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1、正确答案:C,我的选择:尚未作答。回答错误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法理学。第二步,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因此,选择C选项。2、正确答案:A,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第二步,《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由此可知,国家对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采取的方针是引导、监督和管理。B项、C项、D项都含有“限制”,可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3、正确答案:D,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公文并选错误项。第二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由此可知,省教育厅可以用函的形式向各市、县政府行文,不需要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因此,选择D选项。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6条第3项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由此可知,D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故本题选择D选项。拓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A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属于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B项:陕西省公安厅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属于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C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共陕西省委属于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4、正确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小王是县教育局的公务员,可以向县教育局申请复核。因此,选择B选项。5、正确答案:B,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务员法相关知识。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及《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