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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_郭云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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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 协同 条件 再审 社会 互构论 视角 郭云超
48【社会治安】2023 年 5 月第 3 期May 2023 No.3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郭云超(河南警察学院,郑州 450046)摘 要:警民协同不仅是基层警务的重要运行机制,也是促进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由之路。警民协同需要具备主体、运行和制度保障等前置条件。以社会互构理论为视角,通过 H 省社区警务实践实地调研,对警民协同诸条件进行深入分析。现阶段,警民协同存在多元化参与及主体资格能力条件不足、互构域的构建存在薄弱环节、协同达成的制度保障条件阙如等限制因素。为此,需要重新审视协同过程的前置预设与条件,具体从主体、运行、制度等方面重塑警民协同条件。关键词:基层警务;警民协同条件;社会互构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3)03-0048-07DOI:10.16478/ki.jbjpc.20230323.001一、问题的提出警民协同 不仅是新时代基层警务的重要运行机制,也是促进警民和谐关系,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由之路。2019 年 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2020 年8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仪式训词中指出,公安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反映出国家对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度重视,为新时代警民协同指明了方向。然而,随着社会治理变迁发展,警民协同的主体、运行、保障等条件发生新变化,面临新挑战,难以适应新时代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总体要求。为此,对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进行再研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针对警民协同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视角:一是公安机关视角,认为警民协同不畅主要由于制度异化、机制不全和信息保障不足、组织功能发挥不够、民警素质不高等因素导致,认为社区警务警民协同需要转变制度价值导向1,健全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2,完善参与激励和评价监督机制3,构建基层公安体制机制4,发挥组织优收稿日期:2022-10-31作者简介:郭云超(1979),男,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基层社会治理与社区警务研究。基金项目:2020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20BSH004);河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22-ZDJH-00364);2022 年度河南警察学院一般项目(项目编号:HNJY202231)警民协同也称警民合作,是在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的新表述,是“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的应有之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民协同对象包括除警察之外的所有部门和人员;狭义的警民协同对象主要指辖区内的专业治安辅助力量或人民群众,如警务辅助人员、网格员、治安联防员、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专兼职治安巡防队、信息员、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本文主要讨论狭义上的警民协同。49 势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结5,规范公安队伍建设6,以实现基层警务与社区之间长久稳健的协商协作关系。二是社会参与视角,强调社区发展不充分,警务社会化水平低,信任缺失,社会力量嵌入度弱等问题是制约警民协同的重要因素,认为培育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社会资本7,加强警民信任关系89,挖掘社区资源,重视情感沟通的基础性作用等1011,是构建基层警务协同治理的有效路径。已有研究大多在公安机关和社会参与的二元偏好之间寻求警民协同的原因及方向,其中,公安机关偏好者强调必须以公安机关对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作为警民协同的基础;社会偏好者则将社会作为理解警民协同的逻辑起点,二者均将协同对方作为自身研究的背景。单向的线性协同逻辑分析,过于专注警民协同的原因及路径,缺乏对协同方主动参与意愿及协同条件的深入说明和解释,特别是对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缺乏再认识。从警民协同主体条件上看,已有研究主要将协同相关主体视为应然的协同伙伴,而对协同相关主体条件的有限性、复杂性和差异性分析不足;从警民协同过程条件上看,已有研究多局限于警民协同的一般经验总结和理论推演,缺乏对警民协同的警务实践过程、理论预设条件的深入研究;从警民协同保障条件上看,已有研究多强政策、经费、人员等保障,缺乏制度规范建设的深入探讨。社会互构论认为,警民之间不是简单的二元分割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建塑与型构关系。具体表现为警民协同主体的多元性和自主性,警民协同过程的交互性和谐变性,警民协同环境的规范性和常态化等特征,该理论具备弥补既有研究不足之优势。因此,本文从社会互构论的视角切入,以 H 省社区警务实践为考察对象,聚焦新时代警民协同的主体、运行及制度保障等条件,深刻阐述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面临的阻碍和突破路径,以此对新时代基层警务创新发展、新型警民关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形成作出适当性理论回应。二、警民协同的理论基础及协同诸条件(一)社会互构的理论意涵“社会互构论”是郑杭生、杨敏教授在“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学科本土论”等基础上,结合中西方社会学学术传统和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经验的一种理论回应与反思。社会互构论超越社会理论中的经典二元对立,对个人与社会关系“元问题”根源进行追索,提出了“个人与社会两大行动主体间相互建塑与型构关系”的理论观点12。即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一种“互构共变”的关系和演变过程,所谓“互构”是指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所谓“共变”是指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状态13198-199。社会互构论强调,互构主体关系客观地存在着互构主体多元性、互构时空多维性、互构内容二重性的具体统一。社会互构过程是多重意义的统一,是行动主体间的交互建塑、型构过程,是社会行动意义的“效应”过程,是主观行动意义赋予向外在行动意义转变的实践化过程,也是实践意义的生产、往复调适、反思性监控的行动延展过程13537。总之,社会互构论是对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中的分化与整合、矛盾与协调、冲突与和谐现象进行分析、理解、描述和阐释的一种社会学理论。目前,社会互构论已在贫困问题、社区建设、城乡发展、农民工问题等方面开展研究,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转型经验的强大解释工具。(二)警民协同诸条件及分析维度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向多元化、原子化和风险化转型,在复杂性社会中,警务模式改革以及警民信任合作面临新挑战。已有研究多将警民协同视为相互补充的关系,缺乏对二者之间相互形塑和互构过程的深入研究。“社会互构论”正是以中国本土社会转型为背景,具有内在实践性和价值性的社会学理论。社会互构论重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强调不同主体的协商合作,强调协商合作的制度规范,能够为新时代基层警务中的警民协同提供一种价值引领和行动指导。根据社会互构论的基本理论,在统筹警民协同的过程中,基层民警和社区群众存在着相互型塑和同构共生的关系。警民之间不断从差异走向认同,并最终实现“警民互构共生体”。当然,“警民互构共同体”构建需以诸多预设条件为前提,主要包括主体条件、运行条件和制度保障条件。1.主体条件在社会互构论的视野下,主体是指自主的、能动的、自由的行动者。主体是构成警民协同的基本要素,不存在无主体参与的警民协同,不存在无条件的主体参与。换言之,主体是有条件的。首先,主体具有多元性。多元性是互构的最基本前提,因为“一元性”本身不具有结构性,那么就无所谓“互构性”。这意味着参与警民互构的行动主体是多种郭云超: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 50 多样的,可以是不同的个人或个体,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集体(如群体、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社会等)。本文所指的警民协同主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专业治安辅助力量或人民群众,如警务辅助人员、网格员、治安联防员、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专兼职治安巡防队、信息员、保安队伍等社会力量。每一个主体都隶属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主体所属网络具有手段性特征,可为互构参与者提供资本、规则、物质资料、符号等要素,同时也受到所属关系网络资源的限制。其次,具有自主性。在社会互构论中,人的自主性可理解为人在警务实践过程中体现出的能动性、选择性和创造性。自主性以实现人本身的主体性价值为目的,体现出以人为中心的治理理念。2.运行条件运行条件是指行动者交互性建塑和型构的条件。社会互构论认为,行动者交互建塑和型构不是由单极支配的、单向度的过程,而是双向的或多向的、同时共变性的行动关联过程,这种多向共变的行动关联过程构成了实践中的“互构域”。换言之,警民协同有赖于多元参与者在一定“情境”中互嵌和建塑,旨在通过“互构域”将复杂的社会主体组织起来,将不同的行动关联起来,以实现参与者之间行动意义能量的输出输入,引发参与者各自的主观意识效应,从而形成内在观念性状的变化。因此促成参与者对自我行动意义的调适,对行动实践的样式、策略、目标进行调整、修正或改变,最终建构各类型的警民共同体。3.保障条件如果说主体条件和运行条件是警民协同的必要条件,那么保障条件是警民协同的充分必要条件。现代社会是一种制度化的结构体系,是社会行动的规范和秩序的模式化系统。警民协同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是联结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化过程,也就是说,警民协同离不开制度规范保障。一方面,可以确保主体的参与自主性;另一方面,可以确保主体参与过程的有序性。通过制度保障实现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组,将不同主体组织起来,推动社会性向公共性转变,建构新时代警民协同共同体。笔者结合 20192022 年间在公安部门开展业务学习、暑期实践、校局合作等工作中,对 H 省公安机关在“一村(格)一警”等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的相关调研,试图基于社会互构的视角,从主体、运行和保障等方面深入分析新时代警民协同过程和条件,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有益探索,以此寻求新时代警民协同的思路和路径。三、影响基层警务警民协同条件的限制因素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我国的基层警务改革必然面临多重矛盾和张力,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复杂,存在社会性与公共性、连结与团结、活力与秩序的张力问题14。受此影响,警民协同条件必然面临新挑战,即协同主体具有差异性、协同过程具有复杂性、协同环境具有不确定性等,如果疏忽了这些条件,警民协同过程和效果将会受到较大影响。那么,警民协同诸条件处于何种状态?面临哪些障碍和困难?(一)多元化参与及主体资格能力条件不足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互构理论的内在要求,也是警民协同的题中之义。警民关系反映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二者权力来源不同,因此,警民协同过程存在张力或不一致,需要发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解决协同问题。然而,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传统治理方式衰弱1177-78、技术治理能力及财政压力等综合因素影响1516,导致多种治理主体无法参与到警民协同中来。首先,警民协同的主体对象比例较小。主要表现在协同对象占辖区总人口的比例较小。从笔者走访的 8 个派出所(4 个城市所、4 个农村所)来看,派出所在册登记的协同对象(主要包括警务辅助人员、网格员、治安信息员、巡逻队员、人民调解员等)占辖区总人口比例:城市派出所分别为 QN 派出所1.02%,BXJ 派出所 1.87%,YX 派出所 2.45%,XD派出所2.48%;农村派出所分别为BT派出所1.24%,BY 派出所 0.78%,SZ 派出所 0.39%,ZD 派出所0.46%。从统计数据来看,无论城市派出所还是农村派出所所能发起的协同人数普遍偏少,不能较好适应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总体需求。其次,警民协同的主体对象范围较窄。调研发 按照社会互构论的观点,社会互构的“互构域”这一概念旨在强调,在社会行动主体交往建构的过程中,互构时空具有多样性和具体性。本文中的警民互构域特指在警民互构过程中,社区民警执法办案、治安防控、治安巡逻、管理服务、矛盾化解等共生互构类型和范围。郭云超: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 51 现,大多数派出所警民协同发起对象仅局限于村干部、治安积极分子、治安信息员等传统的社会治理力量,而对外来人口,企业、社会组织、治安志愿者、网民及自由职业者等治理力量动员明显不够。存在“积极分子动员过度,普通民众动员不足”现象1178。比如,由于受经费保障、行业规章、注册资格等因素制约,普遍存在对社会组织利用不充分的现象,一些社会组织不能有效履行治安防控职责,自治性和专业性发挥空间受限。最后,警民协同的主体对象能力有限。随着市场化、全球化和科技发展,城乡社会发生实践性“社会结构巨变”17。对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规则体系、利益关系及人们交往关系体系不断造成根本性冲击,各种政治安全风险、新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不断涌现。在社会治安治理风险方面,如涉问题楼盘、培训机构、电信和网络诈骗及疫情期间突发治安风险等持续高发。针对上述风险,多元主体参与互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多主体在法律政策运用、防控风险、群众工作、科技应用、舆论引导等能力的欠缺,导致警民在这些领域的协同能力处于“缺位”状态,难以满足发展新阶段社会多元化治安风险和需求。(二)互构域的构建存在薄弱环节互构域是指行动者交互性建塑和型构的场域或仪式。交互性建塑和型构意味着行动者之间是一种意义能量的交换与调适,也意味着行动者之间是双向的或多向的、共变性的行动关联过程,这种多向共变的行动关联过程构成了实践中的互构域。互构域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活领域,以及个人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样式等各个方面。通过构建互构域可以拓展基层民警的警务活动范围,将多种治理主体及资源整合起来,实现警民协同关系的互构谐变。然而,基层警务实践中警民协同运行中存在互构域构建薄弱等问题。首先,警民协同过程的互信度不强。信任是警民协同的基石,警民信任是公众在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心理预期817。调研中,笔者能够明显感觉到二者信任关系的“脆弱”,表现为警察仅对关系密切的村干部、治安积极分子、亲戚、朋友等保持特殊信任,而对一般社会公众缺乏普遍信任;反过来,社会公众对警察信任度不高,对警察服务质量、执法公正性存在“质疑”。从社会互构视角看,警民信任紧张主要由于双方在情感上投入不够,存在警民对于对方的心态“敏感”及情感治理因素的缺失等问题18。其次,警民协同过程的互惠度不高。互惠是警民协同的又一基础,互惠是指个体追求满意(gratifications)的最大化,人们在社会互动中相互追求回报19。社会互构论认为,警民双方不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不是强制和被强制的关系。互惠原则在警民协同中主要表现为利益关系的均衡,然而,这种均衡经常被打破。最后,警民协同的参与度不够。参与度问题主要表现为多元主体同时在场的“缺位”。HK 派出所受理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起的打架案件,由于土地部门和村干部的缺席,派出所仅对殴打行为进行了处理,而没有对引起纠纷的宅基地矛盾进行彻底解决。可见,警民协同不仅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还需要多元主体的深度参与。社会互构论强调警民协同是双向的或多向的,同时共变性的行动关联。警民协同的信任、互惠、参与等问题,反映了警民之间能否多元协同和警民之间能够有效协同的问题,揭示了警民协同关系的“裂变”和冲突面向,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目标相背离,需要在社区警务实践中进行认真反思。(三)协同达成的诸制度保障条件阙如主体和运行是警民协同目标达成的前置条件,而制度因素又是确保主体和运行条件成立的重要保障。然而,在警民协同实践过程中,协同主体条件和协同运行条件均在制度保障上存在严重“缺位”。这也意味着,警民协同实践过程融入多元治理体系的制度条件并未形成。一是在招聘招录制度建设上,存在招录门槛低、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等问题。目前,公安派出所能够使用的专门辅助力量主要包括网格员、辅警、治安联防队员等,这些人员分别由政法委、公安机关、派出所等不同主体招录,招录条件不高,并且标准不一。二是在待遇晋升制度建设上,存在工资待遇标准低,晋升流动渠道窄等制度保障不足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培训制度建设不全面,操作性不强。尽管 H 省出台制度文件要求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治保会、单位内保队伍、治安巡防队伍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教育培训,但这些制度对于培训内容、资金保障落实,以及对于培训效果的监督考核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群防群治人员培训效果不明显。四是在管理考评制度建设上,存在管理考评不规范问题。对警务辅助人员缺乏专门管理,网格员存在多郭云超: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 52 头交叉管理。考核指标设计针对性不强,考核标准契合度不高。此外,一些关于治保会、单位内部治保组织的法律规定有待修订。1952 年 8 月 11 日公安部发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2004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一直延用至今,不利于治保会自治功能发挥,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执法需求。五是警民协同过程制度建设不完善。在服务群众制度方面存在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容易导致基层民警服务职责“泛化”或“窄化”20。在治安防范上存在制度保障不力问题。由于保障制度不健全,一些专业巡逻队经费不足、装备不全;一些义务巡逻队组织不规范,缺乏监督考核,导致治安防控效果不佳。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建设上有缺失。突出表现在矛盾纠纷化解上传、流转制度不完善。非警务警情分流机制不顺畅,面对形式多样的非警务警情,充当急先锋、“灭火队”,被动应对,甚至导致警民关系从合作转向对立。四、社会互构论视角下警民协同条件的重塑(一)树理念强培训,重塑警民协同主体条件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社会公众面临新需求,警民协同条件面临新挑战。为了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新要求,需要树立互构理念,加强教育培训,重塑警民协同主体条件。1.树立互构理念,增强警民协同主体的广泛性针对警民协同的主体对象比例较小、范围较窄等问题,基层警务需要从单一主体治理向多元主体治理转变,具体通过树立互构理念丰富警民协同主体类型。社会互构论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自主性。因此,一要树立多元性理念。警民协同主体是多元的,异质的,只有差异化的多元主体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协同。在基层警务实践中,需要明白基层民警协同的对象不仅是少数的治安积极分子,而是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更广泛的社会主体。例如,清洁工、出租车司机等普通大众,甚至经常上访的重点人员、违法犯罪人员都是警民协同发起的治理对象;二要树立自主性理念。警民协同主体需要具备自主选择参与互构的能力。树立自主性理念,一方面,能够增强协同主体自主选择所属网络资源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协同主体自主参与警务实践的能力。2.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警民协同主体的参与性在树立互构理念基础上,警民协同还需要对主体资格进行重构和培育。通过不同层次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警民协同主体的参与性。首先,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一是加强基层民警的忠诚教育、宗旨教育、传统教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基层民警的职业认同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二是加强对其他治理主体的分类教育,例如,对治保会、企事业单位等的专门治安力量要依托所在单位定期组织集体政治学习,对一般的村(居)民或其他流动人员要依托城乡社区经常进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或各类警务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其参与基层警务工作的主动性、自主性和责任感。其次,强化业务能力培训。以公安部开展大练兵为契机,组织基层民警业务培训常态化,分级分类开展对基层民警的业务轮训、培训,定期举行各类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升自身在法律政策运用、防控风险、群众工作、科技应用、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能力,确保自身能够较好胜任新时代公安基础工作。对于警务辅助人员,采取集中培训,依托单位、社区进行培训学习或自行学习,重点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群众服务、防范巡逻、纠纷化解、宣传发动等方面能力的提升。对于其他普通民众,主要以普法宣传或警务体验等方式进行能力提升。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获取辖区居民对基层警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升其参与基层警务活动的能力。(二)深化互构域构建,重塑警民协同运行条件警民协同不仅需要主体资格能力条件的重塑,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警民协同互构域构建。互构域以其突出的交互建塑和型构特性,可以为警民协同提供良好的互构仪式,围绕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民生和安全问题,特别是在一些政治安全、新技术、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创建警民协同仪式,主动回应涉问题楼盘、培训机构、电信和网络诈骗等社会治安治理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构建警民协同仪式,改变过去警民协同各取所需的想法,在差别中“求同存异”,走向正向谐变,使多元主体形成各种治理共同体。一是构建情感共同体。情感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人际交往中产生和形成的,与人的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一种复杂而稳定的态度体验21。情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资源,并且拥有丰富的传统情感郭云超: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 53 文化和中国革命建设的情感基础186-9。在基层警务实践中,可以探索创建类似于H省的“饺子宴”“板凳议事会”“乡贤理事会”“明理堂”等警民互动仪式,促使各主体共同关注、共同交流,形成情感共同体。通过情感仪式化过程构建出国家和民众的共同在场,在二者之间建立互信,开启基层民警与民众的良性社会互动。二是构建利益共同体。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例如,基层民警有政治和组织利益诉求,普通民众有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诉求。为构建利益共同体,需要每个主体区分私利与公利,通过各种警务仪式互动,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共同利益,主动调适各自利益诉求以寻求协同过程中利益最大化。在基层警务实践中,需要主动探索更多利益互动仪式。例如,通过党建引领机制,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势,将党组织网络延伸到警民协同各领域和环节,实现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的利益整合。通过常态化走访机制,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注重加强对群众的教育与引导。通过不断的互动仪式化过程,营造一种正义而有序的协同运行环境,构建和谐警民协同关系。三是构建文化共同体。本文探讨的文化主要是治安文化,其本质是人们在治安理念的浸润下形成的精神价值和社会生活方式22。构建治安文化共同体需要立足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从涉及治安的器具物品、社会态度、伦理道德、规则制度、家庭家族、习俗信仰、乡规民约及非语言符号等诸形态中挖掘治安文化资源。例如,枫桥经验对以“忠”“孝”“义”“安”为核心的乡贤文化进行挖掘,成立了“乡贤参事会”“乡贤调解团”“乡贤协会”“乡贤帮忙团”“老杨调解中心”等协同共治平台。H 省的“道德积分储蓄站”“妈妈调解室”等警务创新,通过构建各种治安文化共同体,引领人们自觉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维护和改善治安秩序,培育人人参与治安的“公共精神”,营造警民协同良好的社区文化环境。(三)加强制度建设,重塑警民协同保障条件主体和运行主要侧重于从主观上和过程中分析警民协同条件,缺乏对警民协同制度环境的深入探讨,也就无法全面回应警民协同过程所受到的约束和影响。因此,深度分析警民协同过程和条件,需要创设一种与主体条件和运行条件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一是加强权威性制度设计。争取中央、省(部)委支持,将基层警务及警民协同纳入城乡社会治理统筹考量,由中央、省(部)单位或部门牵头制定更高层次规范性文件。通过权威性制度设计,打通政府、村(居)委会、群众与基层民警之间的资源屏障和信息壁垒,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加强跨部门、跨领域治安资源合理流动,提升警民协同的资源整合效能。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 110 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国办发202212 号),可以整合各部门资源对非警务警情进行分流。H 省推出的“一村一警一连”共建互助活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可以加强行政村民兵连、社区民警、辅警在基层治安防范方面的联动协作,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公安和武装工作活力。二是加强导向性制度设计。将工作重心引导到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上来,对于基层民警要改变过去重打轻防的传统观念,科学制定对社区警务工作的考评制度,促使基层民警专职化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对各类治安辅助力量的招聘、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增加各级财政支撑,不断提高各类治安辅助力量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对治保会、单位内保组织等群防群治力量的制度规范和修订。例如,推进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事关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为警民协同提供法律政策支撑。同时,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为契机,开展多种警民协同实践探索,以充分整合挖掘社区治理资源。如ZZ 公安局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法律顾问活动,YC公安局的“红心义警”,GC 分局的“商都义警”,YYL 派出所的“红袖标在行动”等。三是加强标准性制度设计。通过规范基层基础工作标准,明确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边界、服务职能边界,明晰公安基础工作考评规范,确保公安基础工作可操作、可检验、可评判。通过规范各主体合作细则,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区群众之间的交流互动。例如,继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完善“警法联调、警调对接”制度等。通过规范群众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的人民群众参与基层警务工作机制。总之,通过制度化建设,厘清警民协同权责边界,满足警民协同前置条件,避免公权领域和私权领域的模糊交叠,不断促使警民协同从差异走向共识,最终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郭云超:新时代警民协同条件的再审视以社会互构论为视角 54 参考文献:1 周延东,闫煜.“制度关系”互构视阈下的警民信任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49-155.2 沈燕梅,张斌.社区警务走向协同治理:实践价值、阻滞因素及实现路径 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6):23.3 孟璐.社区警务协同治理的理论依据、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2(4):57-61.4 卢国显.警务共同体和共同体警务:当前我国社区警务理论创新及启示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2(5):102.5 隋玉龙.社区警务融入社区治理体系的必要性探究兼论社区警务警察权的“柔性”延伸 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1(3):27-34.6 徐云鹏,李辉.新时代基层派出所和谐警民关系构建路径研究基于杭州市的地方实践 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6):13-19.7 苏娜.社会资本对公众参与警民合作意愿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2020(11):198-208.8 王锦.警民关系信任模式研究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6-20.9 李辉,李想.涉警负面事件后警民合作机理研究基于双中介因素的实证分析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55.10 段林萍.政治信任视角下的和谐警民关系及其构建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41-147.11 周延东、范冠中.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动员路径研究以资源式动员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7-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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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 and building a community of social governance.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 takes place in a certain space-time situation,which requires the preconditions of subject,operation and system guarante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interaction theory,through the field survey of community policing practice in H Province,this paper makes a deep analysis of the conditions of police and people coordination.The study finds that there are many obstacles in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such as the lack of diversified participation and main body qualification,the difficul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utual construction domain and the harmonious change of the mutual construction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the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the guarantee conditions of various systems.It is necessary to re-examine the presupposition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ordination process,and reshape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ordin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concept,subject,operation,system,etc.Key words:community policing;conditions for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social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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