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规则在新兴领域方面对新技术、新业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回应,规定了TRIPS未涵盖的数字时代的版权、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等内容。基于利益平衡、良性互动的视角,针对RCEP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之处加以对照,一方面参照RCEP规则内容有助于内化完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中国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在日后可以细化输出到RCEP等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当中。[关键词]RCEP;国际知识产权法治;共同繁荣[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183(2023)01-0081-062023年第1期总第496期法制与经济民商法比较法视角下RCEP知识产权条款之创新性探析柳福东,于筱宁————————————[收稿日期]2022-10-13[作者简介]柳福东,博士,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于筱宁,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①1985年3月19日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②《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文件,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义务遵守该协定的内容。该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③其前身为《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5年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的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④2017年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该协定的新名称。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⑤该协定于2012年由东盟发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国参与制定。2021年3月22日,中国已经完成RCEP核准。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一、从TRIPS到RCEP: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进步与发展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①等国际条约建立的传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②,是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工业生产国际分工秩序所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运用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保护范围也相应拓展,TRIPS协定难以回应当前出现的知识产权复杂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参与设计、主导而形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③,其知识产权条款部分反映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虽然作为区域性国际条约,但参与国家及地区主体并不多,相关的国家和贸易区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另外,TPP强调发达国家的利益,有为了提高竞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