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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RCEP知识产权条款之创新性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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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 视角 RCEP 知识产权 条款 创新 探析
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规则在新兴领域方面对新技术、新业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回应,规定了TRIPS未涵盖的数字时代的版权、著作权、商标和专利等内容。基于利益平衡、良性互动的视角,针对RCEP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之处加以对照,一方面参照RCEP规则内容有助于内化完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中国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在日后可以细化输出到RCEP等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当中。关键词RCEP;国际知识产权法治;共同繁荣中图分类号 D923.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183(2023)01-0081-062023年第1期总第496期法制与经济民商法比较法视角下RCEP知识产权条款之创新性探析柳福东,于筱宁收稿日期2022-10-13作者简介柳福东,博士,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于筱宁,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1985年3月19日中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定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文件,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义务遵守该协定的内容。该文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其前身为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5年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的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2017年美国退出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该协定的新名称。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该协定于2012年由东盟发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国参与制定。2021年3月22日,中国已经完成RCEP核准。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一、从 TRIPS 到 RCEP: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进步与发展基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建立的传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工业革命时代的产物。1995年生效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工业生产国际分工秩序所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运用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保护范围也相应拓展,TRIPS 协定难以回应当前出现的知识产权复杂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参与设计、主导而形成的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其知识产权条款部分反映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虽然作为区域性国际条约,但参与国家及地区主体并不多,相关的国家和贸易区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另外,TPP 强调发达国家的利益,有为了提高竞争优势刻意抬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之嫌,这一高标准并不适合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医药专业领域,而药品专利领域正是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发展薄弱的领域,但为了本国的社会发展,只得引进技术、学习经验,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缺乏话语权,更没有主动权。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与TPP 一样,体现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利的保护倾向,其核心诉求仍是提高竞争力、保护自身利益。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提出“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的发展导向,体现了以共同繁荣为导向的集体主义,指明了一条新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方向1。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目标”内容首先强调创造和81运用,其次强调保护和实施;反观TPP的“目标”内容,只强调了保护和实施。将两者加以对比可看出:RCEP较TPP而言,将“创造、运用”放在“权利的保护、实施”之前,表明 RCEP 在知识产权治理上注重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运用,通过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使得社会大众也能享受知识产权收益,弱化因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技术壁垒。从总体上看,RCEP知识产权规则框架大体上参照TRIPS协定的相关内容,但内容有所更新,范围有所拓展。例如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新领域,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使数字环境下的各种侵权行为有机可乘。为充分应对这类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RCEP与时俱进,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护、执法制度、救济程序作出相应规定,以更好适应社会发展。此前由发达国家主导的TPP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保护水平较高,大多超出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范围,进而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话语权,只好被动接受。另外,与 TRIPS 和 TPP 相比,RCEP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第53条)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首次对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加以制度化保护,是 RCEP 知识产权章节的一大制度特色,从中反映出 RCEP 知识产权协调规则均衡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回应现实发展诉求的导向。综上可见,RCEP较TRIPS协定更为完整,较 TPP 更具包容性,协议整体进一步明确RCEP旨在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平衡、包容的方案的目标,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的制度典范,同时基于东盟已有区域伙伴经济往来,将为日后相关制度的落地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二、RCEP 知识产权条款总体特点:促进发展与共同繁荣RCEP知识产权体系庞杂,内容细致,整体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两个附件。除规定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以外,增设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从未规定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条款;以 巴黎公约 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为依据,严防市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为保障主体合法权益细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分工,对执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注意到每一缔约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基于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理念,规定了透明度、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既以TRIPS协定作为知识产权制度范本,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提升,RCEP 在充分尊重缔约方发展的同时,为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平衡、包容的方案,在保有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的同时体现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导向。(一)体现创新导向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创新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TRIPS、TPP知识产权规则均未包含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第53条)知识产权内容,在回应各缔约方发展诉求的同时发挥发展中国家在版权、商标、传统民间艺术等领域优势。二是客观看待发展中国家在专利领域的弱势地位,RCEP明确规定“任何人可以出于与专利发明的客体有关的实验目的而做出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侵犯一项专利的行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足专利领域短板,消除专利给创新造成的壁垒,避免出现一方过分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过多义务的局面。(二)体现促进发展、共同繁荣的目标RCEP 顾及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欠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额外的灵活性,RCEP 知识产权章节中表明特别给予欠发达国家充分的过渡期。RCEP尊重各缔约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保障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推进的基础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快具备RCEP 条款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体现了以RCEP知识产权章节的“目标”:“本章节旨在通过有效和充分地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和实施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及传播,以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推动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并且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TPP的“目标”: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和实施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及传播,以利于以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推动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并且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参见RCEP第11章第40条。最不发达国家指的是柬埔寨、老挝、缅甸。82共同繁荣为导向的集体主义原则。RCEP还要求各缔约方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力求通过建立集体管理组织推动组织间的合作将知识产权成果更多普及社会公众,而不仅限于保护权利人。此外,RCEP知识产权章节将气味纳入商标权客体保护范围,要求各缔约方必须接受声音商标,规范商标注册和注销程序。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设置对“恶意”的统一认定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驳回商标申请或注册,均体现了RCEP谋求共同繁荣的发展方向。(三)注重程序保障和利益平衡,促进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途径多元化RCEP 的知识产权执法部分主要包括:一般规定、民事执法程序、刑事执法、边境措施及数字环境下执法。在司法程序上强调比例性,在民事救济中提出公平合理的理念,在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RCEP提倡各缔约方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即在解决争议时通过行政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通过行政人员居中调停,引导侵权人和权利人就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避免诉讼成本过高。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则在于其具有专业性和保密性,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解决。由于RCEP 在程序保障方面作出细致规定,因此对主管机关也相应提出更高要求,规定中具体表述为:在非善意情形下,主管机关错误执法应承担责任。RCEP新增的执法规定合理兼顾了权利人与侵权者的利益,体现了均衡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三、RCEP 知识产权条款与国内相关条款的对比RCEP 知识产权章节位于整本协议第 11 章,共有 83 条,体系庞杂,内容细致。基于对比 RCEP 知识产权规则与国内法律规定的视角,首先选取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及相关权利、专利权及相关权利与我国制度进行对比,其次阐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有规定而RCEP知识产权章节中尚未规定的内容,包括:对侵犯商业秘密情形的认定及刑事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安全港制度的法律规定,最后再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进行评述。(一)著作权制度RCEP 第 11 章第 2 节规定了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内容包括: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保护广播组织和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集体管理组织、规避有效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为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提供保护和救济的限制和例外、政府使用软件以及限制和例外。RCEP规定应授予表演者专有权,包括授权或者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我国 著作权法 对于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传播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与 RCEP 中表演者可主张的权利相比,受我国 著作权法 保护的表演者在遭受侵权时尚不能独立主张权利,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有完善空间。另外,为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时代要求,2020 年我国在修正 著作权法 时,把数字化复制纳入保护范围,将“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纳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目前在对版权和相关权利如何进行保护、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RCEP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空白。我国在2013年修正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规定“特定条件下免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版权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实践已经获得较成熟的实务经验,可为RCEP知识产权制度填补相应空白。(二)专利制度RCEP第11章第5节的专利制度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及相关权利、专利的实验性目的。为简化专利注册等程序性事项、提高各缔约方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各缔约方应致力于加速对专利申请的国内审查,各缔约方必须在国内设置一项由专利申请人发起的加速专利审查程序,该程序可由任一专利申请人主动发起。我国针对专利申请规定了“优先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出台的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从直观上对参见RCEP第11章第10条(2)、(3)。参见RCEP第11章第46条。参见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第三条。83比“加速审查”与“优先审查”,RCEP 较我国专利审查程序的规定更注重高效。整体而言,我国在专利审查、注册方面与协议规定的标准已基本一致。RCEP专利制度中规定了专利宽限期,但未规定“专利补偿期”和“药品补偿期”。我国在2020年修正 专利法 时,增设了发明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和新药品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制度。可见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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