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是气候变化问题经济化的反映,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经济激励与排放效应的双重工具。2015年《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6.1条至6.7条确立了后巴黎时代国际碳市场规则的基本框架。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主导的碳市场不同,巴黎碳市场法律机制不仅要考虑所有缔约方之间开展合作减排的现实需求,还要探索新旧碳市场规则的平稳过渡和不同层级碳市场实践的有效链接。202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解决了协定第6.1至6.3条有关“自愿性减缓成果国际转让”的合作方法及模式,明确了协定第6.4至6.7条有关“碳信用”的准入、运行和监管规则。作为协定缔约方碳交易的法律平台,协议确立的一揽子规则不仅可能成为各国国内碳交易的绿色标准,还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间开展碳市场合作与全球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在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了国内碳排放权上线交易。在逐步推进国内碳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注重国内和国际碳市场机制的协调发展不仅事关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也是我国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探讨协议确立的碳市场机制的内涵与路径,分析两类碳收稿日期:2022-06-02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qks.jhun.edu.cn/jhxs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博士后项目(2021022000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基金项目“中国对外关系法的构建: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机制”(3162020ZYE03)作者简介:季华,男,江苏盐城人,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E-mail:jihua_lawyer@126.com。《巴黎协定》国际碳市场法律机制的内涵、路径与应对季华(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北京100037)摘要: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协议确立了后巴黎时代国际碳市场法律机制的内涵与路径,填补了《巴黎协定》第6条有关“减缓成果国际转让,ITMOs”与“集中化碳信用机制,A6.4ER”在实施要件与治理结构方面的空白。ITMOs与A6.4ER是涵盖一切合作方法的国际碳市场机制。ITMOs是缔约方开展任何形式碳减排合作的框架,包括科学的核算规则与缔约方报告机制。A6.4ER是条约机构监督下的有关碳信用的准入、运行与监管机制。巴黎碳市场法律机制遵循“目标双重性”“市场强制性”与“结构混合性”路径模式的同时,稀释了发达国家本应履行的绝对减排义务,忽视了自愿碳交易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