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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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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与霍布斯的主权国家方法论:普遍历史与抽象建构庞亮内容提要本文试图解答的核心问题是,霍布斯在分享了博丹主权国家理论中某些关键思想的同时,如何又建构出一套完全不同的国家学说。霍布斯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博丹的绝对主权理论,但博丹的国家始终是具体的历史国家,而霍布斯的国家则具有非历史性与抽象性质。为解释二人学说间的根本差别,本文首先考察了历史在博丹与霍布斯建构政治科学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然后分析了二人理论中作为国家质料的人的性质,最后展示了这两种国家理论模式如何影响现代西方世界对于政治的理解:博丹奠定了比较政治学的可能基础,而霍布斯则试图建立一种超越历史与时空、可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理论。关键词博丹?霍布斯主权国家?历史?政治科学cy),而并非将其视为单纯的物质(matter;如人口、引言财富、军事力量等)或是支配(dominion)。换言霍布斯无疑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然而他的思想究竟是否属于英国政治传统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霍布斯使用拉丁语写作,也熟练掌握法语,他年轻时便曾游历欧洲,之后在巴黎度过十八年之久,其间包括十一年的流亡岁月。他融人了法国的学者圈,并在此完成了最重要的两部政治哲学作品:论公民与利维坦。在思想上,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显得更属于法国而非英国的传统,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与博丹的思想之间的密切关联。确切地说,博丹对霍布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博丹与霍布斯都是主权理论家,他们探寻国家的法权基础(juridicalfundation)及正当性(legitima-之,政治权力总要具备正义的维度,它与纯粹的力量(force)或权势(puissance)相区别。其次,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的特性承袭自博丹的同一概念。对二人而言,主权都是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它是国家的灵魂与本质,由若干相互关联的基本权利所组成,譬如立法与废法的权利、任免和授权职官的权利、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利、惩罚与豁免的权利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立法与废法的权利与能力,这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也就是说,依法律而统治是主权者的根本职能,如何废除过时的法律、设定符合环境与形势的新法、保证整个法律制度的活力与良好运转,是主权者的基本责任(d u t y)。最后,以博丹为代表的法国传统立法模*本文系北京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西方早期现代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传统与国家理论”(项目号:7 10 130 2 9 7 1)的阶段性成果。134粤海2 0 2 3.4式影响了霍布斯。换言之,对二者而言,市民法的来源都是公共权威,也就是主权这一基于理性的绝对的、集中的权力。由此,霍布斯远离了英国传统的立法模式,即基于经验、历史、习俗、判例等撰写法律的模式,而坚称主权意志是市民法的唯一来源。相对于强调形式与秩序的大陆法系而言,英国法系更在意权利与自由。在英国立法模式之下,最高权力不会集中在唯一的政治人格手中,而是被国王、议会等分有。在霍布斯眼中,这种基于动荡变幻的历史经验的英国法必然带来悲剧性政治后果,而理性的法国立法模式则可带来稳定与和平。由此不难看出霍布斯与博丹在理论上的亲和性。事实上,霍布斯非常罕见地在自已的作品中表达了对前人学说的赞许,他在法律要义中直接提及了博丹的共和六书,并认同其绝对主权理论:假如有这样一个国家,其主权权利被分割了,我们就只得同意博丹在共和六书第二书第一章中所说的那样,它们不再适合被称为“国家”,而是“国家的败坏”。然而,我们同时不难看到霍布斯与博丹关系中的另一面:霍布斯将自己视作政治科学的真正奠基人,希望建立一套清晰、坚固、一致、系统的政治学,而之前的全部政治哲学则是一场幻梦而非真正的科学。从这个角度看,博丹也难以逃过霍布斯的批评。从表面上看,博丹的所有作品,尤以共和六书为代表,都带有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的深刻烙印,尽管博丹实际上与这一传统保持距离:他的理论并非完全从清楚的定义与命题出发来理性地建构思想体系,而是频繁诉诸卷浩繁的史料,用历史事实来阐明与论证其时而显得矛盾的观点。这种写作风格与论证模式与利维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展现出与人文主义传统的截然断裂。博丹的作品难以被霍布斯视作一种“科学”。更进一步而言,博丹的确先于旁人建立了主权理论,他是第一位主权理论家而非主权一词的发明者,但二者的主权国家(sovereigncommonwealth/rpublique souveraine)却给人留下了截然不同的印象。法国学者扎卡(Yves CharlesZarka)对此做出了准确的概括:“尽管博丹对霍布斯有所影响,对二者作品的比较却不断带来一种不连贯的感觉,以至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似乎不再与博丹的政治思想属于同一个世界。如果说两人在赋予政治以理性科学的地位(而不再是单纯的经验性技艺的地位)和为政治正当恢复规范性价值方面共同反对马基雅维利的话,无论如何,博丹的共和国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国属于同一个世界,而不属于霍布斯式的国家所在的世界”。具体来说,博丹的主权共和国虽是普遍的(univer-sal),但它并非一个一般性的抽象概念。相反,它始终嵌人具体的、现实的历史与空间中,而霍布斯的主权国家则是非历史的(ahistorical)普遍性模式,成为一切现代国家的抽象原型(prototype)。在霍布斯眼中,自己的国家理论才是最符合实际、最现实可行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这二人作品之间的差别不仅体现在写作技巧方面,而且关涉了对主权国家性质的不同理解。那么,霍布斯究竟是如何在分享博丹的政治思想要素的同时,实现了对这位法国思想家的超越,甚至创建了与之然有别的国家理论?这一问题当然可以从诸多视角予以回答。譬如,戈雅法布尔(Simone GoyardFa b r e)揭示了这两种国家理论所嵌人入的形而上学条件:博丹完整的哲学体系是自然神学与宇宙论,主权共和国是在神意创建的宇宙等级秩序中的每个现实的、历史的国家;而霍布斯的主权国家则是处于一个基于人的感觉而形成的表象/再现(representa-tion)的世界中,它为抽象个体的意志与同意所创造,是一个纯粹的人造国家。不过,这一问题能否从国家本身的历史一政治维度进行思考?具体而言,博丹与霍布斯都努力将关于国家的知识建成一门政治科学,但是政治科学对二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如何构成的?在知识论意义上而非写作风格层面,历史与政治科学具有怎样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二人又是如何理解人这一国家基本成分的性质?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回应,才能理解博丹与霍布斯的主权国家的本质差异及其深远影响。因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将讨论博丹与霍布斯理论中历史、科学与政治的关系,分析各自国家学说中的历史维度;第二部分将进一步考察二人理论中作为国家质料的人的原初状态与性质;最后,结论部分将揭示二人不同的主权国家学说所带来的理论影响与现实意义。135博丹与霍布斯的主权国家方法论:普遍历史与抽象建构心灵的无比愉悦。此外,历史具有巨大的现实用博丹与霍布斯理论中的历史与政治科学处,它不仅是关于过去的知识,它也帮助人们理解首先,在某种意义上,博丹可被视为一位历史学家,但是他并非一位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实在论与历史现实主义者,因为他并不是单纯从个别的历史事实出发而进行累加、综合与总结。在博丹看来,综合方法本身无法使人把握历史的普遍性,换言之,特定的历史事实并非其认识论的起点。博丹眼中的历史并不是简单堆砌起来的史料,而是史学家以正确方法处理史实后得到的种种历史观念(ides)。然而,这些观念丝毫不减损历史事实对博丹所具有的重要性,也不与博丹思想中包含的历史现实主义成分相悖,因为博丹并非一位观念论者,他始终批评柏拉图和莫尔的理想城邦只是一种没有现实效力的观念(idesanseffect)。换言之,博丹的历史是观念与现实的整合。另外,博丹的历史具有非常独特的含义,它是空间化的普遍历史,地球被博丹按纬度划分为南北中三大部分,其间散布着诸多受气候、地形等影响的民族,而普遍历史就在这些身处不同地理方位的民族的历史中得以呈现。各民族历史的气候与地形等因素在宏观上受星体运动(如日月盈厌)的影响,微观上则是组成世界的风土水火等元素的运动,因此,博丹所指的历史是自然宇宙论意义上的普遍历史,它必须展现在具体的历史现实中。在博丹眼中,历史是人的“生活之主”,甚至作为“生活向导”的哲学也需参考历史才能具有活力。换言之,抽象的哲学思考只能在历史现实之中得以存活。这再次说明,观念不能与史实相脱离。史学在整个知识体系中也占有独特的位置:相对于其他学问分支,史学具有独立性,它不需要其他知识或记忆的帮助便可得以理解,因此它高于其他所有知识,是一门令人安逸的学问。这就意味着,历史具有普遍的可及性,任何人,即使没有受过教育,也可以掌握、理解并传承历史。历史也具有永久性,即使国家与书籍毁灭了,历史也会在人们的口中与心中留存。对博丹而言,历史具有教化的功用,它既培养人的世俗德性,“能激励某些人朝向德性,阻吓某些人远离恶行”,也引导人对上帝虔诚,荣耀不朽的神;而当人们知晓或实现了高贵的世俗与神圣德性,他们也会获得136现在并预测未来,从历史中人们才可知道“必须追求什么、避免什么,什么是卑劣,什么是高贵,什么是最好的法律,什么是最好的国家,以及什么是最幸福的生活”。在博丹看来,即便是那些不那么准确的记述甚至神话传说都可以给人们带来上述种种好处,更不用说历史具有的益处了,它指引人们过上更好的道德生活与共同生活。而历史有别于神话,它本质上是对事物的真实记述。博丹将真正的历史划分为三类一一属人的、自然的和神的,相对应的历史表现形式是或然的、必然的和神圣的,对应的三种德性(virtutes)是审慎、知识(scientia)与信仰。自然的历史与人的历史截然不同,前者出于上帝的绝妙安排,有着确切的构成范围,具有“必然的不变的因果链”;后者则源于人的意志,而人常常是“游移、毫无目的”的,他也会因缺乏理性或违背理性的指引从而不断犯错,因此,人的历史更为杂乱无章且变动不居,充满不确定性。然而,把握人的历史才能更好地提升人的幸福,而且,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看,博丹认为首先应探寻的便是人的历史,人只有从自身的经历入手,才能进而探究自然与神圣的历史。诚然,自然历史更为确定,神圣历史更为高贵,但若从它们着手,人无法立即拨去眼前的迷雾。人的历史的对象是人的活动,也就是“所有出于人类意志的谋划、言辞和事行”。博丹强调,最重要的人类活动是保卫自已的共同社会,换言之,便是人的政治活动,包括统治、分配正义、召集议会、主持祭祀等,它们涉及如何为整个国家带来幸福的问题。而绝大部分的史书也都是关于国家兴衰的记录,这是它们对人类最有效益之处。对博丹而言,政治需要通过历史得以理解,历史的首要服务对象正是政治。不仅如此,博丹在撰写方法的同时,也在撰写论普遍法权(JurisUniversi Distributio/Expose du Droit Universel)一书,这意味着,上述两部作品被置入同一研究方案之中。也就是说,博丹希冀在历史研究中展现普遍的法权,因为对他而言,历史中蕴含法的最美妙的部分,普遍法权是普遍历史在法之中的映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历史在博丹的知识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政治与法权都蕴含其中。粤海2 0 2 3.4尽管人类历史始终变动不居,尽管博丹将它的德性与知识(scientia)相区分,但这不意味着历史与真理无关,因为博丹始终强调历史是对人类活动的真实记述,他试图在混乱无序(dsordre)的繁杂史实中捕捉秩序(ordre),在变动中寻找不变的锚定点。在这个意义上,博丹的历史是一门科学:“为了易于完整地理解历史,从一开始,我们就要应用人文学科教学的卓越成果”(ut igiturplena sit et facilis historiarum scientia principio ab-hibeatur praestas illa docendarum artium magis-tra)。换言之,历史事实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去处理,这也正是博丹写作方法的目的之一。因此,为了能在历史中把握真理,呈现真相,博丹认为需要审慎(prudence)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