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023拆迁安置型社区“微自治”路径探索张卫杨云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村庄数量急剧减少。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272万个自然村,到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有236万个自然村。其中,绝大多数村庄在国家主导的撤村并居、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等政策下转化为规模较大的拆迁安置型社区。这些特殊社区聚集了农村到城市、传统到现代转换过程中的潜在社会冲突与治理问题,对我国基层治理现代化带来了较大的考验。2023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共同富裕、打造高品质生活的基础性工程。”在党和政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政策方针支持下,“微自治”实践应运而生。拆迁安置型社区作为城市和乡村交集的“细胞”,既是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落脚点。拆迁安置型社区推行“微自治”的必要性拆迁安置型社区人员构成多元,治理主体单一。调查表明,目前拆迁安置型社区人员构成复杂,除了安置的村民外,还有外来购房和租房人员,人口构成多元。在以往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社区居委会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管理职能,比如基层治理、经济管理等职能。此外,社区一级还承接上级党委、政府下沉的行政职责和下达的任务指标,致使大量的资源和精力没在繁杂的行政事务中,无法更加深入的实施居民自治。面对复杂的自治形势以及差异化的居民需求,居民委员会力量日显单一和薄弱。拆迁安置型社区规模较大,集体行动力不足。拆迁安置型社区居民规模较大,不乏人口上万的安置社区,并且跨组安置和跨村安置是其主要趋势。同时,生活方式和生计模式的转变使得居民更加关注个体生存与利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参与意识薄弱。“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单靠社区居委会有效整合异质化的社区人口,调动如此大规模的居民产生一致的集体行动,实现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治理,难度可想而知。拆迁安置型社区居民主体意识薄弱,自治水平不高。大多数拆迁安置型社区都面临自治低效的困境。一方面,广大社区居民“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