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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
从宽
量刑
理念
检视
修正
7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的检视与修正李文慧*内容摘要:“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强调时间要素的重要性,认罪时间业已成为量刑的隐形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这一要件的加入使得犯罪嫌疑人因急于认罪而出现错案风险,司法机关也因急于定罪而加大量刑从宽幅度从而出现重罪轻判。把认罪时间作为量刑的隐形构成要件并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目的,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时间要素在不同刑事司法模式对主体策略的影响,结合“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的桎梏,需要塑造“法益恢复好,量刑从宽多”的正当理念,加大对法益恢复的考量。构建在各方主体信息对称的情形下体现辩护人与被告人平等协商的双重同意制度,制定统一量刑指南及多层次量刑从宽体系,避免量刑失衡,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关键词:认罪时间;量刑;刑事司法模式;法益恢复引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 2016 年启动试点,到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固定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加快刑事审判的进程,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害人权益,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悔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制定和执行制度时需要保持必要的适度和平衡,否则过犹不及,导致制度执行的异化。“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是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产生的,目的是将认罪*李文慧,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73山东审判第3 9卷刑事司法早晚与从宽幅度对标,提升审判效率。a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条文里并没有认罪时间对量刑幅度产生影响的明确规定,然而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应的量刑意见文件中,认罪时间以一个隐形构成要件的形式出现且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认罪时间与从宽幅度对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刑事司法效率,但随之而来的是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忽视公平价值,使得量刑失衡、控辩双方信息失衡,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就目前学界研究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从结构化视角进行分析,讨论值班律师作用以及控辩审三方平衡问题。b本文以刑事司法模式为视角分析“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探讨认罪时间能否作为一个隐形构成要件在量刑实践中发挥作用,并论证认罪时间这一隐形构成要件是否符合该制度的规范目的,从而避免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检视把认罪早晚与量刑从宽幅度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提升审判效率,但在实践中过于神化“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偏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目的,导致量刑失衡。(一)“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悄然兴起2020 年是认罪认罚适用率最高的一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年度报告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 86.8%,量刑建议采纳率 94.9%,一审服判率达 95.8%,高出其他的刑事案件 21.7%。2021 年全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 97%,一审服判率达 96.5%。c从 2017年至 2023 年 6 月全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来看,总体呈现先扬后抑的态势(见图 1)。a 参见宋一心、李晨: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的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 9 月 5 日,第 6 版。b 参见闫召华:辩护冲突中的意见独立原则:以认罪认罚为中心,载法学家2020 年第 5 期;周新: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实践性反思,载法学论坛2019 年第 4 期。c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及 202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版)。图12017年2023年6月认罪认罚适用案件数(单位:件)7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我国对于“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原则没有统一规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追诉人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被追诉人坦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0%以下。基本上可以看出认罪时间与量刑从宽幅度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即从自首到坦白,到当庭自愿认罪,再到不认罪,量刑从宽幅度递减。透过表象看实质,认罪时间已经被定性为隐形量刑构成要件。1.各地关于“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的规定。从表 1 可见各地区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应的量刑意见文件中,认罪时间以一个隐形构成要件的形式出现且发挥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表 1各地法院对认罪时间早晚及相应从宽幅度的具体规定a地区及文件文件内容天津市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被追诉人认罪且认可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5%以下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 15%以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比照适用速裁程序酌情从宽上海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认罪认罚从宽减少的刑罚量一般不得多于基准刑的 1/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的刑罚量可以适当地增加济南市:阶梯从宽量刑机制及相关文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5%以下,在审查批捕阶段认罪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5%以下,在起诉阶段认罪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当庭认罪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 15%以下重庆市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认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认可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0%以下。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高于其他阶段青岛市:阶梯从宽量刑机制及相关文件被追诉人在不同时间认罪认罚应处以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分为三个档次即20%、15%、10%。其他文件中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 20%的自由裁量权从宽幅度,可以叠加根据对 5 个地市关于“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从 15%至 50%不等,差异较大。b且个别法院规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以及在法定刑三年以上量刑幅度不同。通常来看,法定刑越低的,量刑从宽幅度越大,法定刑越高的,量刑从宽幅度越小。c但也均体现了认罪时间早的从宽幅度大于认罪时间晚的从宽幅度这一理念。a 各地具体规定主要选取了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初进行试点工作的地区,其他地区亦有规定,不再列举。b 此处主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各地区对于认罪早从宽多一般都有不同的认定方法。c 参见陈实: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刑事一体化实现,载法学家2021 年第 5 期。75山东审判第3 9卷刑事司法2.执行“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下的上诉情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上诉案件的数量基本是与适用率成正比的,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案件数量亦成正比,2020 年超过 1.3 万件(见图 2)。在上诉案件中被告人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的有 11144 件,大多认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故导致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上诉案件中争议焦点为证据不足和事实不清的亦达到了 7575 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延伸,其目的是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a通过量刑的从宽换取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加快案件办理速度,简化案件办理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看作是协商性司法的产物,但是在“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量刑理念下作出的判决,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上诉情形。在上诉案件中,程序违法而成为争议焦点的占比最大,其次是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其余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虚构事实以及无罪等。(二)“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重罪轻判与打击犯罪冲突:重复犯罪。一味地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甚至以量刑从宽多为代价,降低被告人的犯罪成本,可能使部分犯罪人再次犯罪,影响社会治安,反而浪费司法资源。从各地对于“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的不同规定中可以看出,上海市及重庆市规定的从宽幅度已经分别达到 50%和 40%,这仅仅是一个基数,被追诉人积极退赃退赔的还会再增加量刑从宽的幅度。各地没有统一的量刑幅度规定,类案不同判现象有所增加,随之而来的是量刑失衡、量刑不规范等问题,重罪轻判不利于平复被害人报复求偿心理,违背刑罚打击犯罪的初衷。b减少犯罪应是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行为人作案之前考虑最多的就是惩罚成本,这也是经济学中打击犯罪最重要的成本。c在公某盗窃案中,公某因犯盗窃罪于 2015 年 11 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1.3 万元,后再次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 10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 3 万元(未缴纳),2019 年 8 月又因a 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 年第 4 期。b 参见周新: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的实践性反思,载法学2019 年第 6 期。c 参见陈伟:教育刑与刑罚的教育功能,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6 期。图 22017 年2023 年 6 月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案件数76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273 期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a在几次犯罪中公某均早早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获得从宽处理。由此可见,对被追诉人是否真正悔罪、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等不予以审查和考虑,一味适用“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减轻处罚,从宽处理,从而降低被追诉人的犯罪成本,增加再犯可能性。2.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失衡:错案风险。“认罪越早,从宽越多”量刑理念过分注重效率价值,导致案件证据标准降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以程序违法为由上诉的案件大量发生,可见被告人对于案件如何量刑缺乏知情权,直接接受该理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增加错案风险。以湖北首富兰世立案为例,兰世立因合资收购一家航空公司,被人举报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监视居住期间遭到红色通缉,并于 2019年 11 月 9 日被逮捕,后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经广州中院审判作出长达 91 页的判决书,宣判兰世立无罪。b案件中,兰世立前前后后更换了 13 位律师,其中 12 位律师都劝其认罪认罚。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司法机关督促并利用从宽幅度引导当事人做出认罪选择,对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可知被告人在原审中都做出了有罪供述,且几乎所有当事人都表示认罪认罚,这表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审判阶段对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一知半解。导致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失衡,加大错案风险。c3.充分知悉与时间短暂矛盾:知情权缺失。“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量刑理念最核心的问题是时间,认罪时间越早,则量刑从宽越多。被告人的学历、生活背景都各不相同,对于不了解法律的被告人来说,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更是了解甚少。如果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但因为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该理念的具体含义不能快速理解并作出反应,从而较晚认罪认罚,就会导致司法机关因其认罪时间晚,量刑的从宽幅度变小,而给其带来不利的影响。知情权缺失也表现在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不熟悉。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未明确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辩护人即便可以阅卷,但其对于内容也不可能做到不差毫分的转述,所以控辩双方并不在对等信息平台上协商量刑,导致被追诉人前期认罪,后期在知晓案件其他事实后反悔,浪费司法资源。d除此之外,在该理念中被害人地位边缘化。被害人对于被告人为何处以较轻的量刑一知半解,报复求偿心理得不到平复和安慰,增加信访的概率,影响社会秩序。a 参见公绪金盗窃罪案,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 0921 刑初 535 号刑事判决书。b 参见前湖北首富兰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