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就业与保障2023.6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难题及法律保护路径文/晏希安璐科摘要: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方式呈现出了用工方去组织体化、劳动者就业灵活化、双方法律关系去劳动关系化的特征,使得劳动者法律身份难以认定。“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为解决劳动者身份认定难题指明了方向,但因在相关立法中尚无明确的对应规则,在现实界定中仍然存在障碍。文章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界定应坚持平衡灵活性与安全性、避免不完全劳动关系泛化、严格认定平台企业用工责任三个方面分析,探求劳动者法律保护的方向和路径。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去劳动关系化;不完全劳动关系;法律保护路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到,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由此,“新就业形态”的表述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与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而生的新型用工方式逐步成为常态,新就业形态也成了劳工领域关注的重点。一、新就业形态的用工特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6881亿元,线上外卖占全国餐饮业收入的比重约21.4%,网约车客运量占出租车总客运量的比重约31.9%。目前,全国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共有298家,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509万余本,外卖送餐员规模达770万余人。新就业形态的“新”不仅是技术新、业态新、经济新,随“新”而来的更是对传统用工关系的重大冲击,表现为用工主体的去组织体化、劳动者的就业灵活化、用工关系的去劳动关系化三个鲜明的特征。(一)去组织体化在新就业形态下,传统的生产组织用工方式向市场交易方式转变,即生产的去组织体化。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渗透到生产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不需要劳动者进入企业对其生产劳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也能实现对其劳动结果的追求;从另一层面来看,未在同一时空的生产企业间借助信息技术不断打破限制,加强了协作与配合,加速了生产组织体的分解。由此,组织体内部开始了业务和自身的解构,业务的解构将能够通过结果控制或模块化生产的环节外包给第三方企业;自身的解构将能够实现独立化生产的模块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企业。在市场交易用工中,劳动者不需要再进入用工组织体内部,以服从命令的方式接受劳动过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