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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儒子之乡政--以顺庵安鼎福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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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顺庵安鼎福 中心
朝鲜儒子之乡政朝鲜儒子之乡政 以顺庵安鼎福为中心韩 咸泳大摘要自 15 世纪后半叶起,朝鲜内部向中央政府强调“乡”的独立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士族希望摆脱官权的过度控制和干涉,努力重新确立乡村社会地位。18 世纪学者顺庵安鼎福制作和推行乡规乡约,庆安面二里洞约 详尽规定了成员组成,规定了何谓善行与过失,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礼仪。与之前朝鲜士人所制定的乡约相比,其特点在于,不再单方面地强制要求常民层“恭逊”,而更为强调由两班在乡里做表率,引导常民层民众。顺庵上任木川县监途中所做的“日省”中,把敦教化、正名分作为乡政之本,他认为,这是古人推行乡约的真正意图。他特别强调,洞政与守令主管的官政层次不同,应该实行居民自治。顺庵主张,实行洞约、洞政,以顺应民心为本。关键词顺庵 乡约 乡政 民心 教化 一朝鲜儒者的乡村经营朝鲜王朝,大体上,以郡县为单位,都有由士族层主导的自治规约 乡约。乡约原本是中国宋朝时,由士族层开发的自治规约,但朝951韩 咸泳大,韩国庆尚大学汉文学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儒学史、孟学史。国际儒学论丛(第11辑)鲜王朝的士族层把它拿来在朝廷中进行讨论,并决定以各郡县为单位推行。尤其是 16 世纪以后,随着所谓“士林政治”的推广,由士族层主导的地区,在守令们的鼓励下,乡约渐次在全国推行。朝鲜乡约的特点是,乡约由乡所主导,以全体居民为对象实行,即以各郡县为单位,乡约适用于全体居民。自 15 世纪后半叶起,朝鲜内部向中央政府强调“乡”的独立性的呼声越来越高,士族们希望摆脱官权的过度控制和干涉,重新确立乡村社会地位的努力开始加速。这一努力只能在不与官权冲突,并且能够相互促进的方向上进行。此时的乡约对于乡村来说,是士族们上对希望施加中央集权统治的国家,下对自下而上不断发生的对身份地位秩序产生威胁的“民”,为了制造“权威”,维持影响力而构思出的方案。只是关于乡约的推行方式和性质,士林势力内部分为两大流派,他们对乡约的起源和内容做出不同定位。一派主张从国家层面,设立公共机构,全国“一盘棋”进行推广;另一派主张制定以一乡为单位的士族自治规约,个别推行。前者是希望把乡约与“五家统”“面里制”结合起来,把乡约变为公共统治机关,把士族直接地、积极地纳入国家权力体系,把乡村统治统一成守令 乡约一元化统治体系,以此加强乡村内部一元化、直接的统治体系。相反,后者是要以乡约为媒介,强化士族间共同体的纽带关系和相互约束,凸显乡村的道德自律性。这样,就可以通过士族自发的道德性之发挥,并采取积极协助守令官政的自发姿态,使士族与国家间围绕乡村统治的利益相一致,谋求和谐共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自朝鲜初期以来,留乡所就一直受到中央政府的牵制,虽历经多次去留,但最终并未被取缔。这是因为留乡所的乡吏纠察和纠正风俗的功能,对于对乡吏层进行控制无计可施的中央政府来说有可用之处。此外,政府还赋予留乡所各种收取赋税、军役差拨等行政职能,留乡所成为郡县统治的辅助机构,是对行政力量缺失的补充。这样,即使从由官府主导的乡政论立场来看,也无法完全排除那些具体了解乡村实情和民情的士族参与乡政。061韩 金泰荣(音),顺庵安鼎福乡政论,韩国实学研究 第 1 辑,韩国实学学会,1999。韩 金正信(音),16 世纪朝鲜朱子学对乡政论的接受与乡约 以乡约施行方式与性质之分歧,东方学志 第 185 辑,延世大学国学研究院,2018。朝鲜儒子之乡政在这种情况下,18 世纪的学者顺庵安鼎福,在其年轻时就写了一本有关乡政的书,之后该书发展成为 临官政要。在他作为牧民官推行它之前,他首先在自己居住的村子开始推行,这就是 庆安面二里洞约。也就是说,无论做官,还是居家,他都推行过乡政。但是,作为地方儒者希望推行的主张和作为地方牧民官推行的主张,会在继承和补充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层差。本文拟分变迁和目标两部分加以分析,探讨朝鲜儒者关于乡政的具体样貌。二庆安面二里洞约之乡政据 年报 记载,大约 25 岁时,顺庵安鼎福就草拟了一本名为治县谱 的地方行政指导书,阐述他的乡政论。此后过了 20 多年,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创作完成了名为 临官政要 的“牧民要诀书”。可以认为,这是他一直苦思冥想的结果。因为他一直在思考,如何在中央统治不在场的情况下,改善他天天面对的地方百姓生活。临官政要 被后来的茶山丁若镛在创作 牧民心书 时广泛引用,成为地方行政改革论先驱们的重要典据。顺庵在 临官政要序中写道:天德王道本一体,修己治人无二致。学优而仕,仕优而学,出处不同,其道则同也后世学与政为二,有儒吏俗吏之别。而法律之学,恒为重焉。悲夫 昔傅琰为治县谱,子孙相传,不以示人。世以吏绩着称南史。余心鄙之曰:是欲独擅能名也。诚使世人学我之为,则人之政,我之政也。即,作为儒者,顺庵坚信,学问与政事绝无二致,都是在现实中“行道”,是同一件事。所以,他强烈希望,不分你我,无论是谁,只要能够“行道”,行善政,让百姓过上好日子即可。当官之前,他在 20多岁时即定成一本名为 治县谱 的地方行政指导书,其原因即在于161傅琰是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官员。“琰父子并着奇迹,时云诸傅有 理县谱,子孙相传,不以示人”(南史 70 傅琰列传)。顺庵集 卷 18,临官政要序。国际儒学论丛(第11辑)此。生活在门阀政治猖獗的 18 世纪,在中央政府又毫无人脉,他无法在现实中实践通过学问获得的政治理想。所以,他把目光转向乡村社会,对乡政论倾注了巨大心血。后来,顺庵担任司宪府监察,43 岁那年遇父忧,结束三年守孝后居家。45 岁那年(英祖 32 年,1756 年),与洞里的士人们商议,制定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 并作序,把过去分为上契(士族层洞约)和下契(中下身份层洞约)的洞约合二为一。洞约的主要领导成员如下:执纲一人(俗称“尊位”,推洞中齿德俱优者为之。非有大故则不迁。其为任,敦风俗振纪纲,恤患难,公好恶,及一切洞事。)副任一人(俗称“副尊位”。择中契中处心公正者为之。一年相迁。)耆老三人(择中下契中年最高者三人,称为“三老”,身死后次老代升。凡洞会时,有犯约者,皆令三老与诸村头目决罪。是与众同之意也。)有司一人(俗称“公员”,择下契中刚直能言,辨别是非者为之。一年相迁。)掌务一人(择下契中公廉能文者为之,掌洞约文书。一年相迁。)使令二人(择公私贱中年少勤干,能遵号令者为之。一年相迁。)库值一人(择下契中廉谨者为之。掌保米出纳,非有故不迁。)色掌一人(择下契中伶俐者为之。掌丧舆上下装等物,洞中有丧则装饰以赴。非有故不迁。)另外,洞约还设记名籍(俗称“坐目”)二个,上契一个,中下契一个,全部按年龄记录(中下契又分为上篇和下篇)。另还设记录善行者的记善籍和记录过失者的记过籍。261韩 安鼎福:顺庵集 卷 15,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朝鲜儒子之乡政洞约规定的“善”包括以下 16 种行为:能事父母;能友兄弟;能奉祭祀;能尽丧制;能教子弟;能敬长老;能和妻妾;能睦邻里;能接宾客;能亲族戚;能广施惠;能遵约令;能解斗争;能救患难;能伸冤枉;能卞曲直。洞约规定的“过失”包括如下 16 种行为:不事父母;不友兄弟;男女无礼;疏薄正妻;丧不哀毁;祭祀不敬;接受异端;崇尚淫祀;不亲族戚;诬陷他人;不睦邻里;不问他人红白事;长者凌小;小者凌长;以强凌弱;挑拨守令政事。洞约还规定春秋各召开一次洞会议,按以下仪礼,表彰善行,申斥过失。春秋各召开一次洞会,春季三月三日,秋季九月九日开会,修订契约。当会日约员毕会,下有司告执纲与诸上员出堂,依礼行排揖。此时中下员,皆拱手立俟。有司击鼓三,众皆诸阶下,北面跪听(上契亦起立)。使副尊位高声读约,吕氏乡约四条,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又请大明太祖圣谕六条,曰孝顺父母、曰尊敬长上、曰和睦邻里;曰教训子孙、曰各安生理、曰毋作非为(若下契人听不懂,则用韩语解释)。读毕,执纲合众以告曰:自今以后,凡我同契之人,敬遵约束,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则明有王法,阴有鬼责。众皆曰诺。皆拜兴,以次出复位。分东西相向立,行相揖礼,序坐以齿。有司预以木片,大书“肃静”二字,插庭中。唱“肃静”二字,皆整肃不为喧笑。更择年少刚直者二人,名“司正”,立庭左右,纠座中过失以告。各行饮礼,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361韩 安鼎福:顺庵集 卷 15,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韩 安鼎福:顺庵集 卷 15,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国际儒学论丛(第11辑)他馔。)有司设彰善位于阶上。鸣鼓三,众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来谒,各保正出座来诣阶下,俯伏听教。执纲乃执善条以问(谕民之辞当简,故略其辞以问)。曰:“汝村有善养父母者乎?”(有则答曰某人孝养出人,无则答曰别无可纪之孝。下诸条仿此。)“有兄弟友爱者乎?有行养过人者乎?有周恤邻里者乎?”此外有他可善之事,皆当陈告。若有则令副尊位记于善籍,曰:“某年某会,或春或秋,某有某善”,书之以劝,学以示众。又令副尊位揖善者,升彰善位席,北向立。执纲亲酌酒谕之曰:“某能为某善,使人人若此,风俗岂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嘱善者俯伏,称惶愧以谢。饮毕再拜,执纲举手以答。善者复位,众皆坐。有司撤彰善之席。有司预以木片,大书“肃静”二字,插庭中。唱“肃静”二字,皆整肃不为喧笑。更择年少刚直者二人,名“司正”,立庭左右,纠座中过失以告。各行饮礼,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馔。)有司设彰善位于阶上。鸣鼓三,众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来谒,各保正出座来诣阶下,俯伏听教。执纲乃执善条以问(谕民之辞当简,故略其辞以问)。曰:“汝村有善养父母者乎?”(有则答曰某人孝养出人,无则答曰别无可纪之孝。下诸条仿此。)“有兄弟友爱者乎?有行养过人者乎?有周恤邻里者乎?”此外有他可善之事,皆当陈告。若有则令副尊位记于善籍,曰:“某年某会,或春或秋,某有某善”,书之以劝,学以示众。又令副尊位揖善者,升彰善位席,北向立。执纲亲酌酒谕之曰:“某能为某善,使人人若此,风俗岂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嘱善者俯伏,称惶愧以谢。饮毕再拜,执纲举手以答。善者复位,众皆坐。有司撤彰善之席。然后,用相同方法处理犯过者,问议项目包括:不顺父母者,兄弟不合者,凌辱士夫者,辱骂长老者,邻里不睦者,行止可疑者,独占利461韩 安鼎福:顺庵集 卷 15,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朝鲜儒子之乡政益招来抱怨者,阴奸秽行者,以权欺凌他人者等。凡彰善纠恶,均需会同三老商议,根据洞约,分五等处罚。三老与各村村长分坐,使其治罪。取与众同之意也。彰善纠错结束后,是午餐时间。那么,人们对此是否重视而成为规范呢?由于这个村子入约的士夫少,而庶民多,因此,以上这些条目都是为下人所设,而上契必须遵守的内容有专门的 吕氏乡约。下面就来介绍那些因时制宜,经过变通的内容。在顺庵的乡约变通“附条”中,需特别注意的有以下几条。德业相劝附条:强调党争必是“亡国败家”之祸根。敬老规定:作为下人,年轻人遇到老者或长者必须行礼,以示恭敬。如遇老者或长者在路上背负重物,年轻人应代替背负,以减轻其负担。过失相纠附条:两班为常人标杆,(两班有过失)如果不施以惩罚,如何服众?在乡约中规定了对两班的惩罚措施。同上过失相纠之附条,严格规定了两班的行为:(两班)或凭借某种关系任意作威作福,或役使民户谋取私利,或崇尚言议而助长轻薄风气,或对官府说长论短、歪曲事实等,均为君子所不齿。以上行为,必须一一处罚。感慨贱民不恭敬两班渐多的世态,规定:上下名分截然不同,近来世俗颓废,许多人凌辱甚至殴打两班。将依轻重处罚,严重者告官定罪,逐出村庄。如果把这些内容与 16 世纪栗谷李珥的 社会契约束 中规定的内容相比较的话,就可以看出,顺庵是如何因时制宜的。下人(即常民 作者注)则敬长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见士族则知与不知间,必拜。言语恭逊。若骑牛马,则必下跪于路侧,凡事无慢。虽非同契,待之皆当如此。礼俗相教附条规定:如果中契和下契人在新年后去两班家拜谒的风561赏罚条项:“上罚笞三十,次上罚笞二十五,中罚笞二十,次中罚笞十五,下罚笞十。年老有病,不堪受笞者,免冠伏地,杖其子。无子者杖其弟,黜罚,俗称损徒。”韩 李珥:栗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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