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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深圳
经济特区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范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开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效劳工作。
第六条 开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分。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方案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方案生育效劳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方案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效劳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催促、落实免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方案生育效劳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效劳。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效劳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效劳。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效劳。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方案生育效劳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方案生育效劳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方案生育效劳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方案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方案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方案生育效劳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方案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方案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方案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方案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方案生育信息系统。
开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方案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方案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方案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方案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效劳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方案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方案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方案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