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卷第5期2023年9月深圳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inShenzhenVol.6No.5Sep.2023NFT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李晓宇1,2(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广东广州510670)[摘要]肇始于传统线下有体物的发行权用尽原则,适用于NFT数字作品二手交易市场时遭受“无体物”“互联网环境”和“数字作品转售法律定性”的三重困境。学界对发行权用尽原则适用于数字作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等不同分歧。无论是从立法制度抑或司法实践,都无法得出NFT数字作品转售不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的结论。从法律定性上看,NFT数字作品转售既不是转让债权,也并非法定许可,而应扩张性解释为发行行为。与前区块链时代的数字作品不同,NFT数字作品具备唯一性、去中心化、交易顺畅性等内在特征。从法律价值、立法制度、司法实践和公共政策目标等维度考量,NFT数字作品转售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具备可行性和正当的法理基础。NFT数字作品转售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有助于保护购买者对NFT数字作品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权益,激励知识信息传播、促进NFT数字作品二级市场的自由流通,推动新型数字产业的发展。NFT数字作品转售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应遵循一定法律理念和权利限制。一方面,NFT数字作品转售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应秉持私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必要时在智能合约中引入追续权条款,调和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转售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另一方面,NFT数字作品转售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应避免造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演绎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等权利的侵害。[关键词]NFT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追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983X(2023)05-0103-12收稿日期:2022-11-13;修回日期:2023-03-2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智能机器生成数据权益的配置进路”(GD21YFX01)作者简介:李晓宇,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数据法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一、问题缘起:NFT数字作品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的困境所在自区块链、数字孪生、脑机接口等科学技术问世以来,NFT(Non-FungibleToken,译为“非同质代币”或“非同质通证”)数字作品相关新兴产业日益崛起。NFT数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