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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_朱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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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 中国 共产党人 法治 观念 朱俊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朱俊(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提要: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这些早期共产党人在批判人治、武人政治、帝国主义法治并认同法治有助于保障权利的过程中逐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郑重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主张。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源自于对英国议会式法治的批判,他们认为法治与德治、人治、专制截然不同,就是宪法的统治;法律约束人类行为,以平等为基本精神,政治人物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且不能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下,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主张通过发动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建立民主共和国或立宪国,法治是民主共和国或立宪国的一大标志。他们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问题,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国化的基本立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国化的基本方法。这一理论开创,对于当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人;法治观念;革命;马克思主义;民主共和国;立宪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任务。我们不仅要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构成要素、发展向度、指导意义等内容,而且要回望并重新整理中国共产党人一心一意追求法治的艰难历程、时代主题及其基本经验。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再次回到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理论开创之初,回首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走过的理论首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面对的时代问题、提出过何种重大的法治主张、倡导过何种实现法治的独特方式、形成了何种法治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掘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根基,为当代学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提供智慧源泉。如何认定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关系到本文的研究范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回顾建党以来的历史时指出,“七年是从建党到北伐战争,十年国内战争,八年抗日战争”。这个“七年”即是指 年至 年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李泽厚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地发展分为四期,第一期“从一九一八到一九二七年大革命,是以李大钊、陈独秀为主要代表”。他们都将 年作为一个时间点,标记早期的结束。美国学者莫里斯迈斯纳也赞同这一观点,认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第一个时期结束于 年”。因此,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主要活动时间应在 年以前,或可说,本文所应用的材料应当主要是在 年以前出版的。至于“早期”的上限,陈桂香既不赞同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视为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马克思主义观的历史起点,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将马克思主义运用中国实际而确立了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也不赞同将 年视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起点,即便“马克思主义早在 年即已为中国人所知”,因为“最早向国内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显非共产党人”,李大钊、陈独秀之所以走向马克思主义,实际上都是直接受到了“十月革命”的启发。显然,“早期”的上限应为“十月革命”爆发的 年。在 年间,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法治问题发表了许多见解。但是,问题在 甘肃社会科学 年第 期DOI:10.15891/62-1093/c.20230110.002于,陈独秀在 年前发表过许多法治的主张,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的李大钊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与马克思主义观相同,法治也来自西方;但与之不同的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克思主义观确实是在 年才开始形成,法治观念则要早得多。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为中国人带来了包括“法治”在内的诸多现代法政词语。固然,在 世纪之前不为国人所知的“法治”“法治国”“法治主义”等话语,在“世纪初期突然 成 为 中 国 思 想 学 术 界 和 政 坛 的 流 行 语言”,且在辛亥革命前后开始了中国第一个“法治政体”尝试。因此,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在 年以前即已形成了有关法治的观念。只是,这种未接受马克思主义改造的法治观念还属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范畴吗?首先,这种观念如果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悖,则存在改造之必要;其次,从观念的路径依赖来看,如果该观念未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悖,则该法治观念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法治观念的组成部分;最后,本文研究只涉及部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作品,一是其他作品不在本文限定时间范围内,二是这些作品的作者均具有代表性,李大钊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和早期重要领导人,陈独秀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和早期主要领导人,蔡和森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重要领导人和杰出的理论家和宣传家,瞿秋白是中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人和卓越的无产阶级理论家和宣传家。一、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动因 世纪的中国,革命的风云不断变幻,但法治始终是时代的潮流。一如梁启超所言,“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站在法治的立场上反对人治、反对武人政治、反对帝国主义法治并认同法治保障权利,才逐渐接近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郑重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主张。(一)反对人治在 年前后,要法治就要批判袁世凯推翻共和、复辟称帝一事。首先,李大钊探寻袁世凯复辟称帝的历史原因,“盖尝远稽列国,近证宗邦,知民彝之絯蔽,自由之屈束,每于历史传说、往哲前贤、积久累厚之群为尤甚焉。为其历史所经阅者弥久,斯其圣哲所垂诏者弥多;其圣哲所垂诏者弥多,斯其民彝受翳蒙也弥厚,其民彝受翳蒙者弥厚,斯其政治趋腐败也弥厚”。正是在这种历史语境中,“自有孔子,而吾华之民族不啻为孔子而生,孔子非为吾民族而生焉”,“惟以今日吾之国民,几于人人尽丧其为人,而甘为圣哲之虚声劫夺以去”,“膜拜释、耶、孔子而外,不复知尚有国民之新使命也;风 经 诂 典 而 外,不 复 知 尚 有 国 民 之 新 理 想也”。袁世凯正是充分利用了早期民国人的这种历史心态。其次,李大钊还着重批判了其中的“厚古薄今”观念。他指出,远古时候,“前无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圣”,所以才有“尧、舜、禹、汤、文、武、周、孔”的伟大历史功德,因为他们有“式范人伦”的权威,后则“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类的人物及其功德“绝迹于后世”,是有“累代之大盗乡愿,假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名,所构酝之历史与经传,积尘重压,盘根深结,以障蔽民彝,俾不得其当然之位置,而彰于政治实用之途也欤”。这是一种典型的愚民观念。最后,与“厚古薄今”愚民观念并行的,还有一种“英雄主义”的人治观念。李大钊批判道,所谓英雄,并非是神人,而是他代表了这个时代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成了活动的中心,所以英雄乃是“人神也,人而超为神者也”。即所谓时势造英雄,“历史上之事件,固莫不因缘于势力,而势力云者,乃以代表众意之故而让诸其人治众意总积也”;因而离开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则无所谓英雄,“离于众意总积则英雄无势力焉”。英雄与普通民众,在智力上本就相去不远,而其能超凡脱俗者,就是因缘际会的“众庶之信仰”。民众需要英雄,并非是信仰英雄而绝弃其才智,然而历史上的愚民政策却造就了这番景象,所以才有老子所谓“圣人不死,大盗不止”,民众引了英雄这一大盗入室。英雄入室,解释了这番景象,“或曰:法律,死物也,苟无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古人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乃千古名言;如果我们“排斥英雄之说,失其中庸,必至流于众愚政治,聚众瞽以事离娄之明,驱众尪以当乌获之役”。这就是人治的“英雄主义”根源。如果“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法 学 对李大钊而言,愚民式的英雄主义人治观念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的中心内容,也是袁世凯复辟称帝的最大依仗。只有彻底批判并打倒这种人治观念,法治的观念才能树立起来。(二)反对武人政治军阀政治就是武人政治,陈独秀旗帜鲜明地批判,“武人不守法律”是民国初年“政治上一切不良的现象”的根源,因为“无论何人,一旦有枪在手,便焚 杀 淫 掠,无 所 不 为,国 法 人 言,无 所 顾忌”。首先,陈独秀特别赞成废除督军,认为这是“政治上国家存亡的重大问题,在一切政治法律问题之上”,“因为督军制度若不废去,无论中央地方,无论南北都是武人世界,一切政治法律,无非是些空谈”,“武人干涉政治,不但共和宪政不能实行,就是君主政治也不能成立”,陈独秀以唐末的藩镇割据来举例说明。其次,针对诸多废除督军主张中的“军民分治”一说,陈独秀更是毫不留情地予以痛斥,认为这不只是一个极其不通的名词,而且跟督军制度一样坏。从理论上看,“军治”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国家的军队都是为了防御外敌而设置的国防部队,除非国内发生特别重大的“事变”,国防部队是不能经常动用的。所以军人除了“治军”之外,“不治别的什么”。军人治军之外若要治民,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封建时代的国家,一是革命时代的临时组织,一是统治殖民地的制度”。从 年的民国政治社会现实来看,既不是封建时代,也不处在革命时期,更不存在所谓的战胜民族,无有军人治民的理由。从事实来看,地方行政有省长的民治,无需督军的军治;如果“有了督军的军治,那省长的民治,便是军治的附属品,断然不能独立自主”,在这种情况下,“省长既然不能离开督军,独立自主办他的民治,这分治二字”就不能成立。最后,即便是“督军专管军事,省长专管民事”,也是一句“似是而非的话”。因为“军政长官若是专管军事,不问地方上的民事,那只可以叫做第几师的师长 第 几 旅 的 旅 长,断 不 能 叫 做 某 省 的 督军”。总之,陈独秀否认“军民分治”的合理性,对其中的“军治”极为警惕,认为它妨碍了包括法治在内的其他政治统治形式的出现。正是在此意义上,蔡和森批判 年以来的省自治以及联省自治运动是“一种斗剧”。从事实来看,“力能进取的军阀,便倡武力统一,或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如曹、吴),仅能自保或希图自保的军阀,便倡联省自治或筹备制省宪,举省长(如川、滇),同一军阀,进攻时宣布武力统一,退守时宣布联省自治(如奉张),位置动摇时改称省自治(如浙)或打算取消省自治(如湘赵),又如湘赵最初之因首鼠两端而宣布省自治凡此种种,无非是封建的残局之下,军阀专政,军阀割据的必然现象和趋势”。即便如胡适先生联省自治与军阀割据所言,联省自治确实能够增加地方实权,并利用省议会与军阀对抗,但“这种英国式的议会政策在政 治 问 题 解 决 后 即 封 建 的 军 阀 被 推 翻后 是有点作用的”,因为“在军阀没有铲除的时候,省议会无法免掉他们的制造,强奸,蹂躏和压迫”,不可能真正地“充分发展地方的潜势力,来和军阀作战”。(三)反对帝国主义法治马克思主义明确反对帝国主义。在瞿秋白的视野中,“我们决不歌颂西方文化,因为文化本无东西之别”,文化的实质就是“征服天行,若是充分的征服自然界,就是充分的增加人类驾驭自然界的能力”。帝国主义处在资本主义阶段,在文化上自然是优先于封建主义,所以它驾驭自然界的能力更为强大。因而帝国主义在殖民地首先进行文化上的先进性宣传,以证明其征服的合理性;然而,这种宣传是有限度的,它在攫取殖民地特权的时候,会诉诸封建宗法制度及其思想,再次证明其特权的合理性。民国初年,美国人在中国开设的学校教授美国宪法及其自由平等等法律原则,但在美国人克门走私现银被抓现行,“误伤致死”海关人员时,“美国政府却不惜以改变对华政策为要挟,庇护这一犯法的人”,嚣张地凸显了帝国主义法治的本色。瞿秋白质问,“请问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民主主义在哪里?”陈独秀也在上海租界见识了帝国主义法治的真面目。一方面,各国政府“向中国索取庚子赔款,不许中国自由增加关税,不许中国禁止棉花出口”,理由都是必须遵守条约规定;另一方面,条约规定,上海“会审公堂只为华洋间相互诉讼而设,甘肃社会科学 年第 期按洋泾浜条约,权限范围,本有明白的规定”,但“自辛亥革命时,领事团借口民国政府尚未得各国承认,攘为己有,遂至完全华人诉讼,也须听领事裁判”,将租界视为他们的属地,完全违背了条约规定。因此,法治仅仅是帝国主义统治的工具,“帝国主义者责弱小民族遵守条约,也和军阀政府责人遵守约法及其他法律一样,凡是与他们有利的,他们便抬出来压人,与他们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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