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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28 _2004_None_ 12004 年年 报告 _2005 12 18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董事长徐武先生、财务总监张邦龙先生及财务部部长赵敏女士郑 重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ZHUHAI SHINING METALS GROUP INC. 2、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夏文树 证券事务代表:杜娟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发展大厦 12 楼 电 话:(0756)8887666 传 真:(0756)8887666 4、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吉大海洲路金苑大厦 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拱北发展大厦 12 楼 邮 政 编 码:519020 公司电子信箱:xg0405@ 5、公司信息披露的网址: 公司年报备置地点:本公司证券部 6、公司股票交易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鑫光 3 股票代码:400028 7、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7 年 4 月 17 日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地点:珠海市拱北发展大厦 12 楼 公司最近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1 年 10 月 19 日 公司最近变更注册登记地点:珠海市吉大海洲路金苑大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1007244 税务登记号码:44040119252393X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新香洲兴业路富和新城 3 栋二层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年度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金 额 利润总额 -54,107,122.03 净利润 -54,107,122.03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9,063,151.18 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 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 -6,110,947.48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 -35,043,970.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898.7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10,098.74 注:本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35,043,970.85 合 计 -35,043,970.85 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力指标(单位:人民 币): 项 目 2004 年 2003 年 2002 年 主营业务收入 4,537,587.35 16,946,829.96 净利润 -54,107,122.03 741,601.77 -176,471,808.58 总资产 306,624,056.59 388,738,200.63 380,270,591.33 股东权益(不含少 数股东权益) -172,745,648.11 -118,638,200.63 -119,380,127.85 每股收益 -0.142 0.002 -0.463 每股净资产 -0.453 -0.31 -0.313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0.463 -0.47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0.00007 0.044 0.017 净资产收益率% 31.32 -0.625 147.82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1.04 -7.36 -17.998 三、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单位:人民币):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计 期初数 380,925,448 227,857,870.47 33,122,893.42 11,629,824.7 -760,554,737.97 -118,638,526.08 本期增加 -54,107,122.03 -54,107,122.03 本期减少 -814,651,824 -172,745,648.11 期末数 380,925.448 227,857,870.47 33,112,893.42 11,629,824.7 -814,651,860.00 -172,745,648.11 变动原因:股东权益变动系本年度净利润变动。 第四节 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数量单位:股)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名称 本次变动前 配 股 送 股 公积 金转 股 增 发 其 他 小 计 本次变动后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38,999,473 38,999,473 其中: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8,999,473 38,999,473 2、募集法人股份 190,537,410 190,537,410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38,464,895 38,464,895 合 计 268,001,778 268,001,778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112,923,670 112,923,670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12,923,670 112,923,670 合 计 三、股份总数 380,925,448 380,925,448 二、股东情况介绍 1、截止到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总数为 17494 户。 2、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 号 股东名称 年 度 内 增 减 年末持股 数量 比例 (%) 股份类 别(已流 通或未 数量)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数量 股东性 质(国有 股东或 外资股 东) 1 深圳市 绿裕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 110468379 29.00 未流通 民营 2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23864895 6.26 未流通 国有 3 青海铝厂 16767283 4.40 未流通 国有 4 上海平杰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15530763 4.07 未流通 民营 5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4600000 3.83 未流通 国有 6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 口广东公司 12424610 3.26 未流通 12424610 国有 7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 公司 11044097 2.89 未流通 国有 8 山西铝厂 6191993 1.63 未流通 国有 9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4997025 1.31 未流通 国有 10 兰州连城铝厂 4935334 1.29 未流通 国有 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第八大股东同属中国铝业公司 股东名称 约定持股期限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约定 持股期限的说明 无 无 3、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名 称: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陶玉新 注册资本:10220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汽车尾部净化气;汽车用汽车调节器、混合器、电控系统及 天然气充所设备;兴办环保新能源项目。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名 称:广东省河源市普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8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陶玉新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纺织品、纯涤纶缝纫线;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 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物业管理。 5、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 1 胡慧辉 318,700 2 陈庆春 234,400 3 胡福森 210,000 4 李英伟 188,000 5 吴星星 179,719 6 贾红玉 171,100 7 李永钢 163,500 8 孙 杰 161,216 9 林秀雄 150,000 10 龚 渊 150,000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 未知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期起止日期 年初持 股数 年末持 股数 变动原 因 符 武 董事长 男 42 2003.08-2006.08 5000 5000 陶玉新 董 事 男 43 2003.08-2006.08 0 0 张建国 董 事 男 54 2002.04-2005.04 0 0 刘启亮 董 事 男 42 2002.05-2005.05 0 0 柴维嘉 董 事 男 50 2002.07-2005.07 0 0 曹 斌 独立董事 男 40 2002.04-2005.04 0 0 莫菊英 独立董事 女 40 2002.04-2005.04 0 0 刘 莺 独立董事 女 41 2002.04-2005.04 0 0 宋永跃 监 事 男 46 2002.08-2005.08 0 0 潘伟光 监 事 男 38 2001.05-2004.05 0 0 韦新祺 监 事 男 44 2002.03-2005.03 0 0 劳卫中 监 事 女 49 2001.05-2004.05 0 0 黄玉梅 监 事 女 40 2002.08-2005.08 0 0 张邦龙 财务总监 男 42 2003.12-今 0 0 夏文树 董秘、 副总裁 男 41 2002.02-2005.02 0 0 另外,董事、监事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姓名 所在股东单位及任职 陶玉新 广东省河源市普宣达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建国 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 理 刘启亮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 总经理助理、总经办主任 柴维嘉 华厦证券有限公司、华证资产管理公司联合资金清理办公室 主任 潘伟光 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科长 劳卫中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财务部 经理 宋永跃 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玉梅 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姓名 原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夏令生 总裁 2004.07 工作原因 三、员工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14 人。其中大股东派驻 4 人,返聘原公司职工 10 人。其 中博士 1 名,硕士 2 名,学士 6 名,大专 4 名。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上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三名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 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 1、业务方面:公司独立拥有采购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营 能力。 2、人员方面:公司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方面完全独立;公司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组管理人员全部在公司领取薪酬,没有在股东单位兼任具 体管理职务的情况。 3、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4、机构方面:公司设有财力部、证券部、行政法律事务部三个部门,公司的办公 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 5、财务方面,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会部门(财务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 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并独立纳税。 四、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对高管人员的考主平及奖励制度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一、整体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本报告期内,公司主业已基本停止,持续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经营情况 1、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情况 无。 2、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1)铜川鑫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电解铝的生产、销售,铝系列产品的加工销 售、运输,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 27.45 %,按权益法核算,报告期内 应计投资收益 1,376,406.40 元。 2)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的股权由于债务原因于 2003 年 3 月 已被拍卖,但公司未收到有关资料,未能进行帐务处理。 3)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并且已经停 止生产。本年度报告其内汇总投资收益-6,374,471.96 元。 二、公司投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投资行为。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分析 1、财务状况(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4 年度 2003 年度 增减(%) 总资产 306,624,056.59 388,738,200.63 -21.12 股东权益 -172,745,648.11 -118,638,526.08 45.61 主营业务利润 956,613.27 净利润 -54,107,122.03 741,601.77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10,098.74 15,209,294.94 变动的主要原因:1、公司的主营业务已完全停止。上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系合 并了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 1-5 月份业务利润,由于公司持有的该公 司股权于 2003 年 6 月份已被拍卖,本年度无主营业务利润。 2、净利润变化较大,由于 2003 年的净利润产生原因是冲回计提坏帐 3766 万元 而形成,本年度无此项业务发生。另外,本公司拥有的金苑大厦被债权人申请拍 卖,拍卖价于帐面价格差额记入本年度营业外支出,故形成较大亏损。 四、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五、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04 年 2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 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调整后的 2003 年半年度报告。 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合在 2004 年 2 月 21 日的《证券时报》上。 2、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以通讯 3、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 事 8 人,实际参加董事 4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 2004 年半年度报告。 4、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12 月 1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 董事 8 人,实际参加 4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 200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六、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4 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54, 107,122.03 元,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公司信息公告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本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召开会议。 第十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诉本公司担保纠纷案 该案标的额 USD240.35 万元。有关事项本公司已于 2003 年 1 月 3 日在《证券 时报》上进行了披露。本公司于 2004 年 2 月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2、原告河南省孟州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孟州电力)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 本公司于 2004 年 4 月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状一份。该诉状中原 告诉称:1997 年 5 月 25 日,本公司收购原告孟州电力的国有股 710 万股,股权转让金 为 16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履行协议时只支付了 1000 万元,剩余 600 万元股权转 让金未履行支付义务。2000 年 2 月 12 日,孟州市政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达成意见: 由原告替被告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 600 万元。为此,被告本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确认书。另,被告本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29 日和 2002 年 12 月 6 日在原告处 借周转资金合计 30.63 万元。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欠款 600 万元,利息 132.744 万元; 其它借款 30.63 万元。合计人民币 763.374 万元。 2004 年 6 月,本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孟州电力支付股权转让金欠款 600 万元及 利息 132.744 万元和借款 30.63 万元,共计 763.374 万元。 本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二、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 1、本报告期内,公司的办公大厦金苑大厦因公司所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而被法 院拍卖,拍卖价造成亏损 2358 万元。 2、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资产被查封、拍卖: 本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一份。该通知称:原 告济南福星实业发展公司与本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纠纷执行一案,该院将本公司持有的 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评估、拍卖。该案的执行标的为 282 万元。现该 案已进入拍卖程序。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无。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事项: 无。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未来也没有委托理 财计划。 五、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 无。 六、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为本公司 2004 年度进行审计。该会计 师事务所已连续五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第十一节 财务 报 告 一、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 2005] 第 B- 1069 号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光集团”)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04 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鑫光集 团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1、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为 158, 935, 439. 61 元,我们未能 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判断其收回的可能性。 2、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滨河西路支行的 1, 600 万元银行存款, 我们未能获得充分的证据以确认其期末余额。 3、 我们未能对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及联营公司铜川鑫光铝业有 限公司实施审计。 4、贵公司面临标的金额巨大的债务纠纷诉讼,我们未能获取充分的证据以确认贵公司预 计负债入账的完整性。 5、贵公司主营贸易业务已完全停止;涉及标的金额巨大的诉讼,实物资产及股权资产均 已被冻结、查封或质押;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历年累计亏损额 达 814, 651, 860. 00 元,股东权益为- 172, 745, 648. 11 元。我们无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确 认贵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及我们无法确定贵公司编 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利 安 达 信 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五 淑 燕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报表附注 2004 年度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以人民币元表述)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是一九九二年四月十 八日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2) 44 号文批准组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和三十日,分别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4) 44 号文和广东省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4) 107 号文批准,公司吸收合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珠海供销公司资产净值 入股。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发审字( 1996) 59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 370 万股,每股发行价 3. 6 元。连同原公司内部职工股 3, 000 万 股,共计可流通普通股( A股) 5, 370 万股。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 1996) 155 号上市通知书,本公司可流通 普通股( A股) 5, 370 万股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九九六年度分红方案,并经广东省 证监会粤证监函[ 1997] 077 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发布分红送股公告,按分红前总股本 214, 719, 873 股,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共送红股 42, 943, 974 股,分红后总股本为 257, 663, 847 股。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 1997] 62 号文批准,公司向 全体股东配售 64, 415, 960 股普通股,公司股东实际认购配股为 20, 196, 078 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并 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向公司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103, 065, 523 股,转增股本后公司累计股本总 数为 380, 925, 448 股。 (2) 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注册号为 4400001007244;公司注册资金为 38, 093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主要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工农具、化工类的出口和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农具、有色金属的进口( 具体商 品按经贸部[ 95] 外经贸政审函字第 1579 号文经营) ;有色金属的生产;销售金属材料( 不含金、银) 、 矿产品、化工原料、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及通信器材、普通机械、建筑材料、矿山工程车辆、五金、 交电、粮油及制品、汽车配件;技术咨询服务。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制,以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期 末按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发生外币业务时,按照当月 1 日国家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月份终了, 对外币账户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进行调整,其差额依据相关业务性质予以资本化 或计入当期损益。 6、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公司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 为现金等价物。 7、坏账核算方法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采用个别认定法估计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坏账确认的标准: (1)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依法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 (2) 因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报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列作 坏账。 8、存货核算方法 (1) 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 (2) 取得存货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和领用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 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摊销法摊销。 (4) 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当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将按单个存 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9、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 按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下, 或虽占 20%或 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 总额 20%或 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 20%但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 表决权资本总额 50%(不含 50%)以上或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实质控制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合并 会计报表。 (2)股权投资差额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 有差额,通过“ 股权投资差额”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有投资期 限的按规定摊销,没有规定的其借方差额按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转入“ 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 科目。 (3)长期债权投资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自发行日至债券购入日的应计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 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摊销。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期末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按单项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 固定资产的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 他设备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 物品。 (2)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3)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根据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原值的 5%) ,确定其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 别 折旧年限( 年)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20 4. 75 机器设备 10 9. 50 运输工具 5 19 办公及其他设备 5 19 (4)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采用单项计提的方法。 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 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当固 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全额计提准备: a)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b)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c)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d)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e)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11、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与在建工程项目有关的借款资金的利息支出及汇兑损益在工程达到 预计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结转固定 资产的时点为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 在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则计提减值 准备,具体采用单项计提的办法。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工程; (2)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 的不确定性; (3)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12、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 无形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入账,按照规定的年限平均摊销。 (2) 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采用单项计提的办法。在报告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 检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降低,导致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存在下 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a)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 无形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期限内预期不可恢复; c) 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年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d) 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3) 如果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将该项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全 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包括: a) 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b) 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c)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况。 1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开办费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均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14、预计负债的确认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预 计负债项目单独反映: (1)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预计负债金额的确认: (1) 预计负债的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2) 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该按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 定; (3) 如果所需数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a)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b)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如果清偿上述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 额只能在基本确定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 值。 15、收入确认原则 (1) 销售商品或产品,公司已将商品或产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 再对该商品或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 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 提供劳务,以劳务已经提供并收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16、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公司合并报表按财政部制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制,各公司之间的重大 交易及往来均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予以抵消。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合营公司尚未执行母公司 会计政策的,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时,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三、税项 1、增值税:适用 17%的税率,按扣除进项税后的余额缴纳; 2、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 5%计征;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 7%和 3%计征缴纳; 4、所得税:公司本部按珠海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所得税率为 15%,外地公司按国家有关税法 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房产税:以房产原值的 70%计缴, 税率为 1. 2%;或以租金收入计缴, 税率为 12%; 6、其他各税: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2004 年度,公司所持有的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 84. 05%股权,由于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 冻结,本期未对其进行合并会计报表,仅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 货币资金 项 目 2004/12/31 2003/12/31 现 金 79, 018. 09 70, 640. 63 银行存款 16, 058, 161. 57 16, 056, 440. 29 其他货币资金 6, 998. 58 6, 998. 58 合 计 16, 144, 178. 24 16, 134, 079. 50 2、应收账款 (1) 账龄分析 2004/12/31 2003/12/31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坏账准备 金 额 比 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 —— —— —— —— —— 一年至二年 —— —— —— 180, 000. 00 0. 09% 180, 000. 00 二年至三年 180, 000. 00 0. 09% 180, 000. 00 50, 565, 583. 23 26. 10% 2, 867, 582. 31 三年以上 193, 591, 661. 11 99. 91% 138, 176, 322. 73 143, 026, 077. 88 73. 81% 135, 308, 740. 42 合 计 193, 771, 661. 11 100. 00% 138, 356, 322. 73 193, 771, 661. 11 100. 00% 138, 356, 322. 73 (2) 本项目期末余额中无持本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欠款。 (3)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欠款前 5 名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名称 所欠金额 占总额比例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43, 400, 345. 46 22. 40% 2001 年 托管利润及往来款 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 25, 439, 019. 32 13. 13% 1997- 2001 年 往来款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12, 249, 751. 33 6. 32% 1997- 2001 年 应收销售代理费及往来款 陕西资源开发公司 7, 214, 965. 33 3. 72% 1998- 2000 年 货款 陕西鑫安工贸公司 6, 631, 033. 41 3. 42% 2000 年 货款 (4) 欠款前五名的单位欠款合计数为 94, 935, 114. 85 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 48. 99%。其中: 除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欠款 43, 400, 345. 46 元及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欠款中的 8, 273, 251. 33 元未 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余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其他应收款 (1) 账龄分析 2004/12/31 2003/12/31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坏账准备 金 额 比 例 坏账准备 一年以内 8, 962, 834. 41 2. 31% —— 50, 280, 766. 58 13. 09% 3, 892, 510. 96 一年至二年 48, 749, 570. 18 12. 57% 3, 892, 510. 96 6, 303, 829. 71 1. 64% 2, 784, 372. 31 二年至三年 6, 303, 829. 71 1. 63% 2, 784, 372. 31 25, 195, 580. 74 6. 56% 25, 195, 580. 74 三年以上 323, 841, 212. 67 83. 49% 277, 660, 462. 47 302, 443, 081. 82 78. 71% 252, 464, 881. 73 合 计 387, 857, 446. 97 100. 00% 284, 337, 345. 74 384, 223, 258. 85 100. 00% 284, 337, 345. 74 (2) 本项目中持本公司 29%股份的股东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为 3, 584. 87 元。 (3) 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欠款前 5 名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名称 所欠金额 占总额比例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159, 295, 255. 35 41. 07% 96- 2004 年 改组上市时资产剥离形成的债权及往来款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珠海公司 29, 473, 713. 36 7. 60% 97- 2000 年 往来款 金怡酒店 24, 825, 201. 34 6. 40% 97- 2003 年 租金及往来款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 634, 868. 48 6. 35% 96- 99 年 合作开发房地产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 384, 537. 45 6. 29% 2003- 2004 年 往来款 * 为 2003 年度拍卖原合营公司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50%股权所得价款 1, 990 万元及 本年度拍卖金苑大厦物业所得价款 5, 312 万元, 由于公司未能从该法院取得完整的债务或费用偿还 资料, 未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而挂账。 欠款前五名的单位欠款合计数为 262, 613, 575. 98 元, 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67. 71%。 4、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 2004/12/31 2003/12/31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37, 157, 136. 51 30, 430, 000. 00 106, 727, 136. 51 143, 268, 083. 99 30, 430, 000. 00 112, 838, 083. 99 其中:股权投资差额 9, 600, 102. 79 —— 9, 600, 102. 79 10, 712, 984. 71 —— 10, 712, 984. 71 合 计 137, 157, 136. 51 30, 430, 000. 00 106, 727, 136. 51 143, 268, 083. 99 30, 430, 000. 00 112, 838, 083. 99 (2)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项 目 投资时间 股权比例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 2003 年 84. 05% 20, 728, 652. 98 —— 6, 374, 471. 96 14, 354, 181. 02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95 年 27. 45% 84, 684, 342. 61 1, 376, 406. 40 —— 86, 060, 749. 01 合 计 105, 412, 995. 59 1, 376, 406. 40 6, 374, 471. 96 100, 414, 930. 03 公司所持有的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股权及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股权均已被公司债权人 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 (3)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项 目 投资时间 股权比例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 99 年 20% 27, 142, 103. 69 —— —— 27, 142, 103. 69 合 计 27, 142, 103. 69 —— —— 27, 142, 103. 69 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由于公司债务原因已于 2004 年 3 月被拍卖,但公司未收到有关资 料,未能进行账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 被投资单位名称 摊销期限 初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麦科特纺织南京有限公司 10 年 11, 128, 819. 62 10, 712, 984. 71 —— 1, 112, 881. 92 9, 600, 102. 79 合 计 11, 128, 819. 62 10, 712, 984. 71 —— 1, 112, 881. 92 9, 600, 102. 79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项 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计提减值准备原因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30, 430, 000. 00 —— —— 30, 430, 000. 00 资产潜亏挂账 合 计 30, 430, 000. 00 —— —— 30, 430, 000. 00 5、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原值: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房屋建筑物 94, 176, 231. 02 —— 82, 082, 556. 62 12, 093, 674. 40 机器设备 27, 770, 439. 38 —— 27, 533, 786. 99 236, 652. 39 运输工具 2, 993, 785. 02 —— 314, 175. 00 2, 679, 610. 02 办公及其他设备 1, 790, 835. 41 15, 800. 00 —— 1, 806, 635. 41 合 计 126, 731, 290. 83 15, 800. 00 109, 930, 518. 61 16, 816, 572. 22 累计折旧: 房屋建筑物 45, 754, 566. 59 1, 643, 761. 38 45, 078, 261. 86 2, 320, 066. 11 机器设备 13, 957, 100. 60 572, 340. 46 14, 292, 788. 67 236, 652. 39 运输工具 2, 889, 436. 94 15, 740. 16 225, 567. 08 2, 679, 610. 02 办公及其他设备 1, 726, 987. 77 29, 792. 78 —— 1, 756, 780. 55 合 计 64, 328, 091. 90 2, 261, 634. 78 59, 596, 617. 61 6, 993, 109. 07 固定资产净值: 房屋建筑物 48, 421, 664. 43 —— —— 9, 773, 608. 29 机器设备 13, 813, 338. 78 —— —— —— 运输工具 104, 348. 08 —— —— —— 办公及其他设备 63, 847. 64 —— —— 49, 854. 86 合 计 62, 403, 198. 93 —— —— 9, 823, 463. 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房屋建筑物 5, 800, 000. 00 —— —— 5, 800, 000. 00 机器设备 —— —— —— —— 运输工具 —— —— —— —— 办公及其他设备 —— —— —— —— 合 计 5, 800, 000. 00 —— —— 5, 800, 000. 00 固定资产净额 56, 603, 198. 93 4, 023, 463. 15 (1) 本期固定资产减少:金苑大厦房产原值 82, 082, 556. 62 元、净值 37, 004, 294. 76 元连同 该大厦专用设备原值 27, 533, 786. 99 元、净值 13, 240, 998. 32 元,作为短期借款的抵押物本期已被 拍卖转让。 (2) 房屋建筑物中有澳门富豪花园 11 楼 A、C、D、F 四层房产,账面原值 1, 200 万元,净值 391 万元(已扣减减值准备 580 万元),该房产从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购入,虽根据双方协议, 公司已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但截止报表日,此房产的权属证明仍未能办理。另该房产产权已被本 公司债权人深圳交通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 6、无形资产 类 别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珠海土地使用权 34, 773, 244. 80 26, 494, 124. 72 —— 26, 375, 851. 44 118, 273. 28 —— 深圳土地使用权 22, 849, 321. 20 21, 367, 462. 00 —— —— 573, 622. 92 20, 793, 839. 08 合 计 47, 861, 586. 72 —— 26, 375, 851. 44 691, 896. 20 20, 793, 839. 08 注:(1) 珠海土地使用权即珠海市吉大旅游路金苑大厦土地使用权,作为短期借款的抵押物本 期已被拍卖转让。 (2) 深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购买, 购入成本为 22, 849, 321. 20 元, 按 39. 83 年摊销, 剩余 摊销年限为 36. 25 年, 本土地使用权已被本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冻结。 7、短期借款 借款类别 2004/12/31 抵押借款 24, 600, 000. 00 担保借款 21, 429, 876. 92 信用借款 3, 060, 000. 00 合 计 49, 089, 876. 92 上述借款均已全部逾期。 8、应付账款 本项目期初余额 19, 535, 512. 86 元,期末余额 17, 977, 640. 42 元。 (1) 本项目无欠持有本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2) 本项目欠款账龄均为 3 年以上。 9、预收账款 本项目期初余额 24, 504, 012. 55 元,期末余额 24, 504, 012. 55 元。 (1)本项目无欠持本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2)本项目欠款账龄均为 3 年以上。 10、应付股利 主要投资者 2004/12/31 欠付原因 青海铝厂 1, 359, 150. 00 资金周转困难 山西铝厂 549, 078. 75 资金周转困难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451, 208. 33 资金周转困难 珠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68, 050. 00 资金周转困难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391, 000. 00 资金周转困难 其他法人股股东 2, 318, 889. 58 资金周转困难 合 计 5, 437, 376. 66 本项目无欠持本公司 5% 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11、应交税金 税 种 2004/12/31 2003/12/31 增值税 - 1, 727, 101. 49 - 1, 727, 101. 49 企业所得税 14, 509, 322. 10 14, 509, 322. 10 房产税 3, 415, 917. 43 3, 415, 917. 43 契 税 1, 162, 320. 00 1, 162, 320. 00 营业税 1, 599, 397. 59 1, 599, 397. 59 城市维护建设税 65, 821. 47 65, 821. 47 合 计 19, 025, 677. 10 19, 025, 677. 10 12、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期初余额 111, 096, 654. 07 元,期末余额 121, 241, 572. 39 元。 (1) 本项目无欠持本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 (2) 本项目大额欠款户情况: ① 欠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户款项 64, 750, 721. 30 元,为该公司 2001 年度以其所持安徽金隆 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为本公司抵偿平果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的负债而增加的应付 该公司的往来款。 ② 欠铜陵中级人民法院户款项 14, 752, 893. 33 元,为本公司以前年度向铜陵有色金属(集团) 公司拆借资金而被该法院罚没的利息及罚款,尚未支付。 ③欠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款项 10, 151, 053. 52 元,为该公司作为担保人,本年度为公司偿还 西安市工商银行借款本息 6, 939, 844. 94 元,及其他资金往来。 ④太原市唐都大酒店户余额 600 万元,为与该酒店往来款。 13、预提费用 类 别 2004/12/31 2003/12/31 短期借款利息 34, 554, 187. 13 33, 896, 466. 31 长期借款利息 12, 360, 070. 80 11, 748, 000. 00 出售珠冶厂股权须承担土地费用 2, 246, 282. 00 2, 246, 282. 00 审计费 230, 000. 00 230, 000. 00 合 计 49, 390, 539. 93 48, 120, 748. 31 14、预计负债 项 目 2004/12/31 2003/12/31 预计对外担保损失 *1 105, 288, 362. 12 101, 372, 624. 37 预计代位权诉讼损失 *2 34, 101, 107. 51 32, 068, 418. 41 投资纠纷判决 *3 1, 788, 499. 00 1, 788, 499. 00 合资经营纠纷判决 *4 20, 596, 208. 24 19, 953, 238. 92 预计可能支付的税金 *5 8, 718, 322. 31 8, 718, 322. 31 其他 *6 1, 700, 000. 00 1, 700, 000. 00 合 计 172, 192, 499. 18 165, 601, 103. 01 *1:① 2000 年 12 月 1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受理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人)诉本公司外汇担保合同纠纷案。本公司曾为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借款人)向原告人借款提供担保,本公司负责之最高金额为美金 300 万元连利息及一切有关 借款人及该项担保书而令原告人招致之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等。2000 年 9 月 18 日,借款人欠原告 本息 USD2, 988, 464. 79 元。(注:该担保责任属附注七、1 中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 原诉讼庭于 2001 年 3 月 27 日就原告诉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本公司必须向原告人偿还 USD2, 988, 464. 79 元及其利息。因该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本公司 对金光国际有限公司的借款 USD2, 988, 464. 79 元及利息、罚息 USD515, 042. 88 元(折合人民币 28, 998, 532. 99 元)和相关费用人民币 810, 456. 60 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 2001 年度作了预计负债 29, 808, 989. 59 元的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预 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1 年度营业外支出。 2002 年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珠法经初字第 234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 仅需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因此 2002 年度冲回预计负债 14, 865, 957. 50 元。 ② 华比富通银行诉本公司外汇担保案(该项担保属附注七、1 中的一部分)已由珠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02 年 6 月 3 日以(2001)珠法经初字第 093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香港金 光国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华比富通银行偿还欠款 1, 109, 765. 86 美元及利息,利息从 1999 年 5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予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对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不 能偿还原告华比富通银行之上述借款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 2002 年度作了预计负债 6, 056, 434. 95 元(本息合计)的入账处理,并 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估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2 年度营业外支出。2003 年度—2004 年度继续计提负债利息 826, 727. 84 元。 ③ 公司为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珠海公司提供贷款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 行)的担保,保证期限为 1999 年 9 月 24 日至 2002 年 9 月 24 日。此项担保由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 行提起诉讼, 诉请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2 年 4 月 28 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2002) 珠香经初字第 6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有色进出口珠海公司偿还贷款 100 万元;本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 2002 年度作了预计负债 1, 000, 000. 00 元的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 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估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2 年度营业外支出。 ④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诉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珠海公司、本公司押汇担保纠纷案,由珠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8 月 5 日作出判决,被告本公司对押汇本金 USD657, 000 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本公司 2002 年度作了本息合计 USD948, 186. 99 元折人民币 7, 848, 428. 17 元预计负债的入账 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估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2 年度营业外 支出。2003 年度—2004 年度计提负债利息 978, 873. 50 元。 ⑤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诉本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 USD300 万元担保纠纷案, 本公司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 187 号传票及起诉状。原告诉请本公司履 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本息 USD2, 403, 576. 17 元。此担保事项与本注释①、②属同一性质,且管辖 权异议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因此公司 2002 年度对该诉讼按起诉标的额的 50%,即 9, 947, 560. 52 元作预计负债的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估计无法收回, 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2 年度营业外支出。 ⑥南洋商业银行诉本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标明贸易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担保案,本公 司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法民四初字第 19、20 号“ 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诉讼请求 分别如下: a. 请求本公司支付金光公司欠该银行贷款本息(利息计至 2002 年 9 月 9 日)HKD5, 455, 119. 75 元、USD10, 148, 391. 84 元,并支付自 2002 年 9 月 10 日起至全部偿还该银行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 息及逾期利息。 b. 请求本公司支付标明贸易公司欠该银行贷款本息(利息计至 2002 年 9 月 9 日) HKD10, 997, 802. 32 元、USD1, 452, 423. 26 元,并支付自 2002 年 9 月 10 日起至全部偿还该银行贷款 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由于此担保事项与本注释①、②属同一性质,因此 2002 年度公司对该诉讼按起诉标的额的 50%, 即人民币 57, 661, 430. 89 元作预计负债的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估计无 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2002年度营业外支出。2003年度—2004年度计提负债利息6, 025, 874. 16 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03)珠中法民四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 就本公司为标明贸易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公司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2:①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财务)诉本公司及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 务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代位权纠纷一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由如下:1998 年 6 月 20 日,电力财务与有色财务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由有色财务向电力财务拆入资金 1, 480 万元人民币,拆借期限为 1998 年 6 月 20 日至 9 月 20 日。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仅向电力 财务支付 100 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合同期间的利息。现有色财务还款有难度,主要是其大量到期债权 难以收回,而本公司对有色财务负有债务(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 1996 年本公司上市前 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因此,电力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向本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其本金 1, 38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3, 907, 890. 00 元人民币、罚息 3, 349, 620. 00 元人民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作出(2001) 珠中法经初字第 10 号民事一审判决,该判决判令: a.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电力财务偿还借款本金 1, 380 万元及利息( 自 1998 年 9 月 21 日起至判决期限履行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逾期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b. 本公司依法向电力财务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与第三人有色财务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 予消灭。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 2001 年度作了预计负债 17, 029, 200. 00 元( 本息合计) 的入账处理。并 由于该笔预计负债相对应的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1 年度营业外支出。2002 年度—2004 年度计提该笔负债的利息 3, 753, 600. 00 元。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粤 法经一终字第 4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中法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 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② 1997 年 11 月 18 日,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投)拆借 100 万美元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后有色财务未能还本付息。截止 2001 年 2 月 15 日,有色财务共欠西安国投本息合计 USD1, 259, 868. 62 元,折合人民币 10, 427, 932. 57 元。因 有色财务与本公司连续发生外汇借贷关系(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 1996 年本公司上市前 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西安国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本公 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西安国投外汇欠款 USD1, 259, 868. 62 元,折合人民币 10, 427, 932. 57 元,并支付自 2001 年 2 月 16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所有应付利息,此案由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 2001 年 10 月 18 日作出(2001)珠中法经初字第 60 号民事一审判决。该 判决确认西安国投的代位权之诉成立,判令: a.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西安国投偿还借款本金 USD1, 061, 388. 91 元及利息 ( 自 1998 年 8 月 11 日起至判决期限内履行完毕日止, 按年利率 9%计算) ; b. 本公司依法向西安国投履行清偿义务后,与第三人有色财务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即予消灭。 基于上述事项,本公司 2001 年度作了预计负债 10, 911, 114. 08 元( 本息合计) 的入账处理。并 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进入 2001 年度营业外支出。2002 年度—2004 年度计提债务利息 2, 407, 193. 43 元。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粤 法经一终字第 43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中法初字第 60 号民事判决, 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目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3: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诉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投资纠纷案,已由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00243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和广东珠江稀土有限 公司向原告清偿 344 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日止)。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据此,公司 2002 年度按上述起诉标的本息合计的 50%入账处理,金额为 1, 788, 499. 00 元。并 由于该笔预计负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预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2 年度营业外支出。 *4: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01)珠法经初字第 237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偿还 12, 108, 650. 00 元及其利息( 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给香港鸿威投资有 限公司。 据此,公司 2002 年度按本息合计 19, 310, 269. 60 元预计负债的入账处理,并由于该笔预计负 债所对应的应收款项估计无法收回,对应科目全额计入 2002 年度营业外支出。2003 年度—2004 年 度计提负债利息 1, 285, 938. 64 元。 *5:本公司 2000 年度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余额 42, 869, 884. 49 元、2001 年 度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余额 8, 414, 364. 39 元,已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 定,分别列入 2000 年度及 2001 年度损益,由于库存商品账实不符的原因至今尚未查明,其所对应 的很可能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金额 8, 718, 322. 31 元,作为预计负债入账处理。 *6:本公司以前年度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向珠海建行借款承诺承担借款利息。珠海 中院一审判令公司偿还利息 250 万元,至 2000 年 6 月底公司已返利息 80 万元,余款 170 万元公司 保证至 2001 年 9 月底全部履行,但至今尚未履行。 1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债权人 金 额 备 注 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19, 580, 000. 00 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时, 由广州珠江冶炼厂账面转入 (1)上述借款已逾期。 (2)本项目借款原总计 4, 895 万元,从 1999 年至 2003 年,每年 9 月 20 日约定归还本金 979 万元。按当时的合同约定,若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则按规定对尚欠部分贷款重新计息,并 加计罚息和复息,计算期从停息日开始计算。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计提此项借款 利息 12, 360, 070. 80 元。 16、股本 项 目 2004/12/31 一、尚未上市流通股份 1. 发起人股份 38, 999, 473. 00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8, 999, 473. 00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 募集法人股份 80, 069, 031. 00 3. 内部职工股 4. 优先股或其他 148, 933, 274. 00 尚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68, 001, 778. 0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1. 人民币普通股 112, 923, 670. 00 2.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 其他 已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12, 923, 670. 00 三、股份总数 380, 925, 448. 00 注:(1)股本总额本年度未发生变化。 (2)公司大股东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29%股权目前仍在质押状态。 17、资本公积 类 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股本溢价 74, 552, 134. 59 —— —— 74, 552, 134. 59 股权投资准备 40, 522, 329. 95 —— —— 40, 522, 329. 95 资产评估增值 110, 433, 314. 64 —— —— 110, 433, 314. 64 不须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 2, 350, 091. 29 —— —— 2, 350, 091. 29 合 计 227, 857, 870. 47 —— —— 227, 857, 870. 47 18、盈余公积 类 别 期初数 本期提取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11, 629, 824. 70 —— —— 11, 629, 824. 70 任意盈余公积 9, 863, 244. 02 —— —— 9, 863, 244. 02 法定公益金 11, 629, 824. 70 —— —— 11, 629, 824. 70 合 计 33, 122, 893. 42 —— —— 33, 122, 893. 42 19、未分配利润 200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 760, 544, 737. 97 2004 年度净利润 - 54, 107, 122. 03 200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 814, 651, 860. 00 20、管理费用 本期管理费用发生额 7, 151, 765. 25 元,去年同期数- 21, 458, 003. 91 元,变动幅度较大的主要 原因:公司 2003 年度追收金怡酒店、鑫光投资发展公司欠款,导致冲减“ 管理费用——计提坏账 准备” 3, 766 万元。 21、财务费用 类 别 2004 年度 2003 年度 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 5, 800, 323. 95 9, 448, 449. 23 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 113, 724. 11 其 他 114. 50 13, 058. 26 合 计 5, 800, 438. 45 9, 575, 231. 60 利息支出本期减少的原因为归还部分借款。 22、投资收益 类 别 2004 年度 2003 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 4, 998, 065. 56 - 3, 658, 727. 88 股权转让投资收益 —— 237, 282. 67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 1, 112, 881. 92 - 415, 834. 91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 合 计 - 6, 110, 947. 48 - 3, 837, 280. 12 23、营业外支出 类 别 2004 年度 2003 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23, 542, 351. 44 —— 固定资产拍卖费用 4, 825, 743. 03 —— 计提预计负债利息 6, 591, 396. 17 6, 591, 396. 17 王会文案执行款 —— 1, 532, 582. 37 其 他 84, 480. 21 950. 00 合 计 35, 043, 970. 85 8, 124, 928. 54 2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类 别 金 额 一般往来 3, 456, 742. 96 合 计 3, 456, 742. 96 25、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类 别 金 额 管理费用支付的现金 2, 028, 843. 60 一般往来 677, 274. 62 合 计 2, 706, 118. 22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及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持股 29%) 河源市普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麦科特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与河源市普富达实业有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金怡酒店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珠海市金苑置业公司 本公司股东的子公司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参股公司 2、关联方交易 (1)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原向西安市工商银行借款 550 万元的担保人,本期履行 担保责任,偿还了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2)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用固定资产( 房产) 作抵押,由本公司向珠海建行国际业务部贷 款 460 万元人民币。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企业名称 2004/12/31 2003/12/31 其他应收款: 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159,295,255.35 158,870,383.13 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584.87 3,584.87 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634,868.48 25,443,741.96 金怡酒店 24,825,201.34 24,825,201.34 珠海市金苑置业公司 12,174,151.88 12,129,832.43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 346,663.86 麦科特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000,000.00 应付账款: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 1,557,872.44 其他应付款: 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10,151,053.52 —— 七、或有事项 1、 公司 1993 年—1998 年间为香港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责任尚有 1, 539 万美元( 本金) 未解除。其中已入账的担保责任详见附注五、 14 中的注释。 2、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行)2002 年度起诉本公司担保案,基本情况如 下: (1) 1997 年 5 月 21 日,香港中行与金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志公司)签订了一份《客户 协议》。1997 年 11 月 11 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契约》。1998 年 6 月 23 日,金志公司从香港中行提取 HKD6, 835 万元。原告现诉请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HKD35, 102, 479. 15 元;偿还利息 HKD7, 957, 588. 85 元;承担律师费用 HKD30, 000. 00 元及诉讼费用。 (2) 1995 年 10 月 2 日,香港中行与标明贸易公司(下称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客户协议》。 同日,标明公司从香港中行提取 HKD500 万元。1996 年 3 月 28 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向贷款人出 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1996 年 4 月 9 日,标明公司再次从香港中行提取 HKD1, 000 万元。原告 现诉请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HKD570, 930. 38 元、USD1, 287, 902. 73 元;偿还利息 HKD68, 533. 15 元、USD244, 003. 94 元;承担律师费用 HKD30, 000. 00 元及诉讼费用。 (3) 1997 年 2 月 18 日,香港中行与金明亮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明亮公司)签订了一份《还 款承诺函》。本公司、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分别于 1997 年 1 月 8 日、1997 年 2 月 3 日向贷款人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1997 年 3 月 5 日,金明亮公司从香港中行提取 USD200 万 元。原告现诉请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USD100 万元;偿还利息 USD800, 469. 88 元;承担律师费用 HKD30, 000. 00 元及诉讼费用。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作出(2002)珠法民四初字第 04 号、第 05 号及第 06 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述担保合同之主合同诉讼受香港法院管辖,在原告未先就 主合同的效力、责任等经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前,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3 年 9 月 18 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珠法民四初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就香 港中行、金志公司上述(1)中的事项作出民事判决,本公司对金志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2004 年 5 月 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民终字第 6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 司对金明亮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3、1997 年 4 月 24 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与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未归还本金及逾期 还款利息,且目前履行还款义务有难度,主要是其大量到期债权无法追偿。经原告了解,有色财务 主要债务人是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 1996 年本公司上市前 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投资发展公司)。石化财务以本公司为被告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 之诉讼。其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本金 1000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逾期还款罚息 2, 270, 700. 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 (4)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该诉讼事项与电力财务、西安国投等两起代位权诉讼属同一性质(详见会计报表附注五、 14、*2 中的注释),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1)粤法经一终字第 433 号民事裁定书, 撤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两起诉讼的民事判决,并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截 至报告日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未有审理结果。 4、1997 年 1 月 23 日,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下称东方电气财务)与中国有色金属工 业财务公司(下称有色财务)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期满后,有色财务归还部分本金及利 息,余款至今未还,主要是其大量到期债权无法追偿。经原告了解,有色财务主要债务人是珠海鑫 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本公司对有色财务的债务在 1996 年本公司上市前已剥离给珠海市鑫光 投资发展公司)。东方电气财务以本公司为被告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本公司支付给东方电气财务本金 680 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该诉讼事项与电力财务、西安国投等两起代位权诉讼属同一性质(详见会计报表附注五、 14、*2 中的注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1)粤法经一终字第 433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两起诉讼的民事判决,并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截至报 告日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未有审理结果。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远集团财务公司、五矿集团财务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等分别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 司(下称工业财务)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工业财务不能履行义务,上述申请人向北京第 一中院提供本公司对本案执行人工业财务负有大量到期债务尚未清偿(注:该债务在本公司上市前 已剥离给珠海鑫光投资发展公司),要求代位执行,标的金额总计 1, 878. 0801 万美元。法院为此查 封了本公司在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及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广州珠江光电新材料 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拍卖。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分别作出(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54、55、56、57 号民事判 决书,判令本公司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USD5, 453, 926 元、USD1, 379, 412 元、RMB31, 600, 520 元、 RMB11, 870, 000 元。 6、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就河南省孟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 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金欠款 600 万元,利息 132. 744 万元, 其他借款 30. 63 万元,合计人民币 763. 374 万元。起诉状中所称事实与理由:1997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购孟州市人民政府在孟州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金为 1600 万元。本公司只支付了 1000 万元,剩余 600 万元未支 付。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6 月 1 日作出(2004)焦民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应向河南省孟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 600 万元及其利息 132. 744 万元和 借款 30. 63 万元, 共计 763. 374 万元。 7、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诉本公司律师费一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香 民二初字第 1058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 110. 8 万元。 8、中国有色金属(香港)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04)珠法民四初字第 98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有色 金属(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港币 10, 203, 69. 91 元及利息(从 1999 年 7 月 1 起以年利率 3%计算到 200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9、 如附注五、14 所述,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诉本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 USD300 万元担保纠纷案,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珠法民二初字第 187 号民事判决。 公司 2002 年度对该诉讼按起诉标的额的 50%,即 9, 947, 560. 52 元作了预计负债的入账处理。因上 诉人不服珠海市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 2004)粤高 法 民二 终字 第 107 号 民 事判 决书 , 判决 本公 司 对金 光公 司 不能 清偿 借 款 USD2, 256, 268. 97 元及利息 USD1, 593, 222. 72 元承担 50%的偿还责任。 10、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 珠中法民四初字第 9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方鑫源(集团) 有限公司 USD1, 587, 019. 24 元及利息( 以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11、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返还垫付工程款一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4)珠中法民四初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方鑫 源(集团)有限公司 HKD7, 488, 163. 00 元及利息( 以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12、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4)珠中法民四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支付租金 HKD113. 3 万元。 八、其他重大事项 1、经中国有色工业局国有企字(1999)381 号文批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铝 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重组,为降低本公司对金光公司的巨额担保风险,保证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长城铝业、金光公司、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本公司四方于 1999 年 12 月 18 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 规定,1999 年 12 月 30 日前,金光公司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支付人民币 6000 万元 之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将释放本公司为金光公司的贷款提供的任何抵押和信用担保,同时,新华 银行香港分行商请南洋商业银行同意释放本公司为金光公司的贷款提供的信用担保。1999 年 12 月 30 日,长城铝业将人民币 6000 万元汇入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指定的账户(此款折 HKD56, 433, 408. 58 元,其中新华银行香港分行收取 HKD42, 325, 056. 43 元, 南洋商业银行收取 HKD14, 108, 352. 15 元), 根据协议规定,本公司为金光公司所欠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的任何抵押和 信用担保即自动失效。 由于上述四方协议中,并未约定长城铝业与本公司就该笔 6000 万元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且 后来双方亦未就此事签订任何补充协议;长城铝业已于 2001 年决定退出本公司的重组,其与本公 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理方式正在议定之中,因此关于上述 6000 万元款项,本公司未进行相关的账 务处理。 2、2001 年 8 月 17 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广东省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对本公司下达了(2001)深中经法一初 字第 348 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判决如下: (1) 本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以及该款至还款 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给平安证券(利息自 1997 年 3 月 28 日至 1997 年 9 月 28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 1997 年 9 月 29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 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850 万元应从欠付的利息中扣除; (2) 本公司以本案抵押物即位于深圳罗湖区沙盐路的深房地字第 4214650 号房地产证项下的 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平安证券对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本公司短期借款项下对平安证券欠付本金 1700 万元,与平安证券起诉的本金标的 2000 万 元有差异,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归还平安证券的款项中有一笔 300 万元的款项,平安证券作为收到贷 款利息处理,而本公司作为冲减借款本金处理。 3、原告安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投)诉本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 (借款合同担保人,以下简称有色财务)借款合同(此项借款本金与利息已在本公司账面反映)纠 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 (1) 要求判令本公司支付安徽国投本息共计港币 8, 963, 798. 13 元,其中借款本金港币 780. 70 万元,利息港币 1, 156, 798. 13 元,有色财务承担连带责任。 (2)要求本公司及有色财务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002 年 3 月经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民二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安徽国投借款本金 780 万港元及逾期利 息 153, 996. 88 港元,利息计算至 2002 年 3 月 20 日。 (2)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公司承担 50%案件受理费与 50%诉讼保全费合计 52, 736. 05 元。 本公司所拥有的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20%股权,由于安徽国投诉讼案已被拍卖,由于公 司未收到有关资料,拍卖价款尚不清楚。尚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4、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交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 作出(2002)深中法执字第 15- 86、87 号民事裁定书,目前借款本金的清偿已执行完 毕。本公司所欠深圳交行的借款利息 4, 080, 768. 33 元,及应承担的相关诉讼费用 382, 510. 00 元, 其清偿方法经本公司与相关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以下方式 : (1)查封并处置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盐田港的土地面积 28, 156. 3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继续查封并处置本公司拥有的位于澳门富豪花园 11 楼 A、C、D、F 房的房产所有权; (3)查封本公司拥有的珠海东方海天置业有限公司 20%的股权。 5、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于 2003 年 8 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要 求本公司偿还借款 1, 958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1 月 5 日作出民事裁 定书,冻结本公司投资开办的珠海鑫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注:该股权在公司上市前已剥离给 珠海鑫光投资发展公司)。 6、本公司短期借款中,欠交通银行黄埔支行借款本金 306 万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4)黄民二初字第 11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7、本公司“ 其他应付款” 中,欠济南福星实业发展公司款项 123 万元。济南福星实业发展公 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持有的麦科特纺织 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评估拍卖。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债务重组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十一、非货币性交易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非货币性交易。 十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贸易业务已完全停止;涉及标的金额巨大的诉讼,实物资产及股权资产均已被冻结、 查封或质押;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截止 2004 年 12 月 31 日,历年累计亏损额达 814, 651, 860. 00 元, 股东权益为- 172, 745, 648. 11 元。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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