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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马六甲海法》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28附《马六甲海法》译文%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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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六甲海法 16 世纪 马六甲 海法 文本 及其 历史 价值 探析 28 译文 29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2022 年 12 月 第 262295 页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徐明月1517 世纪是安东尼瑞德(Anthony Reid)笔下的“贸易时代”。海上贸易把多个海上族群统合进入海洋活动的网络中,形成一个跨地域的联合体。由于马来地区一直是最重要的货物聚散中心,马来语也因此成为东南亚最重要的贸易语言之一。穿梭其中的马来海船络绎不绝,沟通着各个贸易港口和城市。为了规范海上行为和贸易活动,马六甲王朝以此前存在的海上习惯法为基础,用古马来语颁布了东南亚海岛国家第一部成文海法 马六甲海法。该海作者徐明月,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广西民族大学马来西亚语专业讲师。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古代马来世界法典翻译与研究”(项目号:KYCX20_0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南岛语系的马来波利尼西亚语族,在马来西亚被称为马来语,在印度尼西亚被称为印度尼西亚语。在本文中,“马来”这一概念并不仅限于现代意义上马来西亚这一国家,而是文化意义上操马来语,受马来文化影响的东南亚国家(地区)、族群。澳 安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第一卷,孙来臣、吴小安译,商务印书馆,2013,第 14 页。马六甲海法(Undang-undang Laut Melaka),这部海法并无固定的中文译名,中译本 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将其翻译为“马六甲海商法”,参见 澳 安东尼瑞德东南亚的贸易时代:14501680 第一卷,第59 页;马来古典文学史 将其翻译为“马六甲海洋法”,参见 新加坡 廖裕芳 马来古典文学史 下卷,张玉安、唐慧等译,昆仑出版社,2011,第 277 页。本文认为“海洋法”与“海商法”这两个概念各有其侧重。因为“海商法”概念属于私法的商业层面,马六甲海法 的内容除了商事条文,还涉及身份、伦理秩序、刑事法等,是一部综合的法典,“海商法”不能反映其(转下页注)法以马来文化为内核,受到涉足亚洲贸易的多种重要宗教和文明的影响,呈现多元丰富的面貌,影响了包括望加锡(Macassar)、布吉斯(Bugis)、柔佛(Johore)、北大年(Patani)、彭亨(Pahang)、亚齐(Ache)在内的东南亚诸王国。马六甲海法 在东南亚海岛地区的通行,犹如 罗德海商法 在地中海海域的普及。马六甲海法 代表了古代马来世界成熟多元的传统海洋文化。无论从宗教史、法律史抑或海洋史的角度来看,该法典都是研究东南亚前近代(Early Modern)的重要文本和本土史料。惜乎囿于语言障碍与观念原因,这部法典迄今未能受到重视。威格摩尔(John Henry Wigmore)在 世界法系概览 介绍海事法系时一语带过,连具体名字都没有提及:“在东印度马来群岛,第一个伊斯兰教君主的海事法典中,规定召开商人商讨会,并明确计算每人的投票规则。”英国著名东南亚史家霍尔(D.G.E.Hall)在其著作 东南亚史 中亦语焉不详:有一套众所周知的海事习惯在东南亚的港口通行。最早注意到这部法典重要性者为英国驻新加坡总督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他在马六甲、槟城期间,搜集传统马来法典手稿并撰文介绍,才使这部海法得以为世人所知。此后,英国殖民官员温斯泰德(R.O.Winstedt)等整理并翻译部分法典条文。新加坡学者廖裕芳遍访各个海法抄本,以马来语出版(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rdang-urdang laut),入选马来西亚“国家最高经典作品项目”。36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上页注)全貌;而“海洋法”概念属于国际公法的公共政策层面,用来定义一部古代法典有时空错位之虞。因此本文采取“马六甲海法”这一译法,“海法”表示与海事活动相关的法律。东南亚地区分为大陆(半岛)和海岛两大部分。本文所指涉之“东南亚海岛地区”为马来群岛和中南半岛上传统马来人生活的地理文化区域,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南三府、菲南群岛、新加坡岛、文莱以及周边海域。美 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下册),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 773 页。英 D.G.E.霍尔:东南亚史,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 283 页。Thomas Raffles,“On the Malay Nation,with a Translation of its Maritime Institutions,”AsiatickResearches,vol.12,(1818),pp.102-159.R.O.Winstedt,P.E.De Josselin De Jong,“The Maritime Laws of Malacca,”Journal of theMalayan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vol.29,(1966),pp.22-59.Projuect karya agung yayasan karyawan。该项目由马来西亚国家语文局推动出版,收录马来文献的传世经典作品,以书口烫金的精装版形式出版。(接法典目前尚无中文译本。北京大学张玉安教授在翻译廖裕芳教授的马来古典文学史 时,对法典予以简要介绍,仅涉及部分法典内容,这是我国学界对该法典的最早关注。我国学界关于 马六甲海法 的研究,仅在部分论著中偶被提及,未有专论。作为一部早期法律文本,马六甲海法 是海上习惯法与几大宗教法交融的产物;作为一部航海规章指南,它是有文本可依的马来世界海上活动规则的滥觞;作为一部东南亚本土历史文献,它是研究东南亚海岛王国的重要资料。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法典均不应被忽视。法典研究关涉诸多方面,如版本与流变问题、东南亚海岛地区本土文化与多元宗教影响问题、东南亚船内部组织结构问题、东南亚王权与贸易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均值得深入探究。但鉴于学界对这部东南亚海法文本不甚了解,若详细展开论述,难免有目无全牛的零碎感。因此本文首先展示法典的立法轨迹、进行版本状况梳理,选取法典中最具典型性特征的三个方面作为支点,论述法典的内容和文化特色,最后通过对法典特征的提炼,挖掘其作为东南亚本土法律史料的价值。此文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部东南亚最早的系统成文海法的注意,丰富东南亚宗教文化史和法律史的研究。一 实践的积累:法典的颁布与版本状况马六甲海法 的雏形,是 马六甲法典(Undang-undang Melaka)内名为“海法”这一部分。马六甲法典 作为马来世界最重要的法典,由马六甲王朝第三任苏丹穆哈迈德沙(Sultan Muhammad Syah,1416-1446)颁布。随着马六甲作为国际港口的地位日益重要,“海法”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复杂的商业贸易需求,于是马六甲王朝末代苏丹马赫穆沙(Sultan MahmudSyah,1488-1528)在位时,颁布了专门规范海上活动的 马六甲海法。462 海洋史研究(第二十辑)新加坡 廖裕芳:马来古典文学史 下卷,张玉安、唐慧等译,昆仑出版社,2011,第277 页。参见梁志明等主编 东南亚古代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 520 页;张榕:从 马六甲法典 看马六甲王国的治理文化,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年第 2 期。Liaw Yock Fang,Sejarah Kesusastraan Melayu Klasik,Jakarta:Yayasan Pustaka Obor Indonesia,2011,p.523.R.O.Winstedt,“The Date of the Malacca Legal Codes,”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1953,pp.31-33.实际上,马六甲海法 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地处东西方贸易孔道的马来王国,历来重视海上活动。中国古称马来群岛居民为“昆仑人”,昆仑人以擅水闻名。马来船舶活跃开展海上贸易,“每岁有昆仑乘船,以珍货与中国交市”。早期的室利佛逝(三佛齐)王国“扼诸番舟车往来之咽喉”,控制海上活动。尽管王朝更迭,但是这一地区海域的长期历史实践形成了海事习惯,马六甲海法 便是流传于这一地区的海事习惯的汇编。法典中描述了由习惯法转变为国家制定法的过程:五位船长根据海上航行与贸易的惯例编写成法典后拜见般陀诃罗,般陀诃罗带领他们觐见国王,般陀诃罗呈上本法典,国王将所呈内容颁布,王国在海上和陆上都有了法律。可见,法典早期作为船长守则,在马来群岛海域流通,国王仅仅是对海上习惯法的授权与肯定,而非法律的创制者。通过编纂海事习惯,并经马六甲国王敕令颁布的 马六甲海法,以抄本的形式留存至今。可鉴读的抄本有七种:即莱佛士 1806 年抄本、马克斯韦尔(W.E.Maxwell)1882 年抄本、荷兰布雷达皇家军事学院 1655 年藏本、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的两个藏本、梵蒂冈图书馆 1656 年藏本、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1877 年藏本、大英图书馆 1842 年藏本。其中荷兰布雷达皇家军事学院 1655 年藏本(Breda 6619)与梵蒂冈图书馆 1656 年藏本(Vat.Ind.IV)是两个最古老的抄本,最初由荷兰殖民官员瓦伦泰因(Francois Valentjin)抄写,后由荷兰乌得勒支大学雷兰教授(A.Reland)收藏,这两个抄本相似程度很高,很可能系抄自同一底本。Breda 6619 抄本亦是颇受争议的版本。西方学者如温斯泰德(R.O.Winstedt)和约瑟林(P.E.De Josselin De Jong)认为该版本“手写字体混乱,多有缺漏,难以识读”。但新加坡学者廖裕芳(Liaw Yock Fang)认为,这一抄本的混乱和缺漏程度与其他抄本并无不同。实际上这一抄本是马56216 世纪 马六甲海法 文本及其历史价值探析(附 马六甲海法 译文)朱彧:萍州可谈,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第 28 页。旧唐书 卷八九,中华书局,2013,第 2896 页。冯承钧:诸蕃志校注,中华书局,1956,第 28 页。般陀诃罗(Bendahara)为马六甲王朝时期官职名,类同于宰相,与天猛公(Temenggung)、财务大臣(Bendahari)、水师大将军(Laksamana)共同构成王朝最重要的四位大臣。Liaw Yock Fang,Undang-undang Melaka dan Undang-undang Laut,Kuala Lumpur:YayasanKaryawan,2016,p.96.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收藏的两个抄本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抄写时间有别,一个抄写于 1827年 8 月 16 日,另一个抄写于 1838 年 1 月 20 日,本文将其归为一种。R.O.Winstedt,P.E.De Josselin De Jong,“The Maritime Laws of Malacca,”pp.22-59.六甲海法的一个完整版本,因为抄写者使用了多个抄本校对,并在页边做了多处完善。荷兰莱顿大学图书馆两个藏本(Cod.Or.1705,Cod.Or.1706)分别于 1827 年 8 月 16 日和 1838 年 1 月 20 日在巴达维亚(现雅加达)办事处被抄写。虽然损毁严重,但是包含了其他版本所没有的附加条款。莱佛士抄本(Raffles Malay 33,34)是受关注程度最高的版本。1806 年3 月 5 日易卜拉欣(Ibrahim)受莱佛士委托抄写而成。因其易于识读,流传程度广,包括杜劳瑞尔(E.Dulaurier)、坎伯(J.E.Kempe)在内的早期马来法典研究者均采用了这一抄本。现藏于英国的两个抄本是 马六甲海法 在亚齐王国流传的一个版本。其中,大英图书馆 1842 年藏本(No.12395)文本未署日期,由英国殖民官员、学者约翰克劳馥(John Crawfurd)于 1842 年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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