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4期2023年8月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Vol41No4Aug2023【法坛论衡】DOI:10.15926/j.cnki.hkdsk.2023.04.012安置教育执行法律问题探析张帆(清远市司法局ꎬ广东清远511518)摘要: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安置教育对象徒刑执行期满后ꎬ押解移交安置教育对象的主体和安置教育的执行地ꎮ法律规定的缺失ꎬ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工作与安置教育工作衔接不畅ꎬ个别安置教育对象被刑罚执行机关超期羁押ꎮ建议在刑法典中明确建立双轨制的刑事制裁方法体系ꎬ专章规定保安处分ꎬ并在保安处分一章中明确安置教育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原则ꎮ同时ꎬ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押解移交安置教育对象的主体、安置教育执行地的确定规则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ꎮ关键词:安置教育ꎻ保安处分ꎻ反恐怖主义法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23)04-0077-06收稿日期:2022-05-24作者简介:张帆(1983—)ꎬ男ꎬ重庆永川人ꎬ博士ꎬ主要从事政府法治研究ꎮ安置教育的执行ꎬ是指有权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作出的安置教育决定付诸实施的一系列活动ꎮ安置教育作为一种保安处分[1]ꎬ事关安置教育对象的人身自由ꎬ为保障安置教育对象的合法权益ꎬ必须将其与刑罚严格区分开来ꎮ然而ꎬ两者在实质上很难区分ꎮ安置教育的执行ꎬ为我们将安置教育与刑罚区分开来ꎬ提供了重要抓手[2]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第30条第3款仅仅对安置教育的执行作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性规定ꎬ缺乏具体的细化措施和操作性规定ꎮ此种粗放性的立法既不利于规范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ꎬ也不利于保障安置教育对象的合法权益ꎮ尽快制定有关安置教育执行制度的实施细则ꎬ为安置教育的执行提供具体的法律体系依据ꎬ是当前反恐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3]ꎬ也是实践中将安置教育与刑罚区分开来的客观要求ꎮ有鉴于此ꎬ笔者拟在下文中对安置教育的执行问题进行探讨ꎬ并提出相应的建议ꎬ以求抛砖引玉ꎮ一、安置教育对象的交付执行(一)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安置教育对象的交付执行ꎬ是指监狱或看守所依法将安置教育对象交付安置教育机构以执行安置教育的一系列活动ꎮ根据«反恐法»第30条的规定ꎬ安置教育决定应当在罪犯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