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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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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 40 卷 第 2 期2023 年 6 月Vol.40 No.2June,2023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中国工会章程演变的历史逻辑、规律和启示 李 军(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上海市 200082)摘要 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其自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诞生至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共经历了十二次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演变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即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是其修改的根本遵循,工会工作指导思想的发展为其修改作了理论准备,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是其修改的基本准则,实事求是、科学发展是其修改的价值取向。这一演变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坚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信念,坚守团结全国工人、图谋工人福利的初心,加强制度意识与制度文化的培育,明确“变”与“不变”的重要意义。关键词 中国工会章程;历史逻辑;规律;启示 中图分类号 D4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码 1008-8636(2023)02-0049-09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作出了十二次修改。任何一次修改都不是偶发的,都是在党的外部推力与工会组织内生力量合力下发生,与党的阶段中心任务要求、工运事业发展需要息息相关,是工运理论成果与工会改革经验的集中反映,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环境与时代发展。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工会制度的集中载体,透视章程文本的修改,可见工会制度的变迁,从工会制度变迁中为推进当前工会制度改革汲取智慧和营养,为开展工会工作带来启示;另一方面,通过梳理中国工会章程的历史脉络,揭示其修改的内在规律,坚定党领导工运事业发展的信念,这对于加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在全社会形成尊崇章程、重视章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中国工会章程演变的历史逻辑中国工会章程的历次修改都是历史的产物,带有各自鲜明的时空烙印,肩负着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从工会主要任务的视角,可以将中国工会章程的演变分为四个时期,即以在党的领导下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为主要任务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恢复和发展生产为主要任务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团结带领广大职 收稿日期 2022-07-12 作者简介 李军(1975),男,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工会政策、劳动关系等。基金项目 本文系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课题“1949-2019 年中国工会章程演变研究”(项目编号:ghyjyb201906)的研究成果。50第 40 卷 第 2 期2023 年 6 月Vol.40 No.2June,2023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工群众积极投身于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任务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为主要任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5-1948 年的中国工会章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接受党领导的工会组织的建立是与党当时的基本任务分不开的。中共一大将组建产业工会作为党的一项基本任务,工会组建问题迫在眉睫。因此,党在成立后迅速于1921年 8月11日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党领导下的全国工人运动的领导机关。在实现这一领导机关从无到有的重大转变后,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能否生存下来是头等大事,这事关全国工人运动的发展走向和历史贡献,开展组织建设自然成为这一时期工会的重要工作。?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建立后,相继在北京、武汉、长沙、广州等地设立了分部,形成“总部分部”的领导组织体系。1这是中国工人运动领导组织体系的最初形式。1925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的成立,“总部分部”的领导组织体系随之终结,转变为各地区性总工会接受全总统一领导的“中央地方”的领导组织体系。1925 年诞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规定了全总是全国唯一的工人组织,“凡在中华国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一市,一县,一省之城市工人,已有组合之组织者,由该总组合加入本会为会员”,并规定了全总与地方工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及命令”。?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建立伊始就发出了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宣言,明确了它的首要任务是把全国工人组织起来。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与其运用之方法决议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工会组织问题决议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都聚焦工会组织建设问题,将组织建设作为把全国工人组织起来面临的紧迫任务。尤其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对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进行了全面修订,这是中国工会章程发展史上的首次修改,首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工会组织原则。在章程修改报告中突出地倡导工会的民主原则,指出“工会的民主生活是工会的灵魂,工会没有民主生活,就像一个死尸一样”2。(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3-1957年的 中国工会章程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中国这块有着千年专制历史的古老大地上诞生了人民民主政权,工人阶级成为国家领导阶级,开创了工运事业与工会工作的新纪元。1953 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新中国建立后的首次修改,确立了以生产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规定了工会的“生产、生活、教育”的社会职能,赋予了工会在新时期参与国家和社会建设的使命,为以后确立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打下了基础。这次修改是在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适应了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和实施社会主义改造这一党和国家主要任务51第 40 卷 第 2 期2023 年 6 月Vol.40 No.2June,2023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的变化。应当注意的是,1953 年工会章程没有从工会自身性质出发,强调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维权作用,不可避免具有一定历史局限性。1957 年工会章程的一项重要修改是确立了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工会组织领导原则。为与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相一致,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工业基础和发展水平不均衡对工会组织建设的影响,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中央的意见,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将工会组织领导原则由“产业原则”修改为“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了工会要同时接受同级党委、上级工会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工会组织领导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工人阶级的状况,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和工人运动的特点,是我国工会组织原则的一项重要变化。但令人遗憾的是,工会在接受同级党委、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中却没有确定谁主谁从,制约着工会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对此,中共中央 1958 年 3月于成都召开的工作会议上作出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专门强调“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由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至此,在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体制中明确了主要领导的问题,使工会能够更好地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2012年的 中国工会章程1978 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启、展开与深化,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经济建设成为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自然也成为工会的中心任务,体现在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中。?1978 年工会章程完成了组织建设上的固本清源,肯定了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工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工会都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彻底否定了历史上存在的“工会消亡”论,解决了这一根本性、源头性的工会组织问题,这是 1978 年工会章程作出的主要贡献。根据党的十一大制定的路线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1978 年工会章程确定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团结、教育、吸引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参加企业管理,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为工会履行建设、参与、教育职能提供了明确指引。但是,1978 年工会章程仍沿用一些诸如“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左”倾思想的提法,尤其是在新时期工会工作基本方针上,没有突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本质属性与独特作用。?1982 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清除了“左”的错误,使干部职工抛掉思想包袱,也使工会工作焕然一新。1983 年 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第 47 次会议上对工会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工会要真正成为“职工之家”。为自觉自发地贯彻党的意志,同年10月召开的工会十大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中首次提出把工会建为“职工之家”,以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与活力。第二年,全总作出关于整顿工会基层组织,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工会整顿建家的序幕。建家活动强调工会的群众路线,突出工会的群众组织特色与维护职工权益的本质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1978 年工会章程维权方面的不足。随着工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的建设赋予了建家活动更加丰富的内涵。52第 40 卷 第 2 期2023 年 6 月Vol.40 No.2June,2023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1988 年工会章程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的背景下,仅在个别条款上作了局部修改,未对全局性工会工作带来重大影响。1992 年中共十四大报告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对紧跟党前进步伐的工会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次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 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社会职能作了集中阐述,要求工会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组织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企事业机关单位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一修改适应了新时期党重大决策的变化,是对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会社会职能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会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正确总结。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在工会社会职能中没有明确维护职能的基础地位,在实践中出现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与建设职能上的冲突,给一定时期的工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1953 年、1957 年、1978 年、1983 年、1988 年、1993 年的工会章程中都有“在党的领导下”“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职工群众”的表述,蕴含着工会工作指导思想。1998 年工会章程对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作了集中阐述,“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此后的工会工作指导思想的修改都是以此为基进行的。2003 年、2008 年工会章程分别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纳入工会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丰富了工会工作指导思想的内涵。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了 2018 年工会章程,成为中国工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诠释了 中国工会章程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对工会工作指导思想的修改,是 1998 年以后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重中之重,反映了中国工会体现党的意志的自觉性、极为鲜明的政治性。?尽管2003 年工会章程首次规定了工会维权的基本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一基本职责的认知始自2003 年。早在 1950 年 7月,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的邓子恢在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利,是工会的基本任务。邓子恢的报告在 1950年 8月4日发行的 工人日报、9月4日发行的 人民日报中获全文转载,并在 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