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Management税务管理252525《国际商务财会》2023年第14期【摘要】随着国内外税收监管要求的趋严趋细,“中外中”架构的跨国企业需统筹考虑税务架构的运营成本和风险管理,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等方式,合理优化股息分红的税负水平。同时做好后续合规管理,在加强税务风险防控的同时,实现税务管理的规范高效。【关键词】税务架构;股息分红;税收协定待遇【中图分类号】F812.42;F276.1;F275.4一、“中外中”架构的形成原因二十一世纪初期,为充分运用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快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少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将主要资产划转至境外持股平台,形成了境内集团总部通过香港、BVI和开曼等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推进,为更好地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越来越多的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离岸群岛(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现金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将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并以境外壳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搭建国际融资平台,“中外中”的股权架构趋于普遍。二、监管环境趋细趋严从国内税务监管环境来看,随着“金税四期”和“千户集团风险管理”等监管举措陆续实施,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遵从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境内集团总部而言,由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同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从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来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推动各国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方式、税款分配等不断完善,跨国企业面临着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挑战,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日趋复杂。为积极响应BEPS行动计划,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自2022年9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多边公约》内容涵盖关于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