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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中”架构下企业分红的税务考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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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 架构 企业 分红 税务 考量
Tax Management 税务管理252525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摘要】随着国内外税收监管要求的趋严趋细,“中外中”架构的跨国企业需统筹考虑税务架构的运营成本和风险管理,通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等方式,合理优化股息分红的税负水平。同时做好后续合规管理,在加强税务风险防控的同时,实现税务管理的规范高效。【关键词】税务架构;股息分红;税收协定待遇【中图分类号】F812.42;F276.1;F275.4一、“中外中”架构的形成原因二十一世纪初期,为充分运用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快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少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将主要资产划转至境外持股平台,形成了境内集团总部通过香港、BVI 和开曼等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推进,为更好地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越来越多的中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离岸群岛(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现金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将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并以境外壳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搭建国际融资平台,“中外中”的股权架构趋于普遍。二、监管环境趋细趋严从国内税务监管环境来看,随着“金税四期”和“千户集团风险管理”等监管举措陆续实施,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14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遵从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境内集团总部而言,由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同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从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来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推动各国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方式、税款分配等不断完善,跨国企业面临着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挑战,国际税收监管环境日趋复杂。为积极响应 BEPS 行动计划,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对我国生效。多边公约内容涵盖关于防止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的相关条款,通过主要目的测试条款和限制导管安排等方式,对跨国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提出了进一步的合规要求。从国资监管环境来看,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外中”架构下企业分红的税务考量刘心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税务管理 Tax Management262626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阐明了强化税务管理是推进新时期中央企业财务管理转型升级的抓手之一,要求企业深入研判税务政策,运用税务规划等有效工具,积极主动参与交易架构的设计规划,统筹风险控制和成本优化,主动创造财务价值,促进提升企业价值。同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精准识别经营、财务风险,及时预警、有效处置,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中资跨国企业应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融入税务管理工作,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监管环境,强化税务合规管理,规范涉税行为,提升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三、理论税负分析以 A 集团为例,为发挥利用香港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提高整体资源优势,综合考虑股权变更及交易法律手续和项目融资需求等因素,搭建了境外持股平台持有境外壳公司,再持有单个境内运营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具体如图 1 所示。图 1 实体的“中外中”股权架构在“中外中”的投资架构下,境内运营实体向上逐级分红的税务成本高昂,回流集团总部的现金受限。企业分红的税务成本主要由以下两方面构成:(一)境内运营实体向境外中间层公司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运营实体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通常需要先按照 2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国发2000第 37 号,境内运营实体向境外中间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时,需要由境内运营实体代扣代缴 10%的预提税。以境内运营实体在中国境内取得税前利润 100 万元为例,境外中间层公司仅能取得 67.5 万元的分红。(二)境外中间层公司向境内集团总部分配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企业获得来源于香港的所有收入(资本利得除外)需要缴纳利得税,因此境外中间层公司向香港持股平台分配利润时无需缴纳利得税。而香港持股平台向境内集团总部分红时,集团总部需要再次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以香港持股平台取得 67.5万元的分红为例,集团总部需缴纳 16.875 万元,实际收到分红仅为 50.625 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居民企业不仅可以就其在境外直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申请直接抵免,还可以就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与该居民企业获得股利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申请间接抵免。在“中外中”的投资架构下,境内运营实体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因此境内集团总部在取得股息时,无法申请税收抵免,存在重复征税。综上来看,在“中外中”的投资架构下,企业无法享受分红免税和税收抵免政策,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综合税负率可高达 49.38%。取得股息分红的税务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因此中资企业在海外营运管理中应予以关注。四、税负优化方式(一)适用协定优惠税率通常,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需缴纳一定比例的预提所得税,而双边税收协定则规定了预提所得税优惠条款,为“中外中”架构企业的税收安排创造了空间。为鼓励跨境投资,避免重复征税,中国已经与超过 110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股息收入的税负或可低于 10%。例如,香港、新加坡、瑞士的子公司向直接持股比例超过 25%内地母公司分配股息时,可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5%。自 2020 年起,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由以往的Tax Management 税务管理272727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申报时报送资料简化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填报信息完整,并按规定完成扣缴申报。(二)申请认定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为解决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面临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税务总局出台了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982 号),部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可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2013 年,税务总局将认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呈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拟申请认定的企业需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国内管理机构和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实施;重大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等重大决策事项由位于中国境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决定或批准;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和公司印章等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由于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的优惠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境外中间层公司取得的境内运营实体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境内运营实体无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境内集团总部取得境外中间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时,也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后续合规管理及风险应对(一)受控外国公司风险及应对基于反避税的需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基本税率(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如果下属避税地持股壳公司,存在留存收益金额较大且未做分配的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关注,存在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如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境外中间层企业的利润即使不作分配也须在中国纳税,其节税和延迟纳税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尽管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调查调整案件相对较少,跨国企业仍应提前做好合规管理。考虑存在潜在风险的境外企业是否具有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的理由,从公司未来的运营规划、投资安排和配套的资金使用计划等角度进行分析相关商业安排,留存相关会议纪要、发展规划等内部文件,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合规遵从水平。(二)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2019 年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简化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办理程序,同时强调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职能,对跨国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跨国企业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条件。2018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9 号),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相较于国税函2009601 号,9 号公告一方面修订了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不利因素,提高了对申请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放宽了安全港条款的适用范围,将“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以及前述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均列入可直接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范围。税务管理 Tax Management282828国际商务财会2023 年第14期因此跨国企业在税务架构设计时,应当从安全港条款的适用和实质经营活动匹配的角度,重点考虑中间控股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资格,以确保享受特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三)香港税制改革影响及应对1.税改概况香港一直以来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企业获得来源于香港的所有收入(资本利得除外)需要缴纳利得税,离岸收入无需缴纳利得税。自 2023 年 1 月起,为解决欧盟对香港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的顾虑,香港出台了2022 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针对在香港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企业利用被动收入进行跨境避税的行为进行限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外中”架构企业分红的合规成本和税收不确定性。修订提案将源自于香港以外的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利息以及知识产权收入视为该制度下的相关离岸被动收入,取得此类收入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需要满足特定要求时,才能继续享受豁免利得税;如果离岸被动收入需要缴纳利得税,为避免双重征税,提案在现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引入新的单边税收抵免规定,进行税款抵免。对于其他离岸收入,如贸易收入、服务费收入等,相关法规保持不变,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2.免税条件对于“中外中”架构的企业而言,香港的中间层公司在取得离岸股息收入时,需符合以下免税条件之一,方可申请适用离岸被动收入利得税豁免。(1)如果在香港的中间层公司进行的相关活动仅包括持股和管理持股,可申请适用纯控股公司的简化经济实质要求,即有匹配的人力从事持股和管理持股的日常登记、资料管理等工作,相对容易满足政策允许。同时政策允许将有关简单的实质经济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但相关活动需要在香港进行。(2)如果在香港的中间层公司属于非纯持股实体,则需要满足实质经济活动在香港进行,包括做出必要的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主要风险。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充分性测试时,将结合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雇员情况、发生的经营费用的数额和类型等进行考虑。(3)为减轻企业合规负担,香港修订提案引入了持股豁免制度,即在取得股息前,持有股权不少于 12 个月,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5%,且股息已在适用税率不低于 15%的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税款的要求,则可申请豁免缴税。因此,“中外中”架构的跨国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香港税制改革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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