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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理财
计划书
范文
理财方案书
理财方案书(一)
一、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60周岁。
二、 保险责任:
1、护理保险金108%。
2、疾病身故保险金108%。
3、老年关爱保险金108%。
4、意外身故保险金108%。
三、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趸交,最低10000元。
四、 保险金领取:
满五年可以一次性领取、可以转存。也可以按月或按年局部领取。
五、 产品特点:
1、绿色通道+健康管理+超值保障
2、月月计息、复利滚存、存取灵活。
六、保险利益演示:
李某一次性缴纳10000元,按现年利率5.8%计算,5年他养老帐户上有现金13112元、10年17332元、15年22914、20年30299元、25年40047元、30年52868元。一直到70周岁,只要帐户里面还有钱,不管领没领、领了多少,剩余的一直按定期存款月月计息、复利滚存。保证您的最低收益!
健管方案
保 费
根底
工程
赠送工程
1万-5万
健康通讯(4期)、健康短信
健康咨询热线
健康讲座A
5万(不含)-10万。
预约效劳卡、健康讲座A。
10万(不含)-50万。
健康体检A、健康评估(网上)、预约效劳卡、健康讲座B 50万以上。
健康体检B、健康评估(网上)、预约效劳卡、健康讲座C、异地绿色通道效劳。
绿色通道:彰显你的尊贵、呵护更贴心!
每天都有人在拒绝保险,每天都有人在办理!
每天都有人在疑心保险,每天都有人收益!
人生最大的无奈是未能及早规划已经创造的财富;人生最大的痛苦是壮志未酬却失去了工作的能力;人生最大的悲哀是难得长寿却没有足够的养老金;人生最大的遗憾是来不及留给家人足够的生活费。为了我们能不被这些问题所困扰,为了减轻孩子以后的负担,我们要尽早。
合理地做好财务规划。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保险公司
理财方案书(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根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5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 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根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三)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根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四)假设按上述第(二)、(三)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那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假设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那么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成心自伤、成心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病症、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假设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假设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