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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目-政法
2018
上海
公务员
录用
考试
专业
科目
政法
答案
解析
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12018 年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政法真题(解析)1 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对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等进行规定的法律,是普通法。A 项错误,依照法的使用范围,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具有明显局限性,如战争时期的法。B 项正确,依照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在成文宪法国家中,根本法即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C 项错误,依照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法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D 项错误,依照法所保护的利益,法可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涉及的主体为私人,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故正确答案为 B。2 2、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都具有平等性,比如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往往属于被管理者。B 项错误,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是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C 项错误,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野生动物不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法律关系的客体。D 项正确,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故正确答案为 D。3 3、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正确,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为,必须服从,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这里规定的是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B 项正确,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法决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题干中属于第 2 种情况。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2C 项错误,该条规定时间之后裁判的案件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该条规定之前和之后两种情况,其中,该条规定时间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适用旧法,只有对当事人有利(轻)才可以适用民法总则;该条规定时间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适用民法总则。D 项正确,该条规定是在民法总则中公布的,其实施时间一定晚于公布时间或与公布时间一致。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C。4 4、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实际存在的法制的完善和改造。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故正确答案为 C。5 5、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 97 条第 1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C、D 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 97 条第 2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正确答案为 A。6 6、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故正确答案为 B。7 7、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错误,根据宪法第 87 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B 项错误,根据宪法第 66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 项错误,根据宪法第 7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 项正确,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它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任期有限制,任期为五年,但是任届没有限制,可以连选连任。故正确答案为 D。8 8、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3A 项正确,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B 项错误,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C 项错误,宪法第 97 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D 项错误,阶级基础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在社会上的比重关系,阶层基础决定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国体)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故正确答案为 A。9 9、本题考查法律常识。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它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根据宪法第 52、53、54、55、56 条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爱岗敬业是我国公民职业道德的要求,不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有接受父母教育的义务;都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故正确答案为 B。1010、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正确,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B 项正确,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这与民诉不同。C 项正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D 项错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权利义务都是法定的,“通常”的说法不严谨。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D。111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 项正确,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授权的事业单位;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B 项正确,甲市人民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C 项错误,甲市人大常委会是甲市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非行政主体。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4D 项正确,甲市银监局隶属于银监会,属于事业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是行政主体。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C。1212、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A 项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是通过授权的行业协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行使行政职权,“无效”是法律后果。B 项正确,县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裁决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争议是行使职权,裁决结果是法律后果。C 项正确,交警部门是治安行政部门,交通事故处罚是行使行政职权,处罚结果是法律后果。D 项错误,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经过授权不是行政主体。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D。1313、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A 项正确,属于上述第 2 种情形。B 项正确,属于上述第 1 种情形。C 项错误,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D 项正确,属于上述第 4 种情形。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C。1414、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案例中向公司宣讲商标注册的意义,并建议公司早日申请商标注册是建议,属于行政指导。故正确答案为 A。1515、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错误,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B 项正确,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C 项错误,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是较严厉的执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间接强制仍无法实现义务或者不能使用间接强制时才能采取。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5D 项错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故正确答案为 B。1616、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故正确答案为 A。1717、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7 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正确答案为 B。1818、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 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A 项正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十项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B 项错误,某市教育局颁布的学区划分实施细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针对具体某个人,不适合申请行政复议。C 项正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D 项正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八项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B。1919、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故正确答案为 C。2020、本题考查法律常识。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实体内容是目的和结果,行政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A、B 项错误,行政程序和行政实体内容,都是行政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谁比谁重要一说。C 项错误,行政程序与实体内容,既约束行政主体,也约束行政相对人。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6D 项正确,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实体内容则是目的和成果,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正确答案为 D。212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公务员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公务员法第 25 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故正确答案为 A。2222、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A 项错误,环保部门向某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B 项错误,根据宪法第 13 条第 3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项中县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属于行政确认。C 项正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认证属于行政确认。D 项错误,某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甲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许可。故正确答案为 C。2323、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1)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2)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A 项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B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C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 项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A。2424、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7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题案例中,甲、丙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甲故意伤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丙趁乙昏倒偷走手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A、B、C 项不符合题意。故正确答案为 D。2525、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调整对象,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事实。A 项错误,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甲撒掉血浆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甲的行为是实行行为。B 项正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甲撒掉的血浆不是“熊猫血”,因此甲的实行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联系。C 项错误,甲将稀有血型病人所需血浆撒掉,这种行为由于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应受到否定性评价,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D 项错误,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乙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正确答案为 B。2626、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 项正确,甲身受重伤是因乙的防卫行为引起的,且猥亵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后因无人救助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踢裆构成因果关系,属于防卫过当。B 项错误,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和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C 项错误,正当防卫没有作为的义务,不能成为保证人,不能期望法秩序为了保护侵害者而将被害人置于保证人的地位。D 项错误,正当防卫没有作为的义务,不能成为保证人,是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也符合法秩序利益衡量的标准,合法者比不法者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法侵害者自己引起了防卫行为,把自己带入了危险,等于是自己造成了伤害,不能期望法秩序为了保护侵害者而将被害人置于保证人的地位。不然将限制公民的防卫权。但甲的猥亵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乙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后甲因无人救助死亡的,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故正确答案为 A。2727、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8本题案例中,甲从 2017 年 3 月 3 日开始将乙拘禁,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 3 月 10 日,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甲所犯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从 2017 年 3 月 10 日开始计算。故正确答案为 D。2828、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刑法第 406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9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 167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项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B 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题意不符,故排除。C 项错误,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 项错误,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 A。2929、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 项错误,甲虽然打 120 帮助乙叫救护车,但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且坚持不告诉医生他投放何种毒药,不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中止。B 项错误,甲完成投毒后,在医生抢救乙时坚决不告诉投放何种毒药,乙没有出现死亡的结果是医生进行排毒治疗的结果,甲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中止。C 项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在完成投毒行为后,在 120 急救车到来后,应及时告知医生投放的毒药类型,才能构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是甲并没有采取有效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D 项错误,甲在投毒行为完成后,拨打 120 电话,在医生抢救乙时坚决不告诉投放何种毒药,甲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故正确答案为 C。3030、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9根据民法总则第 4 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 5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 6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A 项错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与题意不符,故排除。B 项错误,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与题意不符,故排除。C 项正确,甲因不小心将手镯摔坏,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D 项错误,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与题意不符,故排除。故正确答案为 C。3131、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总则第 76 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 87 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A 项正确,根据法律规定,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B 项错误,营利法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故“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不是二者最根本区别。C 项错误,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故“利润是否可以分配给出资人或成员”不是二者最根本区别。D 项错误,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营利法人并不要求具有“公益性”,故“是否具有公益性”不是二者最根本区别。故正确答案为 A。3232、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注:本题是按照旧的民法通则出的,根据新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已经取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概念。解析一:按照旧民法通则解析A 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可以得知,行为人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并非出自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了这个民事行为的瑕疵,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B 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10C 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因此,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自撤销时起无效。D 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C。解析二:按照新民法总则解析,不管题干、选项中的“可变更”,只看“可撤销”。A 项正确,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主要表现为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B 项正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C 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自撤销时无效。D 项正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项出题不严谨,未考虑不能返还的情形,但相对于 C 项明显错误,D 项可以视为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 C。3333、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A 项正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买卖合同,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B、D 项错误,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廖某追偿,而不是与廖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C 项错误,廖某作为第三人,并不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因此不应由廖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为 A。3434、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物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A 项错误,甲将房屋出售给丙(丙为善意的),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归丙所有。B 项错误,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乙又与丙以同一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致使乙不能履行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该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丙返还房屋。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11C 项错误,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归丙所有。甲对房屋已经失去所有权,不能将房屋强制过户给乙。D 项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房屋已归丙所有,乙可依据合同向甲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故正确答案为 D。3535、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总则第 121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A 项错误,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坍塌,而请人加固房屋,此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应由乙承担修房费,甲无需承担修房费。B 项正确,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坍塌,而请人加固房屋,此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C 项错误,根据题干得知,双方租赁合同中无房屋维修义务的约定。甲作为承租人没有维修房屋的义务。D 项错误,本题案例中,连日大雨可能会导致乙的房屋有坍塌的危险,甲为了乙的利益,同时也为自己利益(继续租房),主动请人将房屋加固。在为乙的利益方面成立无因管理,故应由受益人乙承担修房费。故正确答案为 B。3636、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A 项错误,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权利。B 项正确,著作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C 项错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权利。D 项错误,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权利。故正确答案为 B。3737、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 3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A 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甲作为 X 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应由甲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 X 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B 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X 培训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X 培训机构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案例中,题干并未交代培训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法推断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获取试卷更新,请关注公众号:gwyeasy(公务员考试挺简单),一个上岸考生分享经验和答疑的平台。12C 项错误,虽然玩具是小花的,但是小明的损害不是由小花造成的,而是由小强造成的。因此小花的监护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 项正确,小明的损害是由小强造成的,小强为限制能为能力人,其给小明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小强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正确答案为 D。3838、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合同法第 28 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A 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