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代表参加人大安排的活动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吗.pdf
下载文档

ID:2743274

大小:3.26MB

页数:4页

格式:PDF

时间:2023-11-29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代表 参加 人大 安排 活动 可以 提出 约见 有关 国家机关 负责人
争鸣ZHENGMING代表参加人大安排的活动口主持人本刊记者李卫锋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吗代表法第二土二条规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视察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据此规定,有人认为,只有代表参加视察才可提出约见:有人则认为,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其他活动,如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也可提出约见。40法治与社会2 0 2 3 年第6 期I争鸣ZHENGMING代表法关于约见的规定已不符合新时代要求代表参加集体组织的履职活动时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口文/武春口文/尚娟从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适用的情形仅限于代表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视察情况。如果不是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代表个人提出约见要求没有代表法中的条文依据。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时代对代表履职要求的不断提高,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已成为代表活动的常态方式。为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突破了代表法规定的范围,制定了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都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拓宽了代表的履职渠道,丰富了代表的活动形式,符合代表法的规定精神,是代表活动的创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既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方式,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地交流,能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性,促进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推动国家机关工作的主动性,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增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机关的工作监督,推动其改进工作。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值得发扬光大。现行代表法关于代表约见的规定已不符合新时代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完善代表法,把地方的一些创新约见的做法写入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中。笔者认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局限与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参加其他集体履职活动时也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人据此认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只能在参加集体组织的视察时进行,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细致地了解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情况,为审议议案或报告做好准备。即如果代表有什么情况需要了解,或者有什么问题需要马上反映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人员应当与提出约见的代表见面,听取意见,说明情况。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与视察一样,都是闭会期间的集体履职活动。代表参加集体组织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时,也可能存在需要了解和反映的问题,自然也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小组活动也属于闭会期间的集体活动,代表在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时,如果遇到需要马上反映的问题,也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切忌过多过滥。代表个人履职(如个人持证视察、调查研究)时,一般不宜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以向本级人大依法提出代表建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组织下有序进行。法治与社会2 0 2 3 年第6 期41争鸣ZHENGMING代表约见法律机制尚须完善口文/崔厚元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代表只有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视察时才能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但从更好发挥代表作用角度考量,代表在依法参加各种履职活动时均可行使约见权,这是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应有之义。从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下,依法有序进行。首先,代表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批准同意和统一安排,代表不宜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其次,代表约见应该在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提出约见要近期话题求,其他活动场合能否提出约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再者,代表约见对象只能是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其他人员不在约见范围;最后,代表约见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宪法宣誓出错怎么办理问题。从各地工作实践来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在宪法宣誓中,有出现读错誓词的现制定了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明确象。对此,有人认为,应当重新宣暂,以示规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改正,维护宪法宣誓的严肃性。有人则认团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为,这类错误一般都是非故意性的,全国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各项工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作,均可以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定中也没对此作具体规定,今后引以为戒并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和代表就行了。请谈谈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活动的常规动作。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权,也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现有法律对代表行使约见权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法律应给予人大代表更加充分行使约见职权的空间,以利于代表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42法治与社会2 0 2 3 年第6 期争鸣ZHENGMING代表约见权不应被限制但也不宜被滥用口文/滕修福笔者认为,只要代表有约见要求,有关方面应予以响应,代表约见权不应被限制。建议代表法再次修正时,有必要取消代表行使约见权的前提条件,以充分激活代表约见权。代表工作实践中,代表约见权不应被闲置,但也不宜被滥用。笔者认为,激活代表约见权,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非必要不提约见要求。诸如能够通过行使议案和建议权达到反映问题、为民代言目的,或能够通过相应渠道达到了解情况、知情知政目的,就没有必要行使代表约见权;如果代表认为确有必要行使约见权,应依法依规提出,把握好约见机会,切实为民履职行权。二是约见权不能公权私用。代表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公权利,非执行代表职务事项,不能滥用代表约见权。三是约见权不宜直接行使。人大代表约见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宜向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提出。一般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机构(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通过本级人大方面安排进行约见;有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文件规定的,依规约见。四是约见要求应予以鼓励。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合情合理合法,人大方面要依法依规积极促成约见,并跟踪问效;若代表约见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没有约见之必要,也要予以鼓励,并做好相关释法明理工作。五是有约必应态度要积极。一旦人大方面安排了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应该到场接受人大代表的约见,虚心听取约见代表的问询,保持与约见代表的良性互动与沟通,尽可能地让约见代表满意。代表在执行职务的其他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口文/答贵龙笔者认为,代表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应局限于代表视察活动,在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活动中,也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从法律规定来看,代表法虽明确规定了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但代表法也没有禁止代表在执行职务其他活动中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从代表的权利看,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保障 的权利,代表小组活动、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都是代表在依法执行职务、在执行代表职务时,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则是获取信息和保障的途径之一。因而,在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活动中,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的权利。从约见的作用来看,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及时了解询问有关情况。二是马上反映有关问题。三是当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仅视察时需要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其他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也是如此。以此推理,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扩展到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活动中。从发展趋势来看,扩展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范围,对保证代表的知情权、履行代表的权利义务、发展全方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民民当家做主都是有益处的。同时,法律也是根据发展实际不断修改的,如果扩展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范围被实践证明为好的做法,相信以后也可能会被提炼概括,变为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口文/沈彦科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约见”职权,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依法而行。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视察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按此规定,只有代表参加视察时才可提出约见。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其他活动,如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就不宜提出约见。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的过程和视察一样,也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但就规模和内容上有些区别。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内容明确专一。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体现的是调查研究。在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要向常委会调研或检查组进行汇报工作,直接回答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参加专题调研或执法检查人员相对较少,可以面对面的了解情况。而代表小组活动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重点主要是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学习,联系选民。因此,不需要专门提出“约见”。人大视察主要以集体形式进行,视察内容可涉及多个事项或项目、范围相对要宽一些,主要起到检查督促作用。视察座谈时,参加人员来自多个方面,因时间或场合关系,对于未能明了的事情,代表可以提出“约见”,达到深入了解情况的目的和视察效果。编辑/李卫锋(I)法治与社会2 0 2 3 年第6 期43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