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朱俊(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提要: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这些早期共产党人在批判人治、武人政治、帝国主义法治并认同法治有助于保障权利的过程中逐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郑重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主张。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观念源自于对英国议会式法治的批判,他们认为法治与德治、人治、专制截然不同,就是宪法的统治;法律约束人类行为,以平等为基本精神,政治人物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且不能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下,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主张通过发动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建立民主共和国或立宪国,法治是民主共和国或立宪国的一大标志。他们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问题,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国化的基本立场,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中国化的基本方法。这一理论开创,对于当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人;法治观念;革命;马克思主义;民主共和国;立宪国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23)01-0143-11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任务。我们不仅要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构成要素、发展向度、指导意义等内容①,而且要回望并重新整理中国共产党人一心一意追求法治的艰难历程、时代主题及其基本经验。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再次回到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理论开创之初,回首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走过的理论首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面对的时代问题、提出过何种重大的法治主张、倡导过何种实现法治的独特方式、形成了何种法治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掘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根基,为当代学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提供智慧源泉。如何认定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关系到本文的研究范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回顾建党以来的历史时指出,“七年是从建党到北伐战争,十年国内战争,八年抗日战争”[1]。这个“七年”即是指1921年至1927年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李泽厚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地发展分为四期,第一期“从一九一八到一九二七年大革命,是以李大钊、陈独秀为主要代表”[2]。他们都将192...