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中华法文明是延绵数千年之久的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和谐的价值理念、周备的制度体系与高度的社会共识是辉煌的中华文明稳定、发展、繁荣的有力支撑。“片言折狱”一词最早出自《论语·颜渊》:“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置于司法的语境,对其理解存在一些争议。关于何谓“片言”,学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一,“片,犹偏也”;片言即“偏信一言”,片言折狱是指司法官仅凭诉讼双方中一方的讼辞来定案。其二,片言所指实为“简而中理”;片言折狱是指“以一二言折其罪人虚伪之辞,使之无所逃其情”。换言之,“片言折狱”表明司法官能够以简明而切中要害之辞来断案,赞扬其明察善断,揆之以理,衡之以情。那么,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更符合孔子的本意呢?从上下文来看,这句话是孔子对子路的褒扬。古代司法有着基本的程序要求。《尚书·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这要求司法官折狱必须听取双方之辞,方可斟酌定案。如果子路仅凭“两造”中的一方即一面之辞就定案,显然是有违礼制的。对这样的做法,尊崇古制的孔子不可能接受,更不会加以褒扬。可见,前述第一种理解背离了孔子的本意。宋朝学者钱时对第二种观点作了进一步解释:“狱者,两词情伪,亦难决矣。一言折之,非刚明者不能。”这是指子路断狱言简意赅,能切中要害,令人折服。结合语境,此处的“刚”指的是子路刚正无偏的品格,“明”则指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综合起来看,片言折狱是指司法官员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敏捷地抓住案件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害、争点,以比较有效率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解释之中透露出对“折狱”者能力的要求和褒扬,显然更契合孔子的本意。上述两种关于“片言折狱”的理解对后世司法其实都产生过影响。第一种理解多与案件证据缺失有关,如某些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或者双方陈述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司法官运用情理、经验来进行判断,有时也能够查明案件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民间流传的清官智慧断案故事很多可以归属于此类。第二种理解则与司法官又快又好地处理案件有关。如《三国演义》第五十七回“柴桑口卧龙吊丧耒阳县凤雏理事”中描写,担任耒阳县令的庞统因不受刘备重用,心中不快,于是不理政事,终日饮酒为乐。张飞前来责难,庞统当即开衙问事,“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这段故事所要渲染的是庞统极强的理政能力。虽是小说家言,但也从一个侧面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