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法治区域治理RULEOFLAW侧重个体土地权益的社会原因和制度设置分析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摘要:在社会方面,基层问题的表现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交缠性。基层内部对土地权益的调配是自我调适的过程。农村土地权益侵害的原因来自于户内和户外,人口流动因素扩大了土地权益侵害现象。近年来的土地制度和政策逐渐由对户权益,转变为对个体土地权益隐形保护。纯粹的土地保障性能随时代表现为土地财产性能的突出。关键词:土地权益;人口流动;三权分置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3-0099-04作者简介:刘照东,生于1970年,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本科,三级律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农村土地不仅是乡愁所寄,更是农村成员的生活基础和基本保障,失去土地会失去最基本的保障,这是长期以来涉及土地权益的各类纠纷相继出现的根本原因。四十余年的三次土地政策改革主要关注于国家大范围土地的土地收益和产出,对于边缘且个别的土地权益纠纷则没有给出更多的解决思路。[1]但是,近十年对于个体土地权益注重的政策也在不断出台,是否能完整解决目前的土地权益问题仍需考察。一、土地权益侵害纠纷的诉求以及困境近年来土地权益保护常以妇女土地权益受损为典型,从侵犯来源上,可以发现土地权益的侵害可来自户内,也可来自集体。从利益受损表现上,一是分得土地面积小于男性所分得土地,二是婚姻变动时丧失土地权益。[2]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传统户内秩序,户内的自我分配会得使妇女丧失土地权益;第二方面的原因在于秩序安排的需要,即村庄内部无法做到彻底有效的土地调整,并援引“三十年不动”证成正当,并不简单归于性别歧视。集体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村庄内部管理、顺应村庄内部秩序。在秩序内部,大多村内群众认为这种妇女嫁入/嫁出的情况,大体上每户的“人口流入”约等于“人口流出”,所以没必要调整土地,尽管这种说法不太合理,但是很少有人会因为间歇的质疑而去搅乱自治,因为搅乱的成本太高。由“妇女土地权益”典例广而观之,侵犯可分为两种形态,分别为“土地权益未获得”和“土地权益丧失”,尤其以成员流动后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更为明显。同时,针对土地的支配权能流转习惯出现后,来自户内的侵犯也在增多,这种权益侵犯通常是在一户内部,有的户内成员流入城镇后,希望有偿退出集体承包秩序,而其他户内成员则不同意该提议,因此出现了个体土地权益的诉求因牵涉过多因素而无法解决的问题。本节通过豫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