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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规制——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83条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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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城市 居住小区 体育场地 设施 有效 供给 法律 规制 基于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体育 83 思考
第 卷 第 期 年 月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收稿日期:修回日期: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科技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张红艳()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体育通信作者:邹京()女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全民健身理论与实践体育人文社会学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规制 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条的思考张红艳 邹 京(.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体育教学部福建 厦门.集美大学 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摘 要:研究以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条有关居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进行了评析同时梳理了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比照城市建筑规划相对应的条款认为: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法规正当性缺失是导致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失衡的主要原因 最后从存量与增量两个供给路径出发建议在修改完善全民健身条例中针对居住小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出三条具体规定:城市规划人均体育用地参照标准规划“红线”确定新建居住小区预留用地老旧小区闲置空间(地)体育功能性改造后纳入体育用地统计力图为进一步有效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相关法条精神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体育公共服务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关键词: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问题的提出: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引发的思考 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年全国体育场地统计调查数据显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 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全民健身实现的瓶颈因素主要表现在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人均面积占比偏低、布局失衡、结构和内容有待适应性调整等 年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需求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并将这一问题纳入国家决策予以统筹解决同年 月国务院办 第 卷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年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健身场地设施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供给补齐健身设施短板 年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明确“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同时新增第 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将这一问题上升到法治层面予以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坚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总则”、新增“第 条”等相关条款中明确范围“居住社区”明确用途“用于居民日常健身”明确内容“体育场地设施”在上位法为宪法的体育法中提出如此明确的法律条款既是原则性规定又为具体操作执行和细化内容和要求设定范围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解决这一问题的不是建什么的问题而是“建在哪儿”的问题是土地利用的问题即本研究核心议题“体育用地有效供给”新修订的体育法新增第 条明确具体针对解决大众健身场地设施不足是根本性进步对此本研究认为落实新增第 条原则性规定仍有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即在“居住社区”范围设定的基础上提出向“居住小区”的下沉 虽然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有效供给看似是一个具体的、局部的、低层级的“小问题”但关系到“老百姓”居住环境改善、身体健康、人心向背故可积“小”而成“大”“小区”虽小但是数量多用地总量“大”所以必须“小题大做”研究聚焦于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正当性的法理阐释目的就是贯彻宪法法治精神并提出贯彻落实新修订体育法第 条的具体思路优化全民健身法律制度环境促进体育法与全民健身条例的进一步衔接使之原则性规定具有更明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制失灵: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正当性缺失.体育用地有效供给正当性的法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这决定了我国公民参与体育运动是国家权力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 由此说明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正当性是法理解释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进而展开在“底线公平”论域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讨论并引用“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念明确政府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法理基础公民合法权利包括体育权利特别在宪法中得以确认之后即上升为国家意志就需要动用公权力予以保障 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所必需的体育用地供给与场地设施建设就是政府贯彻宪法精神落实公民体育权利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法律责任 对这一问题梳理和阐述是课题展开研究首先必须解决的法源和法理问题人的基本权利由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等三种形态构成 最基本的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应然权利是人们权利价值判断基础要使应然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实际享有还必须实现其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即以法定权利为媒介通过具体的法律和制度设计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为应然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所以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是法定权利存在的根本取向.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的特别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贫富差距和空间分异其实质表现在资源占有和分配的失衡 大众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不足是其中表现形式之一使处于城市内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社会公平主要问题不在于资源短缺而在于分配的价值取向陷入了伦理困境 这个问题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居住社区公建配套中对文化体育设施规定和建设整体的不确定性二是作为国家对体育总体投入中关于大众体育场地设施的关注不够新修订的体育法第 条增加了公民“平等参与权”和特殊群体的“特别保障”在特别保障规定上将原规定的“青年、少年、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扩大了特别保障的主体范围将原规定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修改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新增“第六条 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此正确认识社会公平并厘清以“底线公平”为内涵的社会资源分配以及价值取向问题有助于正确理解经济发展成果在体育领域内的分配取向继而在政治伦理层面探究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建设中的政府责任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主体提供公共产 第 期 张红艳:城市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规制 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年品是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城市居住小区大众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应该从特定时间、特定背景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转变成我们这个社会制度层面固有的规制 为此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制度措施目的就是要形成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我们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不要转化为人们基本权利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自 世纪 年代末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的作用日趋淡化市场化成为一种趋势逐步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使得已有的多项制度措施制约力被削弱 究其原因是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尝试性地将公共服务职能让渡于市场机制因此出现了政府职能缺位 事实证明在社会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难以使社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某种程度削弱甚至直接剥夺了大众获得社会基本服务的权利 社会、市场、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探索、调整、修正的实践过程进而明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惠及 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既是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也是政府最基本的责任 在社会公共福利领域政府没有不该管的事情如果缺少了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公众利益将是一句空话 政府责任主体作用应该体现在因“市场失灵”无法提供的但却有益社会大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的不确定性与“土地财政”制度不无关系 其中涉及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在土地使用上的利益博弈 对此需要政府在平衡利益方面做出正确取舍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强化法律制度层面建设 这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实现民生体育、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法规正当性缺失与补救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 年和 年分别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其基本精神及实施原则对比较分析和理解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指导作用 研究通过对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对照城市建筑规划相对应的条款认为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法规正当性缺失是导致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失衡的主要原因“规制失灵”围绕着城市居住社区体育用地供给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其论域范围和涉及内容体现了集多学科和建筑规划与设计领域概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于一体的综合性阐述研究发现问题并力图说清楚的是:现行法规“正当性缺失”主要缘于划拨用地目录(年 月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 号)、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等四部法规的三个节点 将“居住小区及以下”体育用地排除在“公益性”“非营利性”“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之外使之“划拨”缺乏法源法理的正当性混淆了“居住社区”和“居住区”的概念使体育相关法规在规划设计领域失去合理和有效性把居住小区“配套公建”中的“文化”和“体育”混同为一个指标使二者在规划设计时可以互换和替代 其中的核心是体育用地“公益性”的法理辨析以及保证体育用地供给多种形式并重囿于学科知识把握的差距和相应技术使用的局限性体育相关法规与建筑规划领域标准进行比较和分析难度较大 我们必须发现并梳理清楚政出多门的规定和规则出现的问题是什么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理或法理的讨论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及法规制度 提出公共服务“下沉”建设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网络的设想.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过程失范的诱因分析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失范的因素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了“程序正义”这一重要法律概念针对这个问题研究认为新修订的体育法修改条款中必须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及执行标准 为此应该着重突出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应统筹规划体育场地设施突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明确政府职责其二强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计划第三明确发挥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监督进行公正客观的全过程评估在城市居住小区体育用地供给过程中反映出现行法规标准交织不清和全过程监督责任与制衡缺位的现实困境 要实现动态与静态并行不悖需要 第 卷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年制定包括立法、规划、执行和监督各环节和具体步骤的行为规范保障全过程正当有序“程序失范”只是表面现象当然存在相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标准有待完善的问题更主要的是涉及到土地分配和利用所牵扯到各方面复杂的利益关系 所以必须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并通过“第三方”有效监督实现体育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的立项、施工、验收全过程的“公平正义”将“老百姓”的应然权利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督执行落实为实然权利“第三方”监督力量有序发展是当前健全体制的内容之一 顺应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协调各方面利益人员组成既要有专业特点性、又要有代表性特别要重点保障市民、业主的利益表达、申述和法律救济全民健身条例第 条规定了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管理单位负有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的义务但未明确上述主体违规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健全公民健身权利保障机制对行为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应做明确限定责任与处罚机制缺失会导致有关规定缺乏约束力致使公民健身权利受阻时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法谚有云有权利就该有救济 必须从健全体制和完善机制入手从源头规避“程序失范”增量与存量之辩证:城市居民小区体育用地供给“法治”路径探析 围绕提高体育用地“总量”这个核心议题从技术操作层面有两个途径可以考虑:盘活“存量”缓解体育场地设施的迫切需求扩大“增量”从根本上解决体育用地不足的矛盾 通过“法治”将居住小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做出制度上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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