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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G .MONTA加盟条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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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G .MONTA加盟条约 AV MONTA 加盟 条约
AV.G .MONTA加盟条约 赞成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高档女装品牌AV.G.MONTA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AV.G.MONTA女装事业,并所有四和公司登记商标“AV.G.MONTA”。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    公司,并称作委托业务的“加盟商”(以下称“加盟商”)。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加盟基金为总代5万元区代3万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     作为AV.G.MONTA加盟商,在首次拿货额必须达到人民币30万元,此后每月必须保证拿货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加盟商 公司为     地区AV.G.MONTA的总经销者,作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专卖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具有统一的加盟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加盟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加盟商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 4.加盟商在本季度拿货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总部奖励2万元,以货品的形式返给加盟商;依此类推。总部给予加盟商培训人员及部分广告的支持。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属“AV.G.MONTA”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AV.G.MONTA”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统一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AV.G.MONTA”的商标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徽记及商标; 2、有关“AV.G.MONTA”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AV.G.MONTA”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必须由总部进货。 第六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七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八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九条 负担特别费用 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手续费。总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特卖促销、广告宣 第十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一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的权益时,总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四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五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90日前。 第十七条 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AV.G.MONTA”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AV.G.MONTA”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十九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条 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 月 日 (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 (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商”)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商的名称 加盟商的名称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AV.G.MONTA特许经销商。 2、所属 加盟商的运营管理归属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万元,甲方收到 万元。 4、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 最高金额: 万元; 债权范围: a. 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 b. 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 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 万元,于 年 月 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价证券: 5、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七条的技术指导费。 6、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7、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九条,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购买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依据运营章程,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 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 元。 11、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 (2)支付日期: 。 (3)支付方法:银行转账 。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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