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梁晓玲戴什美罗毓勤赖首宇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湛江524088摘要:新《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及《民法典》的颁布将“三权分置”不断持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问题于是就有了法律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变革。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应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中图分类号:S-0DOI:10.3969/j.issn.2097-065X.2023.08.032基金项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项目(pdjh2022b0244)1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及法律梳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并且“土地承包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而土地经营权是为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所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所分离出来的一项权能。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来源和权能内容,“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容,“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基于以往土地经营权囊括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中一并使用,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国家政策对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和流转内容界定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是一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更强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能分离,细化立法上对承包经营权的笼统规定,规范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使用范围,顺应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在流转中分离的趋势[1]。因此,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依法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处置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条件流转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给第三方经营,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