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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及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   五、诉讼时效      知识点一 民法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判断下列哪些是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小何跟卖菜的小刘购买1斤白菜——属于民法所调整的。   市税务局对范某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1亿——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   早黄公司给当地的县长蔡某送了十根金条——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资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原则。   【理解】众生皆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意思自治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   【理解】我随我愿   3.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理解】说话算话   5.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又称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知识点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胎儿的权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含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好汉做事好汉当】 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18周岁,智力、精神健康正常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间歇性长大】 可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年龄:8周岁≤X<18周岁 可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智力、精神健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宝宝行为】 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智力、精神健康)   【看看我】纯获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实施。如受赠、中奖。   【例题·单选题】王强是某市重点中学高二在校生,今年17岁,尽管每月依靠勤工俭学可以获得100元,但在学费和生活费方面还是不能完全独立。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上,王强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强虽然每月有100元收入,但是无法完全独立,不能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王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正确答案为C。      三、监护制度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看看我】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相关部门同意   3.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看看我】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相关部门同意   4.委托监护   又称为意定监护,指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示例】5岁的蕊蕊,其父母委托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邻居王某,若蕊蕊在玩耍的时候,将小朋友笑笑打伤,此时蕊蕊的父母要承担责任。如果王某本身有过错,例如没有看管好蕊蕊,此时王某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为亲姐弟,父母双亡。甲23岁,在某学校任教。乙13岁,系精神病人,在父母去世后的两年中,一直居住在叔父丙家,由丙照顾。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乙的监护人应当是( )。   A.甲   B.丙   C.甲和丙   D.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A项正确,甲和乙为亲姐弟,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甲有监护能力,按顺序应担任监护人。B、C两项错误,丙是乙的叔父,虽然两年中一直照顾乙,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顺序应当由乙的姐姐甲担任监护人,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D项错误,乙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四、宣告失踪(主要解决财产代管问题) 时间 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 (1)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看看我】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且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申请人均可申请。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失踪人重新出现 (1)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有权要求代管人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五、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 时间 (1)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该2年时间的限制) 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3)财产被继承。 该人未死亡 不影响该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该期间的行为有效) 该人重新出现 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 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 (1)请求继承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2)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知识点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看看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理解】法人成立就跟相亲,对方要有“人”“名”,“钱”“房”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四、法定代表人   1.概念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效力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看看我】法人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人。   知识点四 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看看我】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适当方式的对外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样态 含义 种类(或条件) 有效法律行为 具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法律行为 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看看我】即使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效力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须权利人追认); (2)狭义无权代理(须被代理人追认);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须法定代理人追认)。      【看看我】“误失携妻”:   误→重大误解;失→显失公平;携→胁迫;妻→欺诈      三、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小埋特别爱喝可乐,于是想跟便利店签订一个合同,不管白天夜晚,小埋打电话想喝可乐的时候,便利店就要随时送货上门。便利店一想,这有点亏啊。就跟小埋说,如果你接下来一个月内在本店购买的可乐达到1千,那就跟你签订送货上门的合同。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如果便利店说,本月人手不够,下个月2号的时候签订送货上门的合同。      知识点五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也即是此时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理解】想要“肥水不流外人田”,也得“肥水”主人同意了才可以   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理解】在代理中“婚介所”的行为,需双方同意才可以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 分类 表现形式或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越权的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所进行的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默示形式) (2)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1)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2)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4)具备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例题·单选题】杨某为雅阁公司的采购代表,从2013年起一直负责采购家具,2018年2月,公司撤销其采购代表职务,但杨某仍于2018年3月与某家具公司(家具公司不知情)签订了300万的合同,杨某的行为( )。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隐名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项正确,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存在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从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知识点六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 中断 发生时间 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 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 引起原因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事由。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例题·单选题】下列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 )。   A.提起诉讼   B.权利人主张权利   C.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   D.不可抗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A、B、C三项错误,均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D项正确,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故正确答案为D。   思维导图    第二节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的变动   三、所有权   四、用益物权   五、担保物权      知识点一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对象。   1.根据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分为:动产、不动产。   动产 如:电脑、手机、汽车。   不动产 如:土地、房屋。   2.根据能否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分为:主物、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在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在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示例】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甲的电视机与甲的遥控器是主从物。   3.根据两物之间的产生关系分为:原物、孳息。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示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典》,下列属于不动产的是( )。   A.邮轮   B.私人飞机   C.个人住宅   D.房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动产和动产是根据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等。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C项正确,个人住宅属于不动产。A、B、D三项错误,均属于动产。故正确答案为C。      知识点二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和消灭。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购买房屋,房屋的所有权需等到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之后,发生变动。      三、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示例】甲把汽车卖给乙,已经交付但没有登记。然后,甲又与善意第三人丙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此时丙是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的。   【例题·单选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 )   A.交付   B.登记   C.移转   D.接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知识点三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看看我】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2.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3.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等;   (3)禁止流通物   【例题·单选题】李某在国外旅游期间购得一名牌手提包,在回国途中被小偷余某偷去。小偷余某将该手提包卖给客户张某。回家后,张某将手提包质押给邻居郑某。该手提包的所有权属于( )。   A.李某      B.余某   C.张某      D.郑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项正确,李某是手提包的所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且本案并没有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故手提包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李某。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总称。   2.业主共有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对共有部分所生的收益,各业主有权收取。如建筑外墙悬挂广告牌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知识点四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五、地役权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3)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六、居住权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看看我】可以采取遗嘱方式设定居住权。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典》,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B.居住权应当有偿设立   C.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   D.可以用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A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B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C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故正确答案为D。      知识点五 担保物权   【案例导入】   杨某因为做生意失败,出现资金周转不开的情况。于是找到好朋友富某借钱。富某说借钱可以,但是现在借给你的风险较大,我需要有切实的东西来保障你到时候可以还钱。那杨某怎么办才能借到钱?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示例】根据案例导入,杨某如果给富某说,我把我位于三里屯的别墅抵给你。这个时候就是抵押。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   (1)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是( )   A.正在建造中的商业大楼   B.土地所有权   C.被查封的财产   D.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选项B);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选项D)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选项C)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范围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示例】根据案例导入,杨某如果对富某说,我把我AE86(汽车)放你那儿,到时候不还钱,你就可以卖车拿钱。这个时候就是动产质押。如果杨某说我有一张价值100万的汇票,放在你那,到期不还就可以拿汇票受偿,此时是权利质押。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之后拒付洗衣费,洗衣店可以( )。   A.将该西服据为己有   B.行使留置权   C.行使质权   D.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孙某将西服送至洗衣店干洗,与洗衣店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后孙某拒付费用,则洗衣店可以留置该西服,行使留置权。   思维导图    第三节 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发生的原因与合同   三、准合同      知识点一 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其反应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关系,这也是物权与债的主要区别,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具有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找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债的客体为给付行为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这一特定行为即为债的客体,称为给付行为      知识点二 债发生的原因与合同   一、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发生。其中,债最主要、最常见的发生原因是合同。      二、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合意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即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示例】      【看看我】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属于(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要约撤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3.买卖合同★   (1)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按约交货或单证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瑕疵担保义务   (3)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4)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交付为节点,前出卖后买受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总结】买受人自己“作”,自己担风险   (5)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请求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A项正确,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中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B、C、D三项错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丙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要求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6)定金   ①概念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数额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③定金罚则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题·单选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5%   B.20%   C.25%   D.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赠与合同   (1)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撤销   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看看我】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内容。   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看看我】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③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看看我】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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