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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行政法   本章概况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含义   (一)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特征: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2)派出机关VS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第二,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你与行政机关形成法律关系就是行政相对人)   小节总结    第二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三)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划分的。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其启动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来划分的。   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来划分的。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1.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不特定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反复适用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4)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形式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   (3)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4)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   1.概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3.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公定力;②确定力;③拘束力;④执行力。      三、行政违法、行政行为无效和撤销   (一)行政违法   1.概念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狭义说,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2.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1.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2.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3.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三)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撤销,其效力可溯及( )   A.被撤销之日   B.被废止之日   C.被变革之日   D.作出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四、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是   (1)依相对方的申请。   (2)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3)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2.行政许可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3.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结合教育原则。   6.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7.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8.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六、行政强制   (一)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下列( )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A.计划局对某企业的建设工程申请作出的不予许可的决定   B.公安消防机构为防止大火蔓延而对部分相邻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C.卫生局对某甲流患者强制隔离   D.交警对闯红灯的小李予以警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为行政许可范畴,B为行政强制执行,C为行政强制措施,D为行政处罚。   小节总结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总是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其处理内容。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60天之内)而引起的。   (3)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或称行政自律)制度。   (5)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二、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甲市西山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市政府为复议机关   B.村民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复议   C.申请复议的期限为30日   D.如要求申请人补全申请材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      三、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3)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   (4)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   A.行政机关   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C.律师   D.证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等相关组织。   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该厂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协调和仲裁单位,没有赔偿责任。   小节总结      本章总结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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