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黎业明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兼论关键设施规则的适用—兼论关键设施规则的适用黎业明(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摘要:超大型数字平台通过限制或者拒绝提供数据和流量的方式将轴心型市场的市场力量传导至辐射型市场引发了理论界的隐忧。由算法驱动的双轮垄断行为不仅造成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结构固化,消费者选择权丧失,产品质量降低,还将导致辐射型市场的创新减损。传统反垄断法规制双轮垄断不仅不利于实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非效率目标,难以契合数字经济的市场结构特征,也与双轮垄断实现市场力量传导的非强制性不匹配。基于维护数字平台市场的可竞争性,实现数字平台市场的互联互通,契合数字平台市场的结构特征的考虑,采用关键设施规则规制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规则的适用上,认定超大型数字平台构成关键设施需考察其是否拥有可垄断的数据和作为难以绕开的流量渠道,需将数字平台限制或者拒绝提供数据和流量作为规则的行为要件。关键词: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关键设施;互联互通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9783(2023)04⁃0101⁃11在过去十多年里,数字平台利用相同客户基础开发新的关联性功能进入邻近市场,强化了其在主导领域及邻近业务中的市场力量,打造了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商业生态系统。数字平台的规模对于平台的意义重大,平台利用重合的用户实现跨行业经营,能够在某一市场上将另一个市场的竞争优势转化为利润[1]。数字平台跨界经营通常不会导致显著的市场结构变化和竞争损害,很少受到反垄断法谴责。但是,超大型数字平台将其在基础设施领域形成的流量优势、数据优势,利用杠杆将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至其他领域(以下简称双轮垄断),引起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2]。该行为导致数字平台市场可竞争性的丧失,消费者福利的减损,以及阻碍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纷纷对该行为予以处罚。2017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课以巨额罚款,理由是谷歌公司将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地位利用杠杆作用传导至对比购物市场。2019年9月,欧盟反垄断机构对亚马逊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亚马逊公司在制定自有品牌战略时,使用第三方数据进行优化,以获得下游产品制造领域的垄断地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未对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进行相应规制。原因有三点:一是超大型数字平台双轮垄断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