兼顾效率优先与共同富裕,研究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就成为亟需研究的问题。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观点是资源稀缺,产权就是一种稀缺资源,产权是指某社会主体有权力对某种经济或物质进行支配的权力。产权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相对,交易费用理论多是从费用角度考虑契约关系。因此,产权与交易费用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用来分析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安排的理论是“委托—代理—激励机制”,即委托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其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委托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代理人作为财产的管理者,需要与委托人的目标一致且基于该目标采取行动,才能促进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但在此过程中,代理人存在自利动机、偷懒动机等,因此需要委托人给予一定的薪酬激励措施,以促使代理人推动效用最大化。具体到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激励安排中,国有金融企业的所有权者是国家与人民,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在整个国有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层代理关系,具体而言:一是代表所有者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