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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1,欧阳娟2(1.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1130;2.上海大学 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上海 200444)摘 要: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组织建构,排斥权力中枢和权威主义,与“中心化”法律监管相抵牾。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既要避免法律监管的不当侵入而损害元宇宙发展,也要防止法律监管的缺位致使元宇宙空间沦为“法外之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元宇宙空间分层,明确法律监管的场域和方式。在法律监管场域层面,根据元宇宙空间行为是否具有“负外部性”的标准,可将元宇宙空间进一步划分为“纯粹虚拟空间”和“虚实交融空间”两种类型,并将法律监管场域限定为元宇宙中的“虚实交融空间”。在法律监管方式层面,既可以通过法律涵摄模式予以直接监管,也可以通过“法律的代码化”或“法律规制技术”的方式予以间接规制。关键词:元宇宙空间;纯粹虚拟空间;虚实交融空间;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 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3)04011210一、问题的提出元宇宙作为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空间和社会形态1,深刻反映了人类寻求突破自身束缚的终极幻想。从1992年科幻小说 雪崩(Snow Crash)对“超元域”的描绘,到2003年游戏 第二人生(Second Life)对虚拟场景的构建,再到2018年影视作品 头号玩家(Ready Player One)对人间乐土“绿洲”的追寻,这些原先仅停留于由修辞渲染的“文字世界”、代码或编程搭建而成的“游戏世界”或由照片、视频连接而成的“影像世界”的人类乌托邦幻想,因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升级、拓展现实技术的应用、数字孪生技术的成熟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开始由虚幻走向现实,新生代网络技术的集大成者“元宇宙”概念的诞生标志着新世纪的来临。在全新的元宇宙空间,元宇宙技术正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面重塑社会关系、颠覆着人文社科的认知,孕育着堪比20世纪互联网诞生时的重大科学突破,人类社会正在日益逼近新一轮变革的临界点,社会形态将全面系统演进。面对元宇宙所带来的重大变革,无论我们是对新世纪来临前的黎明曙光翘首以盼,还是对变革中潜藏的危险惴惴不安,抑或是对其置若罔闻、作壁上观,元宇宙都在以势不可挡且不可逆的方式席卷而来。然而,变革之中产生动荡失序,转型之际也蕴含风险。如何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是元宇宙时代的重要议题。为此,延伸出了两个问题:元宇宙空间是否需要法律监管?如果需要法律监管,那么在元宇宙空间法律如何监管?针对元宇宙空间是否需要法律监管的问题。2020年欧盟委员会提案 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拟加强虚拟资产的监管。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 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期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负责任的方向发展。2022年美国拜登政府联合61个国家和地区发布 未来互联网宣言(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其目标在于打造一个开放、免费、全球、可互操作、可靠且安全的互联网,并构建元宇宙开发的政策框架。与此同时,我国也先后颁布 中国元宇宙白皮书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等一系列规范或非规范文件,以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伦理、政治、经济及文化的挑战。这表明,世界各国正以实际立法行动达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防控金融风险背景下惩治金融腐败一体化问题研究”(22XZZ003)作者简介:金朝榜(1994),男,湖北黄冈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欧阳娟(1995),女(瑶族),湖南永州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学,开放科学。金朝榜 欧阳娟DOI:10.19685/112922/n.2023.04.012-112标榜自由的元宇宙空间:如何被法律监管?金朝榜 欧阳娟成了元宇宙空间需要法律监管的共识。针对元宇宙空间法律如何监管的问题,有观点指出,应当构建“技术+法律”的二元规制体系2,通过政府与平台的协同治理,技术性规则与法律性规则的有序衔接,从而建构元宇宙空间的法治框架3;也有观点提倡“道德自律+法律监管”的混合治理模式,寄希望于通过道德和法律规范来达至元宇宙技术的良性发展4;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治理应当遵循系统化原则和多元共治理念,并确立内外控制规则5;亦有观点强调,元宇宙空间规制应当遵循法律回应技术的立场,以风险预防为重心6。尽管上述观点表述不尽一致,但都表达了法律介入以及协同共治的思想。毋庸置疑,上述学者基于对元宇宙空间的深刻认识和对其潜在风险的敏锐洞察所形成的一系列富有洞见的智识方案,对规范元宇宙发展、完善虚拟空间治理路径,具有重大意义。但问题是,上述观点虽然指明了元宇宙空间治理的大致方向,但并未提供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在法律如何介入元宇宙空间监管的问题上,至少还有两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法律监管场域如何确定?二是,法律以何种方式介入监管?有鉴于此,本文在元宇宙空间需要法律监管共识基础上,先行分析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场域,然后分析法律监管介入的路径。以期为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论支撑。二、元宇宙空间分层的理论检视与重新划分元宇宙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呈现出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格局。它既不同于费孝通关于传统农业社会差序格局的描述,也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团体格局,而是表现为一种“去中心化”或“去组织化”的扁平化分布式社会结构。在这种“去中心化”的社会结构中,没有统一的权威机构,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一支独大或独裁专断,任何个体都可以平等参与元宇宙虚拟空间的建构、决策。元宇宙空间的这种“去中心化”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中心化”监管,无疑会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协调二者关系,既要避免法律监管的不当侵入而损害元宇宙的发展,也要防止法律监管的缺位致使元宇宙空间沦为“法外之地”,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从而明确法律监管场域。(一)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的理论检视关于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有观点基于二分法将其划分为了“技术层和应用层”7;也有观点基于三分法将其划分为“基础层、平台层、应用层”8“验证层、应用层、信息层”9“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3156等不同类型;也有观点采用四分法将其划分为“身份层、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10;另外还有观点采用五分法将其划分为“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11。上述类型划分标准和具体圈层类型尽管不尽一致,但都尝试对元宇宙空间的建构体系予以解剖,分类型、分层次地展开立体讨论,进而寻求元宇宙空间治理方案。但问题是,面对相同的事实何以导致众说纷纭的圈层结构划分?难道元宇宙空间治理果真是空具噱头的文字游戏?因而有必要对上述分类予以检视。根据逻辑学上的分类原理,事物分类是在主体目的(动机)指引下,通过特定的划分标准,根据事物间的共性和差异所进行的“归同存异”活动12。以此标准重新审视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并未遵从分类学的方法论指导。既未阐明元宇宙空间分层的目的和动机,也未明确其划分标准,更未说明不同圈层结构关系,这注定无助于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的澄清。第一,划分目的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背离了目的论指引。欧文 柯匹指出,事物的分类源于实践或理论的需要,依赖于分类者的兴趣和目的13。如作为事物划分的母项“人”,如果是为了明确生理构造差异,则可以依据性别不同将其划分为男人、女人两个子项;但如果是为了明确年龄差异,则可以依据年龄大小将其划分为老年、中青年、儿童等不同群体。受目的论指引,元宇宙空间的圈层划分应当围绕“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展开探讨。遗憾的是,无论是上述基于技术建构逻辑所进行的物理层、数据层、技术层、算法层划分,还是根据功能不同所进行的基础层、应用层、验证层的类型划分,均偏离了“元宇宙空间治理问题”的目的指引。围绕技术和功能的类型划分注定只会缘木求鱼,无法提炼出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共识性监管方案。第二,划分标准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欠缺清晰明确的标准。事物的划分标准是在目的论指引下,根据主体的主观动机和所欲追求的目的,-11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3年 第4期 总第16期结合事物本身具有的属性,所提炼出来的统一性归类依据。然而,上述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中所蕴含的划分标准并未遵循“统一性规则”,以至于将不同维度的圈层结构予以混同。如在“技术层、商业层、社会层”的三分法中,注重技术标准的“技术层”难以和基于功能标准的“商业层、社会层”相匹配;在“身份层、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的四分法中,注重事理逻辑的“身份层”也与强调技术逻辑的“验证层、应用层和数据层”难以协调。仔细分析不同圈层的特点,可以发现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五分法中的“治理层”体系定位上。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将不同维度的事物类型生搬硬套的杂糅组合,只会导致不伦不类的结果,更难以通过圈层结构类型的划分直观、清晰地展现元宇宙空间全貌。第三,划分类型层面,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违反了穷尽且独立原则。芭芭拉 明托指出,事物划分后的子项应当“相互独立,完全穷尽”14。如果将划分的对象(母项)理解为“R”,划分后的类型(子项)理解为a/b/c/d,那么,“相互独立”原则则要求abcd,从而确保子项类型上的独立性,避免子项类型间出现交错重叠;“完全穷尽”原则则要求R=a+b+c+d,从而保障母项概念的完整性,防止类型之间出现漏洞。遗憾的是,上述观点并未严格依照独立且穷尽的原则进行事物类型划分。在“相互独立”原则方面,元宇宙空间圈层结构关系错乱。如在“基础层、平台层、应用层”的三分法中,“基础层”和“平台层”是何关系?在“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的五分法中,“数据层”和“算法层”又是什么关系?在“完全穷尽”原则方面,仔细审视二分法到五分法不断增长的子项划分类型,可以发现夹杂其间的三分法和四分法不是对二分法中子项类型“应用层”和“技术层”的再划分,而是在二分法基础上的子项类型叠加,以至于元宇宙空间似乎沦为无限开放的黑洞,可以在“R=a+b+c+d+”形式上无限增加新的圈层结构。总之,欠缺目的指引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会陷入盲目境地,没有统一标准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有失科学严谨,缺乏逻辑关系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形态易于诱发结构混乱失序。考虑既有的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类型无助于治理问题的解决,所以需要在目的论指引下,重新确立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二)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的重新划分首先,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监管场域。由划分目的所决定,元宇宙空间圈层类型划分既不由技术所决定,也不取决于其功能不同,而是应当围绕法律监管目的进行解构划分。具体而言,在纵向层面,法律监管应当在松紧有度间寻求平衡,既要提防权力的无限扩张压缩元宇宙空间自发秩序的生成,也要避免法律监管难以触及的真空地带衍生罪恶、混乱和无序。在横向层面,法律监管与技术自治需要匹配调和,当元宇宙空间技术自治失灵时,法律监管应当迅速实现规制角色填充。相反,当元宇宙空间陷入或具有陷入混乱无序的风险但法律监管又鞭长莫及时,技术能够有效发挥规制作用。这表明元宇宙空间的法律监管需要在松紧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在技术与法律博弈间端正角色定位,从而合理确定法律监管场域。其次,元宇宙空间圈层划分标准是“负外部性”。在法学发展脉络中,除了古希腊早期将法律视为神祇启示,以及中世纪浓墨重彩但又昙花一现的宗教神学法律思想插曲外,无论是自然法学流派对自然理性的追寻,还是实证法学流派对法律规范的推崇,抑或是社会法学流派对社会生活中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