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甘冒险规则概述(一)自甘冒险规则的基本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虽已将自甘冒险规则这一制度引入,但学界尚未对自甘冒险规则的概念达成统一认识。杨立新教授对自甘冒险规则定义为,“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但仍然表示愿意参加该危险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独立进行承担。”[1]王泽鉴教授对自甘冒险的解释是,“所谓‘自甘冒险’,就是明知有一定的危险,还愿意承担一定的危险[2]。梁彗星教授认为,“受害者明知实施侵权行为一方可能造成其损害,并表示同意的,则实施侵权行为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王利明教授对自甘冒险的定义是,“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已经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或者是明知会发生这种危险,但仍然铤而走险,导致自己受到了损害。”[4]学者程啸则认为,“受害人明确知道可能将会遭受到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但还是冒着风险行事。”[5]综合以上学者对自甘冒险规则的理解和定义,加之自甘冒险本词文意,不难看出自甘冒险规则包括自愿参加、一定风险、文体活动等构成要件。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可将自甘冒险规则定义如下:当事人双方已经认识到参与的特定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这一前提下仍然选择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如果受害者遭受损失,则不能要求其他参与者赔偿,但该参与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除活动组织者有一般过失外,不得请求活动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二)自甘冒险规则的性质探讨学界中对自甘冒险规则的性质问题的讨论是围绕自甘冒险规则是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还是一项违法阻却事由而展开的。这两种性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承认该规则对受害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对抗能力,这一能力可以使得侵权者无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即侵权责任。两种性质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甘冒险规则是免责事由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法律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完成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这一性质体现出,在自甘冒险规则这一前提下,直接否认了受害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是在侵权者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除外。而主张自甘冒险规则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学者认为,自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