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办大学”:一个教师人力资本合约的制度安排王务均1,段从宇2(1.安徽工业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安徽马鞍山243002;2.深圳大学教育学部,广东深圳518000)【摘要】在大学与其学院的关系解释及其治理上,高教界倾向将学院治理看成象征性而非实质性的。在知识市场条件下,大学本质上是知识生产和知识消费的一体化合约;学院受大学委托,构成专门知识生产和知识消费的专业化合约。学院作为“中心签约人”,既承包了对所属教师进行人力资本激励和约束的合约功能,又承担了向所教学生提供专门知识与教学服务等的交易责任。大学与学院的教师人力资本合约具有一体化交易的“双边治理”属性,大学可通过“可置信承诺”“激励性约束”和“控制权分配”等实施机制,释放学院的教师人力资本激励优势,推进学院治理实质性转变,从而深化“学院办大学”的制度安排。【关键词】“学院办大学”;教师人力资本合约;交易成本;激励安排【中图分类号】G647【文章编号】1003-8418(2023)09-0066-09【文献标识码】A【DOI】10.13236/j.cnki.jshe.2023.09.008【作者简介】王务均(1980-),男,安徽六安人,安徽工业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段从宇(1987-),男,云南楚雄人,深圳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一、提出问题在大学与其内设院系的组织关系与治理机制上,我国高教界普遍将“学院办大学”作为校院两级关系改革的目标[1],强调学院是大学办学的主体,坚持扩大学院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实质性权利[2]。在如何推动和践行“学院办大学”改革上,学界深入研究了西方大学模式及其学院治理传统,辨别了“大学办学院”和“学院办大学”两种模式的治理差别与其现实境遇,强调赋予学院更多自主权和责任空间,对于提升大学办学绩效和学院学术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相比学界,国家政策引导和高校改革实践等层面对“学院办大学”的尝试同样方兴未艾,诸如教育部推动了十多年的“国家试点学院”“国际化示范学院”等建设项目[3],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众多高校相继实施的“学院制”改革与相关体制机制创新等[4][5]。然而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其开展的“学院办大学”研究和改革试验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学与学院的关系最终囿于“集中统一体制”“学院不是法人实体”等观点解释[6][7],因而“学院治理”只能是象征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也就是说,“学院办大学”仍是大学治理领域的重要课题[8]。如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