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的法律回应文章编号:1001-2397(2023)04-0110-16收稿日期:2023-04-1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作者简介:刘宪权(1955),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越来越近。GPT-4及更进一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触及了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强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已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甚至还具有通过其自身独立进行编程的能力,从而拥有脱离人类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刑法学研究刻不容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犯罪类型进行多种分类。以相关行为符合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为标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可分为煽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等。比人脑更“聪明”且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无疑会对现有刑法理论和刑罚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类型;刑事责任;刑法应对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3.04.08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越来越近,ChatGPT已经触及了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速度之迅猛及其功能之强大。在震撼之余,刑法学者当然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熟视无睹,而应该与时俱进,保持应有的法学学术研究的敏锐性。当下,我们应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构成的各种犯罪类型,以及可能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作出深度考量和前瞻性思考。从社会科学研究角度分析,任何时代或任何时期中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在人类的智力能力范围内设计并构建出来的,当人们制造出0112023年7月第45卷第4期ModernLawScienceJul.,2023Vol.45No.4了比人类更智能、“聪明”的人工智能时,有关法律制度等顶层设计方案都会甚至应该因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发展而不断优化。但是,我们在对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等顶层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首先应该对相关技术发展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