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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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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 数字 贸易 规则 演进 趋向 研究 基于 UKSDEA KSDPA 视角
120No.4Ser.No.308Theory Journal总第3 0 8 期第4期Jul.20232023年7 月理论学刊“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基于UKSDEA和KSDPA的视角周念利,于美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北京10 0 0 2 9)【摘要】UKSDEA和KSDPA是“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演进的最新产物,在规则深度和广度上相较于DEPA均有所提升。升级后的“新式”模板不仅深化了既有的新兴技术规则,还独创性地增设了新兴技术标准规程条款,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新兴技术规则制定的标杆。同时,升级后的“新式”模板细化了数据治理规则,提出数据创新的具体举措,尤其是针对金融服务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存储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升级后的“新式”模板还强化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且聚焦于构建更为安全的网络环境,着意打造更加完备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在中国加入DEPA工作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值得中国重点关注与理性借鉴。要厘清我国现有数字技术的实施标准,对其中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符的部分进行更新调整;应积极商,寻找规则中与我国国情存在冲突之处合作的平衡点;以攻为守,积极提炼和对外输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新式模板;DEPA;U K SD EA;K SD PA【中图分类号 F74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2-3 9 0 9(2 0 2 3)0 4-0 12 0-0 9一、引言当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博奔日趋激烈,四种代表性数字贸易规则模板逐渐显现。作为重要的国际数据枢纽,新加坡积极探求在数字贸易特定议题上的话语权,形成了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为典型代表的“新式”数字贸易规则。DEPA独树一帜,纳人了新兴趋势与技术、数字包容发展等极具前瞻性的独创议题,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提供了新思路。随着新加坡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核心诉求和雄心水平不断彰显,“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也并未止步于DEPA,而是以DEPA为逻辑起点持续发展演进。新加坡与英国于2 0 2 2 年2 月签署的英国一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以下简称UKSDEA),以及与韩国于2 0 2 2 年11月签署的数字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KSDPA)就是“新式”模板更新升级的最新产物。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展现出我国对于高标准规则和制度的重视。中国于2 0 2 1年11月正式申请加人DEPA,此举契合了我国以制度【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美国印太新经济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塑造及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 2 AGJ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动向追踪及中国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2JD79001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CXTD14-0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 周念利,女,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数字贸易;于美月,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数字贸易。旦“羊“新贸日:业贸易坝则分别是“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数字贸易规则、“新式”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式”数字贸易规则121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部署。“中国加人DEPA工作组”于2 0 2 2 年8 月正式成立,意味着我国加入DEPA工作已进人了新阶段。因此,为顺利推进中国加入DEPA的进程,实现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对标,“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进展值得重点关注。目前关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大多围绕初代“新式”模板的代表性协定DEPA展开,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聚焦于DEPA作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新模式所呈现出的特征,以及探讨其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带来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总体而言,DEPA广泛、灵活、开放,充分考虑了数字贸易治理的复杂挑战,旨在解决更为全面的数字贸易问题,为国际合作的协调和互操性提供了基础;并且DEPA中便利性条款居多,为政府间数字贸易合作提供了可行框架。更具体地,有学者专注于DEPA中的细分规则,如监管沙箱规则、数据安全规则、互操作性规则和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等,认为DEPA作为最先进的数字贸易协定,传递出数字技术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信息。DEPA的签署无疑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带来了改变。戴艺晗认为在WTO驱动数字贸易合作停滞的情况下,DEPA所包含的各模块可以被单独加人其他的数字谈判中,有利于数字贸易的发展。而英国学者Soprana则持反对观点,认为DEPA作为单一主题的贸易协定与现存包含数字贸易章节的国际协议相比,其严格的条款将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第二类研究侧重于将DEPA与其他代表性数字贸易规则模板进行对比分析,文洋等从议题范围和议题承诺力度两个角度出发,总结DEPA与其他贸易协定的“同与不同”;李佳倩等则聚焦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存储、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电子传输免关税以及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四类具体规则,剖析DEPA与RCEP、CPT PP之间的差异。第三类研究着眼于中国对接DEPA中先进数字贸易规则的进路。李猛与周念利等各自详细梳理了中国对接DEPA的挑战与难点,并提出了应对之策。梅傲和李准俊则聚焦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探讨中国目前的数据治理体系与DEPA中数据相关规则的衔接问题?尽管目前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基本上都是围绕DEPA展开,鲜有文献关注“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进展,针对“新式”数字贸易规则动态变化的专门研究则更为有限。Mira Burri,Towards a New Treaty on Digital Trade.Journal of World Trade,2021,Paper No.77.赵肠頔、彭德雷: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比较一一基于对 M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考察,亚2太经济2 0 2 0 年第4期。Dan Ciuriak,Do WTO Commitments Remain Tenable in the Age of Data?Renegotiating the Rules-Based System for theData-Driven Economy.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novation,2021.陈寰琦、陆锐盈:DEPA数据安全规则解析及对中国的启示基于和CPTPP/USMCA/RCEP的比对,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2 2 年第2 期。般敏、应玲蓉:DEPA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及中国对策,亚太经济2 0 2 2 年第3 期。新思远、沈伟:DEPA中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考察及中国应对,海关与经贸研究2 0 2 2 年第4期。戴艺晗:WTO数字贸易政策与区域主义多边化进程,国际贸易2 0 2 1年第11期。Soprana M,The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Asses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Trade Agree-ment on the Block.Trade L.&Dev,2021,Paper No.143.文洋、王霞:DEPA规则比较及中国加入路径分析,国际商务研究2 0 2 2 年第6 期。李佳倩、叶前林、刘雨辰、陈伟:DEPA关键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的挑战与应对基于RCEP、CPT PP的差异比较,国际贸易2 0 2 2 年第12 期。李猛:我国对接DEPA国际高标准数字经济规则之进路研究一以参与和引领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为视角,国际关系研究2 0 2 3 年第3 期;周念利、于美月:中国应如何对接DEPA-基于DEPA与RCEP对比的视角,理论学刊2 0 2 2 年第2 期。梅傲、李准俊: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与DEPA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衔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3年第2 期。122理论学刊2023年第4期鉴于此,本文以UKSDEA和KSDPA为切入点,尝试将其与DEPA文本进行整体对照,并重点关注二者对DEPA的深化与拓展之处,从而刻画“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特征,总结“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对于“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密切关注与追踪,不仅有助于中国顺利推进加入DEPA的进程,而且能够为中国输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数字贸易治理方案提供借鉴参考。二、UKSDEA、K SD PA 与 DEP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比较通过逐一对比UKSDEA、K SD PA 和DEPA协定文本,不难发现,为了进一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2022年新加坡所主导签署的数字经济协定在初代“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上持续更新与扩充。UKSDEA和KSDPA不仅延续了较多DEPA中的既有规则(DEPA-equalRules),而且对DEPA中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深化(DEPA-plusRules)与拓展(DEPA-extra Rules)(详见表1),本文重点分析后两类规则,即深化升级的条款和新纳人的条款。表1UKSDEA、K SD PA 与DEPA中的数字贸易规则比较规则变化来源规则类型主要规则规则变化的具体体现UKSDEAKSDPA公开政府数据第8.6 1-H条第14.2 6 条细化政府开放数据的格式、内容要求数据创新第8.6 1-1条第14.2 5条增加成员数据创新的方式示例网络安全合作第8.6 1-L条/扩大网络安全合作的范畴;强调预防网络安全风险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第8.6 1-N条/要求缔约成员识别“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来源网络安全与保障第8.6 1-0 条第14.2 3 条要求缔约成员完善国内网络安全法律法规DEPA-plus拓展数字包容合作的范畴;纳人如何缩小缔约成员数字包容第8.6 1-P条/间数字鸿沟的条款明确影响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构建的重要因素;细化人工智能第8.6 1-R条/人工智能治理跨境合作的方式与内容增加促进缔约成员间数字身份制度兼容性和互操作数字身份第8.6 1-S条第14.3 0 条性的举措;删除“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电子合同第8.6 0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第8.6 1条第14.8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电子支付第8.54条第14.11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源代码第8.6 1-K条第14.19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DEPA-extra标准、技术法规及第8.6 1-D条第14.3 1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合格评定程序法律技术合作第8.6 1-T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为金融服务提供的第8.54条第14.16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计算设施的位置新金融服务第8.53 条新增条款,DEPA未涉及资料来源:作者根据UKSDEA、K SD PA 及DEPA协定文本整理而得。UKSDEA和KSDPA中具有DEPA-plus特征的深化条款共8 个,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扩大了成员间进行网络安全合作的范围,强调缔约成员搭建国内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并且细化了“非123新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向研究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则,旨在营造更具信任性的数字环境。二是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指向性更加明显。不同于DEPA中较为宽泛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UKSDEA明确了成员方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时需着重考虑的因素,并新增了关于开展人工智能治理跨境合作方式、具体合作内容等条款。三是增添了提升缔约成员间数字身份制度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举措,并引入了数字身份的“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以此提升缔约成员在数字身份治理中的自主权。四是除缔约成员国内的数字包容问题外,还开始关注如何缩小缔约成员之间的数字鸿沟,且强调了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在促进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五是增加了关于缔约成员进行数据创新和开放政府数据的规则细节。UKSDEA和KSDPA中具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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