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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吏读翻译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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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明律 在朝 王朝 翻译 研究
105 大明律是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与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成文法典共同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在中华法律文明不断输出的历史中,大明律对朝鲜半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王朝(13921910)将大明律用作一般刑法,并确立为立法的范本。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朝鲜编定刑法大全时仍参考大明律。1(362)国内研究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传播以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律学为主要视角,由两大方面构成:一是朝鲜王朝对大明律的移植及适用;二是大明律与朝鲜经国典经国大典等朝鲜本土法典的关系。这些法律史学的研究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典在东亚传播的重要成果,突出反映了中华法系在亚洲的影响力。目前,鲜见大明律的翻译史专论,相关研究多以大明律的条文为素材或例证开展语言学研究,如廉光虎分析了吏读副词构词法,姜美花探讨了吏读敬语法等。朝鲜王朝把大明律作为一般刑律直接适用于朝鲜社会,这是法律史和法律翻译史上罕见的现象,大明律也因此成为了现当代韩国多个学术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一是法学研究,聚焦大明律的编撰、引入、适用,涌现出大批知名学者,如文亨镇、郑肯植、朴盛钟;二是语言学研究,注重大明律吏读文的动词、动名词、副词、助词等的语言本体研究,如朴喜淑、裴大温;三是大明律的第 40 卷第 3 期2023 年 7 月东 疆 学 刊Dongjiang JournalVol.40 No.3Jul.2023语言研究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吏读翻译研究王丽娜摘要大明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朝鲜半岛法制的源头,在朝鲜王朝施行了近500年。移植大明律是朝鲜王朝的立国所需,翻译大明律不是译者个人行为,而是国家精心组织的翻译实践的集体行为。大明律译者多为精通汉学及儒学的上层士大夫,非古代朝鲜官僚体系下游的译官。翻译者以“借字表记”的“吏读”方式翻译了大明律,并在翻译过程中根据朝鲜王朝的社会现实对律文进行增删、更改等加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译文,即大明律直解。大明律直解是朝鲜王朝的官方译本,实现了明律的迅速移植,促进了明律的本土化,其律法思想对经国大典的编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键词大明律;朝鲜王朝;吏读翻译;大明律直解中图分类号H2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23)03-105-08收稿日期2022-03-01基金项目2019-2020年度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课题大明律在朝鲜王朝初期(1392-1450)的翻译研究,项目编号:2021QN007;2020年度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大明律在朝鲜半岛的翻译与研究,项目编号:2021N140;2020年度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大明律在朝鲜半岛的吏读翻译研究,项目编号:202044912。作者简介王丽娜,女,博士,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浙江工商大学东亚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韩语翻译、中韩语言对比、中韩翻译史。(杭州 310018)106 文献校对,以朝鲜总督府中枢院 1936 年刊行的校对大明律直解为先,安秉禧、张景俊考证了大明律直解的各个底本和异本;四是大明律吏读文的注释、校勘。1964 年韩国法制处出版了南晚星注释的大明律直解。2019 年韩国古典翻译院出版了韩相权等校点的校勘标点大明律直解。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从翻译史视角考察朝鲜王朝翻译大明律的历史背景与动机,介绍大明律的翻译团队,探究“借字表记”的吏读翻译方法并呈现 大明律直解的风貌。一、朝鲜王朝翻译大明律的历史背景与动机1388 年 6 月,李成桂(13921398 年在位)“威化岛回军”后废掉高丽朝禑王拥立昌王,高丽王朝名存实亡。李成桂复用洪武年号,确立了排元向明的国策。9 月典法司上疏“今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然与本朝律不合者有之,伏惟殿下,命通中国与本朝文俚者,斟酌更定。”2大明律传入朝鲜半岛的具体年代不详,但在高丽朝将亡、朝鲜朝尚未立国时,典法司已建议翻译大明律。1392 年 7 月,李成桂废恭让王登基,在即位诏书中称,“国号仍旧为高丽,仪章法制一依前朝故事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3为稳定民心,李成桂以高丽王身份登上王位,表明法制要“一依前朝”,刑法则“核大明律”。31393年,得明朝赐名后,李成桂正式更国号为“朝鲜”,从此尊明朝为上国,奉行“事大主义”。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 一书中称:“李朝开国之初,必仍沿用大明律,则为无疑之事也。”4(85)这“无疑之事”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是政治上的,李成桂建国,对外需明朝的承认,对内需百姓的拥护,无论是立国正名,还是巩固王权,沿用大明律皆是国之所需、势之所趋;二是经济上的,朝鲜王朝初建,民生凋敝,百废待兴,修订律法耗时费力,“拿来主义”则简单可行,节省立法成本;三是文化传统上的,同属汉字文化圈的朝鲜半岛,自古就有输入中原律令的传统,高丽王朝是在模仿唐律的基础上删减其内容制定 71 条高丽律。大明律无论是体例结构上的系统性还是语言内容上的完整性,对朝鲜王朝来说都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朝鲜王朝继承传统,沿用大明律也在情理之中。通常,语言相异的国家之间进行法律移植首先要进行法律翻译,法律翻译是法律移植的前提。反之,法律翻译则有多种动机与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法律移植。屈文生在研究中国封建法典英译时分析了多种翻译动机,指出姜永琳翻译大明律是为了填补中国封建法典外译的空白,传播中华文化。5(57)而朝鲜王朝翻译大明律显然超越了文化交流的目的,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取向,即全面移植大明律。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朝鲜王朝虽有本民族语言却没有本民族文字,汉字是唯一的书写文字,且汉字文化已深深扎根于朝鲜半岛。早期论语 等经史子集传入朝鲜半岛,并无文字翻译,只在讲授的时候采取口头翻译的形式。6(74)高丽律模仿唐律,稍作删减而未行翻译之事。朝鲜朝太祖李成桂没有把 大明律 拿来即用,而是兴师动众地指令臣下进行翻译,臣下则采用了“借字表记”的吏读方式翻译了整部大明律,究其原因可能出于以下考虑。首先,朝鲜朝社会的统治阶层以国王为首,由文臣武僚组成,即“两班”阶层。被统治阶层分为良人阶层(平民)和贱民阶层(奴婢)。除这两大对立阶层之外,还有介于两班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的中人阶层,中人阶层地位高于良人阶层和贱民阶层,游离于“两班”阶层的外围,主要指中央官府中的底层书吏、地方官衙中的乡吏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如译官。如果说汉字文化深深扎根于朝鲜半岛,那只是扎根于“两班”阶层的统治阶级,是一种贵族文化。上层士大夫使用汉字得心应手,毫无障碍,而胥吏等底层执法官员在记录行政文书中则采用吏读的方式。既然朝鲜王朝决定用大明律,那么就需要中人阶层的底层官员以及普通民众了解其内容。明太祖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官员无法掌握,百姓也无法知晓,107 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因此,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强调法治的宣传和普及。7(137-138)由此及彼,朝鲜王朝将 大明律 译为胥吏比较熟悉的吏读文,有着与明太祖相似的考虑,是出于教化民众、便于底层官员执法的目的。从郑道传的朝鲜经国典序文以及大明律直解的跋文中也可以印证上述内容。朝鲜经国典 序文写道,“又虑愚民无知触禁。爰命攸司将大明律译以方言,使众易晓。凡所断决,皆用此律。”8也就是说考虑到百姓对律法的无知,因而“译以方言”,“方言”即为吏读文,“使众易晓”中的“众”则更多地指向朝鲜王朝的底层官员和普通民众。大明律直解的跋文写道:“然其使字不常,人人未易晓谓之吏道,土俗生知习熟。”9(398)“吏道”即吏读,大多数民众对汉语生疏,对吏读比较熟悉且有亲近感。总之,从律法的普及以及执行角度看,将大明律译为吏读文是情理之中。翻译后的大明律直解收录原文,采用了原文与吏读译文对照刊行的方式,可以视为出于对两班阶层通晓汉字文化的考虑。其次,朝鲜王朝适用大明律,是将明朝的法律制度嫁接到本国制度中。明朝与朝鲜王朝毕竟制度有别,风土人情不同,且不说诸多的机构名称、官阶称谓不尽相同,单单一个流刑三千里,限于朝鲜半岛的领土面积,就不能生搬硬套。既然直接的“拿来主义”会使大明律在朝鲜王朝的全面适用出现诸多弊端,所以有必要对大明律进行改头换面,从而实现大明律“因地制宜”本土化。戴拥军在中国法律翻译发展史中曾提道:“翻译活动具有极为鲜明的目的性和适用性,它会应需而生,应时而制宜。”10(1)朝鲜王朝译入大明律的目的性非常强,在适用明律这个鲜明的目的支配下,译者可以大量操控律文原文本,在翻译过程中可以对律文原文本进行必要的删减、添加以及更改,形成一种全新的译本。而且,仅从语言层面来看,大明律 虽是在明太祖“法贵简当,使人易晓”7(138)的原则下制定,但对朝鲜朝民众而言,大明律 依然是一部体量大、专业性强,语言又相对晦涩难懂的律书,律文内容并不容易消化。既然目标可以制约整个翻译活动,那么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便宜行事,将专业术语转变成对朝鲜朝民众来说通俗易懂的词汇。综合而言,通过译者不那么忠实的翻译,大明律直解更加符合朝鲜王朝的国情,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从而能在朝鲜半岛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二、大明律的译者:上层士大夫在朝鲜历史上,翻译之事尚不属主流之学。在选拔人才的科举考试中,译科属文科、武科之外的杂科,应试之人大都是中人阶层,中选后可在司译院任译官,并不为士大夫们所看重,因此史料中鲜有对译官的记录。反观 大明律的翻译,大明律直解跋文对译者有详细记载:“政丞平壤伯赵浚,乃命检校中枢院高士褧与予嘱其事。某等详究反复,逐字直解,于呼,予二人草创于前,三峰郑先生道传、工曹典书唐诚润色于后,岂非切磋琢磨之谓也欤。”9(398)由此可知,直接或间接参与大明律翻译的有五人,赵浚统筹,高士褧和金袛执笔,郑道传和唐诚审阅校正。五人中最著名的当属儒学大家赵浚(13461405)与郑道传(13421398)。赵浚在高丽王朝时期历任典法判书、密直提学、都监事、都检察使等职,后因不满奸臣跋扈,开始隐居并研究经史。隐居时期与李成桂结缘,深得李成桂的信任。郑道传在高丽王朝时期曾主管礼乐,为禑王经筳讲书,得罪权贵被流放后投靠李成桂,为李成桂所器重。1388 年威化岛回军后,在赵浚与郑道传的辅佐下,李成桂肃清崔莹势力,驱逐禑王拥立昌王,后又废除昌王转立恭让王。1391 年李成桂任都总制使后,分别任命赵浚与郑道传为左军总制使和右军总制使,借此掌控了高丽朝兵权。同年,赵浚与郑道传主导的田制改革,即科田法实施,奠定了朝鲜王朝立国的经济基础。1392 年,同样在赵浚和郑道传等人的策划下,李成桂顺利登基,赵浚与郑道传成为朝鲜王朝的开国一等功臣。新王朝建立后,郑道传编撰了论述朝鲜王朝建国立本的朝鲜经国典献于李成桂。11朝鲜经国典从法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系统阐述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国家的 108 运作规范。另外,赵浚整理了高丽朝末期以来的各种律令条例,按照中国古代律典的“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体例编撰了朝鲜王朝最初的成文法典经济六典。从赵浚与郑道传的身份、开国所立之功以及两人的著作可以发现,翻译大明律并非止步于译书,大明律 的翻译移植是朝鲜王朝立国举措之一,与其他巩固王朝统治的政策密切相关。可以说,翻译大明律是朝鲜王朝法制建设的一个捷径,无怪乎郑道传在朝鲜经国典序文也提到翻译大明律的必要性。另外,负责具体翻译工作的高士褧和金袛也非泛泛之辈。高士褧曾任高丽王朝的知印尚书,朝鲜王朝建国之初任宝文阁直学士,后升至从二品同知中枢府事。金袛任礼曹议郎,官居正四品。太祖实录记载:“请罢举主礼曹议郎金祗,以戒后人。”12 所以说,大明律的翻译并非出自中人阶层的译官之手,而是统治阶层的两班士大夫的倾力之作。再者,史料中对唐诚(13371413)也多有记载。太宗实录中载:“诚,浙江明州人。元季,避兵东来,初为征东行省掾史,行省罢,以中郎将为司平巡卫府评事累官至判典农寺事,代李元弼掌事大吏文。及太祖即位,历户礼刑工四曹典书。”13世宗实录也有类似内容:“唐诚,浙江明州人,元季避兵东来,自国初专掌事大吏文,官至恭安府尹,赐籍贯于府。”14 另太宗实录中司宪府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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